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推广应用专利技术的主要方式之一。通常而言,专利权人与实施者签订许可合同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公权力不应干涉。但很多国家的专利法以及Trips协议也会针对特定情形,规定一些特殊类型的专利许可形式,当然许可就是其中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简称《专利法修订送审稿》)第82条第1款首先明确了我国当然许可的基本内容。我国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对当然许可进行了定义。有学者从专利许可形式的角度认为其是“专利权人在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后向专利主管机构请求登记,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范围内,任何人可以不经与其另行谈判,只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使用费就可以实施其专利技术的一种许可形式。”[3]另有学者从专利许可合同订立方式的角度认为其是“专利权人通过在专利局的登记发出要约,潜在被许可方一旦做出承诺,专利实施权合同即成立的合同订立方式。”[4]基于以上内容,可以分解为几个方面来更好地理解我国意欲构建的当然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