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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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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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经开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长沙市工业新兴及优势产业链推进方案》等有关文件,结合长沙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经营场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长沙经开区范围内,从事集成电路设计、芯片制造、芯片封装测试、半导体材料生产及半导体设备制造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长沙经开区财政设立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用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第二章  招商引资

第四条 场地补贴。对在长沙经开区内租用(实际租期为3年或以上)生产或研发场地的集成电路企业,在长沙经开区的年度纳税额首次达50万元的,自达标当年度起开始补贴。第一年租金按实际发生额全额进行补贴,第二年按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补贴,第三年按实际发生额的30%进行补贴,同一企业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财政奖励。对长沙经开区内的集成电路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外)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自达标当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相当于当年该企业所缴增值税区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第4年起每年按区实得部分奖励一半,每个企业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同一企业5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700万元。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六条 成长支持

(一)对经当年认定的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单位),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认证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二)鼓励在区内新建(扩建)集成电路生产线(项目)、微机电系统(MEMS)、功率半导体器件和特色工艺项目(企业),对上述项目按年度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同一项目(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配套支持

(一)对由长沙经开区管委会推荐申报或备案、在集成电路领域获得国家专项立项及资金支持、且在本地产业化的集成电路项目,给予该项目实际到账资金50%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单个项目配套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获得军队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军委装备发展部或军委科技委)集成电路相关领域的立项及资金支持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该企业实际到账资金50%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单个项目配套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平台支持

(一)鼓励企业和第三方机构新建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支持建设覆盖集成电路设计、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对经省级(含)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机构),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补助,鼓励集成电路企业间设备共享。

(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加强与集成电路企业间的产学研深度合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落户长沙经开区的经省级(含)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第九条 联动支持

(一)对区内整机和应用企业采购区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对同一本地集成电路企业供应商的首批订单,给予采购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采购后产品必须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用于贸易及物流等环节的不予扶持,向关联企业的采购费用不计入资助,对长沙经开区企业代理的产品和服务不予支持。

(二)芯片新产品研发流片费用补助包括多项目晶圆(MPW)初次试流片、全掩膜(FULL MASK)工程产品首次流片费用,长沙经开区集成电路企业利用区内、区外非本企业生产线代工,分别给予该企业实际交易额60%、50%的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对在区内相关集成电路企业进行封装和测试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不含IDM企业),给予封测费用5%的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四)对集成电路企业购买IP核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实际购买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人才支撑

第十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集成电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该企业主要经营团队(董事长、总经理及指定的有突出贡献人员)总额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吸纳人才。对集成电路企业新引进集成电路领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一年的人才,按照0.5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人才引进费用补贴。

第十二条 给予个人所得税财政奖励。集成电路企业优秀人才(指企业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3 万元/年的)每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区财政留存部分,前5年以奖励的形式等额补贴给纳税人。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符合本政策条款支持的企业,向产业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纳税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每年上半年,由产业环保局组织招商合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会审。

第十五条 会审情况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后,在长沙经开区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由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政策条款及长沙经开区其他政策文件的,企业自由选择享受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和个人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必须无条件退还企业、个人所获资金,同时永久取消该企业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载入企业及个人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当年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单位,取消其享受本办法相关支持事项的资格。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产业环保局、财政局联合对项目实施情况、投产达产情况等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项目拨付相应资金一年后,财政局组织对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企业(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企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全额退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取消其3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申报资金使用原则及申报条件,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二)截留、挪用申请资金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经开区管委会产业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长经开管发〔2016〕75号)同时废止。

2018年7月18日

原文链接:

http://www.cetz.gov.cn/zfxxgk/xxgk_43775/lzyj/ggwbgswj/201908/t20190829_7607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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