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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 - 11 - 18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知产证据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2020年11月18日施行。

      出台《知产证据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高质量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举措。《知产证据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遵循民事诉讼证据一般规则,立足知识产权诉讼特点和实际,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问题较为突出的证据提交、证据保全、司法鉴定以及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等作出规定,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知产证据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解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推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

    法释〔202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条  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一)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

      (二)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

      (三)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

      原告完成前款举证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第四条  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第五条  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一)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或者对原告进行侵权投诉;

      (二)原告向被告发出诉权行使催告及催告时间、送达时间;

      (三)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

      第六条  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行政行为认定的基本事实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部分,当事人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无须再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条  权利人为发现或者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所取得的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被诉侵权人侵权的证据。

      被诉侵权人基于他人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所形成的证据,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其侵权的证据,但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除外。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下列证据,当事人仅以该证据未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裁判所确认的;

      (二)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

      (三)能够从官方或者公开渠道获得的公开出版物、专利文献等;

      (四)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真实性的。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仅以该证据未办理认证手续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明确认可的;

      (二)对方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证人明确表示如作伪证愿意接受处罚的。

      前款第二项所称证人作伪证,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  在一审程序中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在后续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不再要求办理该授权委托书的上述证明手续。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应当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已就其主张提供初步证据;

      (二)证据是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收集;

      (三)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及其对证明待证事实的影响;

      (四)可能采取的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当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证据保全涉及技术方案的,可以采取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复制设计和生产图纸等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当事人擅自拆装证据实物、篡改证据材料或者实施其他破坏证据的行为,致使证据不能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必要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场,也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证据保全。

      证据为案外人持有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持有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当制作笔录、保全证据清单,记录保全时间、地点、实施人、在场人、保全经过、保全标的物状态,由实施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影响保全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笔录上记明并拍照、录像。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对证据保全的范围、措施、必要性等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可以变更、终止、解除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申请人放弃使用被保全证据,但被保全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查明或者其他当事人主张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待证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

      (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现有技术的对应技术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等方面的异同;

      (二)被诉侵权作品与主张权利的作品的异同;

      (三)当事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与所属领域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的异同、被诉侵权的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

      (四)被诉侵权物与授权品种在特征、特性方面的异同,其不同是否因非遗传变异所致;

      (五)被诉侵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请求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异同;

      (六)合同涉及的技术是否存在缺陷;

      (七)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八)其他需要委托鉴定的专门性问题。

      第二十条  经人民法院准许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可以将鉴定所涉部分检测事项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人对根据检测结果出具的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鉴定业务领域未实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鉴定人选任程序,确定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并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确定鉴定范围。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变更鉴定范围,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一)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二)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相关专门性问题应有的知识、经验及技能;

      (三)鉴定方法和鉴定程序是否规范,技术手段是否可靠;

      (四)送检材料是否经过当事人质证且符合鉴定条件;

      (五)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

      (六)鉴定人有无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

      (七)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有无徇私舞弊或者其他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控制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其提交。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实施前款所列行为,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相关诉讼参与人接触该证据前,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作出保密承诺,或者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不得出于本案诉讼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程序中接触到的秘密信息。

      当事人申请对接触前款所称证据的人员范围作出限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七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及当事人的询问。

      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前会议、开庭审理的,技术调查官可以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询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对该公证文书不予采纳。

      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证机构出具说明或者补正,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对该公证文书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销售合同、进出货单据、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网站或者宣传册等有关记载,设备系统存储的交易数据,第三方平台统计的商品流通数据,评估报告,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市场监管、税务、金融部门的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侵害知识产权赔偿数额。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张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对许可使用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一)许可使用费是否实际支付及支付方式,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备案;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内容、方式、范围、期限;

      (三)被许可人与许可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四)行业许可的通常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2020 - 11 - 16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

    进一步加强著作权司法保护

      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旨在通过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倡导诚信诉讼,遏制著作权侵权行为。《意见》要求,通过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切实加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充分发挥著作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意见》强调,要依法加强创作者权益保护,统筹兼顾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依法处理好鼓励新兴产业发展与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协调好激励创作和保障人民文化权益之间的关系,发挥好权利受让人和被许可人在促进作品传播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促进智力成果的创作和传播,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

      《意见》指出,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工作,着力缩短涉及著作权领域类型化案件审理周期。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区块链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行为保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请求,综合运用多种民事责任方式,使权利人在民事案件中得到更加全面充分的救济。

      此外,《意见》还对全面适用署名推定规则、妥善审理新类型案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材料和工具、充分填补权利人损失、准确认定侵权故意以及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法发〔2020〕4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
    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充分发挥著作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提出如下意见。

      1.依法加强创作者权益保护,统筹兼顾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依法处理好鼓励新兴产业发展与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协调好激励创作和保障人民文化权益之间的关系,发挥好权利受让人和被许可人在促进作品传播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促进智力成果的创作和传播,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

      2.大力提高案件审理质效,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工作,着力缩短涉及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类型化案件审理周期。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区块链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行为保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请求,综合运用多种民事责任方式,使权利人在民事案件中得到更加全面充分的救济。

      3.在作品、表演、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于署名的争议,应当结合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性质、类型、表现形式以及行业习惯、公众认知习惯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当事人主张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成立,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适用署名推定规则确定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归属且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原告可以不再另行提交权利转让协议或其他书面证据。在诉讼程序中,被告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著作权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5.高度重视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发展新需求,依据著作权法准确界定作品类型,把握好作品的认定标准,依法妥善审理体育赛事直播、网络游戏直播、数据侵权等新类型案件,促进新兴业态规范发展。

      6.当事人请求立即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或者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予以支持,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依职权责令销毁。在特殊情况下不宜销毁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在商业渠道之外以适当方式对上述材料和工具予以处置,以尽可能消除进一步侵权的风险。销毁或者处置费用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人请求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刑事诉讼中,权利人以为后续可能提起的民事或者行政诉讼保全证据为由,请求对侵权复制品及材料和工具暂不销毁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支持。权利人在后续民事或者行政案件中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垫付的保管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7.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应当综合考虑请求保护的权利类型、市场价值和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和规模、损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依据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定。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单独计算。

      8.侵权人曾经被生效的法院裁判、行政决定认定构成侵权或者曾经就相同侵权行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仍然继续实施或者变相重复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具有侵权的故意,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民事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

      9.要通过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形式,明确告知当事人不诚信诉讼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在合理期限内积极、诚实地举证,在诉讼过程中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10.要完善失信惩戒与追责机制,对于提交伪造、变造证据,隐匿、毁灭证据,作虚假陈述、虚假证言、虚假鉴定、虚假署名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


  • 2020 - 11 - 07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第五批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通知》(泉科〔2020〕172号)文件精神,请符合《通知》申报条件的团队及其用人单位登陆“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http://shenbao2.qzkjy.net/进行注册和在线申报,系统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17:30前。


    联系人:科技成果和人才管理科 小陈

    联系电话:85682584


    附件:《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第五批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通知》(泉科〔20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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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 - 11 - 02

    各有关单位:

    现将《泉州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泉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将申报材料于11月5日(星期四)送至晋江市行政服务中心44号窗口,同时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jjkjj85667172@hotmail.com。

    二、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2份,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签署“与原件相符”、经办人姓名、日期,纸质材料需盖骑缝章。

    三、联系方式:市科技局创新平台科 0595-85667172


    附件:

    《泉州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泉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

    晋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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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 - 10 - 30

    最高人民检察院10月28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就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服务和保障提出了15条具体举措。



    《意见》指出,建设自贸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检察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强化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就是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理念,立足检察职能,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为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创新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产品。



    《意见》要求,树立正确司法理念,提升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检察工作质效。

    一是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理念,注重对自贸试验区各类市场主体的司法保护。

    对各类市场主体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统一司法尺度和司法标准,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自贸试验区各类企业共生共赢。

    二是树立宽容谦抑理念,严格司法办案标准。

    正确把握依法惩治犯罪与全力支持改革的辩证关系,注意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等界限,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支持改革、宽容失误,保护制度创新的积极性,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提高办理新类型案件的精准度。

    三是树立服务保障理念,改进办案方式。

    坚持打击犯罪与依法帮助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慎重使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注意顾及企业关切,主动听取工商联及企业界人士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实现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意见》强调,要积极履行检察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良好发展环境。依法打击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身财产权利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严厉打击破坏自贸试验区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办理损害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化对涉及自贸试验区经济主体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强化对自贸试验区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拓宽法律服务渠道。深入研究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推动自贸试验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意见》提出,要强化检察机关内部、自贸试验区检察机关之间及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对检察工作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构建更加开放的人才培养、引进和交流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服务自贸试验区专业智库、自贸试验区检察研究机构,丰富自贸试验区检察理论,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撑。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努力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并经2020年8月25日第十三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一百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努力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服务和保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1.深刻认识服务和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自贸试验区建设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建设自贸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自贸试验区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事中事后监管等领域深入开展制度创新,探索试验了一批重大基础性改革,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就是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理念,积极履职尽责,以服务保障为出发点,以风险防控为底线,针对自贸试验区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立足检察职能,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为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创新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产品。

    二、树立正确司法理念,提升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检察工作质效

    2. 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理念,注重对自贸试验区各类市场主体的司法保护。把依法平等保护作为检察工作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发展的重要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统一司法尺度和司法标准,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稳定企业发展预期,增强创业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自贸试验区各类企业共生共赢。

    3. 树立宽容谦抑理念,严格司法办案标准,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准确把握自贸试验区内主体自主经营、自由交易特征,正确把握依法惩治犯罪与全力支持改革的辩证关系,注意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等界限,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支持改革、宽容失误,保护制度创新的积极性。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提高办理新类型案件的精准度。

    4. 树立服务保障理念,改进办案方式,努力提升办案效果。坚持打击犯罪与依法帮助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合理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办理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涉嫌犯罪案件,主动加强与涉案企业或者自贸试验区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合理掌控办案进度、适用办案措施,帮助涉案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慎重发布涉企业案件信息,注意顾及企业关切,维护企业声誉。主动听取工商联及企业界人士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努力实现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积极履行检察职责,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良好发展环境

    5. 依法打击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身财产权利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营造安全稳定的自贸试验区社会环境。依法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维护企业财产安全,打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财产等犯罪。依法保障数据安全有序流动,严惩破坏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犯罪。依法打击妨碍卫生防疫、检疫等犯罪,促进常态化依法抗“疫”,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周边治安的专项整治,切实保障自贸试验区社会秩序稳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正常进行。

    6. 依法打击破坏自贸试验区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打击故意损害商业信誉、虚假广告宣传等犯罪,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支持企业金融创新,保护投资人和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平台从事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支持企业合法利用资本项目开放、人民币跨境双向流通渠道开放等便利化政策开展经营活动。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涉汇案件,严格非法经营罪等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增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投资信心。

    7. 依法办理损害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促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批捕、公诉等职能,依法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市场监管等环节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不履行、不正当履行职责导致的失职渎职等犯罪。深入分析金融、航运、商贸等领域犯罪的特点和规律,综合运用案件办理、检察建议、犯罪风险预警和专项治理等手段,努力推进自贸试验区形成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8. 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营造创新开放的投资环境。依法打击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重点加大对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科研项目和关键核心技术等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和保护对科技成果的合理利用和改进提升,正确处理平行进口、贴牌加工出口、临时过境等贸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推进诉讼权利告知试点工作,提高知识产权权利人参与程度。积极维护自贸试验区内科技产品和成果的自由交易秩序,为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9. 强化对涉及自贸试验区经济主体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监督纠正刑事案件违法立案特别是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和违法适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以及财产刑执行不当、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物等问题。强化民事诉讼监督,注重加强对涉外民商事纠纷、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企业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大对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惩治力度。注重运用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多元监督手段,保护自贸试验区民商事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围绕市场准入审批、投融资审批、外汇兑汇管理、海关监管等重点领域,加大对涉及自贸试验区的行政诉讼监督力度,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结合起来,注重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10. 强化对自贸试验区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跨境电商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聚焦民生热点,加大与行政机关专项整治的协同力度,解决好公益损害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探索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制度,确保办案追偿资金真正用于公益保护、修复。探索安全生产、危化品管理、产品及工程质量等公共安全领域,互联网公益保护领域等公益诉讼检察,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11. 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拓宽法律服务渠道。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紧密结合司法办案,积极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加强法治宣传,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帮助自贸试验区企业和从业人员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规范经营管理、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促进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加强对自贸试验区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依托检察机关远程视频接访系统、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平台,依法及时办理控告、申诉和举报,为企业和从业人员寻求法律帮助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推动建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引导和解机制,推动建立社会协同、政府扶持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推动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衔接联动机制,推动建立律师参与的信访工作机制。

    12. 深入研究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推动自贸试验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结合自贸试验区相关法规政策和管理实际,加强对司法办案趋势和前沿社会管理问题分析研判,增强服务保障的前瞻性、预见性。加强对涉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件的总结分析,深入研究发案原因、规律,提出检察建议,帮助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行政监管部门发现管理漏洞、建章立制,完善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及时掌握市场主体在金融改革、商贸物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治需求,为自贸试验区相关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调整完善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设性方案。立足检察职能,在自贸试验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综合评估机制、社会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等方面提供检察支持。

    四、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提升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13. 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举措。把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服务自贸试验区发展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任务,与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和“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举措相结合,切实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细化落实。自贸试验区检察机关要加强理论研究和案例研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增强保障和促进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业务督导和具体指导,促进各级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好相关检察职能。

    14. 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工作合力。加强检察系统内部工作协调,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对检察工作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妥善做好涉及自贸试验区建设案件的协查取证、法律文书送达等工作;加强与公安、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统一新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确保办案效果;加强检察机关与自贸试验区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及时掌握改革措施、政策走向,提升服务保障工作质效;加强全国各地自贸试验区检察机关协作机制,打造自贸检察工作交流平台,加快推进信息联络、案件协作、经验互鉴、联合调研、理论研讨、人员交流等方面的互动交流,共同推进自贸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15. 强化队伍、机制建设,积极提供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的智力支撑。创新人才培养支持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贸易、物流、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的教育培训,培养具有良好政治素质、熟悉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精通涉外民商事和金融业务、了解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具有外语能力的专家型、复合型检察人才。构建更加开放的引才机制,加强自贸试验区检察机关与税务、金融、环保等部门之间的干部挂职交流,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设置自贸试验区专门机构或者派驻检察室、专业化办案团队,强化组织保障,延伸服务触角。积极借助“外脑”,探索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商事专业领域、涉外律师事务所等聘请专家学者,建立检察服务自贸试验区专业智库,鼓励与法学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成立自贸试验区检察研究机构,丰富自贸试验区检察理论,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撑。



  • 2020 - 10 - 20

    2020年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切实做好2020年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成效显著。遴选一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引导企业构建完善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能力体系,不断提升重点行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在2019年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2020年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遴选工作,按照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原则,从资源管理、应用服务、基础支撑、可持续发展四个维度进行系统评价,择优遴选10-15家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树立标杆示范,带动平台发展迈上新台阶。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加快培育基于平台的行业系统解决方案,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产品和设备上云取得显著突破。中德双方互学互鉴与合作共赢进一步深化,探索形成中德智能制造合作新模式。

    二、试点示范内容

    (一)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鼓励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企业总结提炼贯标成果,按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的导向、原则和要求,系统开展战略转型、管理变革、流程优化、技术创新和数据开发利用,构建完善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能力体系。

    1.面向供应链管控与服务的新型能力建设。励企业开展以供应链协同一体化、供应链业务连续性管理、集中采购、智慧物流、供应链金融为代表的供应链管控与服务,提升供应链韧性和稳定性,重点关注计划、采购、物流、生产、交付等供应链运营活动的数字化和集成互联,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信息网络的供应商分级分类管理,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供需精准对接与订单准时交付,基于物联网的智慧物流管理,基于大数据的供应链风险识别与应急响应,以及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供应链融资租赁等。

    2.面向产品全生命周期创新与服务的新型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开展以产品协同研制、可追溯、远程运维为代表的产品生命周期创新与服务,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协同管控与价值挖掘,重点关注产品全生命周期研发、设计、制造以及服务等活动的数字化和集成互联,包括但不限于基于用户需求的个性化快速定制研发,产品研发、工艺设计、生产制造一体化,众包研发,产品追溯与服务,以及基于智能产品的在线远程诊断、预警与维护等。

    3.面向现代化生产制造与运营管理的新型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开展以智能工厂、精益生产管理为代表的现代生产制造与运营管理,提升企业数字化生产水平,重点关注工业设备设施、制造过程、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的数字化和集成互联,包括但不限于关键生产设备的数字化改造与上云用云,生产过程数字化,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经营管理与制造过程控制集成,数据驱动的精益生产和敏捷制造等。

    4.面向数字孪生的数据管理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开展以数据资源集中治理、数据模型开发部署等代表的数据管理与应用,打造生产制造全过程、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孪生体,重点关注企业基础数据管理机制建设以及数字孪生系统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数据自动采集、集中存储、标准化及分级分类管理,基于数据建模与仿真优化的创新研发设计、工艺优化、智能运维和智能决策等。

    (二)2020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

    引导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核心技术突破、应用赋能创新、产业生态营造和公共服务支撑等方面持续提升优化,树立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标杆,支撑多层次立体化平台体系构建,带动平台发展水平迈上新台阶。

    5.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发展。持续引导平台在工业设备连接、机理模型沉淀、工业微服务禀赋、平台开发者积累、工业APP创新、工业数据汇集等资源管理能力建设提升,引导平台持续迭代创新,扩大接入规模;鼓励平台在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的解决方案走深向实,提高解决方案的整体数量、行业及领域覆盖度、场景复杂度、技术先进性、应用效益以及可推广性,强调平台为工业转型升级所带来的作用效果,引导平台在重点行业落地发展;兼顾培育平台作为“新基建”核心要素的基础支撑能力,鼓励平台在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和“六稳六保”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强化平台基础支撑能力;着力提升平台战略保障机制、安全可靠水平、投资回报潜力等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撑平台产业长远稳定发展。

    (三)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

    鼓励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建设面向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绿色制造、安全生产等重点行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发和推广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的解决方案,切实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6.面向行业的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围绕工业互联网平台在垂直行业的深化应用,聚焦“平台+原材料”“平台+装备”“平台+消费品”“平台+电子信息”“平台+安全生产”“平台+节能减排”等领域,鼓励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建设行业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基于平台打造设计制造协同、生产管理优化、设备健康管理、产品增值服务、制造能力交易等解决方案,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应用能力。

    7.面向区域的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聚焦制造资源集聚程度高、产业转型需求迫切的区域,鼓励建设区域一体化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制定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规范,开展基于数据的跨区域、分布式生产、运营,加快平台资源及区域服务能力整合优化,提升全产业链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品创新力,推动平台在“块状经济”产业集聚区落地,促进区域内中小企业“规模化”数字化转型。

    8.面向特定领域的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面向“平台+5G”“平台+大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平台+区块链”“平台+云仿真”“平台+供应链”“平台+AR/VR”“平台+数字孪生”等领域,鼓励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各方资源建设技术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基于平台构建工业机理模型库、工业微服务资源池、工业知识图谱等基础资源库,配套研发可视化工业APP开发环境、大数据分析专业工具、数据贯通与管理平台、工业模型管理引擎等开发软件,推动降低高技术门槛和试错风险,促进专业应用的规模化复用。

    (四)中德智能制造合作

    9.产业合作。支持两国企业、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围绕增材制造、机器人、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等行业开展合作,提升智能制造解决方案能力,支持两国企业共同开拓第三方市场,实现互利多赢。

    10.标准化合作。支持两国企业和机构围绕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车联网、云计算等领域,开展标准研制、测试床搭建、标准互认、技术路线图制定等合作,推动智能制造标准体系互联互通,联合申请国际标准。

    11.人才培养合作。支持两国高校、职业技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围绕高级人才培养、职业技工培训、人才培训中心联合建设、校企合作平台搭建等方面开展合作,提升中高级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职业技工的智能制造技术和管理能力。

    12.示范园区合作。优先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选取入驻德企较多、德资比重较高、基础硬件设施较好、公共服务较完善、合作前景广阔的产业园区作为示范园区,培育完整的智能制造产业生态,发挥示范园区带动作用和地区辐射作用。

    三、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包括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科研院所或其联合体。申报主体应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其中,制造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较高,具有较好的互联网应用、系统集成应用条件;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和科研院所具有规模化应用的产品方案和为制造企业提供系统解决方案的经验(申报书详见附件2、3、4、5)。

    (二)试点示范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推荐。2020年的试点示范内容包括4类12项,每个申报主体(含中央企业集团)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每个申报项目所涉及的试点示范方向不超过2类。部机关相关司局推荐的试点示范项目数量一般不超过5项。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示范项目数量一般不超过10项。各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试点示范项目数量不超过3项。相关方向已获得试点示范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中德智能制造合作方向不接收仅购买产品但未进行技术转化吸收的项目。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试点示范申报书进行评审,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试点示范期为2年。

    四、工作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推荐单位要充分重视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遴选工作,结合本领域或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遴选方案,精心筛选和组织具有良好基础和特色的企业申报试点。

    (二)严格标准,务求实效

    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事求实,真正把在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上有特色、有示范意义的企业推荐上来。

    (三)部门联动,统筹推进

    各推荐单位要加强与有关联盟协会的沟通、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共同选出典型,联合开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作。

  • 2020 - 08 - 26

    日前,《泉州市新材料产业六大重点领域发展实施方案》出台,确定优先发展化工新材料、半导体材料、高性能陶瓷材料、石墨烯材料、纺织新材料、新型建筑材料等新材料产业六大重点领域,形成新增长点。


    新材料产业是发展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基础和先导,也是促进泉州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构建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支撑。《实施方案》针对我市产业基础好、企业需求高、发展空间大的产业集群,确定了六大重点发展领域,并确定了六个具体工作方案,从政策扶持、推广应用等方面给予保障,并专班推进,指定 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支撑项目,策划一系列的推进工程。


    同时,加大专业化招商引资力度,立足泉州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招引一批项目、研发团队和科研院所落户泉州市,吸引优秀人才、创新团队在泉州创业,并借助国内外知名专家、顾问团队在新材料领域的专业、权威,为新材料产业各领域发展出谋划策、“把脉问诊”。


    化工新材料领域——依托泉港、泉惠石化工业园区,借助福建联合石化、中化泉州石化化工基础原料来源优势和纺织服装、鞋业等石化终端产品消费市场优势,以福建省化学工程科学与技术创新实验室等为技术支撑,重点发展高性能树脂、特种橡胶、高性能纤维和功能性膜等先进高分子材料,打造国家级先进化工新材料产业基地。


    半导体材料领域——依托三安半导体等龙头企业,以福建省化学工程科学与技术创新实验室等为技术支撑,重点发展光刻胶、研磨液、特种电子气体、有机金属气体、大宗气体等电子化学品及各类酸碱、有机溶剂、显影液、漂洗液、剥离液、刻蚀液等湿电子化学品;配套发展砷化镓、氮化镓、碳化硅等Ⅲ-Ⅴ族化合物半导体材料及硅基材料、外延材料、托盘材料等集成电路材料,开发激光器、探测器和光调制器等光芯片材料,提升半导体产业关键材料的国产化水平。


    高性能陶瓷材料领域——依托现有陶瓷产业基础,以高科技陶瓷中试研究院等为技术支撑,重点发展特种陶瓷材料、氧化锆陶瓷材料等,形成氮化硅、碳化硅等陶瓷材料产业化,提升高性能陶瓷材料的制备水平和规模,推进高性能陶瓷在新型战略领域的应用。


    石墨烯材料领域——依托现有传统产业的市场优势,以海峡石墨烯研究院、石墨烯创新联盟为技术支撑,延伸石墨烯原材料、精加工、产品应用等产业链,重点开展石墨烯在高分子材料、电池材料、特种防腐材料等方面的应用研究,促进石墨烯材料在我市纺织鞋服、建筑材料、石油化工等传统产业的广泛应用,提升产业竞争力。


    纺织新材料领域——依托已形成的纺织鞋服产业集群和百宏、凤竹等龙头企业,以中纺院海西研究院等科研院所为技术支撑,重点发展绿色可降解纤维、功能型纺织面料等功能纤维,推进晋江高端面料产业园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实现纺织新材料成果转化、产品示范应用。


    新型建筑材料领域——依托现有的建材家居产业基础,以省合成树脂功能化重大研发平台、华侨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等科研院所为技术支撑,与石化产业下游的功能高分子材料相结合,开发人造石英板材、环保及功能涂料、新型墙材、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建筑结构件、新型管材等建筑材料的新品种、新工艺、新装备、新技术,建设绿色建筑产业园区,发展节能化、智能化、绿色化、环保化的新型建筑材料产品和装配式建筑结构产品。


  • 2020 - 08 - 14

    晋江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设在晋江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认定登记办理指南如下:


    一、办理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0〕253号)的规定,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所订立的,正在执行期的有效技术合同,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技术合同类型具体包括:


    •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

    •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

    • (三)技术咨询合同 ;

    • (四)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服务、培训、中介。


    二、办理流程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卖方一次性登记制度(若与境外、国外签订的技术合同,由买方代办登记),采用网上登记(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http://210.76.97.54/)和纸质资料审查相结合方式。

    (一)提交申请:卖方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选择“合同申请”,准确填写完毕并按“提交”,完成网上申报。首次申请需先到登记处注册。

    (二)报送资料:将完整、合法、有效的申办资料(详见本办理指南“四、申办资料”)报送至登记处。

    (三)审核受理:登记处对申办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认定登记: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技术合同,给予办理登记,出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技术合同认定证明》。其中,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重大技术合同,需先初审上报福建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登记。


    三、办理时限

    申办资料齐备并符合要求,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结;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四、申办材料

    (一)技术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骑缝>);

    涉外合同未订立中文合同的,合同必须附上中文翻译件,翻译件要有申报方盖章和负责人签字,且申报方必须承诺翻译件与原合同内容一致无误,并承担由于翻译偏差带来的一切后果。

    (二)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一式三份);

    (三)技术方案(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需提供,一份并盖公章);

    (四)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新药生产、植物新品种权的,需提供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或新药证书、品种权证书(复印件盖公章),并提供已备案的所有权变更资料(复印件盖公章);

    (五)与境外、国外签订的技术合同,还需提供经商务部门审批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查);

    (六)首次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需先注册,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各一份(复印件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提供执照证书原件核查)。


    五、不予登记情形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有关规定,不予登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二)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

    (三)合同主体、标的、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四)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且当事人拒不补正的;

    (五)合同条款含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

    (六)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

    (七)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无相应证书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

    此外,登记类型不规范的,不能登记。如:技术秘密许可等。


    六、其他事项

    (一)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技术合同文本推荐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可到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资料下载专区”下载);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采用含有其他部门、地区、行业协会等监制字样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三)遇到疫情等特殊时期,相关纸质材料可通过快递报送,或先扫描网络报送后再提交。

    (四)原办理指南与本办理指南不一致的,以本办理指南为准。


    七、联系方式

    晋江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平台科

    联系电话:0595-85667172

    地址:晋江市青阳街道崇德路283号友玉科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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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20 - 11 - 02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9年上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突出的专利、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积极推进,充分履行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职责,切实加大办案力度,对于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其中,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对专利代理市场秩序、专利质量、委托人利益等都造成了不良影响,2019年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此类行为的监管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各地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办理了一批案件,涉及56个机构,共罚没金额2455067.56元,现将案件主要信息汇总公示。一、北京(一)涉案机构名称: 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080508495J违法事实:经查,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于2019年7月同委托人签订《专利审查意见答复代理合同》,收取了知识产权服务费,并开具发票。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处罚内容: 责令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给予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10月23日办案主体名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二)涉案机构名称: 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18173622M违法事实:经查,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公司于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同某大学、某医院等四家单位分别签订了专利代理合同,办理专利申请审查意见答复...
  • 更新时间: 2020 - 11 - 02
    三星电子李在镕副会长于10月13日紧急访问了荷兰的半导体设备厂家——ASML,并与ASML的CEO Peter Wennink先生、CTO Martin van den Brink先生进行了会谈,且媒体《Business Korea》对此进行了报道。ASML是全球唯一一家能够提供尖端曝光设备(EUV)的厂家,半导体厂商能够购买到的EUV设备数量是近期半导体微缩化竞争的焦点所在。《Business Korea》在报道中指出,“双方就EUV设备(能否利用7纳米或者7纳米以下尖端工艺生产出尖端半导体,EUV设备是关键所在)的供给计划交换了意见”、双方还就AI芯片等未来半导体的新技术研发方面的合作、新冠肺炎之后的市场预测半导体技术战略进行了会谈”。但是,笔者认为李副会长拜访ASML的目的不仅仅是交换意见、会谈。那么,真正的目的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1.希望ASML给三星电子提供更多的EUV设备。2.希望ASML协助三星电子更加顺利地使用已经购买的EUV设备。在采用了EUV的半导体微缩化方面,TSMC全球领先。作为存储半导体的“冠军”——三星电子计划在2030年之前在逻辑半导体的生产方面赶上TSMC。但是,从目前的状况来看,ASML无法按照计划为三星提供EUV设备,此外,对于三星已经引进的EUV量产设备,似乎使用的也不是很顺利。结果,导致三星电子与TSMC的差距愈来愈大。因此,笔者预测,觉察到危机的三星电子的李副会长与ASML的高层会晤,就EUV的供给、已购入的EUV设备的使用,向ASML寻求帮助。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叙述一下当下最尖端的半导体微缩化情况。其次,再说明ASML的EUV设备供给不足的情况。此外,再论述三星电子对EUV设备的使用熟练程度不及TSMC。另外,笔者再论述李副会长访问ASML是否有效。最后,笔者指出,在EUV方面,三星电子的优势不及TSMC,即使李副会长访...
  • 更新时间: 2020 - 10 - 30
    当地时间10月28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宣布驳回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关于重审对高通公司反垄断诉讼的请求。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一个简短的裁决中表示,该法院将不会重审其在今年8月做出的高通的专利授权方式并未违反反垄断法的裁决。高通公司在一份声明中表示,高通公司很高兴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以全员决定的形式驳回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重审请求。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本案合议庭此前做出的一致二审决定得以完整保留,该判决全面推翻并撤销了地区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高通公司执行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唐·罗森博格表示:“事实上,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没有一位法官认为有必要考虑联邦贸易委员会的重审请求,甚至没有要求高通公司作出回应。这进一步证明了合议庭的细致分析和结论是有力且清晰的。我们感谢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付出的时间和努力。”FTC最早于2017年初提交诉讼,指控高通使用反竞争措施保持芯片市场的垄断地位。2019年5月,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官Lucy Koh做出裁决,认为高通在市场具备支配权力,FTC诉讼的种种行为给市场造成了垄断伤害。地区法院同时发布了全面禁令。高通随后向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以中止禁令。今年8月,经过长达一年的申诉,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最终以一致意见,推翻了此前Lucy Koh的裁决,认为FTC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高通涉嫌非法垄断。FTC随后请求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更多法官参与的情况下重审此案。但该法院周三否决了这项请求。FTC现在唯一的选项是请求最高法院审理此案。
  • 更新时间: 2020 - 10 - 30
    在2020第十五届“中国芯”集成电路产业促进大会下午的论坛上,矽力杰董事长陈伟发表了《IDM模式,中国模拟芯片发展的必然选择》的主题演讲。中国模拟产业现状:产业分散,缺乏国际级龙头企业陈伟介绍到,芯片相当于是联结数字世界和现实世界的桥梁,整个泛模拟芯片市场的规模大概将近一千亿美金,占全球的半导体市场的22%。中国也是全球最大的模拟芯片市场,德州仪器公司有40%以上的营收来自中国,中国的年需求量超过两千亿人民币,占全球模拟市场的60%,但目前的国产率低于15%。应用在5G通信、服务器(云计算)、汽车中的高端模拟芯片,基本全部依赖进口。他指出,模拟芯片的行业特点有三个:第一,从产品上来看,它产品数量众多,应用广泛,产品寿命时间特别长,而且市场很稳定,产品基本是根据应用进行定制化的,所以很难有一个产品把所有的市场都覆盖掉;第二是,模拟芯片需要有专有的制造工艺,它的产品设计重视电路设计跟制造工艺的深度结合,往往通过定制化的制造工艺提升产品性能,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第三对设计人才非常重视经验积累,有经验的模拟芯片工程师一般要超过十年以上的培养。陈伟在会上谈到,IDM是全球模拟芯片的主流模式。这点从全球前十名的公司中就可以看出,全球模拟市场整体格局是“一超多强”的局面,ADI收购Maxim之后,从“一超多强”走向“两超多强”。“而中国模拟芯片的现状是产业分散,缺乏国际级的龙头企业。”陈伟指出,(1)国内大部分企业产品技术以中低端为主,特别是面向消费市场,缺乏自主的高端产品。目前基本在国内打内战,很少进入国外市场,产业规模比较小。(2)而且产业规模偏小,因为我们主要以fabless为主,产业较为分散。(3)再者也缺乏专业晶圆厂的支持,中国专业模拟代工厂非常少,模拟设计公司缺乏主导开发和运营专有模拟工艺技术的经验。目前国内建了很多代工厂,基本都是以逻辑代工为主,基本不能做出很高端的产品。...
  • 更新时间: 2020 - 10 - 29
    继本周AMD宣布以350亿美元收购赛灵思后,半导体业又传出重磅收购消息!据华尔街日报及多家外媒报道,美满电子(Marvell)即将达成以约100亿美元收购Inphi Corp.的交易。据悉,Marvell交易方案中60%以股票方式支付,其余则以现金支付。这为今年已经创下纪录的芯片行业交易再添一笔,一周内达成两起百亿美元收购,也创出了半导体收购新纪录!这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消息人士还透露,Marvell收购Inphi的交易,最快在当地时间周四就可能宣布。截至目前,Marvell及Inphi的发言人均对此报道未予置评。Marvell(迈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美满),成立于1995年,总部在硅谷,在中国上海设有研发中心,是一家提供全套宽带通信和存储解决方案的全球领先半导体厂商,是一个针对高速,高密度,数字资料存贮和宽频数字数据网络市场,从事混合信号和数字信号处理集成电路设计、开发和供货的厂商。Inphi是一家芯片制造商,于2000年11 月由Loi Nguyen、Gopal Raghavan、Timothy D. Semones 及AshokDhawan创立,前称TComCommunications, Inc.,于2001年2月改为现用名,总部位于美国加州SantaClara,是一家为通讯与运算市场提供高速模拟半导体解决方案的公司。该公司的解决方案为系统中的模拟信号和数字信息提供接口,例如电信传输系统、企业网络设备、数据中心和企业服务器、测试和测量设备以及军事系统。该公司通过设计、开发和销售高速模拟连接组件部门运营。其高速模拟连接组件在应用中能以高速率放大信号并保持信号的完整性。其半导体解决方案旨在解决网络中的带宽瓶颈问题,并实现通信、数据中心和计算基础设施的推广。根据彭博供应链分析,Inphi将Microsoft和Cisco Systems列为其最大客户。华为是Inphi的另一...
  • 更新时间: 2020 - 10 - 29
    10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建设中国(杭州)、中国(宁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全国在建和已运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总数量达到40家。杭州保护中心面向高端装备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服务,是继浙江、宁波保护中心后,浙江省建设的第3家保护中心,将通过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 ,服务杭州市“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宁德保护中心面向新能源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服务,是继泉州保护中心后,福建省建设的第2家保护中心,将通过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巩固宁德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全球最大集聚区的优势地位。
  • 更新时间: 2020 - 10 - 28
    第三届全国集成电路“创业之芯”大赛晋江分站赛顺利举办10月26日,第三届全国集成电路“创业之芯”大赛晋江分站赛顺利举行,本次活动吸引了众多参赛项目团队参赛,集成电路行业从业者、投资人到场观赛。晋江市政府党组成员、泉州半导体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陈志雄出席活动。晋江市政府党组成员泉州半导体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陈志雄经过前期的报名和筛选,最终有包括光纤神经感知系统与智慧城市建设、为端侧AI计算赋能--可重构存算芯片、多学科协同的EDA工具设计平台、CheerPod 智能一体化触控终端设备、北斗四模十一频卫星导航SOC芯片产业化等7个优质项目入围,参加大赛现场路演活动,涵盖5G、人工智能等集成电路时下热门细分领域。其中部分项目具有领先性和前瞻性。为端侧AI计算赋能--可重构存算芯片项目,由来自北美AI巨头与三星、Marvell、NEC、瑞萨的芯片及人工智能领域资深专家共同发起,致力于国际领先的AI算法-芯片协同设计(算芯协同),聚焦AI算法及芯片系统在应用领域的落地。该项目的存算一体的定域可重构芯片,提供高性价比、高算力和低功耗的端侧AI计算芯片方案,可以有效提升算力降低计算延时,为边缘端低延时AI计算提供算力平台。“我们希望通过大赛,打造晋江集成电路与国内外集成电路资源相对接的大平台积极,推介晋江的‘芯’规划、芯政策,以赛引才。”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园区建设筹备工作组相关负责人介绍。大赛还吸引包括普华资本,毅达资本、中科院、福州大学在内的资本及高校研究机构评审专家参加。本届“创业之芯”大赛以“创新世界 芯创未来”为主题,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主办,晋江市人民政府承办,自2019年11月启动以来,已在北京、南京、广州、深圳、武汉、无锡6个国内集成电路领先区域举办分站赛。晋江分站赛由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园区建设筹备工作组、泉州半导体高新技术区晋江分园区管委会、协同创新院微电子分院、晋江...
  • 更新时间: 2020 - 10 - 26
    近日,国内CMOS图像传感器芯片厂商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特威”)正式宣布完成近15亿元人民币新一轮融资。原股东SOURCESAFE LIMITED和EAST LINK LIMITED退出,同时新增了近20家机构/企业为股东。本次融资由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小米产业投资基金、招银国际及招银电信基金领投,并携手安芯投资、闻泰科技、传音控股、中芯聚源、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及其他多名产业和战略投资方、知名投资机构红杉资本中国基金、海通开元及其他数家活跃的私募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光远资本、联想创投等多名现有股东继续加码跟投。事实上,今年以来,思特威已经获得了众多投资机构和A股厂商的青睐。今年8月初,思特威刚刚获得华为旗下哈勃投资的注资。今年9月,思特威亦获得了共青城思特威坚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芯动能传感投资中心(合伙企业)、以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目前,大基金二期为思特威的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8.2066%,哈勃创新和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各持股2.1979%和1.6109%,分别为思特威的第十和第十四大股东。从2011年成立至今,思特威科技已成为全球领先的CMOS图像传感器芯片设计公司,应用领域遍及安防监控、机器视觉、车载影像及消费类电子产品等。依靠着优异的产品性能,多年来位列CIS安防领域出货量龙头地位;同时凭借其前沿的创新技术,成为了AI人工智能视频领域市场的引领者。思特威产品遍及安防监控、车载影像、机器视觉及消费类电子产品等应用领域。据悉,思特威已经与雄迈、九安、中维、大华、小米、安联、同为、天视通、汉邦高科等多家业内知名企业建立了长久高效的商业合作。自2017年起,思特威已连续两年在CIS产品安防领域全球市场占有率上保持前列,并在机器视觉、人工智能应用等新兴领域不断拓展创新。而目前,思特威亦在加速对汽车电子领域的布局。
  • 更新时间: 2020 - 04 - 24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4月23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并答记者问。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2019年,国内(不含港澳台)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86.2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3.3件,提前完成国家“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达到2521.9万件,平均每4.9个市场主体拥有1件注册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8319件。以下为文字实录:申长雨:下面,我介绍一下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2019年,知识产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更加凸显。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和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场合,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重要指示;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并由中办、国办印发实施。十九届四中全会就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作出新的重要部署。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就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等作出部署。知识产权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一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快推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启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2021—2035年)》制定工作,完成纲要初稿。制定实施2019年度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深入实施“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专利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持续提升,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缩至17.3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5个月,超额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全年累计减免专利商标相关费用79.3亿元。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强企建设加快推进,新增试点示范城市18个、试点示范县88个、试点示范园区3...
  • 更新时间: 2021 - 12 - 08
    日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3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尽快实施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缩短结算期限,让企业当年有感。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迅速成为纳税人关注的热点。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您了解吗?网友关心的热点问题有这些↓↓↓一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二哪些费用允许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如下: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 更新时间: 2021 - 04 - 29
    晋阳湖·第二届集成电路和软件业峰会邀您参会啦!紧扣国家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重大战略部署聚焦“六新”突破谋划“十四五”时期山西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发展新布局全面塑造山西高质量转型发展新优势5月11日-12日召开“晋阳湖·第二届集成电路和软件业峰会”本届峰会主题为“把握新阶段、融入新格局、谋划新布局、塑造新优势”当前参会报名通道已经全面开启点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报名按表格内要求提交申请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将安排专人对接报名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报名请选择“集成电路专题论坛”让我们再次相遇在山西·太原晋阳湖·第二届集成电路和软件业峰会期待您的到来!
  • 更新时间: 2020 - 12 - 25
    12月23日,晋江集成电路产业招商项目集中签约暨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揭牌活动在福建省晋江市成功举办。晋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庄天怀、赛昇控股(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刘永东共同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揭牌并颁发证书。目前,福建分联盟已有十余家联盟会员单位。未来,福建分联盟将凭借自身平台优势,积极发展会员,集聚集成电路产业人才,汇聚国内外高端技术,协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及半导体合规相关问题,引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建立高质产业生态,为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 更新时间: 2020 - 12 - 24
    今日上午,晋江集成电路产业基地招商项目集中签约暨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揭牌活动在泉州(晋江)国际人才港举行。11个集成电路项目正式签约落地晋江,计划总投资18亿元。泉州半导体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洪武强,泉州市发改委副主任陈招平,泉州市工信局副局长许自霖,晋江市副市长庄天怀,泉州半导体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晋江市政府党组成员陈志雄等出席活动。活动现场,高精度物联网定位芯片模组研发及生产、智慧安防传感器芯片模组研发及生产、5G光电集成模块的封装与测试等11个项目现场签约,涵盖集成电路设计、封测、材料、终端应用、配套平台、教育培训等多个领域,将进一步完善晋江集成电路产业生态圈。现场还举行了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揭牌仪式。据悉,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秘书处在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泉州分中心基础上,积极联络泉州、厦门、福州等地集成电路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等机构,筹备组建了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旨在更好的服务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针对性的提供专业化支撑服务。△晋江市副市长庄天怀致辞“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呈现新特点、面临新挑战。晋江作为全国最具活力的县域之一,新一轮大建设、大发展的序幕已经拉开。”庄天怀在致辞中表示,晋江正把握历史机遇,主动融入国家战略布局,把集成电路产业作为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新一轮发展的重要引擎。晋江一直致力于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来吸引、服务好企业,千方百计提高行政效能、提供要素保障、优化政策环境,制定了落地扶持、科研鼓励、人才优待等27项优惠政策,努力营造尊商、富商、安商的发展环境。签约和揭牌仪式后,集邦咨询分析师王飞以《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商机与趋势》为主题作演讲,深入分析了新形势下未来半导体产业的发展。今年来,面对疫情的冲击和全球经济下滑的影响,招商工作面临一定的困难与挑战。福建省(晋江)集成电路产业园区主动创新招商...
  • 更新时间: 2020 - 04 - 21
    4月17日,由中集知联携手CIC赛昇和计世资讯(CCW Research)推出的《CIC赛昇智库-中集知联年度皮书系列》发布活动成功举办。活动邀请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小龙致辞,CIC赛昇平台公司副总经理刘永东担当主持,并由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秘书长杨晓丽发布《中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蓝皮书(2020版)》。何小龙在致辞中指出,集成电路是信息技术的核心,也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是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信息技术经济的战略重点,对提升综合国力、整体工业实力和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技术基础和较强国际竞争力。不过,随着我国集成电路产业从引进依赖,到自主创新转型,知识产权在其中的作用愈发凸显。一方面,我国逐渐拥有了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需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我们企业自己的专利防火墙。另一方面,在市场竞争中,更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提前排查,避免侵权。如何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通过知识产权支撑产业升级、服务科技创新、助推企业成长,是促进知识产权切实转化为竞争优势的重中之重。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秘书长杨晓丽发布《中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蓝皮书(2020版)》,从中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概况、中国集成电路领域专利态势、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态势以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四个维度进行解读。杨秘书长发布的蓝皮书显示,近年来,中国集成电路领域专利保护意识日渐增强,其中公开专利申请已达61.5万余件;同时,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申请量也在不断增长,可以看出近年来业界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关注度不断提升。最后,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副主任李木子女士,为大家详细介绍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和快速维权服务,方便企业更快速、方便的进行专利申请和维权。
  • 更新时间: 2021 - 04 - 06
    ASPENCORE在2021年中国IC领袖峰会上重磅发布“中国IC设计100家排行榜”,向中国半导体业界人士展示了100家最优秀的IC设计公司。将上榜的企业分为10个类别,从每个类别约30家公司中挑选Top 10,最终形成“中国IC设计100家排行榜”。
  • 更新时间: 2021 - 03 - 26
    最近,中国海关公布了2021年2月份的各类货物的进出口数据,我会分几次将半导体相关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发布。这次先发布硅材料相关的进口数据:由下表可见,中国大陆最近的硅晶圆及硅棒、多晶硅进口量继续持续高速增长...由于二月是春节且日期较短,所以总体进口量相较前几个月有所下降,但相对于去年同期仍然是处于增长态势下图是单类产品来源地分布趋势:
  • 更新时间: 2021 - 03 - 16
    来源;ittbank
  • 更新时间: 2021 - 02 - 03
  • 更新时间: 2021 - 01 - 18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发布了调查报告,认为中国专利与商标申请量大增是非市场原因导致的,主要因素包括补贴、政府指标、恶意抢注、防止恶意抢注的防御性申请。众所周知,中国专利与商标申请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甚至超过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主要国家的申请量总和。2019年中国的商标申请达到780万件,专利申请达到430万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PCT申请量也首次超过美国。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发布了调查报告,认为中国专利与商标申请量大增是非市场原因导致的,主要因素包括补贴、政府指标、恶意抢注、防止恶意抢注的防御性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补贴对中国专利的商业化有很大负面影响,中国专利的商业价值相对其他国家要低。 首先,中国专利在国外申请的比例太低。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希望专利申请在国内和国外都提交,以使得利益最大化。如果专利只在国内申请,不进入国外,实际上等于只在国内市场有排他权,在国外白白送人了。 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中国专利在进入国外的比例只有5%,也就是每100件申请中只有5件进入到国外,而美国专利进入到国外的比例达到80%,是中国的16倍。而其他国家的专利海外申请比例从42%至202%不等,同样远高于中国。这里要解释的是,国外申请的比例很多情况会超过100%,主要是考虑了不同国家的同族申请的情况,例如有的一件专利进入到多个海外国家,相当于一件国内申请衍生出多个海外申请,综合计算,海外申请的比例就会超过100%,高于中国的几十倍。 所以专利只在中国申请不进入到国外,除了部分产品的市场主要在中国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专利的商用价值不大,在国外申请获得的利益抵不上成本。否则,产品在国外大量销售,专利应该要在海外布局。 其次,中国专利的商业化率比较低。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数据,美国的知...
  • 更新时间: 2020 - 11 - 12
    海底捞,最近有点火,生意火,也上火。“河底捞”捞进了“海底捞”的餐饮市场蹭热度,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又以失败告终,不可谓不上火。鉴于“河底捞”的前车之鉴,10月28日,海底捞上演了一出”“捞”字派系列商标申请大戏,捞了一大片“洋里捞”、“池底捞”、“渠底捞”、“塘底捞”、“盆里捞”……等200多个和“海底捞”沾边的商标名称,成为众多吃瓜群众关注的热点。这通海底捞的“捞”派系列商标申请,不仅从“渠”到“瓢”将捞的地方细分申请商标,还把海底捞的七大姑八大姨、远亲近邻——“大海底捞”、“上海底捞”、“下海底捞”、前后左右东西南北“底捞”一网打尽。这一趟申请下来,花的都是钱。当然,这是本着不怕花钱,就怕再被“捞”走了的精神在抢先行动。从专业的角度看,海底捞公司将与已有商标“海底捞”相近或疑似的组合文字申请商标,从而保护已有商标“海底捞”,这种商标申请操作本也属于通用的防御型商标申请。在此之前“娃哈哈”也干过同样的事儿。当年为了更好保护“娃哈哈”商标,娃哈哈也有“哈哈娃”、“哈娃娃”等商标申请的案例。可这样怒火中烧的“防御大法”能有多好效果?以餐饮业的另一个品牌“老干妈”来说。老干妈的商标申请也曾遭遇商标之争,然而,老干妈不以“妈”为派,而以产品实力说话。任尔东西南北风的“老川妈”、“老旦妈”“辣干妈”……外围商标申请轰炸。“老干妈”上火了吗?没有。智慧的女神,实干的行动,让“老干妈”稳坐国民心中女神王座。与其在商标上疯狂,不如在市场上行动。老干妈用产品证明了客户雪亮的眼光。海底捞,怎么说也是以“偷不走、学不会”的服务,而捞遍火锅界的市场,而有了这火遍饮食界的“捞”字号的“底”,任他什么“河底”“洋底”、“湖底”、“锅底”叫得火,也不如海底捞的火。实干出成绩,与其莫名上火的捞,不如撸起袖子加油干,真理在市场实干中。
  • 更新时间: 2020 - 07 - 03
    一总体情况  5月份,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8%,增速同比增加0.2个百分点。1-5月,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7%,增速比去年同期回落5.7个百分点。  5月份,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出口交货值同比增长12.7%,比去年同期加快12.5个百分点。1-5月,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出口交货值同比增长1.5%,较去年同期下降2.4个百分点。图1  2020年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和出口交货值分月增速(%)  1-5月,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3%,利润总额同比增长34.7%(去年同期为下降13%)。营业收入利润率为4.25%,营业成本同比增长0.9%,5月末,全行业应收账款同比增长12.3%。图2  2020年1-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营业收入、利润增速变动情况(%)  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0.9%,降幅比上月收窄0.1个百分点。1-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1.6%。图3   2020年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PPI分月增速(%)  1-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6.9%,同比加快0.7个百分点。图4   2020年1-5月电子信息制造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变动情况(%)二主要分行业情况  (一)通信设备制造业  5月,通信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5.6%,出口交货值同比增长3.8%。主要产品中,手机产量同比下降9%,其中智能手机产量同比增长8.4%。图5   2020年5月通信设备行业增加值和出口交货值分月增速(%)  1-5月,通信设备制造业营业收入同比下降0.5%,利润同比增长70.3%。  (二)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  5月,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9%,出口交货...
  • 更新时间: 2017 - 07 - 26
    麻省理工学院主办的《麻省理工科技评论》(MIT Technology Review)评出2017年“全球最聪明的50家公司”(50 Smartest Companies 2017),这项排名是根据企业的创新和执行能力进行的,英伟达排名第一。50家最聪明公司中,美国有31家,占据绝对优势,中国内地有包括BAT在内的7家公司入榜,科大讯飞和腾讯进入了前十名。入选的50家公司,既有亚马逊和苹果这样规模越来越大的公司,也有像IBM和通用电气这种保守派的大公司,还有SpaceX这类雄心勃勃的初创公司。这些公司都将创新技术与商业模式进行了有效的结合。排名 公司 总部所在地 行业1.英伟达(Nvidia) 美国 智能设备2.SpaceX 美国 运输3.亚马逊(Amazon) 美国 互联网4.23andMe 美国 生物医药5.Alphabet 美国 互联网6.科大讯飞(iFlytek) 中国 智能设备7.Kite Pharma 美国 生物医药8.腾讯(Tencent) 中国 互联网9.再生元(Regeneron) 美国 生物医药10.Spark Therapeutics 美国 生物医药11.旷视(Face ++) 中国 智能设备12.First Solar 美国 清洁能源13.英特尔(Intel) 美国 智能设备14.Quanergy Systems 美国 智能设备15.维斯塔斯(Vestas Wind Systems) 丹麦 清洁能源16.苹果(Apple) 美国 智能设备17.默克(默沙东,Merck) 美国 生物医药18.Carbon 美国 先进制造业19.Desktop Metal 美国 先进制造业20.Ionis Pharmaceuticals 美国 生物医药21.Gamalon 美国 智能设备22.Illumina 美国 生物医药23.脸谱(Facebook) 美国 互联网24...
  • 更新时间: 2024 - 09 - 27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有关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工信局、发改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设区市(含平潭、不含厦门,下同)工信部门组织本区域符合条件(附件1)的企业于2024年9月25日至10月10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初审汇总后,于2024年10月16日前将企业申报文件和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2份,材料明细表见附件2)报省工信厅。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见附件2)中的相关材料。   二、企业可于2024年11月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   三、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相关设区市工信部门应组织企业填写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报送省工信厅电子信息处。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   四、企业...
  • 更新时间: 2020 - 08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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