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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7〕39号)

日期: 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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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7〕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中国制造2025”宁波行动纲要》(甬党办〔2016〕84号)、《宁波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6〕15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培育发展集成电路产业,打造国家级集成电路特色工艺产业基地和专用材料产业基地,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引进骨干企业

(一)鼓励引进集成电路大企业大集团。对于重大集成电路产业引进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二)鼓励新建集成电路产业投资项目。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建投资规模超过500万元(含)以上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20%、最高5000万元的补助;对其他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新建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仅指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下同)10%、最高500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按项目开工、竣工投产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总额的30%、70%。同时,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连续2年内,按企业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给予市级新增部分60%的奖励。

二、加速企业培育

(三)支持集成电路企业技术改造。对集成电路企业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改投资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2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同时,在技改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连续2年内,按企业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给予市级新增部分6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集成电路企业上规模。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本地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200万、4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1亿元、5亿元的本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100万、200万、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本地集成电路材料企业以及圆片级封装、系统级封装、三维高密度封装等高端封测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强化协同创新

(五)鼓励本地芯片制造企业产品推广。对本地芯片制造企业年度产品销售给我市其他非关联方使用企业,金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年度实际销售额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对我市集成电路企业在用户侧进行的,属于空天探测、车载电子、物联网、工业自动化、人工智能、高分辨微显示及成像器件、专有材料等领域的首次单件产品测试、综合系统测试、联调测试等产业化协作费用及产品试用期的商业保险,相关费用年度超过500万元的,按年度实际产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提升专业化服务

(七)建立按市场化运行的集成电路产业推进工作机制,支持经认定的专业服务机构及平台开展产业推进工作,对招商项目成功落地的,给予相关市场主体项目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的奖励。

(八)支持组建宁波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开展集成电路企业、高端人才资质认定,举办专业会议、人员培训等活动,推进产业创新与应用。

(九)支持宁波市集成电路EDA、多项目晶圆(MPW)服务及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宁波市集成电路多维体验中心建设和运维,参照“一事一议”政策给予补助。平台建成后三年内按运行服务的绩效考评结果,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五、优化发展环境

(十)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宁波市集成电路产业及重大项目推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布局、政策制定等相关顶层设计,以及对专业服务机构和平台的指导工作。

(十一)设立以社会资本为主体,市、县两级政府基金参与,并争取国家相关基金参股的宁波市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基金首期规模100亿元,按市场化机制运行。

(十二)市级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出台政策支持集成电路企业专利、布图设计、IP等知识产权保护与交易以及人才引进,为企业注册、备案、环评、能评、水评、规划等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实施海关、检验检疫有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为集成电路企业快速通关创造便利条件。

符合本意见和我市其他产业政策的企业(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项目所在区县(市)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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