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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两大权威市调机构IDC、Canalys先后发布最新报告。双方数据细节有所出入,但一致指向,受iPhone 12的强力推动,苹果在2020年第四季度重回全球第一宝座,小米稳居第三。Canalys数据显示,2020年第四季度,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达到3.596亿部,同比小幅下降2%。苹果在该季度中售出了有史以来数量最多的iPhone,销量为8180万部,比去年同期增长了4%。三星排名第二,出货量为6200万台,下降了12%。小米,Oppo和vivo进入前五名,各自都从饱受制裁困扰的华为(包括荣耀)那里收获了份额。其中,小米增长31%至4340万台,Oppo增长15%至3470万台,而Vivo出货3210万台,增长14%。华为(包括荣耀)在2020年第四季度排名第六,出货量为3200万部智能手机。这也是其六年来首次跌出全球前五。Canalys分析师Vincent Thielke说:“ iPhone 12很受欢迎。苹果在5G方面比竞争对手更具优势,由于疫情大流行导致空运成本持续高涨,iPhone零售包装盒中省去了电源插头,从而减轻了重量和尺寸,使物流效率大大提高。”以下为详细数据:
发布时间: 2021 - 0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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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消息,专利数据库提供商IFI Claims发布(截至2021年1月)全球250个最大专利持有者,中国大陆共有8家企业和机构上榜,其中,华为、京东方、联想,位列国内企业前三,排在全球的前100强。IFI250这一分析计算了包括子公司在内的世界上最大的有效专利持有者,其中华为(24位)——17112件,京东方(57位)——9373件,联想集团(82位)——6648件,TCL(91位)——5823件,中兴(107位)——4878件,清华大学(215位)——2318件,腾讯(218位)——2311件,海尔智家(235位)——2028件。IFI250榜单既关注实际拥有专利的公司,也汇总了母公司内部的子公司专利持有量。因此三星以80577个有效专利系列,两倍于IBM的38541个,位居总榜单榜首。其他公司方面,佳能以36161件专利位列第三,微软和博世公司分列第四名和第五名。前十名的公司还包括松下、LG、GE、英特尔和西门子。其他一些著名的公司中,高通第15名,诺基亚第18名,苹果第20名。IFI Claims还公布了依据受让人国籍得出的在美授权专利数量排名。数据显示,美国在这一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美国在2020年期间向本国受让人共颁发了164379项专利。相比之下,中国大陆地区在2020年获得18792项在美授权专利,总数比2019年增加了11.3%。然而,美国和排名第四的中国之间仍...
发布时间: 2021 - 0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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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在第六届岭南知识产权新年大会暨2021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好故事专场上,华发集团旗下华发七弦琴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正式发布2020年中国高校专利实力100强。榜单的分析对象为中国内地高校(不含港澳台高校),榜单的数据来源于华发七弦琴专利评价系统,数据统计截止至2020年10月31日,数据范围为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选取了专利数量、同族情况、专利价值度、海外专利布局等共9个评价指标,并为每个指标赋予相应的权重,最终得出高校专利实力分数与排名,形成高校专利实力100强榜单。该榜单旨在通过对中国高校专利实力的分析,进一步了解中国高校的技术创新度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以下为2020年中国高校专利实力100强榜单:来源:七弦琴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发布时间: 2021 - 0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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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建设中国安吉(绿色家居)、中国桐乡(现代服饰)、中国海宁(纺织服装与家居)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全国已建成和建设中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达到25家,分布在11个省(直辖市),其中广东和浙江已分别建设7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面向县域产业集聚区中产品更新周期快、对外观设计维权需求强烈的小商品、快销品,提供集外观设计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知识产权公益服务,大幅缩短外观设计的审查周期,实现外观设计“当季申请,当季授权”,支持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据统计,自2020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印发以来,已有5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先后获批。此外,多地也提出了建设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指导,优化并加快布局,助力县域经济转型升级。
发布时间: 2021 - 01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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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 - 0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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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复审分别由不同部门主管,前者属于司法问题由法院判断,后者属于行政问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由于司法和行政不同特质,司法的灵活性低于行政,出于司法的目的,需要具有更多的谨慎性,因此两者对于“现有技术”问题的判断并不完全一致。这种不一致经常导致部分律师和专利代理人感到困惑和无奈,对于同一案件产生不同的裁判会引起其认为的不确定。本文分析了“现有技术”认定标准为何在司法和行政领域产生不同,并且简要评述了这种不同的合理性和应对方式。一、案例介绍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41号具体判决书请查阅链接[1]。案件主要内容:当事人曾经向复审委申请宣告原告专利无效,但是复审委做出“维持专利有效”决定,即是维持专利全部有效。复审委维持有效的原因是“扬声器箱与对比文件1中的波纹状结构的弹性伸缩共鸣腔二者结构不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均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没有给予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引号中信息来自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内容)。因此,复审委认为两项技术特征不同。关于不同有两个理解:第一,涉案不包括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或者仅仅包括一部分技术特征;第二,涉案专利的包括对比的全部技术特征,并新增技术改进,使相对于原先的对比文件(现有技术)更有技术创新,并且该新增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复审委显然采用了第二种意见。作为现有技术的证据1:专利号为20082009...
发布时间: 2021 - 0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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