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鼓励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虎府规字〔2014〕2号)
各室、局,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苏州西部生态城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苏州高新区鼓励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4日
苏州高新区鼓励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和《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市政府软件政策)及其相关政策法规的精神,进一步促进本区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发展,增强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强化区域产业特色,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软件企业是指:在苏州高新区内注册,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生产、检测、销售、技术服务、系统集成及软件服务外包等活动的企业;软件产品是指:软件企业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包括网络游戏、数字内容等。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苏州高新区内注册,从事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和检测的企业;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集成电路设计软件、电路(含国内企业自主设计而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需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
除明确说明外,本实施办法以下所称“企业”指经区科技局认可的本实施办法所定义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认定”的企业特指经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第三条 自行开发软件并自用的企业以及委托他人开发软件并自用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办法;单纯从事软件或集成电路贸易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设立苏州高新区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如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检测的项目配套资金、主要研发人员的各种补助等。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促进企业产业化发展
第五条 新成立尚未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苏州高新区范围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给予每月10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经认定之后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已认定的新迁入苏州高新区的企业3年内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50万元。在苏州科技城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项目情况,给予最高每平方米500元的购房补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分别给予如下奖励:
1.新成立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3个连续自然年度内,根据其对苏州高新区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50%的奖励。此后,经认定的企业在第4至第6个自然年度内按对苏州高新区地方财政的年新增贡献部分再给予50%的奖励。
2.经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其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1亿、5亿、10亿元的,按市政府软件政策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200万、300万、500万元,但不超过该年度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上述奖励,企业同一年度不能同时享受。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投融资机制,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进行投资和提供融资担保,具体按照《苏州高新区加快科技投融资平台建设办法》(苏虎府规字〔2013〕5号)执行。对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按照《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苏高新管〔2011〕420号)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申报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鼓励企业积极申报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按市政府软件政策,新成功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含省级)以上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含省级)以上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按市政府软件政策,企业入选“江苏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给予奖励10万元,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给予奖励50万元。企业获 “苏州市优秀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 “江苏省优秀软件产品奖”(金慧奖)称号的,另行奖励5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资质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按市政府软件政策,新通过CMMI三级以上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40万元。新通过PCMM、ISO27001/BS7799、SAS70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对苏州高新区内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重要产品开发项目(获得国家、省立项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配套。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鼓励企业进行海关报关出口。凡是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所进行的以海关通关方式出口的纯软件产品,按《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商务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2012〕57号)每出口收汇1美元给予人民币0.2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国内外企业、机构、个人来苏州高新区建设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行业相关的评价、测试、设计中心等公共技术支撑和服务平台,及产业引领作用大、产业集聚效应明显的旗舰型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区科技局提请苏州高新区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科技办公室,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整体支持方案。
第十四条 加强企业的对外宣传与国际合作。企业到境外参加由政府、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国际展会和项目合作洽谈等活动,经苏州高新区有关部门确认后,给予国际航班往返费用资助或活动费用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第三章 促进人才与市场环境优化
第十五条 新成立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其骨干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年薪资收入超过12万的,在3个连续自然年度内,按其对苏州高新区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50%的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著名高校、培训机构在苏州高新区开展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专业教育,对考核命名的“苏州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培训基地”,按市政府软件政策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实施全球化人才战略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行业领军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引进,具体按《苏州高新区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高新管〔2011〕82号)及《苏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开发资助若干意见》(苏高新办〔2008〕177号)执行;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按《苏州高新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虎府规字〔2013〕4号)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中,凡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资金对企业的奖励,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研究开发和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扩大再生产。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的支持政策如有与市、区相关支持政策的财政支付有重叠的,企业从高但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高新区科技局每年5月31日前组织实施并受理上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资金的申请,所有项目由单位统一申报。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中涉及和引用的相关政策,如有变化,按最新修订颁布的为准。本实施办法由苏州高新区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科技办公室负责解释。关于本实施办法第五条中所涉及的购租房补贴内容,凡符合原《苏州高新区鼓励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规定的购租房补贴要求,且尚未开始或享受期限尚未结束的企业,可按本实施办法继续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原《苏州高新区鼓励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苏高新管〔2007〕2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