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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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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珠海市关于大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意见》和《珠海高新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促进我区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建成有较强影响力的产业聚集区,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在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EDA工具研发的企业,或经高新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产业办”)认定可列入支持范围(以企业化方式管理和运营)的相关科研单位、服务平台、创新载体等机构。

第二条 引进培育产业人才

(一)建立产业人才库

编制《珠海高新区集成电路产业人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建立珠海高新区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库。符合《目录》分类标准的各类人才,由高新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纳入人才库进行管理和服务。在库人才与我区企业签订3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享受本条款相关政策。

(二)支持人才引进

1.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新引进入库人才的企业,按该人才年度工资薪金所得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发放人才生活补贴。新引进的区级A类、B类、C类人才可分别享受80万元、40万元和10万元的生活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

(三)加强人才培养

1. 支持高校学科建设。对增设微电子或集成电路相关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辖区高校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资助,对每新增设一个微电子或集成电路相关专业的辖区高校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助。

2. 支持专业人才培养。每招收一名微电子或集成电路相关专业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分别按2000元、5000元、10000元的标准给予高校一次性奖励;应届毕业生留在我区工作的可再按每人2000元、5000元、10000元的标准给予高校一次性奖励。

3. 鼓励人才提升学历。在库人才攻读集成电路相关专业的在职硕士、在职博士学位,毕业后继续留在本区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可享受学费50%的补贴,每人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加强安居保障

1.人才公寓。新引进入库人才可优先安排入住人才公寓。

2.共有产权房。按照《珠海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对在库人才优先分配房源、优先选房。

(五)加强人才服务

1.在库人才可申领高新区“珠高特色产业人才卡”,并可享受相关服务:

1)子女直接入读高新区内区属公立学校(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2)可在高新区内公立医院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3)可在高新区内办理商事登记注册、金融、法律援助等业务时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2.持有“珠高特色产业人才卡”的市级产业人才和区级A类人才,可在我市范围内享受机场、高铁及客运码头等VIP服务,每年享受各项服务的次数累计不高于6次。

第三条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企业申报行业奖项。对获评以下行业奖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评赛迪研究院“中国芯”奖项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评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中国半导体创新产品和技术”项目的,给予获评企业30万元奖励;对获评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IC独角兽”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评中国集成电路创新联盟“集成电路产业技术创新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每年设定不低于200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资金,对年度研发投入超过300万元的企业给予研发费用补助,同一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补助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系数(2000万元/税务部门核定的符合条件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总额)。

(三)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对纳入规上统计库的集成电路设计研发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超过20%的,按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额的1%给予奖励;对纳入规上统计库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及材料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超过10%的,按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产业链上下游联动发展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区内规上企业采购区内非关联企业自主研发芯片或模组的,可按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5%予以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1.模组(合封)、系统(整机)、终端企业采购芯片,且年度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

2.系统(整机)、终端企业采购芯片或模组,且年度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

(二)对在本区进行封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不含IDM企业),按其封装费用的5%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保障产业发展空间

(一)对在我区租赁用于研发、生产等办公场地的集成电路企业,对其从首租之日起按照“先交后补”的形式给予房租补贴。

1.第1-12个月(含),按以下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1)实缴注册资本在15万美元(含)或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对其200平方米(含)以内的租赁面积实施全额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元),超过20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50%的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元),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2)实缴注册资本在150万美元(含)或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或者获得清科中国股权投资年度论坛发布的中国早期投资机构30强、中国创业投资机构100强、省市区属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且单个投资机构投资额达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集成电路产业化项目,对其500平方米(含)以内的租赁面积实施全额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元)。

2.第13-36个月(含)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50%的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元),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1)获得专业投资机构(含我区天使投资基金)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2)获得国家科技部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市赛优胜奖(含)以上的企业;

3)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4)纳入我区规上统计库的企业;

5)完成一次(含)以上流片的企业。

3.本条款适用于2020年起新引进或迁入我区未购买办公场地的企业,同一企业累计享受我区各类房租补贴的时间不超过36个月。存在转租、合租、共用等情况的企业不得申报,已享受补贴的需全额退回。

(二)对纳入我区规上统计库的企业购置高新区内的研发和生产用房,按其实际购置价格的最高2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

对符合本条款的集成电路企业,分三年享受补贴,签订购房协议并完成首付后,按其实际购置价格的10%给予补贴;第二年营业收入增幅超过15%(含),可按其实际购置价格的5%再给予补贴;第三年营业收入增幅超过15%(含),可按其实际购置价格的5%再给予补贴;如第二年和第三年营业收入增幅未达到15%,则不享受当年补贴。

享受本条款扶持的企业,需承诺10年内对获得购房补贴的物业不得对外转售、分售;如企业将获得购房补贴的物业对外转售、分售,需全额退回我区给予的购房补贴。

(三)对我区集成电路企业按净化车间标准装修,达到10万级(含)以上洁净等级标准,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审核的,按认定的净化车间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重大产业项目落户

对上市企业通过募集资金在高新区总投资额在10亿元(含)以上、5(含)-10亿元、2(含)-5亿元的生产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高端元器件等项目,分别按不超过其实际募集到位资金的3%、2%、1%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最高补贴50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产业创新环境发展

(一)对由市财政资助建设并在我区运营的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每平方米30元/月的场地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二)对在我区设立且经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集成电路产业联盟、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每年在我区范围内举办产业活动,且每场活动参与单位不少于30家,参与人数不少于80人,按每场5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同一单位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在我区设立的集成电路产业联盟、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组织区内企业参加业内知名度较高、专业性较强的展会。在未享受其他各级财政补贴的情况下,对参展企业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补贴1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其它事项

同一企业或人才与省市和区内其他同类扶持政策条款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获得扶持企业应承诺自扶持资金到账之日起,10年内不迁出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不改变在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九条 执行期限

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 3月 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实施之日符合相关条件的,参照本政策执行。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原《珠海高新区加快推进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珠高科〔2019〕5号)同步废止。

第十条 本政策措施由高新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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