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泉政文〔2014〕217号)有关要求,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实施细则》,经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了做好泉州市专利奖的评奖工作,根据《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泉政文〔2014〕217号)(以下简称“评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泉州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三)泉州市专利奖授予在泉州市辖区内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的专利权人。
(四)泉州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机构设置
(五)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挂靠在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管理与指导;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和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专业评审组由专家组成。
(六)评审委员会职责:
⒈管理指导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工作;
⒉确定拟奖励的专利项目、人员和等级,并上报泉州市人民政府;
⒊决定专利奖评审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七)评审办公室职责:
⒈组织协调专利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⒉组织开展泉州市专利奖评奖工作;
⒊建立评审专家库;
⒋选定专业评审组成员;
⒌汇总、形式审查申报材料;
⒍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⒎汇总专业评审组初评意见,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⒏组织公示,处理异议;
⒐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⒑其它相关工作。
(八)根据当届专利奖的申报情况,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设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⒈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
⒉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及财务人员等。
(九)专业评审组职责:
⒈对专利奖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⒉提出改进专业评审工作的建议;
⒊其它相关工作。
三、申报条件
(十)评奖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是指,除专利权人是泉州市辖区内注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在泉州市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可以申报外,泉州市辖区外专利权人许可泉州市单位实施其专利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经专利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报告,可由实施单位申报。
(十一)评奖规定第五条所称“专利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
评奖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尚未解决的或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尚未解决的。
评奖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所称“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一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十二)评奖规定第五条第(五)项所称“经济效益”主要考虑新增销售额和新增利润;所称“社会效益”主要考虑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促进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以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情况。
四、奖项设置和评奖标准
(十三)根据评奖规定,泉州市专利奖设重大发明专利奖和一、二、三等奖,一、二、三等奖授奖数不超过30项。
⒈ 重大发明专利奖1项,奖励人民币30万元;
⒉ 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5万元;
⒊ 二等奖不超过9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⒋ 三等奖不超过18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十四)对项目实施地在泉州市辖区内,获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按重大发明专利奖和一等奖的标准颁发奖金;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按一等奖和二等奖的标准颁发奖金。
(十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发明专利项目,可以评为重大发明奖:
1.在产业关键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
2.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六)符合下列条件的发明专利项目,可以评为一等奖:
⒈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
2.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七)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可以评为二等奖。
(十八)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可以评为三等奖。
参选项目不符合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评奖条件的,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可以空缺。
五、申报程序
(十九)申报泉州市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申报人应按照要求填写由评审办公室统一制作的《泉州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按评审当年规定的时间申报;
2.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报泉州市专利奖时所有专利权人要出具书面同意报告,并协商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报;
3.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4.专利证书复印件(应复核专利证书原件);
5.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认可的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专利检索报告;
6.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主要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通信设备、压力容器、基因工程技术产品等特殊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7.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8.评审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十)泉州市直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知识产权局为推荐单位接受专利权人的申报,推荐单位应对照申报条件及申报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合格、有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评审办公室。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评审办公室应要求申报人在指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六、评审
(二十一)专业评审组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初评:
⒈专业评审组就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必要时可组织申报人进行口头答辩;
2.各专业评审组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提出初评意见,并上报评审办公室。
(二十二)评审办公室汇总初评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二十三)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办公室提出的建议进行审议,确定拟奖励的项目、人员和等级。
(二十四)评审委员会在到会委员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的情况下,按照评审规则依次对重大发明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建议项目进行投票表决。重大发明专利奖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会委员的通过,其余奖项均应获得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参会委员的通过。
(二十五)评审过程应遵守回避制度,与参评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当年专业评审组成员。
(二十六)根据评奖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就评审结果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的,须如实提出异议理由和相应的证明材料,需要保密的可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写明联系方式和联络人员;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写明异议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
(二十七)在申报之后、评审结果公布之前,若出现专利权属纠纷、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形,确实影响该专利法律状态的,该专利项目不得继续参与评奖。
(二十八)泉州市人民政府向获得泉州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颁发奖状和奖金,向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获奖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不低于所获奖金50%的奖励。
(二十九)评审办公室应将获奖专利项目的材料(含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归档;未获奖的专利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七、罚则
(三十)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相关程序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三十一)申报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专利奖的,评审委员会有权根据具体情节,作出通报批评、撤消奖励、收回奖金的决定。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建议当地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十二)泉州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 附则
(三十三)本实施细则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三十四) 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