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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 - 10 - 09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月21日

     

    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开放型经济体系,深度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建设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发展高端产业,加快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区

    1.聚焦自贸试验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重点产业,开展全产业链集成创新,着力补短板、锻长板,加快承接优势产业转移,进一步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加快打造长江经济带世界级产业集群。(牵头单位:省自贸办;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卫健委、省药监局)

    2.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对自贸试验区内从事光电子信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3.按照国务院《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文件精神,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更多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自用设备等享受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

    4.抢抓“新基建”机遇,积极推进双千兆网络建设和IPv6规模部署,支持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协同开展双千兆网络应用示范区建设。配套建设与自贸试验区发展相适应的国际通信设施,加快以自主深度算法、超强低耗算力和高速广域网络为代表的新一代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区内宽带接入能力、网络服务质量和应用水平。支持自贸试验区宜昌片区打造5G通信关键材料生产基地。(牵头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委网信办、宜昌市人民政府)

    5.聚焦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探索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评估,积极探索构建安全便利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建立数据保护能力认证、数据流通备份审查、跨境数据流通和交易风险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牵头单位:省委网信办;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卫健委)

    6.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和应用示范区,发挥好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顶级节点的作用,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推动标识解析在重点领域的运用。(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探索建立反向定制(C2M)产业基地,鼓励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助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

    7.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及应用示范区,大力引进国内外顶尖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推动智能汽车、智能家居、智能终端、智能机器人等产业加快发展。(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8.加快应用场景建设,推广一批示范效应好、带动作用强、市场影响优的在线新经济应用场景,探索设立集研发设计、数据训练、中试应用、科技金融于一体的综合服务载体。(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推动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车联网、物联网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加快区块链、大数据技术在生产制造、贸易金融、航运物流、知识产权交易存证等领域的应用,推进实施一批区块链示范应用项目,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落地见效。支持自贸试验区襄阳片区与省大数据中心协同打造襄阳大数据区块链试点。(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司法厅、省政务办、襄阳市人民政府)

    9.支持自贸试验区襄阳片区建设线上财智服务平台,整合政府部门、企业经营财税等信息,探索以标准化、结构化会计基础数据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及供应链创新服务。(牵头单位:襄阳市人民政府)

    10.探索开展数控机床、工程设备、通信设备、汽车发动机等高附加值大型成套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再制造。进一步完善高端装备制造产品售后维修进出口管理,适当延长售后维修设备和备件返厂期限。(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武汉海关、省发改委)

    11.加强自贸试验区内检验检测机构与国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合作,推进自贸试验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支持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纳入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可名录,推动自贸试验区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为用于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样品和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等符合3C免办条件的产品办理3C免办证明。加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3C免办监管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将3C免办权限下放至各片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12.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参与中国电动汽车行业标准及氢能源汽车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支持襄阳纳入国家动力电池梯次利用试点城市,融合大数据产业发展建设国家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大数据中心。支持襄阳建设国家新能源汽车监控在线备份中心。支持自贸试验区襄阳片区纳入5G重点发展应用区域和国家车联网先导区。(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襄阳市人民政府)

    13.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准入许可,完善准入许可的内容和方式,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实行优先审评审批。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与国外机构同步开展重大疾病新药临床试验。(牵头单位:省药监局;责任单位:省卫健委)

    14.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对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重症急需新药,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定点使用。对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境外已上市、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争取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拓展性使用。积极争取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工作。(牵头单位:省药监局;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商务厅)

    15.加快新上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化应用,加快药品上市审批,并积极推荐进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备选名单。加快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支持开展医疗器械跨区域生产试点。(牵头单位:省药监局;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医保局)

    16.建立仿制药研发公共平台,加大对仿制药政策支持力度,引进境外仿制药公司和技术人员。支持自贸试验区宜昌片区建设仿制药基地,支持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支持提升宜昌市医疗机构临床试验等级,为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及原研药开发提供支撑。(牵头单位:省药监局;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宜昌市人民政府)

    17.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将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亟需药品的审批权限和进出口许可权限下放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动在自贸试验区宜昌片区设立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分支机构,行使省级注册检验权限。(牵头单位:省药监局)

    18.加快发展高端航运服务,支持武汉航运交易所持续研发长江航运系列指数,支持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宜昌片区积极构建船舶、货运、人才等交易平台,逐步完善航运金融、法务等服务体系,促进长江航运高质量、智能化发展,进一步释放长江“黄金水道”发展动能。(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武汉、宜昌市人民政府,长江航务局)

    19.研究出台促进“互联网+教育”行业发展的省级指导意见,在政务服务、政策创新、人才供给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快建设“互联网+教育”产业园区。建立“互联网+教育”行业协会,打造促进“互联网+教育”行业发展的常态化平台。(牵头单位:省自贸办;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20.支持网络游戏产业创新发展,完善网络游戏出版监督管理。支持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申报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牵头单位:省新闻出版局)

    21.支持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发展国际医疗服务,支持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开展商业健康保险跨境结算业务。(牵头单位:省卫健委;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省医保局、武汉市人民政府)

    22.支持发展技术密集型、创意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的文旅服务和文旅产品贸易。积极培育外向型文旅企业,推动文旅企业在资源、理念、技术和制度等方面的创新,推动国际交流合作。(牵头单位:省文旅厅)

    二、进一步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23.对标RCEP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体系和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坚持刀刃向内、自我革命,进一步探索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优化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邀请国际知名机构开展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定期发布营商环境发展报告,推动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水平走在中西部自贸试验区前列。(牵头单位: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务办、省自贸办)

    24.探索试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实行形式审查。建立健全商事登记撤销制,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牵头单位: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25.加大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创新力度,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查询服务。推进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将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作为享受优惠政策和制度便利重要依据。推进实施符合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的包容审慎监管,不断完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26.支持自贸试验区参与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和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牵头单位:省发改委)支持自贸试验区探索实行混合产业用地、创新产业用地等政策,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全面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可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新能源、大数据、云计算、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各片区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27.探索建立合作制公证机构,支持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制定湖北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支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地仲裁机构加强与国际仲裁组织及境外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中的保全申请。(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法院、省贸促会)

    三、进一步创新贸易监管与服务,促进外贸转型升级

    28.针对自贸试验区特色产业发展,积极探索与企业业务特点相适应的海关监管制度。整合高精尖制造业企业信息和信用数据,依托区块链技术应用,打造高效便捷的通关模式。实施生物医药领域特殊物品出入境检验检疫“一站式”监管服务。应用5G+AR远程协同系统开展进出境活动物检疫监管。试点实施互联网远程视频查验等创新举措。(牵头单位:武汉海关)

    29.进一步丰富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逐步将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申报、支付结算、资质登记、自然人移动等纳入单一窗口管理。加快智慧口岸建设,推进口岸物流信息电子化,逐步实现口岸作业场站货物装卸、仓储理货、报关、物流运输、费用结算等环节无纸化和电子化。(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武汉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30.不断优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流程,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和湖北电子口岸、海关等部门数据交换,实现有效监管和快速通关。(牵头单位:武汉海关、省商务厅)

    31.探索食用农产品、食品等检验检疫和追溯标准国际互认机制,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建设食用农产品、食品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领域进出口追溯体系。(牵头单位:武汉海关、省商务厅)

    32.将自贸试验区作为新发展格局下开展制度创新、加快外贸创新发展的重要载体,推动外贸新业态发展,建设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依托自贸试验区片区,推动襄阳市、宜昌市创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支持襄阳市申报建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创新发展加工贸易,吸引一批产业链上中下游加工贸易企业落户,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由组装向技术、品牌、营销转变,由OEM(贴牌加工)向ODM(委托设计生产)、OBM(自有品牌营销)转型,鼓励向产业链两端延伸,促进加工贸易生产制造与服务贸易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加工贸易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打造中部地区加工贸易产业集聚新高地。(牵头单位:省商务厅、武汉海关)

    33.以自贸创新为抓手,积极探索推进需求侧改革,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扩大内需,推动武汉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高起点融入国内大循环。抢抓中国加入RCEP机遇,支持省内外贸企业积极开拓日韩澳新和东盟市场,推动武汉申报第二批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加快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牵头单位:省商务厅、武汉市人民政府)

    34.推动跨境服务贸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探索在教育、工程咨询、会展、商务服务等领域,分层次逐步取消或放宽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35.建设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积极探索软件实名认证、数据产地标签识别、数据产品进出口。带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融资业务发展。对软件和互联网服务贸易进行高效、便利的数字进出口检验。积极探索针对企业的数据保护能力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知识产权局)

    36.支持自贸试验区襄阳片区依托国家汉江流域食用菌产业基地,建设面向全球的食用菌等优势农产品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襄阳市人民政府)

    四、进一步推动金融开放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37.进一步简化企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在境内的支付使用业务办理流程,推动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38.推动租赁业态和租赁模式加速聚集,探索将租赁标的物拓展至无形资产、装备设备、医疗器械等新领域,进一步扩大租赁业务领域。大力发展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采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引导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申报专项债券,优先支持片区内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加快推进外债便利化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跨境融资,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牵头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39.深化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科创金融改革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搭建服务平台,合规、有序开发跨机构、跨市场、跨领域的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认定和培育发展一批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省科技厅)

    40.以深化投贷联动模式为契机,探索科技型企业全周期金融服务路径,提升银行服务企业能力。(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人行武汉分行)

    41.加快建设武汉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充分发挥保险在提高自主创新和科技攻关能力等方面的保障作用。(牵头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省科技厅)

    42.积极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披露试点,积极参与绿色金融国际标准研究。(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省生态环境厅)

    43.加快培育用能权、排污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44.探索金融“监管沙盒”机制,允许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对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及模式进行测试,及时发现和规避产品缺陷和风险隐患。(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

    五、进一步加强科技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

    45.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探索精简科研项目管理流程,给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多自主权。推动由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加强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建设。探索开展科研成果市场化、社会化评价,支持设立市场化、专业化第三方科技评价机构。积极参与修订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及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常态化路演和科技创新咨询工作。支持设立与国际接轨的注册技术经理人培训机构。推动科技创新基础研究的国际合作。推动创新要素跨境便利流动,鼓励发展离岸创新创业,探索外籍科学家领衔承担政府支持科技项目。(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46.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及襄阳、宜昌分中心建设。推动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等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应用技术类科研院所市场化、企业化发展。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设立技术转移部门。积极培养技术转移人才,提高技术转移专业服务能力。(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47.积极探索通过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鼓励商业银行采用知识产权质押、预期收益质押等融资方式,为促进技术转移转化提供更多金融产品服务。完善方便快捷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物处置机制。(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省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48.支持开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退出试点。探索政府投资基金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49.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探索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等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交易、保护机制和侵权惩罚性赔偿机制。(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管局)

    50.依托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逐步建立市场化运营模式,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功能和制度体系。(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湖北证监局;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武汉市人民政府)

    51.推动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设立专窗,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优势资源,加快专利审查速度。(牵头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52.充分发挥高校知识、创新溢出效应,为自贸试验区创新创业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撑,加快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带动高校周边自贸片区形成创新创业集聚带。支持引进国外高水平学校来湖北合作办学。(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六、进一步优化人才集聚的体制机制,夯实产业发展的人才支撑

    53.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高端紧缺人才以湖北省人民政府名义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省自贸办;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税务局,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

    54.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人才试验基地,提供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或参与科研项目。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事业单位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55.在职业资格认定认可方面,为境外专业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内创新创业提供便利。除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外,探索允许境外专业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参与我国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并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执业。允许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在自贸试验区内提供服务,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56.建立外籍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自贸试验区引进的外籍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简化申报程序和申请资料。设在自贸试验区、高新技术园区、重点企业的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打破每年集中评审一次的做法,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评的方式开展常规评审。(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57.支持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申办国际医院、国际学校等配套设施项目,满足外籍人员就医、子女接受教育等需求。加快推进国际社区建设,延揽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进驻。(牵头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

    58.加快在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设立移民事务服务中心(站点),为外籍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居留旅行、法律援助、语言文化等工作学习生活便利服务。(牵头单位:省公安厅;责任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七、进一步建设开放型经济新平台,不断拓展自贸试验区口岸功能

    59.积极争取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增加鄂州机场新片区,补齐口岸功能短板,探索建设内陆自由贸易港。(牵头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自贸办、鄂州市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武汉海关)积极争取鄂州机场发展所需的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国际航权。(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民航湖北监管局)

    60.支持襄阳航空口岸对外开放,推动襄阳机场纳入国家口岸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襄阳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口岸办、武汉海关)支持自贸试验区襄阳片区建设区域性铁路物流枢纽,并探索下浮区内铁路运价,支持在襄阳片区建设汉江流域中欧班列集运中心。(牵头单位:襄阳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武汉铁路局)

    61.支持在宜昌片区设立药品进口口岸和进境水果、肉类、冰鲜水产品等指定监管场地。(牵头单位:宜昌市人民政府、省药监局、武汉海关)

    62.支持宜昌航空口岸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发展国际航空货运业务。(牵头单位:宜昌市人民政府、民航湖北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口岸办、武汉海关)

    八、进一步加强产业招商,积极承接境外资本和沿海高端产业转移

    63.制定自贸试验区加强产业招商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产业发展目标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对各片区推介、在谈、签约、开工等各类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建立规范项目统计制度和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各片区项目情况。(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自贸办;责任单位: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

    64.加大外资招商工作力度,紧盯世界500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行业领军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开展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引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资领军企业,提升产业招商国际化、专业化、精准化水平。创新自贸试验区产业招商工作方式,鼓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对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支持对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自贸办;责任单位: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

    65.制定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围绕主导产业的关键链条、关键技术、关键环节,重点引进产业链、价值链上的高端项目,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产业集群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开放型经济体系。(牵头单位: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自贸办)

    九、进一步加强自贸试验区内外联动发展,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先行、开放引领作用

    66.加强与国内先进自贸试验区发展联动。学习借鉴上海等先进自贸试验区成功经验和创新举措,建立学习交流工作机制,推动湖北自贸试验区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方式创新。加强与沿海自贸试验区经贸交流合作,积极承接优质产业转移,合作共建特色产业园区,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之间互动合作和利益分享机制,实现资源整合、要素共享、产业升级。(牵头单位:省自贸办;责任单位: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

    67.加强与省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联动。支持省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同步复制推广湖北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成果和国务院自贸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改革创新成果;对实施效果好、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并在省内推广;同步开展湖北自贸试验区重点改革试验任务,自主探索开展特色改革试验任务,并立足产业实际,研提产业发展政策诉求;借鉴湖北自贸试验区优化营商环境做法,有序开展商事登记、项目审批、金融服务、改革赋权、创新创业激励等领域营商环境改革事项。(牵头单位:省自贸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直和中央驻鄂相关部门,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68.加强与省内城市群、重点口岸发展联动。支持武汉城市圈、“襄十随神”“宜荆荆恩”城市群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与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加强招商资源互通共享,推动产业稳链、延链、强链。推动自贸试验区荆州协同区特色产业创新发展,与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实现产业梯度布局。推动自贸试验区与省内航空、水运、铁路等重点口岸、长江经济带其他省市重点口岸加强合作,大力发展江海、铁水、陆空等多式联运,加快口岸功能延伸,优化通关模式,提升通关效率。(牵头单位:省自贸办、省发改委、省口岸办;责任单位:武汉海关及其他省直部门、中央驻鄂相关部门、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任务分工抓好落实,推动各项措施于2023年年底前完成或取得突破性进展。省自贸办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及时总结提炼和复制推广改革创新中形成的制度创新成果,并加强改革创新措施的督办落实。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政府要切实履行自贸试验区建设主体责任,紧盯产业创新发展主题主线,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认真抓好改革创新措施的落地实施工作。省直、中央驻鄂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积极提供制度保障,推动各项改革创新措施顺利实施,涉及中央权限的,要主动对接中央相关部委寻求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原文链接:

    http://www.hubei.gov.cn/govfile/ezf/201902/t20190215_1381647.shtml


  • 2021 - 10 - 09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集成电路产业政策服务体系,加快打造集成电路千亿产业集群,根据2019年11月28日召开的第8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出台完善我市集成电路产业政策补充通知。

    二、主要依据

    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6〕220号)

    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18〕58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建设核心技术攻关载体、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支持重大科技奖项、加强对设计企业购买设计工具支持以及支持封装测试等多个领域。以及集成电路产业相关紧缺专业毕业生生活补助、采购芯片模组补助。

    (一)加大对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奖项等支持。一是围绕支持核心技术攻关,对于成功申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按国家要求予以配套支持。二是支持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和重点保障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可达2000万元。三是重大科技奖项,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工信部“中国芯”等给予50-1000万元奖励。四是对设计企业购买EDA工具,给予20%比例最高300万元补助,降低企业研发成本。五是封装测试补助,根据我市产业实际,封测作为我市产业链重要环节,需加大支持力度,对企业首次量产封测给予50%比例补助,每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对企业失效分析测试、晶圆测试等费用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根据产业政策实施实际情况,一是简化毕业生安家租房补助申报条件,将安家补助、租房补助两项合并生活补助;二是降低采购芯片模组补助门槛,对系统(整机)、终端企业年度销售额要求由10亿元降低至1亿元。

    (三)简化实施方式。一是为提升企业政策获得感,明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可根据就高原则给予补差。二是简化集成电路政策实施方式,以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IC办)名义组织实施今后评定、认定、审核、制定、解释等具体工作。

    (四)明确实施期限。《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符合《通知》要求的项目从2019年1月1日(含)起按《通知》规定享受补助或奖励政策。已按我市集成电路政策原条款享受过但未满年限的,剩余未享受年限(含月)按《通知》继续享受,已享受完毕的不再补差。

    四、联系方式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子信息处

    联系人及电话:李赛2896779,林宇,2896743

    原文链接:

    http://gxj.xm.gov.cn/zwgk/zfxxgkml/jxjxxgkml/xxgkzcjd/202003/t20200302_2425426.htm


  • 2021 - 10 - 09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海沧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引进培育的若干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沧区委办公室

    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海沧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引进培育的若干意见

    为吸引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到海沧发展,打造国际一流集成电路产业人才聚集基地,加快推进海沧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结合现阶段产业发展特点以及企业、人才需求,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人才实物房保障

    1、符合《海沧区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厦海委办〔2017〕21号)规定并入住人才公寓(用人单位自建除外)的集成电路产业第1-3类人才,5年免租;第4-5类人才,前三年免租、后两年按公寓租金50%的标准给予优惠。人才公寓入住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公寓租金标准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相关楼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2、鼓励采取政府购买、租赁以及商品房配建、用人单位自建等方式筹集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公寓房源。探索以国企与村集体合作开发长租公寓、国企统一租赁社会房源开发人才公寓、政府划拨用地建设集成电路产业园配套人才公寓等模式筹集一批房源。

    3、将集成电路人才房纳入保障房体系。争取在海沧建设的市级保障性住房等人才用房单独向海沧区配售,由海沧根据集成电路产业人才特点及需求制定配售面积标准及方案。探索以共有产权房的形式解决集成电路人才的购房问题。

    二、加强人才住房货币化补贴

    4、对新引进的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年薪1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集成电路产业人才,给予每月1000元租房补贴;对新引进的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或中级(含)以上职称,且年薪1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集成电路产业人才,给予购房总额10%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每年发放一次,最长补贴5年。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不可同时申请。

    5、符合海沧区人才购房补贴政策规定的人才在海沧购房,企业在人才签订购房合同后六个月内给予一次性货币化补助的,政府按企业出资部分的50%予以企业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根据《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获得市级住房补贴的人才,选择在海沧区购房的,按已享受市级标准的25%予以再补贴;选择在海沧区租房的,按已享受市级标准的50%予以再补贴。再补贴根据市级补贴发放期限按月平均计算,每年发放一次。市、区住房补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三、加强人才子女就学支持

    7、1-4类人才及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年薪15万元(含)以上的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子女,在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区内高端民办学校的,根据所就读民办学校实缴学费的50%给予补助。

    四、加强人才培养

    8、鼓励企业在职人员学历或学位教育,对在海沧工作期间取得与本职工作相关技术专业硕士(含)以上学位者,企业在人才取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后一年内给予学费补助的,政府按照不超过学费50%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每人次补贴不超过5万元。

    9、制定出台支持校企合作专项政策,鼓励企业与高校、职业技术学校合作开展集成电路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探索建立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实习实训基地,为来海沧实习实训的学生提供免费人才公寓、实训补贴、团体意外险补贴等保障。

    10、鼓励企业开展新型业态新兴工种技能培训。探索集成电路行业职称评审改革。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在海沧设立集成电路产业继续教育基地,开展与产业结合更为紧密的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培训。

    11、开展爱才重才先进单位评选工作,根据企业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及创新情况等给予奖励和表彰。

    五、优化兑现流程

    12、集成电路产业人才根据区内政策申请并获得购房补贴的,首次发放补贴总额的50%,余额在3年内按月平均计算,每年发放一次。人才应承诺从享受购房补贴当月起在我区服务满5年,不满5年终止在海沧创业、工作的,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缴还购房补贴,应缴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60个月)×实际在海沧服务月数。个人未缴还购房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于人才离职当月起1年内代为垫付并上缴区财政。个人及用人单位违反承诺不能按时退还或垫付购房补贴的,将纳入我区失信黑名单。

    13、本意见1-5类人才标准按照《海沧区引进与培育集成电路产业人才暂行办法》(厦海委办〔2017〕63号)第四条规定执行,扶持奖励标准与区内其它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意见出台后,由区人才办进行任务分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任务分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及具体实施细则,并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

    https://www.investxiamen.org.cn/home/policy_file/show/id/243.html

     


  • 2021 - 10 - 09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

    《海沧区扶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2日

    海沧区扶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贯彻落实《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意见》(厦府〔2016〕220号)和《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海沧区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海沧区工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整合调动各方面资源,做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并解决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主要领导担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企业(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均在海沧,专门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装备和材料生产及研发等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单位),原则上是指在集成电路产业园、设计园以及未来拓展园区内落地的企业(单位)。集成电路企业(单位)由区经信局(工业办)牵头组织认定。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四条  鼓励社会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外资参与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关系在海沧、以集成电路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投资基金,由区相关部门协调市级产业引导基金给予支持或倾斜。

    第五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信贷倾斜,设立集成电路专项贷款和面向集成电路企业设计金融产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集成电路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按年度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机构补助。

    第三章  人才政策

    第六条 全面实施海沧集成电路“人才+”战略,在贯彻落实福建省、厦门市人才政策基础上,出台我区引进与培育集成电路产业人才扶持政策。   

    第四章  科研支持

    第七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用于研发的多项目晶圆(MPW),享受最高不超过MPW直接费用80%(高校或科研院所MPW直接费用的90%)、工程片试流片加工费30%的补助,每个企业(单位)年度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

    第八条 利用厦门集成电路生产线流片,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IP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5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单位)全年补助不超过600万元。

    利用厦门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生产线开展封装测试的产品,按首次工程批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单位)全年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购买IP(IP提供商或者Foundry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给予IP购买直接费用40%的补助,单个企业(单位)每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鼓励第三方IC设计平台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给予实际费用50%的补助,单个企业(单位)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申请、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按厦门市现行专利资助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在厦门市专利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1.2倍的区级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得到国家、福建省、厦门市立项支持的集成电路类科技计划项目,按中央、省里和市里的配套要求给予合理配套。市(区)财政各类专项资金向集成电路产业倾斜,优先支持重点领域、骨干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材料的研发。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获批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获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补足10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在海沧设立经区经信局(工业办)认定的研发总部(研发中心)或分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带产业化项目落户海沧的,可按照其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在海沧设立经认定的研发总部(研发中心)或分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未带产业化项目的研发机构,可按照其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章  成长激励

    第十四条 对于当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系统(整机)、终端企业,首次采购厦门集成电路企业芯片或模组的,按采购额的4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单位)年度补助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分别按照100%、70%、50%、3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第十六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年度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1亿元的企业,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分别按照50%、40%、30%、20%的比例奖励企业。

    第六章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第十七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在产业园区租用研发、生产或办公用房的,前三年按实际租金给予100%补助、第四年至第五年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单位)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由政府规划建设的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区实行最高限价,原则上租金不超过市场价的50%。

    第十八条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单位)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水电费用50%的补助,每家企业(单位)每年获得的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单位)拓展国内外市场,对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展位费、特装搭建、展馆网络和电费等费用50%的补助,单次最高不超过25万元,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对集成电路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贷款融资的,按企业缴交担保费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章  支持企业利用IPO市场融资

    第二十一条 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170万元资金扶持;企业辅导期满、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3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法在境内、境外(香港、新加坡、美国、德国、英国)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总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余额)在1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上,且募集资金40%以上投资项目在海沧的,根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做强做大的若干意见》(厦海政〔2016〕147号)的标准,给予30-200万元不等的奖励。

    第八章  落户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具有一定规模企业来海沧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或研发机构,对实际到账5000万元以上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按实际到账资金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落实,由各相关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并分别具体落实,其中投融资政策、支持企业利用IPO市场融资由区财政局负责兑现;人才政策由区人才办负责兑现;科研支持由区科技局负责兑现;成长激励、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落户政策由区经信局负责兑现。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八年内不迁离海沧。违反承诺的,区相关部门有权追回已享受的补助、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所得扶持奖励资金予以收回,并取消其以后三个年度申请扶持奖励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区同类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且不重复享受。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对重点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报领导小组研究后,给予土地购置、办公场地、固定资产投资、落户补助等优惠措施。

    第三十条 申请当年度奖励,企业必须在次年度内申报兑现完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工业办)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http://www.haicang.gov.cn/xx/zfxxgkzl/zfxxgkml/hcqrmzfgwh/hjbhggwsaqscspypcpzl/201712/t20171214_416410.htm


  • 2021 - 10 - 09

    第一章 企业、人才条件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和培育集成电路领域专业人才,推动海沧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均在我区,专门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装备和材料生产及研发等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及其人才。

    第三条 经区工业办牵头认定的企业,企业及其人才方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认定标准及程序由区工业办提出。

    第四条 集成电路产业人才按以下标准分为五类:

    1类(顶尖人才):指在集成电路领域工作满10年以上,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所列A 档引进高层次人才(杰出人才)条件之一,经区政府相关部门评估认定的人才。

    2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团队]):指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的人才(团队)。

    3类(高端人才):指根据《厦门市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符合厦门市集成电路高端人才标准并获得安家补助的人才。

    4类(优秀人才):指在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职务,且年薪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申报收入为准)的人才。其中年薪7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为A档人才,年薪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为B档人才,年薪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为C档人才。

    5类(新引进人才):指2016年6月以后引进并首次来海沧就业的人才。

    以上各类人才应与企业签订3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领办创办集成电路企业方可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 优惠措施

    第五条 加快人才集聚

    1、对高端人才,按人才获得的市级安家补助标准的30%予以再补贴。

    2、对优秀人才,按照A、B、C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5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津贴,连续补贴3年。

    3、对新引进人才,按以下标准给予工作津贴:

    1)具有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学历或初级职称或高级工职业资格者每人每年2 万元,连续补贴3 年。

    2)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或技师职业资格者每人每年3 万元,连续补贴3 年。

    3)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者每人每年4万元,连续补贴3年。

    4、对1-4类人才,五年内参照实缴个税地方(含市区两级)留成部分的100%发放创业就业贡献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引才

    5、企业新引进A档优秀人才且年薪100万元以上的,每年按照企业支付该人才薪酬总额的30%给予企业薪酬补贴,连续补贴3年。

    6、企业每新招用一名优秀人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中人才入选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的,给予企业补足10万元奖励,创业人才本人除外。

    7、鼓励企业通过猎头公司引进集成电路优秀人才,每成功引进一名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给予猎头公司10%的猎头费用奖励,给予用人单位40%的猎头费用补贴。

    8、企业柔性引进境内外知名专家,每年在海沧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0天的,每年按照企业支付该专家薪酬总额的20%给予企业薪酬补贴。

    第七条 加强人才培养

    9、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每人每年给予6万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2年。

    10、鼓励企业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根据企业新引进具有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学历或初级职称或高级工职业资格以上、且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人才数量,按照每人1万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经费补助,专项用于新引进人才培养。

    11、对年薪达个税自行申报额的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参加与企业业务相关培训,培训费用由区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8000 元,单人累计补助不超过2万元。

    12、鼓励企业在国内知名高校设立海沧区集成电路产业奖学金,给予企业每年实发奖学金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政府补贴。

    第八条 分层次住房保障

    13、在青年人才公寓房源中划出一定比例房源专门用于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引进,租金优惠及相关程序按《海沧区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14、重点引进的顶尖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最高500 万元购房补贴,或给予高端人才公寓10 年免租金居住。享受免租金高端人才公寓的,在我区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后,可给予最高800 万元购房补贴。

    15、入选厦门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或团队带头人,以及海沧区A 档集成电路优秀人才,可享受90 万元购房补贴或每月4000 元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时间最长5 年。

    16、入选厦门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高层次创业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以及海沧区B 档集成电路优秀人才,可享受70 万元购房补贴或每月3000 元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时间最长5年。每个团队享受该优惠政策的核心成员不超过2人。

    17、海沧区C 档集成电路优秀人才,可享受50 万元购房补贴或每月2000 元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时间最长5年。

    18、对不符合本条第15、16、17 款优惠条件的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可根据海沧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相关规定申请享受住房补贴。

    第九条 优化配套服务

    19、子女就学便利:1-4 类人才子女在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时,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校入学,或根据所就读本市民办学校实缴学费的30%给予补助。

    20、就医便利:1-4 类人才可享受区内指定医疗机构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条 重大集成电路产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企业及其人才特别扶持。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厦门海沧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政策兑现受理与材料初步审核;区工业办牵头审核企业条件;区人才办牵头审核人才条件。市级安家补助再补贴、工作津贴、薪酬补贴、引才奖励、猎头费用奖励、猎头费用补贴、博士后生活补贴、新引进人才培养经费补助、培训费用补助、顶尖人才住房保障、住房补贴由区人社局审核兑现;海沧区集成电路产业奖学金补贴、人才子女学费补助由区教育局审核兑现;创业就业贡献奖励由区财政局审核兑现。人才子女就学由区教育局安排,就医便利由区卫计局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人才办统筹落实,由各相关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其中创业就业贡献奖励在科技局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集成电路产业奖学金补贴、人才子女学费补助在教育局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其他经费在人社局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享受市级安家补助再补贴、购房补贴的人才应承诺在我区服务满5 年,不满5 年终止在海沧创业、工作的,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缴还各类补贴,应缴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补贴金额-(补贴总额÷60 个月)×实际在海沧服务月数。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补贴,并上缴区财政,否则暂停该企业及其人才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2年。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应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税收关系不迁离海沧,不降低注册资本,否则应退还已获得的全部政策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同一人才同时符合两类以上人才条件的,可分别申请享受本办法对应优惠政策,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同一人才可以且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购房补贴、优秀人才工作津贴。

    2、培训补贴、子女学费补助根据实际发生额办理。

    3、同一人才可以且最长只能享受5年创业就业贡献奖励。

    4、人才工作津贴与博士后生活补贴不可同时享受,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 同一人才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市、区其他优惠政策的,按同类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操作。夫妻双方都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住房补贴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申请住房补贴的人才,应选择在海沧购买或租赁住房,购买或租赁住房前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必须在厦门无房产且三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购房补贴首次发放补贴总额的25%,余额在5 年内平均发放。已享受租房补贴,后申请购房补贴的,购房补贴总额应扣除已发放租房补贴金额。在厦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得再申请住房补贴。顶尖人才一事一议,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八条 已享受新引进人才工作津贴,后申请优秀人才工作津贴的,工作津贴总额应扣除已发放津贴金额。

    第十九条 人才或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区工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海沧区委办公室

    2017 年6 月14 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investxiamen.org.cn/home/policy_file/show/id/242.html


  • 2021 - 10 - 09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18〕58号)第十七条“流片补助”第(一)款补助标准。现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条文“用于研发的集成电路企业MPW,按照不高于MPW直接费用70%进行资助,用于研发的集成电路企业工程片试流片按照不高于其加工费30%进行资助。”调整为“用于研发的集成电路企业MPW,按照不高于MPW直接费用70%进行资助,用于研发的集成电路企业工程片试流片按照不高于其加工费30%进行资助。针对硅CMOS工艺最小线宽≤55nm、GaAs MMIC工艺最小线宽≤250nm等两类先进工艺,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即MPW直接费用按照不高于80%进行资助,工程片试流片按照不高于其加工费40%进行资助。”

    二、本实施细则调整通知的“流片补助”标准从2018年1月1日(含)起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调整通知由IC办负责解释,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6〕22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18〕58号)配套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http://www.xm.gov.cn/zwgk/flfg/sfbwj/201810/t20181015_2135990.htm

     

    1. 关于印发海沧区扶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

    《海沧区扶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2日

    海沧区扶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贯彻落实《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意见》(厦府〔2016〕220号)和《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海沧区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海沧区工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整合调动各方面资源,做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并解决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主要领导担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企业(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均在海沧,专门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装备和材料生产及研发等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单位),原则上是指在集成电路产业园、设计园以及未来拓展园区内落地的企业(单位)。集成电路企业(单位)由区经信局(工业办)牵头组织认定。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四条  鼓励社会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外资参与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关系在海沧、以集成电路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投资基金,由区相关部门协调市级产业引导基金给予支持或倾斜。

    第五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信贷倾斜,设立集成电路专项贷款和面向集成电路企业设计金融产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集成电路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按年度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机构补助。

    第三章  人才政策

    第六条 全面实施海沧集成电路“人才+”战略,在贯彻落实福建省、厦门市人才政策基础上,出台我区引进与培育集成电路产业人才扶持政策。   

    第四章  科研支持

    第七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用于研发的多项目晶圆(MPW),享受最高不超过MPW直接费用80%(高校或科研院所MPW直接费用的90%)、工程片试流片加工费30%的补助,每个企业(单位)年度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

    第八条 利用厦门集成电路生产线流片,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IP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5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单位)全年补助不超过600万元。

    利用厦门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生产线开展封装测试的产品,按首次工程批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单位)全年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购买IP(IP提供商或者Foundry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给予IP购买直接费用40%的补助,单个企业(单位)每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鼓励第三方IC设计平台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给予实际费用50%的补助,单个企业(单位)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申请、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按厦门市现行专利资助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在厦门市专利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1.2倍的区级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得到国家、福建省、厦门市立项支持的集成电路类科技计划项目,按中央、省里和市里的配套要求给予合理配套。市(区)财政各类专项资金向集成电路产业倾斜,优先支持重点领域、骨干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材料的研发。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获批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获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补足10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在海沧设立经区经信局(工业办)认定的研发总部(研发中心)或分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带产业化项目落户海沧的,可按照其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在海沧设立经认定的研发总部(研发中心)或分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未带产业化项目的研发机构,可按照其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章  成长激励

    第十四条 对于当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系统(整机)、终端企业,首次采购厦门集成电路企业芯片或模组的,按采购额的4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单位)年度补助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分别按照100%、70%、50%、3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第十六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年度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1亿元的企业,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分别按照50%、40%、30%、20%的比例奖励企业。

    第六章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第十七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在产业园区租用研发、生产或办公用房的,前三年按实际租金给予100%补助、第四年至第五年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单位)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由政府规划建设的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区实行最高限价,原则上租金不超过市场价的50%。

    第十八条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单位)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水电费用50%的补助,每家企业(单位)每年获得的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单位)拓展国内外市场,对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展位费、特装搭建、展馆网络和电费等费用50%的补助,单次最高不超过25万元,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对集成电路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贷款融资的,按企业缴交担保费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章  支持企业利用IPO市场融资

    第二十一条 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170万元资金扶持;企业辅导期满、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3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法在境内、境外(香港、新加坡、美国、德国、英国)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总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余额)在1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上,且募集资金40%以上投资项目在海沧的,根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做强做大的若干意见》(厦海政〔2016〕147号)的标准,给予30-200万元不等的奖励。

    第八章  落户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具有一定规模企业来海沧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或研发机构,对实际到账5000万元以上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按实际到账资金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落实,由各相关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并分别具体落实,其中投融资政策、支持企业利用IPO市场融资由区财政局负责兑现;人才政策由区人才办负责兑现;科研支持由区科技局负责兑现;成长激励、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落户政策由区经信局负责兑现。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八年内不迁离海沧。违反承诺的,区相关部门有权追回已享受的补助、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所得扶持奖励资金予以收回,并取消其以后三个年度申请扶持奖励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区同类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且不重复享受。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对重点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报领导小组研究后,给予土地购置、办公场地、固定资产投资、落户补助等优惠措施。

    第三十条 申请当年度奖励,企业必须在次年度内申报兑现完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工业办)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http://www.haicang.gov.cn/xx/zfxxgkzl/zfxxgkml/hcqrmzfgwh/hjbhggwsaqscspypcpzl/201712/t20171214_416410.htm

     


  • 2021 - 10 - 09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6〕220号),为明确支持方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简称“IC领导小组”)批准,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简称“IC办”)。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地、经营场所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专业从事集成电路领域设计、制造、封测、装备和材料生产及研发,专业投融资、公共技术服务等经营活动的集成电路相关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成电路企业)。

    第四条 划定区域规划建设集成电路产业研发设计、制造和人才培养培训“多位一体”功能片区;在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市头片区)规划建设集成电路制造和配套集聚区;在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科技创新园、火炬湖里园、软件园二三期规划建设集成电路设计及关联产业园;在集美区或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规划建设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与大学科技园;在海沧信息消费产业区、厦门中心、中沧工业园规划建设面向集成电路设计、封测(载板)、装备与材料及特色工艺集成电路制造项目的产业园区;在机场北片区(湖里自贸区)规划建设有自贸区特色的涵盖集成电路保税交易、公共技术服务的产业园区;其它新增建设集成电路产业园区由IC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五条 成立规模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的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作为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等投向集成电路产业。基金设立方式及管理办法另行明确。

    第六条 投融资财政补助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信贷倾斜,设立集成电路专项贷款和面向集成电路产业设计金融产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集成电路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按年度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机构补助。由IC办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相关办法报IC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重点支持领域

    第七条 鼓励在厦新建(扩建)的集成电路生产线(项目)、化合物半导体器件制造、模块、外延片生产项目(企业)、微机电系统(MEMS)、功率半导体器件和特色工艺项目(企业)。

    第八条 推进打造系统整机(智能终端)、软件、芯片、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服务业的协同创新体系;支持集成电路制造、设计、软件和系统整机(终端)协同发展,带动集成电路封测、装备和材料产业发展;鼓励系统整机(终端)、集成电路企业的垂直整合(并购),支持IDM或虚拟IDM合作模式,以及经IC领导小组认定的集成电路重点项目。

    第九条 由招商单位或园区管理(运营)机构或IC办成员单位向IC办提请“一事一议”,由IC办召集相关单位研究对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重大集成电路及关联项目(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政策,集中财税、产业、金融、土地、市场、科技等资源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章 人才支持政策

    第十条 集成电路高端人才引进补助

    (一)补助对象

    厦府〔2016〕220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产业高端人才,是2016年6月27日起新引进的,符合《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高端人才评定标准》并经由IC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的集成电路领域各类各级人才,包括A类人才(领军人才)、B类人才(核心人才)、C类人才(骨干人才)。以政府雇员、政府特聘专家等形式引进的,可按条件和程序确定为集成电路产业高端人才,并享受相关待遇。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等省、市级政策评定人才时,经由IC领导小组认定的市集成电路产业高端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二)补助标准

    IC领导小组认定符合《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高端人才评定标准》A类、B类、C类集成电路高端人才分别享有一次性安家补助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第十一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高管和技术团队核心成员奖励

    (一)奖励对象

    在厦门市集成电路企业中担任高管和技术团队核心成员,年薪(税前)30万元(含)以上的。

    (二)奖励标准

    按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予以奖励,用于人才在厦购(租)房、购车、装修、家具家电购置、培训、未成年子女教育方面的消费支出。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产业相关紧缺专业毕业生安家(租房)补助

    (一)补助对象

    厦府〔2016〕220号文件实施之日起新接收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符合《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相关紧缺专业目录》、与我市集成电路产业相关企业签订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半年以上的毕业生。

    (二)补助标准

    各类毕业生来厦集成电路企业就业安家(租房)补助标准如下:

    毕业生安家补助标准租房补助标准

    本科生800元/月400元/月

    硕士生1200元/月600元/月

    博士生2000元/月1000元/月

    (三)申报要求

    1.我市集成电路企业在职在岗人员(不含实习人员)。

    2.未享受过厦门市公租房、保障房或人才购房补助。

    3.毕业生安家(租房)补助由企业(单位)统一申报,集成电路企业(单位)每年度新增享受补助的学生总数不高于当年企业员工总数的15%。

    4.每名毕业生享受补助期限2年。

    第五章 科研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微电子领域人才培养基地补助

    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单位)与国内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在厦门共建微电子领域人才培养基地,开展集成电路设计、制造、装备、封测等领域的实训或技能培训。经认定为市级产业技工培养基地的,给予每个基地不少于 50万元补助。经市里认定为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的,按照基地购置设备及装修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基地最高补助500万元。

    第十四条 配套补助

    (一)补助对象

    IC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申报并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资金支持的集成电路类项目。

    (二)补助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给予50%的配套支持,额度超过1000万元,按1000万元予以补助,国家、省、市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项目总投入。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高水平集成电路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一)奖励对象

    获批国家级、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

    (二)奖励标准

    获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补足1000万元的奖励;获批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在厦设立集成电路研发机构补助

    (一)补助对象

    IC领导小组认定、在厦设立研发总部(研发中心)或分中心,经市科技局备案、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

    (二)补助标准

    按照其来厦后,非市财政资金购入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七条 流片补助

    (一)用于研发的多项目晶圆(MPW)、工程片试流片补助

    1.补助对象

    厦门市注册的集成电路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一定数量的IC设计人才队伍,拥有开发自主知识产权芯片产品的能力;

    2)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能够提供使用合法IC设计软件工具进行芯片开发的证明;

    3)所研发的芯片产品应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市场竞争力强,具备产业化前景。

    2.补助标准

    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研发的芯片产品,主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补助新研发芯片产品的初次试流片:

    1)用于研发的集成电路企业MPW,按照不高于MPW直接费用70%进行资助,用于研发的集成电路企业工程片试流片按照不高于其加工费30%进行资助。

    2)用于研发的MPW,高校或科研单位按照不高于MPW直接费用80%的额度进行资助。

    3)每个企业(单位)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本地集成电路企业本地首次工程流片补助

    本地集成电路企业利用本地非本企业集成电路生产线流片,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IP授权或购置、掩膜版制作、流片等)的4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八条 IP购买、第三方IC设计平台使用补助

    (一)IP购买补助

    1.补助对象

    购买IP用于本企业开展高端芯片研发,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

    2.补助标准

    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IP购买直接费用40%的补助,单个企业(单位)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第三方平台使用补助

    1.补助对象

    使用经IC领导小组认定的第三方IC设计平台提供的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等服务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

    2.补助标准

    每年度按其所支付给第三方平台服务费(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申请并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参照《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知〔2017〕13号)予以奖励和资助。

    第六章 成长激励政策

    第二十条 采购本地生产芯片模组补助

    (一)补助对象

    采购本地企业芯片或模组用于生产系统(整机)、终端等产品的本地企业。

    (二)补助标准

    当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本地系统(整机)、终端企业采购本地集成电路企业芯片或模组的,对同一本地集成电路企业供应商的首批订单,按已支付实际采购金额(采购额)的40%给予本地系统(整机)、终端企业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50万元,向关联企业的采购不计入资助核算采购费用总额。

    第二十一条 产业园区租金补助、集成电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一)产业园区研发、生产、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1. 补助对象

    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中认定的产业园区内租用研发、生产或办公用房的本地集成电路企业(单位)。

    2. 补助标准

    自首租日起5年内,按照“先交后补”的形式,给予租金5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年度补助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购买产业园区房产的企业不得申报。存在转租、合租、共用及已享受其他类似场地经营租金补助等情况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集成电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补助对象

    对符合厦门用地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及装备和材料等项目,可在土地购置、办公场地等给予优先保障,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2.补助标准

    1)设备补助:按照企业年度实际设备(不包含配电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提请“一事一议”确定。

    2)电力稳压系统补助:我市集成电路企业为提高工厂配电质量自主投入电力稳压系统建设的IC晶圆制造、封装等项目,按照项目电力稳压系统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提请“一事一议”确定。

    3)无尘室装修补助:按照项目千级、百级及以上等级无尘室实际造价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提请“一事一议”确定。

    第二十二条 集成电路企业增产奖励

    (一)奖励对象

    1.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企业(不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二)奖励标准

    1.本地集成电路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外)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照50%、40%、30%、20%的比例,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奖励企业。

    2.本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照50%、40%、30%、20%的比例,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奖励企业。

    3.企业每次上升奖励级别奖励标准相应提升,奖励年限重新核计3年。

    第七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IC办牵头制定当年度《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按要求向相应受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指南包括申报企业条件、资金支持年度和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当年度申报项目、网上申报事项、材料要求、受理单位和咨询电话等内容。

    (二)初审。由IC办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审查申报材料、对象、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形成初审意见。

    (三)专家评审。由IC办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家评审。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抽取,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大纲、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开展评审,形成项目评审意见。

    (四)现场核查。由IC办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材料原件、人员、场地、设备设施、项目、财务和业务情况等,并形成现场核查意见。

    (五)联合审查。由IC办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项目联合审定会,邀请监察部门和受理单位参加。联合评审会对通过初审、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形成联合审查结果。对于重大项目,由IC办根据具体情况报IC领导小组批准。

    (六)资金拨付。IC办联合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监督检查。由相关监督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兑现集成电路扶持政策资金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政策实施中涉及的“一事一议”程序如下:

    (一)IC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招商单位或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向IC办提出“一事一议” 议题;

    (二)IC办负责将议题发送至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IC办负责收集整理各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并根据反馈情况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

    (四)IC办组织召开“一事一议”专题研究会并形成具体办理建议与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IC办负责解释,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6〕220号)配套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0日印发 

    原文链接:

    http://www.xm.gov.cn/zwgk/flfg/sfbwj/201804/t20180420_1872646.htm

     


  • 2021 - 10 - 09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厦门市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7日  

     

    厦门市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重点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实施意见》(厦委发〔2015〕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成立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整合调动各方面资源,做好产业发展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并行设立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家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政策研究和评估。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集成电路企业(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均在厦门,专门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装备和材料生产及研发等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单位)。

    第四条 划定区域规划建设集成电路产业研发设计、制造和人才培养培训“三位一体”功能片区:在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市头片区)规划建设集成电路制造和配套集聚区;在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或科技创新园规划建设集成电路设计及关联产业园;在集美区或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规划建设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与大学科技园。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五条 成立规模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的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

    (一)作为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等投向集成电路产业;

    (二)直接投资,重点支持成长性和市场前景好、带动作用大、示范效应强的产业化项目(企业)及关键技术、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重大项目;

    (三)对外并购,收购或部分收购境外具有一定规模、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引进其较成熟的研发成果到厦门产业化。

    第六条 根据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需要,各级财政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需的各项政策。

    第七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信贷倾斜,设立集成电路专项贷款和面向集成电路产业设计金融产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集成电路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按年度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机构补助。

    第三章 重点支持领域

    第八条 鼓励在厦门新建(扩建)集成电路生产线(项目)、化合物半导体器件制造、模块、外延片生产项目(企业)、微机电系统(MEMS)、功率半导体器件和特色工艺项目(企业)。

    第九条 推进打造系统整机(智能终端)、软件、芯片、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服务业的协同创新体系;支持集成电路制造、设计、软件和系统整机(终端)协同发展,带动集成电路封测、装备和材料产业发展;鼓励系统整机(终端)、集成电路企业的垂直整合(并购),支持IDM或虚拟IDM合作模式。

    第十条 对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重大集成电路及关联项目(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政策,集中财税、产业、金融、土地、市场、科技等资源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章 人才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加大各类集成电路高端人才引进力度。现有“海纳百川”、“双百计划”、“总部经济人才”等人才政策在评定人才时,优先向集成电路高端人才倾斜。

    (一)根据现有人才政策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制定集成电路高端人才的专用评定标准,集成电路高端人才名单由领导小组评定后,纳入我市现有人才政策体系,享受现有人才政策各项优惠措施;

    (二)在现有人才政策优惠措施基础上,根据引进人才梯次,对集成电路高端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高管和技术团队核心成员,享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的奖励扶持。具体奖励办法由领导小组参照《关于进一步鼓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鼓励集成电路产业相关紧缺专业毕业生到厦门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工作。

    (一)给予到厦就业毕业生安家补助,补助标准为本科生800元/月、硕士生1200/月、博士生2000/月;

    (二)为到厦就业毕业生优先安排公租房,未安排公租房的,给予住房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本科生400元/月,硕士生600元/月、博士生1000元/月;

    (三)上述补助年限不超过2年,集成电路企业(单位)享受补贴学生总数不高于当年企业员工总数的15%。具体补助办法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五章  科研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单位)与国内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在厦门共建微电子领域人才培养基地,开展集成电路设计、制造、装备、封测等领域的实训或技能培训,并参照厦门现有政策对培养基地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得到国家、福建省立项支持的集成电路类科技计划项目,按中央和省里的配套要求由我市给予合理配套。市(区)财政的各类专项资金向集成电路产业倾斜,优先支持重点领域、骨干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材料的研发。

    第十六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获批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获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补足10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七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在厦门设立研发总部(研发中心)或分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带产业化项目落户厦门的,经确认为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后,可按照其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在厦门设立研发总部(研发中心)或分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未带产业化项目的研发机构,经确定取得《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并满足申报条件的,可按照其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八条 在厦门注册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其用于研发的多项目晶圆(MPW),可享受最高不超过MPW直接费用70%(高校或科研院所MPW直接费用80%)、工程片试流片加工费30%的补助,每个企业(单位)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本地集成电路企业利用本地集成电路生产线流片,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IP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4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九条 在厦门注册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购买IP(IP提供商或者Foundry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给予IP购买直接费用4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第三方IC设计平台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给予其实际费用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申请并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按我市现行专利资助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

    第六章  成长激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当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本地系统(整机)、终端企业采购本地集成电路企业芯片或模组的,对同一本地集成电路企业供应商的首批订单,按采购额的40%给予本地系统(整机)、终端企业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本地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在产业园区租用研发、生产或办公用房的,按照“先交后补”的形式,前5年给予租金5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对符合厦门用地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及装备材料等项目,在土地购置、办公场地等给予优先保障,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第二十三条 本地集成电路企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其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1亿元的),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照50%、40%、30%、20%的比例奖励企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未列的特别项目、特殊人才及其他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8日印发

    原文链接:

    http://www.xm.gov.cn/zwgk/flfg/sfwj/201607/t20160706_1345763.htm


  • 2021 - 10 - 09

    各县(市、区)科技局,丰泽区、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泉州半导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泉州市数字经济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 [2018 ]68号),推动我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现面向我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2020年度第一批集成电路设计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泉州区域内注册成立,从事集成电路功能研发、设计、应用及相关服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一)取得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二)未取得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认定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签订劳动合同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

    2.主营业务拥有集成电路芯片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3.开展流片业务并且提供相关服务合同;

    4.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5.成立两年以内的初创型企业具有集成电路研发背景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二、支持方向

    (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发、检验测试、知识产权、展示交流等提供服务。

    需提供材料:软件及设备清单、客户名单、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及收费发票复印件、软件及设备环境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对平台购买IP、设计工具软件、测试与分析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以完税发票为依据;对平台提供的服务的以技术合同和完税发票为依据。

    (二)MPW、流片补助专项: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采用多项目晶圆(MPW)进行产品研发,为企业参加工程流片项目提供报务。

    需提供材料:芯片设计版图缩略图、产品外观照片、MPW/流片证明(MPW/流片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购买设计工具、IP等补助: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开展高端芯片研发;购买第三方IC设计平台提供的“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服务。

    需提供材料:EDA正版软件/IP购买证明、使用证明(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购买“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服务证明(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条件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申报项目应为已执行项目,且合同执行期及所提供的发票等付款凭证需发生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最终支持金额按照合同已执行金额确定。企业申报的补助金额(涉及相关的发票及付款凭证等)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也不能在本扶持资金任一子类中重复申报,项目所涉及设备亦不得重复。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填写《集成电路设计补助资金的申报表》(附件1);

    (二)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推荐单位)提交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以虚假材料申报,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将对社会进行公布,由相关部门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三)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及现场核实,会商所在地财政部门正式行文向市科技局推荐,并抄送市财政局。

    (四)各项补助、奖励资金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泉州市数字经济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 [2018 ]68号)规定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摊,涉及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的,由市级财政拨付给县(市、区)。县(市、区)已出台相关政策的,采取“不重复,就高补助”方式补助。

    五、申报流程

    按照企业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核、局长办公会研究、对外公示等步骤开展相关工作。

    申报单位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县(市、区)科技部门推荐报送截止日期2020年6月26日,过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谢惠阳,联系电话:22579329。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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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申报信息
  • 更新时间: 2021 - 10 - 09
    北京时间10月8日下午消息,据报道,台积电今日发布了2021年9月份和第三季度的营收数据。第三季度,作为全球最大的芯片代工厂商,台积电营收创下历史新高,表明该公司正受益于全球芯片的持续短缺。9月份,台积电营收为1527亿元新台币,同比增长20%。整个第三季度,台积电营收为4147亿元新台币(约合148亿美元),略高于分析师平均预期的4130亿元新台币。相比之下,台积电今年第一季度营收为3624亿元新台币(约合127亿美元),同比增长16.7%;第二季度营收为3721亿元新台币(约合133亿美元),同比增长19.8%。通常,台积电第三季度业绩会受到第四季度的“圣诞购物旺季”的提前推动,因为苹果等公司会提前下单,以迎接购物旺季的到来 。今年,苹果公司刚刚推出了iPhone 13系列新产品,市场需求十分强劲。但是,产能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台积电的履约能力。此外,台积电也不得不将一部分资源转向为汽车等行业生产相对低价的芯片产品,因为这些行业是受全球芯片短缺影响最严重的领域。对于台积电第三季度的表现,行业分析师查尔斯·舒姆(Charles Shum)称:“在苹果和AMD公司等客户强劲订单的支持下,尤其是7纳米和5纳米芯片订单,台积电第三季度营收达到了147亿美元的指导性预期。但我们认为,台积电的运营利润可能低于分析师平均预期的59.7亿美元。Android智能手机增速放缓,尤其是中低端机型,可能会影响台积电“高利润率的成熟节点”芯片的出货量。”今日,台电股价下跌0.9%。在此之前,台积电股价今年上涨8.5%。10月14日,台积电将发布详细的第三季度财报。来源:新浪科技
  • 更新时间: 2021 - 10 - 09
    为解决芯片严重短缺问题,美国政府要求全球多家相关企业提供供应链信息,引发广泛不满和担忧。据韩联社7日报道,韩国政府当天举行有关部门长官会议商讨应对方案。韩国外交部称,已从政府层面向美方表达了担忧,今后将对相关问题持续做出应对。据美媒报道,当地时间9月24日,美国政府与三星电子等多家芯片企业进行视频会议,要求来自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等地的部分芯片企业,在45天之内向美方提交包括库存、订单、生产战略、工厂增设计划等相关信息的问卷。彭博社称,美国商务部虽然声称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向一些公司寻求供应链信息,然而各公司在提交这些数据方面一直拖拖拉拉。一份新报告显示,拜登政府再次建议援引《国防生产法》来解决芯片严重短缺问题,迫使企业提高透明度,以突破生产瓶颈,并识别潜在的芯片囤积。美国的行动在全球引发广泛担忧。据路透社7日报道,台积电公司法律顾问表示,不会泄露任何敏感的公司信息。韩联社称,韩国副总理兼企划财政部长官洪南基7日主持召开有关部门长官会议,韩国多个部门负责人与会。企划财政部表示,韩国企业的立场至关重要,接下来将进一步加强与业界的沟通。政府计划在定于本月中旬举行的第一届对外经济安保战略会议上重点讨论该问题。来源:环球科技
  • 更新时间: 2021 - 10 - 09
    虽然大多数科技业内人士认为芯片短缺将在明年下半年得到缓解,但汽车分析师担心他们的行业要到2023年上半年才能看到复苏阶段。许多人都感受到了全球半导体的短缺,从那些工作受到直接影响的人到想知道什么时候能买到新显卡/游戏机/任何有芯片的数码产品的消费者。但受影响最严重的是汽车行业,咨询公司AlixPartners认为仅在2021年,该行业就将遭受2100亿美元的打击,这比5月份预测的数额高出一倍。根据IHS Markit的新预测,库存短缺和价格上涨可能会困扰汽车制造商,直到2023年上半年,届时它才会进入一个复苏阶段。问题的部分原因是,汽车制造商在大流行病开始时削减了生产,减少了芯片订单,几个月后销售开始回升时,芯片厂家已经被订单淹没而无法保证供应。一个好消息是,IHS预测芯片供应将在2022年下半年稳定下来。这个时间框架与苏姿丰、宏碁、Xbox主管菲尔·斯宾塞和分析公司IDC所认为的一致。可悲的是,这意味着我们还要忍受几个月这种前所未有的危机。许多想买新车的人因为芯片短缺带来的挑战而干脆放弃了,原因包括低库存和高成本--那些想买新显卡的人可以完全体会到这一点。IHS预测,今年汽车制造商的产能将下降6.2%,相当于减少500万辆汽车的生产。与芯片短缺有关的最新启示来自台积电,其董事长声称一些公司正在囤积芯片。来源:cnBeta.COM
  • 更新时间: 2021 - 09 - 08
    继宣布在北京、深圳启动扩产项目之后,中芯国际再次出手。9月3日午间,中芯国际公告,公司于9月2日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简称“临港新区管委会”)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拟联合第三方资金共同投资88.7亿美元建设一座产能为10万片/月的12英寸晶圆厂。业内人士认为,中芯国际继续扩大成熟工艺产能,可满足未来新能源领域的大量用“芯”诉求。同时,该项投资利好上游的设备与材料。一位券商电子首席分析师测算,上述晶圆厂的设备订单将在70亿美元左右,将从明年开始逐步落地。产线投产后,对材料耗材也有极强的拉动效应。中芯国际控股根据合作框架协议,中芯国际和临港新区管委会有意在上海临港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临港自贸区”)共同成立合资公司,该合资公司将规划建设产能为10万片/月的12英寸晶圆代工生产线项目,聚焦于提供28纳米及以上技术节点的集成电路晶圆代工与技术服务。根据公告,上述项目计划投资约88.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573亿元。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拟为55亿美元。其中,中芯国际拟出资占比不低于51%,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资主体拟出资占比不超过25%。中芯国际与临港新区管委会将共同推动第三方投资者完成剩余出资,后续根据第三方投资者出资情况对各自出资额度及股权比例进行调整。中芯国际将负责该合资公司的营运及管理。中芯国际表示,通过把握临港自贸区发展集成电路行业的战略机遇期,上述项目将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和客户需求,推动本公司业务发展。公司认为该项目有利于促进公司扩展生产规模和提升纳米技术服务,从而获得更高回报。千亿资金扩产中芯国际已经在北京、深圳两地启动扩产计划。2020年7月底,中芯国际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成立合资企业从事发展及运营聚焦于生产28纳米及以上集成电路项目。项目首期计划投资76亿美元,最终达成每月约10万片的12英寸晶圆产能。今年...
  • 更新时间: 2021 - 09 - 08
    英特尔CEO帕特·基辛格(Pat Gelsinger)周二在慕尼黑IAA车展上表示,在未来10年时间里,英特尔可能会在欧洲投资最多800亿欧元(约合947.7亿美元)以提高其在该地区的芯片产能,并将向汽车制造商开放该公司在爱尔兰的半导体工厂。基辛格还表示,英特尔将在年底以前宣布两座主要的欧洲新芯片制造厂的选址。外界猜测,该公司最有可能将在德国和法国新建这两座芯片工厂,另外也有可能会把新厂设在目前已有业务运营存在的波兰。根据基辛格的说法,英特尔的目标是“未来十年总投资800亿欧元,这将成为半导体行业的催化剂……乃至整个科技行业的催化剂”。英特尔是全球最大的PC和数据中心处理器芯片制造商,该公司曾在今年3月表示,计划开放其芯片工厂以供外部人士使用。随后,基辛格在4月接受采访时表示,英特尔希望在6至9个月内开始为汽车制造商生产芯片,以帮助缓解目前的供应短缺压力,这种压力已经导致全球汽车生产受到扰乱。目前还不清楚,基辛格最新的声明是否意味着英特尔将实现这一目标。“汽车正在变成有轮胎的电脑。你们需要我们,而我们也需要你们……我们的目标是在欧洲、为欧洲打造一个创新中心。”基辛格表示。这个“英特尔晶圆代工服务部门加速器”(Intel Foundry Services Accelerator)项目旨在为汽车制造商提供帮助,使其学会使用英特尔称之为“英特尔16”(Intel 16)的芯片制造技术来生产芯片,之后则将转向其“英特尔3”(Intel 3)和“英特尔18A”(Intel 18A)技术。与汽车行业目前使用的大多数工艺相比,这些制造工艺将会先进得多。英特尔称,包括宝马、大众、戴姆勒和博世集团在内的近100家汽车制造商和主要供应商都已表示将支持这项计划。不过,英特尔发言人拒绝证实是否已有任何公司承诺将会成为该计划的客户。此前曾有报道援引基辛格的言论称,英特尔希望欧盟承诺为该公司...
  • 更新时间: 2021 - 08 - 30
    财联社(上海 编辑 刘蕊)讯,澳大利亚政府正在考虑出台新法律,对苹果、谷歌和腾讯等科技巨头的数字支付服务加强监管。澳大利亚财政部长Josh Frydenberg表示,他将“仔细考虑”这一点以及政府委托报告中的其他建议,该报告旨在调查支付系统是否跟上了技术进步和消费者需求变化的步伐。澳大利亚央行——澳洲储备银行(RBA)报告称,从2016年至2019年间,通过数字钱包进行的支付,在面对面交易中所占比例已经从2%上升至8%。然而目前在澳大利亚,苹果支付、谷歌支付和微信支付等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服务还没有被认定为支付系统,因此处于监管体系之外。Frydenberg在《澳洲金融评论报》发表评论文章中称:“如果我们不采取任何措施改革当前的框架,最终将只有硅谷决定我们支付系统的未来,而支付系统是我们经济基础设施的关键部分。”本月早些时候,国际清算银行(BIS)呼吁全球金融监管机构针对大型科技公司(如谷歌、Facebook、亚马逊和阿里巴巴等)日益增长的影响力及他们所掌控的海量数据采取紧急应对措施。澳大利亚的这份委托调查报告建议,政府有权指定科技公司作为支付提供商,还建议政府和业界一起为更广泛的支付生态系统建立一个战略计划,并为支付系统开发一个单一的、集成的许可框架。据澳大利亚联邦银行(CBA)估计,截至今年3月,数字钱包交易量同比增长了一倍多,达到21亿澳元。该银行敦促监管机构解决“竞争问题”,并考虑使用数字钱包的安全影响。
  • 更新时间: 2021 - 06 - 22
    两周前,美国白宫发布了一份长达 250 页的关键产品供应链百日评估报告,指出美国供应链存在的一系列漏洞。该报告建议美国国会支持至少 500 亿美元的投资,来为美国本土半导体制造和研发提供专用资金,并建议美国政府成立一个新的供应链中断工作小组,帮助缓解瓶颈和供应限制问题。在报告的第四章节,美国商务部用约 60 页来分析全球半导体供应链局势,尤其考察设计、制造、后端 ATP、材料、制造设备这五大半导体供应链关键环节,并对全球半导体产业核心地区的补贴及激励措施加以汇总。我们对其中的关键信息进行编译及梳理,以供参考。01. 一个半导体产品可能跨越 70 次国际边界美国在全球半导体制造中所占份额已经从 1990 年的 37% 下降到现在的 12%,如果没有一个全面的美国战略来支持,该数字预计还会进一步下降。典型的半导体生产过程涉及多国,产品可能跨越 70 次国际边界,整个过程需要长达 100 天,其中 12 天是供应链步骤之间的中转。目前,美国的半导体设计生态系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高度依赖对中国的销售和有限的 IP、劳动力及制造资源。美国半导体行业协会(SIA)估计,2020 年美国半导体行业的年销售额为 2080 亿美元,占据了全球半导体市场的近一半,是美国第四大主要出口产品。美国半导体制造能力则相对欠缺,前沿逻辑芯片主要依靠中国台湾地区,成熟节点芯片需求主要依赖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和中国大陆。同样,其封测也严重依赖亚洲企业。SIA 估计,如果中国台湾地区芯片代工厂的逻辑芯片生产中断,可能导致依赖芯片供应的电子设备制造商损失近 5000 亿美元的收入。半导体生产需要数百种材料,许多用于半导体的气体和湿式化学品是在美国生产的,但对于美国来说,海外供应商主导了硅晶圆、光掩膜和光刻胶的市场。从设备来看,美国在大多数前端半导体制造设备的全球生产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但关键的光刻设备生产除主...
  • 更新时间: 2021 - 06 - 21
    英国首相约翰逊将于周一宣布建立科学技术战略办公室的计划,每年投入149亿英镑(210亿美元)用于研究和开发造福公众的解决方案,争取将英国建设成为一个“科学超级大国”。约翰逊希望该机构设法将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发现转化为帮助公众的产品和服务。根据英国首相办公室发布的演讲摘录,约翰逊将这样说:“有了正确的方向、步调和支持,我们可以为更多的科技突破注入生机,这些突破将改变英国和全世界人民的生活。”约翰逊将任命英国政府的首席科学顾问帕特里克·瓦伦斯(Patrick Vallance)领导这个新办公室,帮助政府部长和官员确定工作重点。这将有助于引导政府在研发方面的支出,按实际价值计算,目前英国的研发支出处于40年来的最高水平。
  • 更新时间: 2020 - 04 - 24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4月23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并答记者问。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2019年,国内(不含港澳台)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86.2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3.3件,提前完成国家“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达到2521.9万件,平均每4.9个市场主体拥有1件注册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8319件。以下为文字实录:申长雨:下面,我介绍一下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2019年,知识产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更加凸显。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和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场合,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重要指示;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并由中办、国办印发实施。十九届四中全会就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作出新的重要部署。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就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等作出部署。知识产权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一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快推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启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2021—2035年)》制定工作,完成纲要初稿。制定实施2019年度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深入实施“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专利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持续提升,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缩至17.3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5个月,超额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全年累计减免专利商标相关费用79.3亿元。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强企建设加快推进,新增试点示范城市18个、试点示范县88个、试点示范园区3...
  • 更新时间: 2021 - 12 - 08
    日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3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尽快实施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缩短结算期限,让企业当年有感。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迅速成为纳税人关注的热点。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您了解吗?网友关心的热点问题有这些↓↓↓一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二哪些费用允许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如下: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 更新时间: 2021 - 04 - 29
    晋阳湖·第二届集成电路和软件业峰会邀您参会啦!紧扣国家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重大战略部署聚焦“六新”突破谋划“十四五”时期山西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发展新布局全面塑造山西高质量转型发展新优势5月11日-12日召开“晋阳湖·第二届集成电路和软件业峰会”本届峰会主题为“把握新阶段、融入新格局、谋划新布局、塑造新优势”当前参会报名通道已经全面开启点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报名按表格内要求提交申请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将安排专人对接报名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报名请选择“集成电路专题论坛”让我们再次相遇在山西·太原晋阳湖·第二届集成电路和软件业峰会期待您的到来!
  • 更新时间: 2020 - 12 - 25
    12月23日,晋江集成电路产业招商项目集中签约暨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揭牌活动在福建省晋江市成功举办。晋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庄天怀、赛昇控股(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刘永东共同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揭牌并颁发证书。目前,福建分联盟已有十余家联盟会员单位。未来,福建分联盟将凭借自身平台优势,积极发展会员,集聚集成电路产业人才,汇聚国内外高端技术,协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及半导体合规相关问题,引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建立高质产业生态,为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 更新时间: 2020 - 12 - 24
    今日上午,晋江集成电路产业基地招商项目集中签约暨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揭牌活动在泉州(晋江)国际人才港举行。11个集成电路项目正式签约落地晋江,计划总投资18亿元。泉州半导体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洪武强,泉州市发改委副主任陈招平,泉州市工信局副局长许自霖,晋江市副市长庄天怀,泉州半导体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晋江市政府党组成员陈志雄等出席活动。活动现场,高精度物联网定位芯片模组研发及生产、智慧安防传感器芯片模组研发及生产、5G光电集成模块的封装与测试等11个项目现场签约,涵盖集成电路设计、封测、材料、终端应用、配套平台、教育培训等多个领域,将进一步完善晋江集成电路产业生态圈。现场还举行了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揭牌仪式。据悉,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秘书处在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泉州分中心基础上,积极联络泉州、厦门、福州等地集成电路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等机构,筹备组建了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旨在更好的服务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针对性的提供专业化支撑服务。△晋江市副市长庄天怀致辞“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呈现新特点、面临新挑战。晋江作为全国最具活力的县域之一,新一轮大建设、大发展的序幕已经拉开。”庄天怀在致辞中表示,晋江正把握历史机遇,主动融入国家战略布局,把集成电路产业作为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新一轮发展的重要引擎。晋江一直致力于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来吸引、服务好企业,千方百计提高行政效能、提供要素保障、优化政策环境,制定了落地扶持、科研鼓励、人才优待等27项优惠政策,努力营造尊商、富商、安商的发展环境。签约和揭牌仪式后,集邦咨询分析师王飞以《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商机与趋势》为主题作演讲,深入分析了新形势下未来半导体产业的发展。今年来,面对疫情的冲击和全球经济下滑的影响,招商工作面临一定的困难与挑战。福建省(晋江)集成电路产业园区主动创新招商...
  • 更新时间: 2020 - 04 - 21
    4月17日,由中集知联携手CIC赛昇和计世资讯(CCW Research)推出的《CIC赛昇智库-中集知联年度皮书系列》发布活动成功举办。活动邀请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小龙致辞,CIC赛昇平台公司副总经理刘永东担当主持,并由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秘书长杨晓丽发布《中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蓝皮书(2020版)》。何小龙在致辞中指出,集成电路是信息技术的核心,也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是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信息技术经济的战略重点,对提升综合国力、整体工业实力和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技术基础和较强国际竞争力。不过,随着我国集成电路产业从引进依赖,到自主创新转型,知识产权在其中的作用愈发凸显。一方面,我国逐渐拥有了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需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我们企业自己的专利防火墙。另一方面,在市场竞争中,更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提前排查,避免侵权。如何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通过知识产权支撑产业升级、服务科技创新、助推企业成长,是促进知识产权切实转化为竞争优势的重中之重。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秘书长杨晓丽发布《中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蓝皮书(2020版)》,从中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概况、中国集成电路领域专利态势、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态势以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四个维度进行解读。杨秘书长发布的蓝皮书显示,近年来,中国集成电路领域专利保护意识日渐增强,其中公开专利申请已达61.5万余件;同时,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申请量也在不断增长,可以看出近年来业界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关注度不断提升。最后,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副主任李木子女士,为大家详细介绍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和快速维权服务,方便企业更快速、方便的进行专利申请和维权。
  • 更新时间: 2021 - 04 - 06
    ASPENCORE在2021年中国IC领袖峰会上重磅发布“中国IC设计100家排行榜”,向中国半导体业界人士展示了100家最优秀的IC设计公司。将上榜的企业分为10个类别,从每个类别约30家公司中挑选Top 10,最终形成“中国IC设计100家排行榜”。
  • 更新时间: 2021 - 03 - 26
    最近,中国海关公布了2021年2月份的各类货物的进出口数据,我会分几次将半导体相关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发布。这次先发布硅材料相关的进口数据:由下表可见,中国大陆最近的硅晶圆及硅棒、多晶硅进口量继续持续高速增长...由于二月是春节且日期较短,所以总体进口量相较前几个月有所下降,但相对于去年同期仍然是处于增长态势下图是单类产品来源地分布趋势:
  • 更新时间: 2021 - 03 - 16
    来源;ittbank
  • 更新时间: 2021 - 02 - 03
  • 更新时间: 2021 - 01 - 18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发布了调查报告,认为中国专利与商标申请量大增是非市场原因导致的,主要因素包括补贴、政府指标、恶意抢注、防止恶意抢注的防御性申请。众所周知,中国专利与商标申请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甚至超过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主要国家的申请量总和。2019年中国的商标申请达到780万件,专利申请达到430万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PCT申请量也首次超过美国。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发布了调查报告,认为中国专利与商标申请量大增是非市场原因导致的,主要因素包括补贴、政府指标、恶意抢注、防止恶意抢注的防御性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补贴对中国专利的商业化有很大负面影响,中国专利的商业价值相对其他国家要低。 首先,中国专利在国外申请的比例太低。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希望专利申请在国内和国外都提交,以使得利益最大化。如果专利只在国内申请,不进入国外,实际上等于只在国内市场有排他权,在国外白白送人了。 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中国专利在进入国外的比例只有5%,也就是每100件申请中只有5件进入到国外,而美国专利进入到国外的比例达到80%,是中国的16倍。而其他国家的专利海外申请比例从42%至202%不等,同样远高于中国。这里要解释的是,国外申请的比例很多情况会超过100%,主要是考虑了不同国家的同族申请的情况,例如有的一件专利进入到多个海外国家,相当于一件国内申请衍生出多个海外申请,综合计算,海外申请的比例就会超过100%,高于中国的几十倍。 所以专利只在中国申请不进入到国外,除了部分产品的市场主要在中国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专利的商用价值不大,在国外申请获得的利益抵不上成本。否则,产品在国外大量销售,专利应该要在海外布局。 其次,中国专利的商业化率比较低。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数据,美国的知...
  • 更新时间: 2020 - 11 - 12
    海底捞,最近有点火,生意火,也上火。“河底捞”捞进了“海底捞”的餐饮市场蹭热度,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又以失败告终,不可谓不上火。鉴于“河底捞”的前车之鉴,10月28日,海底捞上演了一出”“捞”字派系列商标申请大戏,捞了一大片“洋里捞”、“池底捞”、“渠底捞”、“塘底捞”、“盆里捞”……等200多个和“海底捞”沾边的商标名称,成为众多吃瓜群众关注的热点。这通海底捞的“捞”派系列商标申请,不仅从“渠”到“瓢”将捞的地方细分申请商标,还把海底捞的七大姑八大姨、远亲近邻——“大海底捞”、“上海底捞”、“下海底捞”、前后左右东西南北“底捞”一网打尽。这一趟申请下来,花的都是钱。当然,这是本着不怕花钱,就怕再被“捞”走了的精神在抢先行动。从专业的角度看,海底捞公司将与已有商标“海底捞”相近或疑似的组合文字申请商标,从而保护已有商标“海底捞”,这种商标申请操作本也属于通用的防御型商标申请。在此之前“娃哈哈”也干过同样的事儿。当年为了更好保护“娃哈哈”商标,娃哈哈也有“哈哈娃”、“哈娃娃”等商标申请的案例。可这样怒火中烧的“防御大法”能有多好效果?以餐饮业的另一个品牌“老干妈”来说。老干妈的商标申请也曾遭遇商标之争,然而,老干妈不以“妈”为派,而以产品实力说话。任尔东西南北风的“老川妈”、“老旦妈”“辣干妈”……外围商标申请轰炸。“老干妈”上火了吗?没有。智慧的女神,实干的行动,让“老干妈”稳坐国民心中女神王座。与其在商标上疯狂,不如在市场上行动。老干妈用产品证明了客户雪亮的眼光。海底捞,怎么说也是以“偷不走、学不会”的服务,而捞遍火锅界的市场,而有了这火遍饮食界的“捞”字号的“底”,任他什么“河底”“洋底”、“湖底”、“锅底”叫得火,也不如海底捞的火。实干出成绩,与其莫名上火的捞,不如撸起袖子加油干,真理在市场实干中。
  • 更新时间: 2020 - 07 - 03
    一总体情况  5月份,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8%,增速同比增加0.2个百分点。1-5月,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7%,增速比去年同期回落5.7个百分点。  5月份,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出口交货值同比增长12.7%,比去年同期加快12.5个百分点。1-5月,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出口交货值同比增长1.5%,较去年同期下降2.4个百分点。图1  2020年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和出口交货值分月增速(%)  1-5月,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3%,利润总额同比增长34.7%(去年同期为下降13%)。营业收入利润率为4.25%,营业成本同比增长0.9%,5月末,全行业应收账款同比增长12.3%。图2  2020年1-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营业收入、利润增速变动情况(%)  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0.9%,降幅比上月收窄0.1个百分点。1-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1.6%。图3   2020年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PPI分月增速(%)  1-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6.9%,同比加快0.7个百分点。图4   2020年1-5月电子信息制造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变动情况(%)二主要分行业情况  (一)通信设备制造业  5月,通信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5.6%,出口交货值同比增长3.8%。主要产品中,手机产量同比下降9%,其中智能手机产量同比增长8.4%。图5   2020年5月通信设备行业增加值和出口交货值分月增速(%)  1-5月,通信设备制造业营业收入同比下降0.5%,利润同比增长70.3%。  (二)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  5月,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9%,出口交货...
  • 更新时间: 2017 - 07 - 26
    麻省理工学院主办的《麻省理工科技评论》(MIT Technology Review)评出2017年“全球最聪明的50家公司”(50 Smartest Companies 2017),这项排名是根据企业的创新和执行能力进行的,英伟达排名第一。50家最聪明公司中,美国有31家,占据绝对优势,中国内地有包括BAT在内的7家公司入榜,科大讯飞和腾讯进入了前十名。入选的50家公司,既有亚马逊和苹果这样规模越来越大的公司,也有像IBM和通用电气这种保守派的大公司,还有SpaceX这类雄心勃勃的初创公司。这些公司都将创新技术与商业模式进行了有效的结合。排名 公司 总部所在地 行业1.英伟达(Nvidia) 美国 智能设备2.SpaceX 美国 运输3.亚马逊(Amazon) 美国 互联网4.23andMe 美国 生物医药5.Alphabet 美国 互联网6.科大讯飞(iFlytek) 中国 智能设备7.Kite Pharma 美国 生物医药8.腾讯(Tencent) 中国 互联网9.再生元(Regeneron) 美国 生物医药10.Spark Therapeutics 美国 生物医药11.旷视(Face ++) 中国 智能设备12.First Solar 美国 清洁能源13.英特尔(Intel) 美国 智能设备14.Quanergy Systems 美国 智能设备15.维斯塔斯(Vestas Wind Systems) 丹麦 清洁能源16.苹果(Apple) 美国 智能设备17.默克(默沙东,Merck) 美国 生物医药18.Carbon 美国 先进制造业19.Desktop Metal 美国 先进制造业20.Ionis Pharmaceuticals 美国 生物医药21.Gamalon 美国 智能设备22.Illumina 美国 生物医药23.脸谱(Facebook) 美国 互联网24...
  • 更新时间: 2024 - 09 - 27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有关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工信局、发改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设区市(含平潭、不含厦门,下同)工信部门组织本区域符合条件(附件1)的企业于2024年9月25日至10月10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初审汇总后,于2024年10月16日前将企业申报文件和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2份,材料明细表见附件2)报省工信厅。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见附件2)中的相关材料。   二、企业可于2024年11月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   三、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相关设区市工信部门应组织企业填写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报送省工信厅电子信息处。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   四、企业...
  • 更新时间: 2020 - 08 - 21
    63735067782392448648471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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