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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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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18〕58号)第十七条“流片补助”第(一)款补助标准。现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条文“用于研发的集成电路企业MPW,按照不高于MPW直接费用70%进行资助,用于研发的集成电路企业工程片试流片按照不高于其加工费30%进行资助。”调整为“用于研发的集成电路企业MPW,按照不高于MPW直接费用70%进行资助,用于研发的集成电路企业工程片试流片按照不高于其加工费30%进行资助。针对硅CMOS工艺最小线宽≤55nm、GaAs MMIC工艺最小线宽≤250nm等两类先进工艺,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即MPW直接费用按照不高于80%进行资助,工程片试流片按照不高于其加工费40%进行资助。”

二、本实施细则调整通知的“流片补助”标准从2018年1月1日(含)起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调整通知由IC办负责解释,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6〕22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18〕58号)配套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http://www.xm.gov.cn/zwgk/flfg/sfbwj/201810/t20181015_2135990.htm

 

1. 关于印发海沧区扶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

《海沧区扶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2日

海沧区扶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贯彻落实《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意见》(厦府〔2016〕220号)和《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海沧区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海沧区工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整合调动各方面资源,做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并解决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主要领导担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企业(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均在海沧,专门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装备和材料生产及研发等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单位),原则上是指在集成电路产业园、设计园以及未来拓展园区内落地的企业(单位)。集成电路企业(单位)由区经信局(工业办)牵头组织认定。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四条  鼓励社会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外资参与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关系在海沧、以集成电路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投资基金,由区相关部门协调市级产业引导基金给予支持或倾斜。

第五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信贷倾斜,设立集成电路专项贷款和面向集成电路企业设计金融产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集成电路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按年度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机构补助。

第三章  人才政策

第六条 全面实施海沧集成电路“人才+”战略,在贯彻落实福建省、厦门市人才政策基础上,出台我区引进与培育集成电路产业人才扶持政策。   

第四章  科研支持

第七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用于研发的多项目晶圆(MPW),享受最高不超过MPW直接费用80%(高校或科研院所MPW直接费用的90%)、工程片试流片加工费30%的补助,每个企业(单位)年度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

第八条 利用厦门集成电路生产线流片,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IP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5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单位)全年补助不超过600万元。

利用厦门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生产线开展封装测试的产品,按首次工程批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单位)全年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购买IP(IP提供商或者Foundry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给予IP购买直接费用40%的补助,单个企业(单位)每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鼓励第三方IC设计平台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给予实际费用50%的补助,单个企业(单位)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申请、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按厦门市现行专利资助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在厦门市专利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1.2倍的区级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得到国家、福建省、厦门市立项支持的集成电路类科技计划项目,按中央、省里和市里的配套要求给予合理配套。市(区)财政各类专项资金向集成电路产业倾斜,优先支持重点领域、骨干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材料的研发。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获批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获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补足10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在海沧设立经区经信局(工业办)认定的研发总部(研发中心)或分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带产业化项目落户海沧的,可按照其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在海沧设立经认定的研发总部(研发中心)或分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未带产业化项目的研发机构,可按照其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章  成长激励

第十四条 对于当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系统(整机)、终端企业,首次采购厦门集成电路企业芯片或模组的,按采购额的4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单位)年度补助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分别按照100%、70%、50%、3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第十六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年度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1亿元的企业,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分别按照50%、40%、30%、20%的比例奖励企业。

第六章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第十七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在产业园区租用研发、生产或办公用房的,前三年按实际租金给予100%补助、第四年至第五年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单位)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由政府规划建设的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区实行最高限价,原则上租金不超过市场价的50%。

第十八条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单位)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水电费用50%的补助,每家企业(单位)每年获得的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单位)拓展国内外市场,对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展位费、特装搭建、展馆网络和电费等费用50%的补助,单次最高不超过25万元,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对集成电路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贷款融资的,按企业缴交担保费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章  支持企业利用IPO市场融资

第二十一条 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170万元资金扶持;企业辅导期满、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3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法在境内、境外(香港、新加坡、美国、德国、英国)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总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余额)在1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上,且募集资金40%以上投资项目在海沧的,根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做强做大的若干意见》(厦海政〔2016〕147号)的标准,给予30-200万元不等的奖励。

第八章  落户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具有一定规模企业来海沧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或研发机构,对实际到账5000万元以上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按实际到账资金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落实,由各相关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并分别具体落实,其中投融资政策、支持企业利用IPO市场融资由区财政局负责兑现;人才政策由区人才办负责兑现;科研支持由区科技局负责兑现;成长激励、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落户政策由区经信局负责兑现。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八年内不迁离海沧。违反承诺的,区相关部门有权追回已享受的补助、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所得扶持奖励资金予以收回,并取消其以后三个年度申请扶持奖励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区同类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且不重复享受。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对重点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报领导小组研究后,给予土地购置、办公场地、固定资产投资、落户补助等优惠措施。

第三十条 申请当年度奖励,企业必须在次年度内申报兑现完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工业办)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http://www.haicang.gov.cn/xx/zfxxgkzl/zfxxgkml/hcqrmzfgwh/hjbhggwsaqscspypcpzl/201712/t20171214_4164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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