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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企业首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备案和资助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电子字〔2015〕62号)

日期: 201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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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企业首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备案和资助操作规程

(深经贸信息电子字〔2015〕6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7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企业首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备案和资助操作规程》《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资助操作规程》和《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企业入驻原特区外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区租金补贴项目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7月2日

 

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企业

首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备案和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套产品示范应用资助项目的管理,根据《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首套产品示范应用资助,是指对企业首次开发的属于我市重点支持领域的软件或集成电路产品的示范应用给予一定资助,推动企业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的规模化发展。

  第三条 首套产品示范应用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资助方式,按照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政府决策原则,由企业自愿备案,待企业通过备案并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申请资助。

  备案实行常年受理,资助实行定期申报。

  第四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对申请备案的产品在备案系统上进行核准确认,备案有效期为2年。

  资助标准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按照该产品首次销售合同签订后至备案有效期届满期间(最长计算1年)的实际到账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第五条 同一年度获得备案的多项产品,由企业根据备案产品示范应用情况选择其中一项产品申请资助。

  第六条 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成立时间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业务,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二)备案产品符合我市相关产业规划,属于当年备案申请指南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产品主要功能或特性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

  (三)备案产品属于企业首次开发设计的产品(著作权证书登记的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为1.0,如备案其他版本则需提供具有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不同版本产品性能指标对比技术文档);

  (四)备案产品已取得知识产权(软件产品需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产品需拥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知识产权证书登记的产品开发或创作完成日期应不早于申请备案时1年,权利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如果属于共有,则要求申请单位为第一权利人,且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证明);

  (五)申请备案时产品尚未实现销售,且预期可在备案有效期内实现销售。

  第七条 产品取得备案后,申请单位应认真组织产品示范应用,达到以下条件的,最迟可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后下一年资助申报期限内向市经贸信息部门提出资助申请。

  (一)产品在备案有效期内实现销售,且首次销售合同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的实际到帐额不低于50万元(备案产品名称需与销售合同产品名称、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一致);

  (二)产品涉及安全、医疗、教育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

  第八条 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贸信息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首套产品示范应用备案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未到期的企业,提供获得税务部门所得税减免优惠的证明材料;已到期的企业,提供企业符合《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条第(二)至(四)项规定的情况说明;

  (四)备案产品取得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软件产品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集成电路产品提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证书;验原件);

  (五)国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

  (六)高版本产品与1.0版本产品的性能指标对比技术文档原件(备案产品为高版本产品情况下需提供)。

  第九条 申请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贸信息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首套产品示范应用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备案产品首次销售合同复印件(验原件)、货款到帐凭证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客户使用意见原件;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企业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 备案实行常年受理制。企业通过备案系统提出申请,并将书面备案材料提交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经贸信息部门窗口。市经贸信息部门受理书面备案申请材料后,对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告知备案结果。

  第十一条 资助实行每年定期受理制。市经贸信息部门可以根据本操作规程的规定制定项目申请指南,用于指导项目的申报工作。申请指南应于每年上半年在部门网站发布。

  市经贸信息部门就申请资助的备案产品的技术创新性、行业先进性等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并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产品销售、合同款项到账等进行专项审计。

  市经贸信息部门应在首套产品示范应用资助申报日期截止后3个月内形成资助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复核结果应在市经贸信息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经贸信息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助计划。

  第十二条 取得备案的企业在备案产品示范应用期间,应当每半年向市经贸信息部门报告产品示范应用进展情况。取得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经贸信息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向市经贸信息部门申报首套产品示范应用备案和资助并提交申报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项目的管理,根据《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指对主要面向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工具软件租赁、产品测试、资质认证、技术咨询等开放性技术服务的行业平台。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平台按照上一年度新增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第三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政府决策原则。

  第四条 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二)平台已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机构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

  (三)平台已建成并正常运营服务,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拥有相应的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主要面向中小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服务,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

  (四)平台建设和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申报单位自有资金,且上一年度新增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录市经贸信息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四)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五)相关部门认定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颁发的检测、认证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六)平台发展规划、功能定位、运营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七)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专职技术服务人员基本情况表、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复印件(验原件)、主要专职技术服务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复印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可以根据本操作规程的规定制定项目申请指南,用于指导项目的申报工作。申请指南应于每年上半年在部门网站发布。

  第七条 申报单位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向市经贸信息部门申报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项目资助并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并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平台投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市经贸信息部门应在资助申报日期截止后3个月内形成资助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复核结果应在市经贸信息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经贸信息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助计划。

      第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企业入驻原特区外

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区租金补贴项目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入驻原特区外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区租金补贴的管理,根据《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租金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原特区外相关软件产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区所发生的租金支出。

  租金补贴标准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按照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给予1000平方米以内租金费用30%,最高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租金补贴,最长资助期3年。

  第三条 租金补贴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项审计、政府决策原则。

  第四条 申请租金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租赁园区位于我市原特区外范围,园区符合辖区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并获得所在辖区经贸部门认可推荐(符合条件的相关园区名单在当年资金申请指南中发布);

  (二)申请单位应是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三)申请单位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或集成电路设计,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证明;

  (四)申请单位需与园区管理单位(或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履行相关的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第五条 申请租金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贸信息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企业入驻原特区外园区租金补贴项目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四)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请单位取得的有代表性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单位与园区管理单位(或业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相应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申请单位支付租金的发票等相关付款凭证复印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可以根据本操作规程的规定制定项目申请指南,用于指导项目的申报工作。申请指南应于每年上半年在部门网站发布。

  第七条 申报单位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向市经贸信息部门申报入驻原特区外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区租金补贴并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开展材料审核、现场考察,并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租金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市经贸信息部门应在租金补贴申报日期截止后3个月内形成资助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复核结果应在市经贸信息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经贸信息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助计划。

  第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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