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指导企业做好购买知识产权服务工作,规范补贴的对象、类别、申报及评审管理,现将《重庆市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补贴暂行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26日
重庆市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补贴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根据《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任务分解的通知》(科教体改〔2014〕3号)要求,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补贴经费在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引导性补贴。
第三条 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补贴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项目的受理、评审和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补贴经费的日常管理及绩效考核。
市财政局负责对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补贴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知识产权局)负责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项目的推荐、核实,以及补贴经费用途的跟踪问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类别
第六条 补贴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
(四)企业有实施知识产权项目的资金。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试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达标企业,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以及科技型小微企业。
第七条 补贴类别
企业委托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以下知识产权工作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一)知识产权创造类: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开展以知识产权引进、联合研发、投资并购为目的的关键技术专利分析,并取得预期效果的。
(二)知识产权运用类:通过转让、许可、购买、质押、保险、信托、债券、证券化等方式运营专利而开展的知识产权评估,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三)知识产权保护类:开展重大投资活动知识产权风险评议;牵头组建产业专利联盟的企业开展行业知识产权预警导航;拟上市企业完成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议;重点出口产品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或维权,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四)知识产权管理类:经中介机构咨询辅导、通过国家指定机构认定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达标企业;将知识产权申请、获权、使用、转让与许可、质押融资、侵权保护和维权等事务委托给专门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五)其他符合购买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项目。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
第八条 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科委(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应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重庆市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补贴申报表》(从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申报单位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知识产权服务费用凭证(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知识产权服务报告概要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全文;
(六)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知识产权局)对本辖区内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初评,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项目予以受理,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逾期未能补充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补贴项目清单,并通过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补贴项目,并下达审批文件。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具体项目补贴额度视当年财政资金情况确定。
第四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四条 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补贴项目的评审过程及补贴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采取欺骗手段或者弄虚作假申报购买知识产权服务补贴项目的,市知识产权局作出撤销项目、追回补贴资金处理决定,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知识产权相关资助、补贴和项目,并将该企业纳入全市企业征信系统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市知识产权局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对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项目可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