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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1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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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进一步鼓励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发展,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落实国家各项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三)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

  (四)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为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实行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七)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执行。

  (八)在我省新创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九)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符合相关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为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进一步加大投融资扶持力度

  (一)大力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除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外,省级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业发展、科技、技术改造等各类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

  (二)充分发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将符合条件的重大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化项目列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范畴,每年通过引导资金专项扶持若干项目。

  (三)条件成熟时适时设立省政府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研究开发、技术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相关国家项目配套及人才培训等。

  (四)鼓励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促进企业上市融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扶持项目范围与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善和创新金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五)搭建知识产权评估交易平台,为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贷款担保服务。

  (六)以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担保机构,应当针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特点,积极为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三、鼓励企业加强研究开发

  (一)鼓励企业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目标,重点开展基础软件,面向新一代信息网络的高端软件、工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用系统的研发和产业化。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国家及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的制定。省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落实省级科技专项计划,大力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研发。

  (二)积极支持企业建立基础软件、高性能计算和通用计算平台、集成电路工艺研发、关键材料、关键应用软件和芯片设计等领域的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对于入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省有关部门要优先扶持其研发项目。

  (三)进一步加强南昌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南昌高新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建软件产业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载体,面向企业提供研发资源和技术支撑服务。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联盟内企业的技术研发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四、大力支持企业产品出口和“走出去”发展

  (一)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促进我省服务外包企业承接跨境业务;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各项外贸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集成电路、信息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相关研发、技改、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国际市场开拓等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二)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在赣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三)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经设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向海关申请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根据企业要求,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供提前预约报检服务,南昌海关提供提前预约通关服务。

  (四)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境),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程序。

   五、不断优化人才培养使用机制

  (一)鼓励省内高校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及相关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性人才。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博士后流动站、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培养高层次人才。鼓励省内高校、培训机构与企业联合进行人才培训。

  (二)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实施国家“千人计划”和省“赣鄱英才555工程”等相关人才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有突出贡献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级人才给予重奖。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产业基地(园区)及企业、高校软件学院或微电子学院引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优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户。加强人才市场管理,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积极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招聘人才提供服务。

  (三)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招募海外高端人才,积极落实国家和省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中的外国籍人士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赣期间的签证和居留许可依法放宽并优先办理。

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一)鼓励软件企业进行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登记。支持和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依法申请国内和国外知识产权。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获得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可优先申请江西省专利专项资金。

  (二)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

  (三)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将软件购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大力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使用正版软件。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开展打击盗版软件的执法活动。

  (四)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评估验资后,可依法作为无形资产追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七、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邀请本省软件产品提供商和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商参与项目招投标,优先选用在本省注册并有良好后续服务条件的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企业。

  (二)鼓励企业将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外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鼓励大中型企业将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剥离,成立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

  (三)加大市场宣传,充分利用“软博会”、“中博会”、“泛珠会”等省内外展会活动及各种媒体,积极宣传推广我省软件及信息化服务企业。

  (四)积极发挥省软件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完善行业规范,促进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八、其它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江西战略性新兴产业超常规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0〕29号)确定的各项政策同时适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三)本实施意见由省发改委会同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等部门负责解释。

                             20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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