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以及省、市、县有关部门的奖励性后补助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晋江本级相关政策
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政文〔2019〕107号)的规定,在晋江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可享受以下技术交易奖励后补助:
(一)对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专利技术及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实现技术交易(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秘密转让),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登记额10%奖励买方,卖方为我市科研机构、高校,则按登记额15%奖励买方,单一项目奖励最高1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最高20万元。
(二)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二、泉州市级相关政策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20〕2号)的规定,在泉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签订的技术合同,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可享受以下技术交易奖励后补助:
(一)对企业开展技术交易所签订的四技合同(包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备案分别给予奖励。在泉州就地输出技术或吸纳各方技术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包含1500万),分别按1%和0.5%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以上部分(不包含1500万),分别按0.5%和0.2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在泉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在我市就地转化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不包含1500万)按1%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包含1500万)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含港、澳、台)一类知识产权(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泉实施转化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5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按其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给予6%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时优先推荐申请省级购买科技成果后补助。
(四)依法设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其年度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的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为50万元。
三、福建省级相关政策
(一)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规定,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达到100万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课题成果。技术转让合同以在福建省、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科技成果购买补助
根据《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科计〔2015〕39号)的规定,对省内企业出资通过委托或合作开发、技术转让获得技术成果(含专利技术)的,根据技术交易费用,给予50-200万后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后续研发活动。
(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
根据《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9〕6号)有关规定,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的,按不超过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成交金额的2%给予经费补助,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额最高50万元。
四、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
五、减免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来源:科技晋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