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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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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天津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高技〔2017〕234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国税局直属分局、国税局海税分局、地方税务局、地税直属局、纳税服务局、地税登记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和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2017年3月30日



天津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出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做好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集成电路企业”)税收减免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全市“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证明出具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材料

 

第四条  申请证明出具的“集成电路企业”须符合财税〔201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天津市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的范围,分别按照《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附件1)、《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附件2)的规定执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天津市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具有保证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证明出具的“集成电路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企业”基本情况表(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或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五)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六)具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 申请及审查程序

 

第八条  “集成电路企业”申请出具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每年2月底前申请企业对照财税〔2015〕6号文件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按照财税〔2015〕6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企业的相关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并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间,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异议申请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必要时商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四)依据公示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送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企业可凭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出具的证明文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九条  “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在出具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的管理工作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申请受理等相关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经审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如出现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并补缴存在以上行为所属年度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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