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集成电路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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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集成电路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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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山东省集成电路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经信电子字〔2011〕7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集成电路设计能力,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集成电路设计中心(以下简称设计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设计中心,旨在引导、扶持和培植一批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业务(含集成电路产品设计、设计开发、设计加工、设计服务、设计软件开发、人才培训、咨询、应用开发等)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增强其核心竞争力,提高对国际、社会资源的吸引力和整合力,带动本地区和周边地区集成电路产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设计中心建设以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为主体,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联合申报,鼓励跨国、跨地区、跨产业领域联合申报,整合多方资源,共同组建设计中心,形成技术、人才、市场优势。

第四条  设计中心的认定、监督和考核标准由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制定并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计中心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山东省内的集成电路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和较强的经济实力,在某一设计领域具有比较优势,拥有一个以上主导产品并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高等院校应依托专业学院;科研院所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人员在50人以上。

(三)申请单位技术实力较强,研发设计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完善的集成电路设计软硬件环境、基础设施和场所;拥有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和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承担过国家级、省级集成电路领域重点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并取得过重大科技成果。

(四)申请单位管理水平较高,领导班子创新意识强,有较完善的创新体制和管理机制。

(五)申请单位制定有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科学合理。设计中心建设职能定位准确,发展思路清晰,建设方案可行,资金保障有力,有科学、合理、具体的人才培养、培训、引进计划,以及研发、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六)为鼓励产学研联合和对外合作,对于与省外知名企业、大学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及引进省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的设计中心,将优先予以认证。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凡符合第五条认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向省经信委申报。

第七条  省经信委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对认定为省级集成电路设计中心的,统一授牌。

第八条  设计中心根据“成熟一批,认定一批”的原则组织评审,申报时间以省经信委下达申报通知文件为准。

 

第四章  设计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目标和要求

第九条  承担单位需严格执行设计中心建设方案,落实有关实施计划。

(一)加强配套能力建设。积极改善技术研发条件和基础设施,不断提高研发装备水平。

(二)培育创新人才队伍。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强设计中心对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搭建起教育、培养和吸引高水平的集成电路设计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一支结构合理,富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形成创新人才高地。

(三)保证中心资金投入。设计中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应达到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

(四)落实技术和产品研发任务。 坚持技术、产品与市场紧密结合,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积极开展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每年至少完成一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技术或产品,增强中心的发展后劲和创新能力。

(五)引领行业快速发展。在前瞻性、战略性关键技术和应用方面勇于创新, 积极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实现产品技术的高转化率,保障充足的产品技术储备,成为行业或领域的领跑者。

(六)打造资源整合平台。通过建设和发展,使设计中心成为推动产学研联合,吸引国际和社会人才、资金、技术等资源积聚的平台,拉动本地区及周边地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规模增长,形成集团优势、群体优势,提高国内、国际影响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第五章  扶持与推进政策

第十条  为推动设计中心建设,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和组织协调作用,积极推动、引导和组织本地集成电路设计中心建设,积极向省经信委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设计中心。

(一)在条件相同的前提下,由设计中心实施的项目,省经信委将优先推荐列入国家和省有关计划。

(二)对规模大,创新能力强的设计中心,省经信委将向国家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设计中心建设的协调服务工作,并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根据全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对设计中心进行宏观指导,同时负责设计中心的认定、监督、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设计中心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和评估制度,每年3月底对上年度设计中心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情况的总结和评估,对中心总结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经信委,由省经信委对设计中心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及时总结经验、推广示范和表彰,对连续二年不合格者取消其设计中心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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