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或者“公司”)因认为PNY Technologies,Inc.(以下简称“PNY公司”)违反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 在美国以 PNY 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了仲裁。公司于2018年7月28日收到了美国仲裁员 Hon.William G.Bassler 签发的《最终裁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董事长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PNY Technologies,Inc.
地址:美国新泽西州帕西帕尼市杰佛逊路 100 号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因PNY公司违反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公司在美国以 PNY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了仲裁。
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收到邮寄送达的文件,获知美国PNY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于美国新泽西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向我公司提起确认之诉,要求公司承担其在本案中的费用,没有提出针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
2015年12月16日,美国新泽西州的联邦地区法院裁定朗科科技与PNY公司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仲裁范围。
3、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收到美国仲裁员 Hon.William G.Bassler 签发的《部分最终裁决书》。 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起诉 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 的公告》。 主要内容如下:
1、在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 US 6,829,672 和 US 7,788,447 被无效前,PNY 公 司应就某一类产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
2、PNY 公司应在所有应缴纳专利费的国家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许可费,应缴 纳专利许可费的国家应至少有一件有效的授权专利,而不管是否侵权。目前这些 国家包括美国、韩国、新加坡、.....、中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 意大利、荷兰;
3、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 US 7,136,951 不属于《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 PNY 公司无需就该专利支付许可费;
4、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 US 8,332,585 和 US 8,074,024 构成《和解协议》中 的继续专利,因此《和解协议》中的授权专利涵盖前述的两件专利;
5、2011年7月21日后采购的某些品牌的产品,没有取得朗科科技授权,PNY 公司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
6、PNY 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前从某些公司采购的包含主控和闪存的成品, PNY 无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
7、就某一类别的产品,PNY 公司无需缴纳许可费用;
8、单独来自某些公司的闪存或者其他零件,不能被视为已经获得朗科科技的授权,PNY 公司需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
9、欧洲和日本的同族专利构成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
10、就其他公司在中国的销售,无需按照《和解协议》的第 6 条或者第 8 条 缴纳许可费;
11、PNY 公司需向朗科科技支付利息,一旦利息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
12、PNY 公司无需向朗科科技支付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
13、赔偿将在另外的听证程序中来决定,一旦赔偿的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
14、本裁决是部分最终裁决,PNY 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应支付许可费的数额 除外;
15、没有在本裁决中明确得到支持的其他主张,都不予支持。
二、有关本案的最新裁定情况
公司于2018年7月28日收到《最终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2017年10月6日的部分最终裁决是本次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
2、PNY 应继续向公司提交许可费报告,并同时按照2017年10月6日的部分最终裁决以及和解协议的内容向公司支付许可费用;
3、PNY 应向公司支付许可费6,926,826 美元,不包括利息;
4、PNY 应向公司支付利息 788,172 美元;
5、PNY 应在本裁决书签署后的21天内,向公司总计支付 7,714,998 美元;
6、本最终裁决书是所有提交本次仲裁的请求与反请求的最终决定,没有在本最终裁决书中明确支持的请求都予以驳回。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仲裁最终裁决做出后,程序上当事人尚可向法院寻求救济,因此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旦案件有新的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美国仲裁员 Hon.William G.Bassler 签发的《最终裁决书》(英文名为《FINAL AWARD》)。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附: 朗科科技诉讼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