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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厦门两岸集成电路自贸区产业基地发展的办法的通知(厦湖府〔2015〕95号)

日期: 201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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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厦门两岸集成电路自贸区产业基地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2015〕9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

  现将《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促进厦门两岸集成电路自贸区产业基地发展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8月4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促进厦门两岸集成电路自贸区产业基地发展的办法

  为深入贯彻福建省委省政府、厦门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工作意见,落实厦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的建设要求,充分发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湖里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湖里片区”)的优势,推进“美丽厦门·创新湖里”建设工作,厦门市科技局与湖里区政府在自贸区湖里片区共同建设“厦门两岸集成电路自贸区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为有效促进基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基地范围包括以机场北片区基地总部为核心的自贸区湖里片区。本办法所指的集成电路(以下简称“IC”)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基地范围内从事IC产品研发设计、高端制造、封装测试、交易结算、人才培训及其它符合条件入驻的关联业务的企业。基地特别鼓励台湾IC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入驻。

  第二条 厦门两岸集成电路自贸区产业基地包括:厦门市集成电路产品保税交易中心、厦门市集成电路产品研发设计试验中心、两岸(厦门)微纳电子研究院、厦门市集成电路众创空间、厦门市自贸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孵化器、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实训中心等。市科技局优先安排专项资金建设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入驻基地的IC企业,可享受自贸区保税、海关特殊监管等各类优惠政策。

  第二章 创业创新扶持    

  第四条  入驻基地总部的IC企业的办公场地实行租金减免扶持,场地租金前两年全额补贴,第三年按50%补贴;每家企业按人均10平方米控制,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五条 支持IC设计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对IC设计企业研发新芯片产品的初次试流片,按照多项目晶圆(MPW)加工费的70%、新产品工程片试流片加工费的30%额度进行补贴,年度补贴最高150万元;高校或科研单位按照多项目晶圆(MPW)加工费80%的额度进行补贴,年度补贴最高80万元。 

  第六条 支持面向IC企业的IP开发、开放、共享和服务、引导企业利用IP开展IC芯片设计与应用开发业务。

  第七条 鼓励、支持IC设计企业与整机企业及高校联合组织开展“产学研用”核心技术攻关和应用,对联合组织实施的重要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对市科技局首次认定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补贴,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支持整机企业优先应用基地IC企业设计的芯片及其系统解决方案。对湖里区整机企业采用基地IC企业设计的芯片及其系统解决方案,根据其实际支付费用给予20%补贴,补贴最高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各类大型系统设备制造企业或检测机构,在基地建立研发试验室或检测中心,对其年度新增设备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贴,最高1000万元;以设备租赁形式建立的,按租赁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IC企业申报湖里区科技项目。按《湖里区科技资金管理办法》,对中试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无偿扶持;对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无偿扶持;初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和省科技部门扶持的科技项目,按《湖里区科技资金管理办法》给予1:1的资金配套支持,最高500万元。

  第十二条 IC企业经报备参加由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重要国内专业展会,按展位费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万元。    

  第三章 交易结算扶持    

  第十三条 厦门市集成电路产品保税交易中心提供代理代购、代理销售、仓储物流、资金结算等服务,创造良好交易条件。

  第十四条 对入驻厦门市集成电路产品保税交易中心的企业,办公场地租金全额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IC企业在基地建立结算中心,按其交易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金融扶持    

  第十六条 IC研发设计企业因发展需要向金融机构融资给予贴息,按实际支付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补贴,最高100万元;其它类别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的30%予以补贴,最高50万元。

  第十七条 IC设计企业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按其区级贡献,给予奖励。    

  第五章 知识产权扶持    

  第十八条 加大对基地的IC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其合法权利。对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最高2万元。获得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最高1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IC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实际支付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IC企业积极主持或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对主持制订国家标准的给予30万元奖励,参与制订国家标准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主持制订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给予10万元奖励,参与制订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六章 提升配套    

  第二十一条 设立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基金,首期3亿元,用于推动基地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集成电路招商引资工作,对引进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按《湖里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厦湖委办〔2015〕35号)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企业符合湖里区总部经济认定条件的,按《湖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厦湖府〔2011〕129号)给予扶持。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的,按《湖里区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厦湖委办〔2015〕35号)进行扶持。

  第二十五条 入驻基地的企业,湖里区制定的其它优惠政策均可享受,与区相关政策重叠的可择优享受,不重复;与市相关政策重叠的,超过市级补贴上限部分由区级财政补足。

  第二十六条 对入驻基地的重大项目或技术水平特别先进需加大扶持力度的,个案研究解决。

  第二十七条 注册在基地的以集成电路芯片产品研发为核心的其它微电子企业,可参照享受本办法。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条 湖里区科技局负责本办法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兑现工作。申请企业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五年内不迁离基地。违反承诺的,区科技局有权追回已享受的补贴、奖励。

  第二十九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贴、奖励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收回已兑现的补贴、奖励,同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湖里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期满另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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