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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 〔2011〕 385号 )

日期: 20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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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 〔2011〕 385号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重庆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加快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建设全球重要的集成电路产业基地,根据国家和重庆市鼓励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应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资格)、芯片制造、芯片封装测试、半导体材料生产及半导体设备制造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二条  符合上条规定的企业,并同时具备与企业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的设计及生产制造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手段与能力,企业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或接受委托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0%以上,可享受本办法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资金扶持政策

第三条  设立重庆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亿元,由市级财政和相关园区共同筹集,主要用于重大集成电路项目的专用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专用水厂、电厂、蒸汽站等)、物流补贴、生产要素补贴、银行贷款贴息、人才引进与培训补贴、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对部分集成电路企业在开办费、房租、投片费用、专项贷款利息、市场开拓费用、关键技术研发资金、技术改造资金补贴或贴息、引进核心技术转让费用、国家资金配套、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补贴和支持。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或园区按企业所获市级专项资金予以等额配套支持。重庆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区县(自治县)或园区配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别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和区县(自治县)或园区另行制定。

第四条  按照“分类分档、先入优先和突出重点”的原则,对我市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适当数额的资金支持。

(一)分类分档。按集成电路产业链分为设计、生产性企业(含芯片制造、封装和测试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仪器、关键零部件和专用材料制造等)两类。每类按投资总额(或注册资本金)大小划分档次,分别给予支持。

(二)先入优先。率先到我市落户的集成电路产业链上的各类前10家企业优先安排专项资金。

(三)突出重点。对世界500强企业及行业龙头知名企业来渝投资的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重大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五条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支持:

(一)建立IP库(集成电路设计构件库)、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及集成电路设计平台,为企业提供设计服务和IP开发、保护、授权、交换交易以及IP应用、测试验证、MPW(多项目晶圆)等服务,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2015年年底前,落户本市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区县(自治县)或园区视具体情况支持每家不超过100万元的开办经费。

(三)2015年年底前,新开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其租用生产场地,前三年可享受房租“一免两减半”(第一年房租全免,第二、三年房租减半)的资金补助。

(四)本市公共集成电路设计平台对于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免费提供服务,对于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收取服务成本费。

(五)对企业在芯片开发时进行的投片费用(MPW除外)、测试验证费用,自开办起3年内给予适当补助。

(六)建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专项贷款担保绿色通道。由企业所在的区县(自治县)或园区负责协助担保公司承办专项贷款担保业务,协调商业银行为其办理专项贷款。区县(自治县)或园区按企业5年内贷款利息的50%和1%担保费率给予补贴。

(七)按照企业和其合作伙伴到我市实际投资FDI的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六条  对集成电路生产性企业的支持:

(一)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按照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15%跟进投资,重大项目可加大跟进投资比例,跟进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对企业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技术改造贷款给予贷款贴息,补贴率为1—2个百分点,贴息2—3年。

对投资金额大于30亿美元、线宽在40纳米以下的集成电路生产性企业,给予自建厂房建设资金补贴或垫资代建厂房、一定年限内租金减免的优惠;给予企业技术改造和生产营运资金贷款贴息和进出项物流补贴的支持。

(三)按照企业及其合作伙伴到我市实际投资FDI的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四)给予企业危险物、废弃物处理费用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七条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发展上下游产业链。

实施“双向补贴”政策,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和电子产品整机企业之间的互动合作。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无论是否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将其设计的集成电路,在本市进行芯片生产、掩模制作、封装、测试等工序的,确保其在重庆加工的价格不高于国内市场的普遍价格,高出部分予以补贴;鼓励整机企业(无论是否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委托我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集成电路,确保其委托设计价格不高于国内市场的普遍价格,高出部分予以补贴。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第八条  建立集成电路企业投融资保障机制。市内集成电路企业集聚的区县(自治县)及园区,要建立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公司;条件暂不具备的,要负责引进或协调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公司,为企业提供政府导向性投融资服务。

第九条  为集成电路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及产品提供财政资金支持。每年从重庆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加大对集成电路关键技术研发的资金支持力度,优先安排集成电路工艺研发、关键材料、关键芯片设计等领域的研发项目,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支持集成电路企业依法到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条  积极支持企业争取国家有关部委专项资金支持。凡国家有关部委支持我市企业的集成电路项目资金,我市按照1∶1的比例给予相应资金配套。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引进集成电路关键、核心技术,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从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支付的技术转让费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产品出口奖励。给予在重庆基地生产并出口的产品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三章  税费优惠政策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集成电路企业除享受国家相关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外,还可获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不能与国家优惠政策叠加使用。

第十三条  对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在加工过程中(含芯片生产、掩模制造、封装、测试等工序)应缴纳的增值税,经认定后,自产生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地方留存部分全部返还企业。

第十四条  对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第三年至第五年地方留存部分全部返还企业。

第十五条  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第三年至第五年地方留存部分全部返还企业。

第十六条  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第六年至第十年地方留存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对于投资额超过30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可按“一企一策”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为投资金额大于30亿美元、线宽在40纳米以下的集成电路生产性企业提供设备服务、大宗气体和危化品的企业,给予一定年限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以及营业税一定比例返还;承担集成电路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给予建筑安装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一定比例的返还。

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地方留存部分全部返还企业。

第十九条  境外企业向市内企业转让集成电路设计、工艺制程、封装测试、半导体材料及半导体设备制造技术等使用权或所有权,属先进技术,经认定后,对预提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执行先征后返。同时,协助企业按国家政策获得进一步减免。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经认定后,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集成电路生产性企业减免人防异地建设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规费,在一定年限内可返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第四章  人才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在集成电路企业和为其提供物流、建设、物业管理等服务的企业中任职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给予一定年限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返还,并提供一次性安家费和住房补贴。对我市有突出贡献的集成电路高级人才,给予重奖。

第二十三条  鼓励对集成电路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培训。

(一)支持集成电路企业与我市集成电路专业学院联合办学,支持我市集成电路专业学院与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合作,联合培养集成电路专业人才。

(二)制定落实集成电路人才引进和出国培训年度计划,建立集成电路人才国际培训和实践基地。

(三)支持企业对员工的培训,按被录用员工人数及培训课时,给予资金补贴。对跨国公司总部员工到本市出差、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等事项提供必要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人员出国,可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需要经常派员往返香港的企业,可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务登记备案,并按规定申请办理多次往返香港的商务签注;对受聘本市集成电路企业的台湾省人员和外籍人员,一次签证(签注)期限最长为5年。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企业工作的高、中级人才,如果工作关系发生变化而选择继续留在本市工作,由新企业所在园区参照其原单位的薪资水平,提供1个月薪资补贴。

第五章  基础设施政策

第二十六条  土地供应实行“三优”,即优先、优质、优价提供项目所需工业用地、办公用地和生活配套用地。政府以出让方式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九通一平”(道路、自来水、雨水处理、污水处理、天然气、电力、通讯、宽带网络、热力和平整)的土地。

第二十七条  在要素价格上给予企业优惠。

(一)对集成电路生产性企业,给予一定年限内不高于大工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的优惠。

(二)园区负责收取入驻集成电路企业缴纳的生产性用电、用水、用气费用,并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进行费用结算。如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则由园区补贴差额部分。

第二十八条  新建集成电路生产性企业供(配)电有关费用(含高可靠性费)由市财政据实给予补贴。

第二十九条  对投资金额大于30亿美元、线宽在40纳米以下的集成电路生产性企业,在土地利用、专用设施建设以及设备搬迁安装等方面给予补贴。对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所产生的财务费用予以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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