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商标侵权判定的重要问题
商标侵权判定有其内在的逻辑,涉及较为复杂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在总结我国商标行政执法经验、借鉴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判断标准》明确回答了商标侵权判定中的重要问题,统一了执法尺度。
《判断标准》指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并对商标使用的概念、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商标使用的判断因素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商标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关系问题。依据《判断标准》,一般情形下只有涉嫌侵权行为属于对他人商标的使用,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易言之,商标使用是商标侵权判断的逻辑起点。《判断标准》使用了“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的表述,为执法机关处理商标标志商品化等新型商标侵权行为预留了制度空间。
商标侵权判定涉及到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的划定。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是判定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与涉嫌侵权的商标是否相同或类似的过程。《判断标准》界定了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的概念,明确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认定相同或类似商品中的作用,列举了涉嫌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规定了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需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认定方法,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判断标准》明确了“容易导致混淆”判断与商标侵权判断之间的关系,即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应当对“容易导致混淆”作出判定,并明确了“容易导致混淆”所包含的情形以及判定容易混淆需考量的相关因素,增强了商标侵权判定结果的可预见性。
在实践中,商标侵权行为形态各异,《判断标准》重点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商标侵权行为判断问题作出规定。这些行为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使用、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揽中使用侵权商品、销售活动中附赠侵权商品等。明确前述行为侵权与否,为经营者提供了指引,规范了市场竞争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