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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 - 08 - 31

    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集成电路产业)的通知

    (合发改高技〔2018〕941号)


    各县(市)区发改委(局)、财政局,开发区经贸局、财政局:

    现将《合肥市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集成电路产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集成电路产业)

    为加快推进合肥市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合办〔2018〕27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本政策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适用于在合肥市范围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并实际运营,从事集成电路产业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以及部分与集成电路产业领域相关联的独立法人企业与机构。除具有有效期内失信行为信息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该政策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主体均能享受本政策支持。其他未尽事宜由各相关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申报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应在合肥市重点项目智能管理平台同步填报。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设立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

    相应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已经设立,具体可参照相关办法执行。

    (二)支持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集成电路产业;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积极争取依法设立的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

    申报类别1:

    1.申报条件:

    (1)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投资基金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基金管理公司在合肥市范围内登记注册;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资金累计规模不低于1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管理资金的规模情况,常驻合肥市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5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③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2)上一自然年度,投资基金对集成电路企业(项目)进行投资。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财政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投资基金基本情况,并附以下材料。

    ①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②基金管理公司具备申报条件①-③相关证明材料;

    ③基金的出资结构及资金实缴证明材料。

    (3)上一自然年度投资本市集成电路企业(单位、项目)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单位、项目)的总体进展情况,投资金额及主要用途,获得投资项目的培育计划,基金退出计划等〕。

    (4)投资合同及到账金额证明(包括含有投资款流水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财务凭证等)。

    (5)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对经认定的投资基金,按其年度对集成电路企业(单位、项目)合计到账投资金额〔不含安徽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市本级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国有平台出资、引导基金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下同〕的1%给予基金管理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类别2:

    1.申报条件:

    (1)上一自然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获得投资基金投资。

    (2)投资基金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财政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获得投资的企业基本情况。

    ①企业近3年生产经营情况,拥有核心技术和研发团队情况,市场需求分析及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外细分行业领域的目前市场占有率;

    ②获得投资基金支持的额度、用途(建设内容)及使用计划;

    ③未来2-5年的发展目标(技术、产品和市场占有率、企业规模等)和推进措施。

    (3)投资基金与获得投资的企业双方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4)获得投资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以来股权变更情况的材料。

    (5)投资基金依法备案的证明文件,及其出资结构、资金实缴证明材料。

    (6)投资基金与获得投资的企业无关联的承诺。

    (7)投资合同及到账金额证明(包括含有投资款流水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财务凭证等)。

    (8)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经认定,对首次获得投资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其获得投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支持

    1.申报条件:

    (1)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5〕41号)相关认定标准,且在本市金融办依法备案设立。

    (2)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上一自然年度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业务为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和缴存客户保证金。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财政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及担保企业(单位、项目)情况说明材料。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4)在本市金融办依法备案设立的文件。

    (5)融资担保合同、与该笔融资担保资金相对应的银行对账单、担保费发票或财务凭证等。

    (6)融资担保机构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经认定,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年度(不满一年的按担保合同期限)提供的融资担保总额的1%给予补贴。

    (四)鼓励集成电路中小企业贷款扩大研发、生产

    1.申报条件:

    (1)集成电路中小企业应为:从业人员20~1000人或营业收入300~40000万元的制造类企业;从业人员10~300人或营业收入50~10000万元的设计、服务类企业。(参考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

    (2)集成电路中小企业上一自然年度为扩大研发、生产而新增的贷款;贷款资金已使用且已形成实物工作量。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财政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企业基本情况及当年贷款资金为扩大研发、生产的情况说明(附相关图片)。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下同):

    ①企业经营情况和发展目标〔企业简介,经营情况说明及相关财务报表(包括近三年企业销售收入、利润等),经税务部门核实盖章的纳税情况汇总表,相关税务票据,未来2-5年发展计划、目标和支撑措施等〕。

    ②企业技术研发情况(包括研发平台建设、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及先进性、技术团队、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外细分行业领域的目前市场占有率等;并附技术先进性证明文件)。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4)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按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汇总)、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分别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的顺序装订)。

    (5)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贷款资金贷还明细,贷款资金用于扩大研发、生产的使用明细及对应产生的实物工作量等)。

    (6)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经认定,按新增贷款当年1月1日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一年度(不满一年的按实际贷款合同期限)贷款贴息,每笔新增贷款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新落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项目建设和龙头企业在肥设立独立法人企业、企业总部或研发中心

    申报类别1:

    1.申报条件:

    (1)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类项目;或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类项目;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项目。

    (2)已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须自申报年度起3年内完成总投资。

    (3)项目单位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资金、技术等相关能力。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财政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包括以下内容(下同):

    ①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②申报项目技术工艺情况(包括技术工艺创新点、主要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比较、知识产权情况等;附项目技术先进性证明材料);

    ③申报项目产品市场调查和需求测算,新增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需明确投资构成和测算依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附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④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4)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开工证明文件,以及项目必备的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5)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1月1日或上一年度申报截止日至申报截止日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厂房、土地、各种设备等资金使用明细、对应产生的实物工作量等),并提供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时间均需在申报时限内,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图片等。

    (6)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1)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类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装备、材料类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单个项目原则上自申报年度起3年内(政策执行期内,下同)申报补助次数不超过两次。

    申报类别2:

    1.申报条件:

    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类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项目;或国内外集成电路龙头企业在合肥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企业总部或研发中心。

    其中,龙头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

    ①境外龙头企业为在Gartner、IC Insights(分Fabless、Semicon两项排名)等同类机构发布的上一年度排名前50名企业,或在中国台湾IEK(分设计、制造、封测三项排名)发布的上一年度排名前10名的企业。②境内龙头企业为在上一年度中国半导体协会发布的排名中,分别在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半导体功率器件、半导体MEMS、半导体材料、半导体设备等七个细分领域排名前10名的企业。

    2.支持方式:

    依据《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导政策导则》,按照现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

    (六)强化产业链配套招商,完善上下游产业链

    申报类别1:

    1.申报条件:

    (1)龙头企业参与实质性引进配套企业。

    (2)配套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个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引进的配套企业项目已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3)龙头企业指:①享受省、市级“一事一议”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②在合肥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分别在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材料和设备等全产业链各环节,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位列本市前3名的企业。③其他经相关部门认定属集成电路行业龙头企业。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财政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龙头企业基本情况,及引进配套企业情况说明(每个引进配套企业投资规模、技术水平、产品先进性,配套企业与龙头企业产品的关联度及未来采购计划,或对完善产业链的作用,配套企业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图片等)。

    (3)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双方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4)由县(市)区、开发区提供的龙头企业参与实质性引进配套企业的相关证明。

    (5)配套企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及项目开工证明文件。

    (6)银行出具的配套企业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包括存款证明、资金流水明细等)。

    (7)龙头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经认定,按照上一年度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到位资金的5‰给予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类别2:

    1.申报条件:

    (1)龙头企业参与实质性引进系列配套企业。

    (2)系列配套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3年内累计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

    (3)龙头企业符合“申报类别1:申报条件(3)”的要求。

    2.支持方式:

    系列配套企业可以整体享受“一事一议”。依据《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导政策导则》,按照现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

    (七)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做大做强

    1.申报条件: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一自然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及材料类企业上一自然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

    (2)企业已纳入规上工业或服务业企业统计范围。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财政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企业基本情况。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4)企业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请书上营业收入为准)。

    (5)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1)对经认定的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对经认定的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及材料类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3)企业同一年度连续突破一次以上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励。

    (八)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

    1.申报条件:

    (1)本市企业(包含其异地控股子公司)和并购的目标企业(非本市注册企业)须属于集成电路领域,且为非关联并购交易;并购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

    (2)至申报截止日前3年内完成资产交割,获得目标企业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财政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购项目推进情况及下一步发展情况说明材料。

    (3)申报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4)并购双方企业股东信息的证明材料,申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并购双方企业无关联关系的承诺。

    (5)企业并购的相关证明文件〔批复文件、并购合同、最终控制方证明、保密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聘请的律师方出具的并购证明材料;并购的目标企业注册证明(股东变更证明);资金支付证明或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6)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1)经认定,按照并购资金的5%给予并购企业补贴。

    (2)单个并购项目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九)支持集成电路产业链企业扩大产品销售

    1.申报条件:

    (1)企业(不限于集成电路产业链企业)首次采购企业自主开发的集成电路芯片;或企业首次采购能够形成产业链协同发展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且采购的产品已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等环节。

    (2)被采购企业的产品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财政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企业基本情况,以及企业所购产品用于研发和生产的情况说明材料。

    (3)采购企业与被采购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4)交易双方企业股东信息的证明材料,申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交易双方企业无关联关系的承诺。

    (5)上一自然年度内采购产品明细表,以及采购合同、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时间均需在申报时限内),以及企业所购产品用于研发或生产的证明材料。

    (6)被采购企业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

    (7)首次采购的证明(采购方和被采购方的共同出具的承诺函)。

    (8)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1)经认定,对首次采购自主开发的集成电路芯片的企业,按照年采购金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经认定,对首次采购能够形成产业链协同发展或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按照年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鼓励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年度申报指南,积极申报我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

    具体细则以市科技局通知为准。

    (十一)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

    具体细则以市科技局通知为准。

    (十二)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项目(多项目晶圆项目,含单企业MPW)

    1.申报条件:

    企业上一自然年度参加MPW项目,或进行工程流片。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财政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企业基本情况。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4)首轮流片、再次流片或工程流片产品的情况说明(产品主要功能及通途、技术指标及先进性、与公司其他相关产品的差异说明等);其中,企业工程流片须提供掩膜板制作费用或首轮流片费用的证明材料。

    (5)与晶圆制造厂(或代理公司、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签订的首轮流片、再次流片或工程流片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由境外晶圆制造厂(或代理公司)进行流片的,须提供中英文合同、形式发票和转账凭证、芯片入库单等。

    (6)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1)经认定,同一设计型号首轮流片、再次流片分别按50%、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经认定,工程流片按照型号产品掩膜板制作费用或首轮流片费用的3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三)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开展多种不同形式的研发

    申报类别1:

    1.申报条件:

    (1)企业上一自然年度直接购买IP(知识产权)并用于研发。

    (2)卖方应为上一自然年度全球市场占有率1%以上的专业IP提供商或者晶圆代工厂。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财政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企业基本情况,及购置IP的相关情况报告。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4)购置IP明细表,相关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境外购买IP的须提供中英文合同文本、形式发票、转账凭证等。

    (5)企业提供被采购方为全球市场占有率1%以上的证明材料。

    (6)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经认定,给予购买IP直接费用6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最多不超过3年。

    申报类别2:

    1.申报条件:

    企业上一自然年度通过第三方IC设计或检测平台实行IP复用(知识产权共享)、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进行测试分析。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财政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企业基本情况,及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进行测试分析的相关情况说明。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4)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包括:开展通过第三方IC设计或检测平台实行IP复用(知识产权共享)、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进行测试分析相关工作,及各项费用明细表、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

    (5)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经认定,给予实际发生费用40%-60%补贴,单个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支持集成电路企业申报发明专利

    具体细则以市科技局通知为准。

    (十五)支持集成电路企业、产业技术联盟、专业机构等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产业促进服务平台

    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十六)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建立人才实训基地和引进集聚产业紧缺人才

    申报类别1:

    1.申报条件:

    (1)经区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或与国内本科高校院所已签订合作开展实训协议的企业。

    (2)上一自然年度,企业开展集成电路领域免费实践培训活动。

    (3)企业具备开展相应实践培训活动的设施、场所等条件。

    (4)实践学生为集成电路相关专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在校或毕业一年以内的学生。

    (5)学生在实训基地连续实践超过3个月。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财政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实训基地情况以及开展培训情况的说明材料。

    (3)区级以上人社部门出具的免费实训证明材料(包括培训人员、时间等),或经实践学生所在高校院所盖章确认的高校学生赴实训基地免费实训证明材料(包括实训时间、实训名单、培训学生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

    (4)实训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培训计划、课程记录、照片等)。

    (5)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经认定,按照500元/人(免费培训人员)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类别2:

    引进产业紧缺人才资助指标优先向集成电路企业倾斜。具体政策按《合肥市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资助暂行办法》执行。

    (十七)支持引进集成电路高层次人才

    关于合肥市集成电路产业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按照认定标准由相关部门对照现有政策执行。

    (十八)说明

    1、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政策。本政策与省级及市级其他财政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享受市级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2、上述涉及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申报、审核程序

    按照“部门受理、联合审核、媒体公示、上报审批、资金拨付”的程序执行。

    (一)下发通知

    根据市政府要求,每年由市发展改革委下发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

    由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按照要求对申报企业(单位)所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项目会同财政部门正式上报申请文件。

    (三)第三方机构评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最终出具评审意见。

    第三方机构评审内容为:

    (1)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2)项目工艺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

    (3)项目单位经营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能力;

    (4)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5)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6)相关票据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7)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8)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开展联合会商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商小组(以下简称会商小组),对政策申报第三方评审意见进行会商并形成意见(具体实施可参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

    (五)拟定资金安排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结合联合会商意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六)方案公示

    资金安排方案通过网站、报纸等平台向社会公示。

    (七)资金下达

    经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和市发展改革委的项目计划文件,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

    四、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

    (二)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依据分工承担初审和对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责任,负责对上报项目进行把关。

    (三)咨询、设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编制的资金申报报告、审计、评估等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独立性负责。

    (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开展项目资金的稽察核查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加强资金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加强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职能做好相关工作,与市审计局建立相关动态信息反馈与共享机制。

    (五)企业、机构、团队(个人)应做到诚信申请。对违反国家、省及本市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取消其3年内任何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对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 2018 - 08 - 29

    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合高管〔2018〕150号)


    管委会各部门,各合作园区,各直属企业:

    《合肥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已经2018年管委会第6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9日

     

    附件:

    合肥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合肥高新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助力合肥打造“中国IC之都”,在《合肥市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文件基础上,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的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在合肥高新区内依法注册,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制造、专用材料及设计服务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且经营场所、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合肥高新区。

    第三条 设立“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二章  落户支持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具有一定规模企业来合肥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或研发机构,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1)对企业租用合肥高新区内研发和生产用房的,根据实际需求,1000平方米以内,按照“先交后补”的形式,前3年租金补贴100%,后2年租金补贴50%,补贴价格参照高新集团及其子公司开发用房的同期标准执行。(2)企业购置高新集团及其子公司的研发和生产用房,按其实际购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1)对新引进生产性的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补贴,自企业落户年度起连续补贴3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2)对企业利用现有土地扩建或技术改造(合肥高新区范围内)的项目,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章  研发支持

    第七条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光罩、流片(含掩模版等)费用的30%及从第三方购买IP(含Foundry 的IP模块)费用的30%予以补贴,以上费用补贴总额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对新引进生产性的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1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集成电路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级研发计划或重大专项的,经认定,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50%的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区内集成电路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每件按以下标准予以补贴: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补贴5万元(限欧美日,同一专利最多补贴2个国家或地区);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补贴3万元。以上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内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的补贴0.8万元;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超过6件以上的,按每件0.1万元补贴,以上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人才支持

    第十二条 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专家在合肥高新区创办企业,给予创办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专家、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 入选专家、安徽省“百人计划”入选专家在合肥高新区创办企业,给予创办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此条政策要求创业人才是企业的主要股东且占公司股份不低于20%。奖励资金在创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后予以兑现。

    第十三条 在合肥市未购房的高层次人才或年薪3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名额),可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三项优惠政策中的一项。在合肥市购买住房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选择租房补贴的,每月最高补贴2500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可优先租住合肥高新区人才公寓, 3年内给予全额租房补贴。

    第十四条 新入区重点集成电路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年薪3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名额),结合实际贡献情况,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年的人才补贴。

    第十五条 对集成电路企业新招聘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分别按照高层次人才3万元/人,博士、正高职称2万元/人,35岁以下硕士或高级职称、毕业三年内“双一流”本科、技师职业资格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人才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培养集成电路人才,企业组织员工在经合肥高新区认可的集成电路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引进紧缺性人才,鼓励企业在人才招聘过程中使用合创券,补贴标准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申请程序和使用办法参照《合肥高新区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对上市公司通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方式引进和激励高层次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经合肥高新区备案按照双向约束原则(企业收入、研发投入和税收,任两项同比增长15%以上),给予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激励对象登记日股票价值10%比例的人才补贴(限名额,不超过10人),专项用于引进和激励人才,分年支付。

    第五章  高成长激励

    第十九条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与整机企业联动发展。对合肥市内整机企业首次采购合肥高新区内集成电路企业芯片或模组进行研发生产的,按照实际交易金额的20%给予芯片或模组销售企业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金融支持

    第二十一条 合肥高新区投资基金优先投资集成电路企业,积极协调各类金融机构为企业申请青年创业引导资金、助保贷、银政担等金融产品。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集成电路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对向银行贷款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补贴,单一企业每年最高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贷款融资的,按企业缴纳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全面实施合肥高新区集成电路企业上市战略,企业上市支持参照合肥高新区有关上市扶持政策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为进一步强化集成电路产业招商,拓宽招商渠道,支持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招商活动,对引资成功的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国内外知名集成电路设计龙头企业,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及制造企业,以及集成电路装备和材料企业在合肥高新区落户的,按照“一事一议”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支持。本政策与合肥高新区其他产业发展政策有交叉的,企业可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中具体政策执行参照对应实施细则进行兑现,涉及和引用的相关政策,如有变化,按最新修订颁布的为准。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本政策由合肥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会同合肥高新区财政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2018 - 08 - 22

    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12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有关精神和我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培育增长新动能,进一步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平台支持

    建设重庆市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按成本价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知识产权(IP)库、检测及知识产权交易等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平台运营费用的差额部分由市级资金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

    二、研发支持

    对国家级集成电路创新中心自获得认定的当年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研发支持;对市级集成电路创新中心自获得认定的当年起,年度运营考核合格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研发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市级科技发展资金每年优先支持集成电路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产业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重大专项项目。(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

    三、投资支持

    设立重庆市半导体产业发展基金,总规模为500亿元,一期规模为200亿元。基金基石资金由市、区两级共同筹措。(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渝富集团、西永微电园公司,有关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对实际到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类项目,按照12%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实际到位投资5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装备、材料类项目,按照项目实际贷款利息5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贴息支持。对实际到位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集成电路设计类项目以及5亿元以下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装备、材料类项目,由所在区县(开发区)制定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四、企业培育

    对实际到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其每款产品完成首次全掩膜(Full Mask)工程流片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流片费包括:IP授权费、掩膜版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按照MPW流片费5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对单个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封装和测试代工的企业(不含整合元件制造商企业),按照封测费用5%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开放产能为企业代工流片的,按照每片(折合8寸片)1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采购集成电路企业自主研发设计和生产的芯片、装备及原材料等产品的企业,按照采购金额5%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对单个企业累计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他企业由所在区县(开发区)制定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五、人才支持

    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我市人才支持政策。区县(开发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针对性的人才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有关高校)

    六、服务保障

    优先保障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用地,对涉及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的,优先保障集成电路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求。切实保障集成电路企业对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以及用工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直供电交易。(责任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西永微电园公司,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人力社保局)

    本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类同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于2022年底根据施行效果再行调整完善。


  • 2018 - 08 - 08

    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8〕9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发展专项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1日  

     

    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发展专项政策

    为加快国家“芯火”双创基地(平台)建设,充分发挥集成电路产业对信息经济的引领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4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鼓励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重点扶持集成电路企业技术创新、应用创新、产业链整合等项目,重点培育若干个国内外知名的集成电路龙头企业,扶持一批“专、精、特、新”的中小型集成电路企业。

    二、每年统筹安排各级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三、对集成电路产业研发投入超过300万元(含)以上项目,给予其实际研发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

    四、对购买IP(指IP提供商或者Foundry 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其购买IP直接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复用、共享本市第三方IC设计平台的IP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分析系统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其实际投入的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五、对进行重点支持领域工程产品流片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其该款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50%或首轮流片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六、对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含)以上集成电路企业的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02号)精神,给予其实际投入(含设备和软件投入)的15%、单个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500万元的补助。

    七、本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研发并首次在本地应用的自主芯片或模组,规模化应用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对应用方以重大专项方式,给予其实际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八、对新建的专业技术或综合技术服务平台,给予其项目设备自筹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公共服务平台(机构),给予其服务中小企业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九、鼓励集成电路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并购重组。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综合扶持政策。

    十、设立国资性质的杭州市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公司,委托专业机构运作,以股权投资方式进入集成电路产业资本领域。鼓励社会各类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信保基金支持我市集成电路产业项目。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重大专项和基金的申报。

    十一、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信贷优惠,设立集成电路专项贷款和面向集成电路产业设计的金融产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集成电路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给予担保机构一定的风险补偿。

    十二、优化办税流程,加快退税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精神,及时兑现税收优惠和减免税政策。

    十三、在人才及团队引进、土地资源和各类能源供应、企业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等方面,给予集成电路企业重点保障,提供便捷服务,形成政策合力,助推产业发展。

    十四、本政策所涉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及有关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

    本政策自2018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以及配套支撑的法人单位(包括外资企业),均可享受本政策。前发文件与本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 2018 - 08 - 03

    关于征求《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国家关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谋划好坪山区集成电路上下游产业布局以及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抢占新一轮集成电路发展的制高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发展实际,坪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牵头起草了《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上述政策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公示时间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18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17日止。


      二、意见反馈


      公示期内,各单位或个人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与我局联系。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蒙先生


      联系电话:0755-28398977


      邮箱:chenhuiling@szpsq.gov.cn


      联系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333号


      特此公告。


    坪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2018年8月3日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 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坪山区集成电路上下游产业布局,谋划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切实抢占新一轮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的制高点,现根据《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9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7〕10号)等有关规定,在《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2017-2020年)》基础上,特针对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制定如下措施。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措施适用于注册地在坪山区,且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的企业或为其服务的企业、机构或组织(以下合称“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详见集成电路企业目录。

     

    第二章    产业资金支持

    第三条【资金支持】

    利用现有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5亿元资金专项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第四条【产业基金】

    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和吸引机构投资者、产业资本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深圳市产业引导基金、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合作设立规模30亿元的集成电路基金,对集成电路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提供投融资支持。

    第五条【信贷融资】

    支持企业通过抵押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第三方担保、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多种方式,取得银行的信贷融资。对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一年期以上的贷款,按项目贷款合同签订之日人民银行的同期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支持。对单家企业年度贴息支持最高200万元。同一笔融资项目的贴息支持不超过3年。

    对集成电路企业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的一年期以上的贷款融资,按企业支付给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费额(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给予50%的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200万元,同一笔担保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第三章  有效保障产业空间

    第六条【用地保障】

    加快5平方公里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园区规划建设,优先保障集成电路企业用地。

    第七条【用房支持】

    对符合《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资助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租金资助标准中产业类别的权重系数由30%提高至50%(即A为50%),年产值或营业收入、增速、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增速等其他权重系数保持不变。按上述标准调整后,集成电路企业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资助额度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50%-90%,连续资助三年,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6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坪山区纳税总额。

    第八条【集成电路特色产业园】

    对于获得市级特色工业园资助资金资助的集成电路企业,按市级资助额度1:1给予配套资助。

     

    第四章 大力引进和培育集成电路优质企业

    第九条【吸引优质企业落户奖励】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集成电路企业或机构,按如下标准给予资助: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集成电路企业设计、设备和材料类企业,实缴资本超过2000万元的,按照企业实缴资本的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资助最高500万元。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集成电路企业制造、封测类企业,第一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完成工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的,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完成工业投资额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资助最高1000万元。

    第十条【引荐优质企业落户】

    鼓励机构投资者、行业协会、企业与政府合作招商,对已与产业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成功推荐引入优质集成电路企业落户坪山的,其中属于设计、设备和材料类企业且实缴资本超过2000万元的,按照企业实缴资本的1%,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其中属于制造、封测类企业且其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成会计年度工业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照企业当年完成工业投资额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五章 建立集成电路多层次人才队伍

    第十一条【引进人才】

    对于集成电路企业引进的人才,按行业高端、行业精英、中层骨干、专业技能等层次,分别给予总额为50万、30万、20万、10万元的资助,上述资助分3年发放(第一年发放2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50%)。资助由用人单位提出相应层次的人才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A类(行业高端人才)人才认定标准

    1.取得集成电路相关专业(下同)全日制博士学位,并在集成电路岗位(下同)工作年满5年以上;或取得全日制硕士学位,工作年满8年以上;若非集成电路相关专业,需在集成电路岗位工作年满15年以上;

    2.在企业研发、技术或管理等岗位担任高层(总监以上)管理人员3年以上;

    3.与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相关企业签订3年以上(含)的劳动合同。

    (二)B类(行业精英人才)人才认定标准

    1.取得全日制博士学位;或取得全日制硕士学位,工作满5年以上;若非集成电路相关专业,需在集成电路岗位工作满10年以上;

    2.与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相关企业签订3年以上(含)的劳动合同。

    (三)C类(中层骨干人才)人才认定标准:

    1.取得全日制硕士学位;取得全日制学士学位,工作年满5以上的;

    2.与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相关企业签订3年以上(含)的劳动合同。

    (四)D类人才(专业技能人才)认定标准:

    1.取得全日制学士学位;

    2.与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相关企业签订3年以上(含)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留住人才】

    对企业年薪(税前,下同)15万元以上的研发人员、工程技术骨干人员及技术管理中层,按照其税前年薪最高25%,每年给予员工奖励支持,每人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总额。每家企业享受奖励的人员不超过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人员总数的80%,且年度资助最高500万元。新引进人才在引进的前三年内不重复享受该项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年薪15万元(含)-30万元(不含),按年薪12%的标准给予奖励支持;

    (二)年薪30万元(含)-50万元(不含),按年薪15%的标准给予奖励支持;

    (三)年薪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按年薪20%的标准给予奖励支持。

    (四)年薪100万元以上的,按年薪25%的标准给予奖励支持。

    第十三条【培养人才】

    支持高校院所、职业学校组织在校生参与企业集成电路工程实践,在签署合同并开展工程实践不少于6个月后,可按每位学生2000元/月的标准给予企业实践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辖区企业与高校、研究院所合作资源共享,对于企业家在辖区学校担任客座教授,或者辖区高校教师担任本辖区企业导师且共同开展项目的,按每位导师每年6万元标准给予资助。

     

    第六章 支持产业研发和核心技术攻关

    第十四条【支持各类研发创新】

    (一)支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于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在提供市资助证明后,按照市级资助额度1:1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企业通过新设或并购方式,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吸收当地研发人才和研发资源,按市级资助额度1:1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五条【支持核心技术和产品攻关】

    支持辖区企业开展集成电路高端通用器件(CPU、GPU、存储器等)、关键设备(光刻机、刻蚀机、离子注入机、气相沉积设备等)、核心材料(第三代半导体材料、靶材、光刻胶、感光胶等)、先进工艺(堆叠式封装等)等技术研发和产品攻关,按研发投入的50%,每家企业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六条【支持联合项目开发和应用】

    支持本辖区上下游企业合作开展研发和市场应用,项目完成、实现量产且产值或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按联合投入金额20%,给予最高600万的资助。上述资助由企业联合申报。

     

    第七章  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

    第十七条【公共支撑服务平台】

    支持企业在坪山建设集成电路产业公共支撑服务平台,通过专业化的运营管理与服务,为企业提供IC设计、EDA工具、IP共享、MPW以及IC产品、设备、材料等的分析、测试、验证、认证等公共技术支撑和服务,加快坪山集成电路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按EDA、IP、测试验证设备等购置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市级相关资助的,按实际额度1:1给予配套资助。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支持EDA】

    对集成电路企业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采购辖区公共服务平台的IC设计服务、利用公共服务平台使用EDA设计工具软件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资助最高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第十九条【支持IP购买】

    对企业购买IP(IP提供商,或者Foundry厂、EDA供应商)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给予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50%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总额最高500万元。对企业使用第三方IC设计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IP复用服务的,给予实际费用50%的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250万元。

    第二十条【支持测试验证】

    对集成电路企业开展工程片、设备、材料的可靠性、兼容性测试验证、失效分析以及认证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最高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支持流片】

    (一)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多项目晶圆(MPW)项目,最高给予MPW直接费用80%(高校或科研院所MPW直接费用的90%)的资助,每个企业全年资助总额最高2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多项目晶圆(MPW)的,按上述比例,每个企业年度资助最高400万元。

    (二)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工程流片进行资助,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IP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3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全年资助最高3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集成电路生产线流片的,按首次流片费用的60%给予奖励,每家全年资助最高600万元。

    第二十二条【支持首购首用】

    (一)支持本辖区整机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动发展。对坪山区内整机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上述资助由整机企业与设计企业联合申报。

    (二)支持集成电路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自主研发生产的设备、材料,按照采购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

    (三)对企业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资助的,给予50%的配套资助。

    第二十三条【支持行业协助组织】

    支持成立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协作组织,包括国际国内著名集成电路产业联盟或协会在坪山设立分支机构。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产业调研、政策建议、投融资、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组织和协作服务,统筹推动坪山区集成电路企业集聚协同发展。上述行业协作组织按如下标准给予资助:

    1.组织会员企业召开行业研究会议(需50家以上企业参加、每年至少5次)等活动,并提前5个工作日报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2.在坪山区主办、承办区级以上的高峰研讨会或集成电路领域国际论坛的,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经区政府备案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第八章  其他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支持微组装】

    支持企业建立微组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艺生产线,在生产线建成并正式投产运作后,按照投资额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五条【降低设备采购成本】

    对企业新增采购集成电路设备投入超过 1000 万元的,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该项资助与二十二条不重复使用。

    第二十六条【生产性用电支持】

    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用电成本,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用电费用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资助最高500万元。

    支持企业建设双回路、储能电站等用电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按照企业投入费用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第二十七条【洁净室装修支持】

    对集成电路企业在厂房建设中支出的洁净室(万级以上)装修工程费,按照已投入装修工程费的20%资助,最高1000万元的装修工程费资助。

    第二十八条【环保设施支持】

    对集成电路企业建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环境保护处理设施或工程,给予相应设施或工程费用50%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最高500万元。

    对集成电路企业支付的日常环保处理费用,每年给予支出费用的50%,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不重复资助】本政策与区其他同类优惠政策,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适用,不重复资助。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资助总额上限】本实施细则中所有项目的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

    第三十一条【一事一议】对集成电路领域的重点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政府审定。“一事一议”的内容包括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落户奖励、用地用房保障、研发与核心技术攻关、人才引进等方面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解释】本实施细则由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解释。

    第三十三条【有效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政策有效期内已提交申请且符合资助标准的,本政策失效后分期支付未结项目的资助款按本政策标准拨付。

     

    附:集成电路企业目录


     

    集成电路企业目录

    1.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芯片设计平台(EDA工具)及配套IP库。

    2.集成电路芯片制造,线宽100纳米及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0.5微米及以下模拟、数模集成电路制造。

    3.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系统级封装(SiP)、多芯片组件封装(MCM)、芯片级封装(CSP)、圆片级封装(WLP)、球栅阵列封装(BGA)、插针网格阵列封装(PGA)、覆晶封装(Flip Chip)、硅通孔(TSV)、扇出晶圆级封装(Fan-Out)、三维封装(3D)等集成电路先进封装和测试技术的开发及产业化。

    4.集成电路材料。主要包括6英寸/8英寸/12英寸集成电路硅片、绝缘体上硅(SOI)、化合物半导体材料(含SiC、GaN等第三代半导体材料),光刻胶、靶材、抛光液、研磨液、封装材料等。

    5.集成电路设备。主要包括6英寸/8英寸/12英寸集成电路生产线所用的光刻机、刻蚀机、离子注入机、退火设备、单晶生长设备、薄膜生长设备、化学机械抛光设备、封装设备、测试设备等。

    6.集成电路芯片产品。主要包括中央处理器(CPU)、微控制器(MCU)、存储器、先进模组、数字信号处理器(DSP)、嵌入式CPU、通信芯片、数字电视芯片、存储模组、多媒体芯片、信息安全和视频监控芯片、智能卡芯片、汽车电子芯片、工业控制芯片、智能电网芯片、MEMS传感器芯片、电源管理芯片,CMOS图像传感器芯片,人机交互处理芯片,功率半导体芯片、功率控制电路及半导体电力电子器件、光电混合集成电路等。


  • 2018 - 07 - 31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长经开管发〔2018〕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经开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长沙市工业新兴及优势产业链推进方案》等有关文件,结合长沙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经营场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长沙经开区范围内,从事集成电路设计、芯片制造、芯片封装测试、半导体材料生产及半导体设备制造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长沙经开区财政设立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用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第二章  招商引资

    第四条 场地补贴。对在长沙经开区内租用(实际租期为3年或以上)生产或研发场地的集成电路企业,在长沙经开区的年度纳税额首次达50万元的,自达标当年度起开始补贴。第一年租金按实际发生额全额进行补贴,第二年按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补贴,第三年按实际发生额的30%进行补贴,同一企业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财政奖励。对长沙经开区内的集成电路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外)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自达标当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相当于当年该企业所缴增值税区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第4年起每年按区实得部分奖励一半,每个企业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同一企业5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700万元。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六条 成长支持

    (一)对经当年认定的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单位),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认证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二)鼓励在区内新建(扩建)集成电路生产线(项目)、微机电系统(MEMS)、功率半导体器件和特色工艺项目(企业),对上述项目按年度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同一项目(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配套支持

    (一)对由长沙经开区管委会推荐申报或备案、在集成电路领域获得国家专项立项及资金支持、且在本地产业化的集成电路项目,给予该项目实际到账资金50%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单个项目配套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获得军队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军委装备发展部或军委科技委)集成电路相关领域的立项及资金支持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该企业实际到账资金50%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单个项目配套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平台支持

    (一)鼓励企业和第三方机构新建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支持建设覆盖集成电路设计、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对经省级(含)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机构),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补助,鼓励集成电路企业间设备共享。

    (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加强与集成电路企业间的产学研深度合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落户长沙经开区的经省级(含)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第九条 联动支持

    (一)对区内整机和应用企业采购区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对同一本地集成电路企业供应商的首批订单,给予采购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采购后产品必须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用于贸易及物流等环节的不予扶持,向关联企业的采购费用不计入资助,对长沙经开区企业代理的产品和服务不予支持。

    (二)芯片新产品研发流片费用补助包括多项目晶圆(MPW)初次试流片、全掩膜(FULL MASK)工程产品首次流片费用,长沙经开区集成电路企业利用区内、区外非本企业生产线代工,分别给予该企业实际交易额60%、50%的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对在区内相关集成电路企业进行封装和测试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不含IDM企业),给予封测费用5%的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四)对集成电路企业购买IP核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实际购买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人才支撑

    第十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集成电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该企业主要经营团队(董事长、总经理及指定的有突出贡献人员)总额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吸纳人才。对集成电路企业新引进集成电路领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一年的人才,按照0.5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人才引进费用补贴。

    第十二条 给予个人所得税财政奖励。集成电路企业优秀人才(指企业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3 万元/年的)每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区财政留存部分,前5年以奖励的形式等额补贴给纳税人。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符合本政策条款支持的企业,向产业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纳税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每年上半年,由产业环保局组织招商合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会审。

    第十五条 会审情况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后,在长沙经开区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由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政策条款及长沙经开区其他政策文件的,企业自由选择享受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和个人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必须无条件退还企业、个人所获资金,同时永久取消该企业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载入企业及个人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当年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单位,取消其享受本办法相关支持事项的资格。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产业环保局、财政局联合对项目实施情况、投产达产情况等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项目拨付相应资金一年后,财政局组织对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企业(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企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全额退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取消其3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申报资金使用原则及申报条件,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二)截留、挪用申请资金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经开区管委会产业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长经开管发〔2016〕75号)同时废止。

                                                         2018年7月18日

  • 2018 - 07 - 19

    关于印发芜湖市加快微电子产业发展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芜政办〔2018〕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加快微电子产业发展政策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加快微电子产业发展政策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4〕18号),加快我市微电子产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意见所涉政策适用于在芜湖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微电子产业相关研发、生产,包括芯片设计、制造、封装、测试以及配套支撑的相关国有、民营及合资企业、机构。


        第三条  市级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应围绕支持微电子产业链重大投资项目引进、推动重点企业产能水平提升、对接国家和安徽省相关产业投资基金、配套支持我市微电子产业项目等政策目标,针对微电子产业领域企业发展阶段、特点,加大股权投入力度,各县区、开发区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对接市级投资基金;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可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直接投资和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运作。鼓励社会各类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支持我市微电子产业发展。


        第四条  强化资金扶持,市财政每年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安排重点公共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微电子产业发展,尤其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包括原材料、设计、生产、设备制造等)发展,用于软硬件环境建设、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运营费用支持、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提升开发质量、加强应用推广、引导产业集聚发展等。


        第五条  鼓励投资建设第三代半导体芯片生产线项目、微电子产业重大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积极落实土地、规划、水电气供应等基础设施配套。


        对符合《芜湖市投资导向目录》的微电子产业项目,根据项目对区域的带动作用、技术先进性、管理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可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较大的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10%。


        第六条  在政府引导区域内建设的微电子产业类重点项目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50%利息补贴,期限3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


        第七条  微电子设计企业参与研发的多项目晶圆(MPW),可享受最高不超过MPW直接费用70%(高校或科研院所MPW直接费用80%)、工程片试流片加工费30%的补助,每个企业(单位)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本地微电子设计企业利用本地芯片生产线流片,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IP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4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微电子生产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其中,微电子设计企业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结合实际贡献情况,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微电子产业关键技术和高端产品研发。每年重点支持30个左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优秀微电子产品研发类项目,按照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每年重点支持10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微电子工艺开发类研发项目,按照项目总投入的25%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600万元。


        第十条  微电子产业集聚区相关企事业单位申请的微电子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申请量达10件、2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微电子相关企业购买IP(IP提供商或者Foundry 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给予IP购买直接费用4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第三方IC设计平台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系统,给予其实际费用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重点企业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微电子产业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综合支持。


        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合格的,市本级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连续扶持3年。


        第十三条  微电子产业引进创新人才办法参照《关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人才专项政策(试行)》(芜战新基地办〔2018〕11号)执行。


        第十四条  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参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2017〕30号)执行。


    微电子产业企业兼并重组参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7〕22号)执行。


    对促进我市微电子产业发展的微电子重大公共研发平台,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给予每年最高3000万元的运营管理补贴和绩效奖励。


        第十五条  相关项目在享受省、市各项支持中,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符合《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7〕22号)的同类奖补政策,可叠加享受。本规定涉及的奖补资金,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及四县按40:60比例承担,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四区按55:45比例承担。本规定中所有补助政策涉及税收的,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由市和县区分别承担。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每年根据执行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 2018 - 05 - 25

    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办法》的通知

    沪经信规范〔2018〕4号

    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高级人才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激励设计人员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18年5月14日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动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高级人才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激励设计人员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依据《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7〕23号)和《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7〕63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符合《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第四条规定标准、以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符合49号文第三条规定标准、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符合49号文第二条规定标准、以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也适用于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在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企业。

    第三条(奖励期限)

    本办法对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要求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进行奖励。

    第四条(管理部门)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共同组成市级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专项奖励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级评审工作小组”),负责专项奖励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对申请专项奖励的企业、人员进行资格复核,确定专项奖励方案等。

    各区由信息产业、财政等部门组成区级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工作小组,负责专项奖励的企业、人员资格初审。

    第五条(设计人员奖励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包括:

    (一)软件设计人员:在软件企业中从事产品设计、软件技术研究、系统分析、结构设计、程序设计、测试等工作的人员;

    (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中从事系统及产品构架设计、功能设计、算法设计、可制造设计(DMF)、可测试设计(DFT)、硅知识产权设计、电路设计、电路验证、版图设计、测试程序设计等工作的人员;

    (三)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人员:在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中从事集成电路领域光刻机、刻蚀机、清洗设备、抛光设备、物理或者化学气相沉积设备、检测设备等自主制造装备技术研发,装备工艺技术研发,集成电路芯片器件模型、设计规则、数据库及工艺研发等工作人员。

    第六条(核心团队奖励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主要包括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领军型人才、关键岗位骨干人员等核心团队成员。

    第七条(设计人员奖励申请条件)

    申请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工作一年以上;

    (二)在本市依法纳税、年收入达到相应标准;

    (三)当年度设计的产品或者研发的装备、关键部件、材料以及技术工艺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当年度设计的软件产品还应当具备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已经在市经济信息化委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奖励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六)按照规定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核心团队奖励申请条件)

    申请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成立两年以上,连续盈利且依法纳税,其核心团队成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且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企业经营规范,信用记录良好;

    (三)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近两年知识产权拥有量增长不低于5%;

    (四)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近两年研发费用稳定增长;

    (五)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分别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或者200亿元以上。

    第九条(设计人员奖励标准)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的金额,由市级评审工作小组依据申报人员对社会及所在企业的贡献、岗位重要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分类确定,个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核心团队奖励标准)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对经核定的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企业,分别奖励其核心团队累计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

    对核心团队成员,依据其对社会及所在企业发展所作的贡献、所在岗位的重要性,由市级评审工作小组审核确定奖励金额;核心团队个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发布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专项奖励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同一人员同年度内不得同时申请设计人员专项奖励与核心团队专项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专项奖励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奖励审核)

    区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初审后,将相关材料和初审结果一并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级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专项奖励申报和评审情况,制定专项奖励方案,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奖励方案,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并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获得奖励的个人。企业支付奖励资金后,应当及时将奖励签收单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专项奖励资金由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其中,应当由区级财政负担的部分,通过市、区两级财力结算后返还市级财政。

    第十五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奖励申请企业开展信用管理。在专项奖励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奖励申请企业和个人的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并将有关信息按规定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已经获得专项奖励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成员以及所在企业,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后续管理中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追回已拨付的专项奖励资金。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申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七条(数字说明)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年”为自然年。

    第十八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1年12 月31 日。

    原文链接:http://www.sheitc.sh.gov.cn/sjxwxgwj/677678.htm

  • 2018 - 05 - 16

    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1日

     

    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要求,推动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智能科技产业推动智能经济发展建设智能社会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总体行动计划》及十大专项行动计划,制定以下政策。

      一、政策目标

      抢抓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聚焦智能终端产品、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智能化应用等智能科技重点领域,加大对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软产业”的支持力度,壮大智能科技产业,抢占发展制高点,推动天津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

      设立专项资金。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智能制造财政专项资金,以智能制造产业链、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重点支持传统产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加快智能机器人、智能软硬件等新兴产业培育,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鼓励实施“机器换人”工程,对首次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购买价格的15%,年度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打造智能制造示范标杆,对纳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名单或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置先进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的,采取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设备总投资3%至5%的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的企业,给予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率中不超过8个百分点的补贴。对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发生的设计咨询诊断费用,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工业企业上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培育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和服务商。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推动企业向“互联网+智能制造”转型升级,对市级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对上云工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支持企业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对承担国家级或市级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补助。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壮大,对本市自主品牌机器人骨干企业销售机器人给予事后奖补,鼓励机器人制造企业以优惠30%的价格销售给本市企业,由财政对销售优惠额度给予事后奖补,最高不超过30%。支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应用,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市级首台(套)的装备,按照单台销售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专项资金支持和试点示范的项目(平台)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0亿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专项资金支持和试点示范应用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加强军民融合发展。大力推动网信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支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承担军工智能科技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军工智能科技研发项目和军用技术转化为民用技术的企业,按研发经费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取得军工资质的智能科技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三、设立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产业基金

      统筹发挥好现有基金作用,由海河产业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市场化募集,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产业母基金,再通过设立子基金等方式,进一步放大基金功能,形成总规模1000亿元的基金群。重点投向智能机器人、智能软硬件、智能传感器、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智能汽车等智能科技新兴产业。其中,设立总规模300亿元的子基金群,投向智能制造终端产品、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放宽引导基金投资母基金不得超过总规模30%的限制,并可视情况调整出资规模和比例。(牵头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建设智能科技人才高地

      加强学科建设。支持南开大学、天津大学等有条件的高校设立人工智能学院或研究院,鼓励高校自主设置人工智能学科方向,突出特色、错位发展。加强人工智能与机械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控制科学与技术等新工科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等机构合作开展人工智能学科建设。鼓励拓宽人工智能专业教育内容,形成“人工智能+X”复合型人才培养新模式。紧密对接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抓紧培养一批紧缺的跨学科、复合型、高学历、高专业度人才。(牵头单位:市教委)

      集聚高端人才。对全职引进的领军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新落户领军企业引进的核心研发人才,由企业所在区政府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对国内外高端人才来津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畅通高端人才“绿色通道”,对优秀创业创新团队或有市场影响力企业引进的人才,可直接享受人才引进相关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创新创业。鼓励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等顶尖人才及其团队来津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填补国内空白的智能科技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必要时可进一步增加。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引进人才,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市财政给予相应匹配资助。(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

      优化人才服务。优化引进人才“绿卡”制度,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优质高效服务,支持引进的高端人才在津购买首套自住用房。对持有我市引进人才“绿卡”A卡的智能科技领域高端人才,其外籍子女就读本市国际学校的,给予连续3年每年最高15万元资助。对入选国家及市级“千人计划”的外籍人才,给予连续3年每人每年最高2万元商业医疗保险资助。对智能科技领域重点企业的急需型人才,由企业家自主确定落户条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

      五、提升研发创新能力

      支持智能科技研发创新。鼓励科研院所来津发展,对落户本市并已组建科研团队、开展智能科技研发工作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区别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企业创建创新中心,对被认定为市级创新中心的,对其申报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给予1∶1地方资金配套。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对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平台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牵头单位: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智能科技重点企业按照经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费用额给予奖励,其中当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奖励比例为10%,当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至10亿元(含)的奖励比例为15%,当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比例为20%。奖励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区各承担50%。(牵头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引进两院院士或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主持人,在实现智能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给予一次性专项资助100万元。企业转化或应用我市高校、科研院所智能科技创新成果,对成果交易受让企业、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对科技成果研发作出重要贡献的骨干人员,给予成果转化收益50%以上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

    支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经认定的管理单位,可享受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财政资金补贴。经审核确认,按年度服务费用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财政资金补贴(属国家或地方强制性检测、计量、检定、校准、评估、评价等产生的费用不在补贴范围内)。(牵头单位:市科委)

      六、培育引进骨干企业

      对智能科技领域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产品,分别给予2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智能科技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业和龙头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对并购重组智能科技领域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入我市的智能制造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智能科技企业,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由企业所在区政府给予相应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合作交流办,各区人民政府)

      七、推进智能科技协同发展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过渡期政策。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主营业务范围与原来保持一致,又不能完成“整体迁移”的,实行1年过渡期政策,由所在区政府对其在过渡期内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部分给予相应补贴。(牵头单位:市科委,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智能科技领域行业组织发展。完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引进、设立和培育智能科技领域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领军企业产学研用创新联盟等组织机构,整合产业链、创新链资源,集聚上下游企业落户。对新认定的产学研用创新联盟,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补贴。(牵头单位:市科委)

      支持智能科技领域高端智库建设。全面加强与中国工程院等单位合作,推动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天津研究院和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建设,尽快形成引领我国智能科技发展的高端智库,助推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科委)

      八、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

      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政府和公共数据资源集聚、共享、开放,全面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构建大数据发展支撑体系,推动大数据全业态集聚发展。对大数据核心产业的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实施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支持大数据在制造业研发、设计、生产、管理、售后服务等全生命周期应用,培育一批大数据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试点示范项目,对获批国家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各区人民政府)

      引进和培育大数据企业。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的大数据应用服务企业,由企业所在区政府给予3年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至1000平方米部分的房租减半。(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九、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到知识产权“侵权必查、有案必破”。(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出版局)

      加强知识产权培育应用。支持企业加强人工智能重点技术和应用领域核心专利培育,形成更多高质量核心专利。开展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导航和专利风险防控工作,推动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成果加速转化,带动人工智能产业化。进一步完善在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服务模式创新,促进人工智能新技术的利用与扩散。(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对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实施智能科技标准与品牌战略。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修)订,对牵头制定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相关标准的单位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

      各区相关支持政策优于本政策的,按各区政策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5年后视运行情况优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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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申报信息
  • 更新时间: 2020 - 09 - 06
    昨天,路透社报道,特朗普政府正在考虑将中国最大的芯片制造商中芯国际列入贸易黑名单。针对这个传言,中芯国际做了最新回应。中芯国际表示,作为一家同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及中国大陆A股上市的国际化运营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公司严格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一直合法依规经营;且与多个美国及国际知名的半导体设备供货商,建立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美国商务部多年来针对中芯国际进口采购的设备,也已经核发多件重要的出口许可。他们同时表示,中芯国际自成立以来作为全球半导体供应链上的重要成员,客户遍及美国、欧洲及中国大陆等世界各地,其产品及服务皆用于民用和商用,从没有任何涉及军事应用的经营行为,与中国军方毫无关系;2016年及以前,中芯国际还是经美国商务部正式认可的「最终民用厂商」 (Validated End-User) ,并曾有多位美国商务部官员实地到中芯国际进行访查。中芯国际最后强调,任何关于“中芯国际涉军”的报道均为不实新闻,他们对此也感到震惊和不解。中芯国际最后还强调,公司愿以诚恳、开放、透明的态度,与美国各相关政府部门沟通交流,以化解可能的歧见和误解。以下是他们声明原文:美国时间9月4日,据路透社等媒体报道,美国政府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将中国大陆最大的芯片制造商中芯国际(SMIC)列入贸易黑名单。对此,我公司严正声明,中芯国际作为一家同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及中国大陆A股上市的国际化运营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公司严格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一直合法依规经营;且与多个美国及国际知名的半导体设备供货商,建立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美国商务部多年来针对中芯国际进口采购的设备,也已经核发多件重要的出口许可。同时,中芯国际自成立以来作为全球半导体供应链上的重要成员,客户遍及美国、欧洲及中国大陆等世界各地,其产品及服务皆用于民用和商用,从没有任何涉及军事应用的经营行为,与中国军方毫无...
  • 更新时间: 2020 - 09 - 04
    芯片技术是我国现阶段需要突破的关键核心技术。美国今年对华为的打压达到了极限,为了封杀华为的芯片,把华为在全球的38家子公司,还有150多家关联公司列入了实体清单。此前,美国除了宣布要断供华为,美国芯片公司英特尔也一度宣布因法律原因服务器芯片将断供浪潮集团,浪潮占我国服务器37.6%的市场份额;这会影响到国内众多互联网企业的云服务。目前,以我国芯片的设计、生产和制造能力,华为和浪潮如果真的被美国公司断供芯片,到底会不会倒下?中国芯片产业和国际先进水平差距到底有多大?如何自强开辟新天地?这是每一个中国人都关心的问题。事实是华为的芯片设计很先进,台积电7纳米的生产线2018年4月量产,华为的麒麟980就是首批客户。但芯片生产制造领域,华为却无能为力。那么,中国芯片产业的现状到底如何:根据中国海关的数据,2019年中国进口芯片3040亿美元,是进口商品的第一大品类,也就是说,国家出口赚的外汇,主要用来购买芯片了。芯片是一个巨大的产业,不是一两家企业能完成的,即便是华为那样优秀的企业也不行:因为按照产业链划分,芯片产业有设备、材料、集成电路设计、晶圆代工和封装测试五大领域。根据美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的数据,2019年全球芯片产业营收4123亿美元,美国公司高达47%,而中国大陆芯片公司只占了5%。更需要认清的现实是:我国这5%的市场份额,还处于芯片产业链的低端,从芯片产业的基础软件、底层架构、光刻胶及配套试剂等芯片材料,再到高端显示芯片、大容量内存芯片、基础操作系统、集成电路专用装备和高精度加工设备,中国依赖进口。尤其是芯片设备领域,几乎所有的晶圆代工厂都会用到美国公司的设备,2019年全球前5名芯片设备生产商占全球销售额的78%,3家来自美国;应用材料公司,美国已连续多年位列第一,而北方华创、中微半导体、上海微电子等中国优秀的芯片公司只是在刻蚀设备、清洗设备、光刻机等部分细分领域实现突...
  • 更新时间: 2020 - 09 - 03
    近日,中国半导体产业再添一名新成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8月28日,上海铕芯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铕芯半导体”)正式成立。据悉,铕芯半导体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半导体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业务。工商信息显示,铕芯半导体注册资本为13亿元,其中上海半导体装备材料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装备材料基金”)认缴出资11.7亿元,持股比例为90%,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企业”)认缴出资1.3亿元,持股比例为10%。值得一提的是,在铕芯半导体两大股东的背后,均出现了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大基金”)的身影,这意味着国家大基金的半导体产业投资版图再一次扩大。国家大基金再投资“芯”企业企查查资料显示,国家大基金是上海装备材料基金的第二大股东,认缴出资10亿元,持股比例19.8%。上海装备材料基金股东信息(Source:企查查)资料显示,国家大基金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近千亿元,目前对外投资企业数量已超80家,其中包括逾20家A股上市公司,业务范围涵盖了设计、制造、封测、设备和材料等半导体全产业链。如IC设计领域的国科微、兆易创新、芯原股份、纳思达、芯朋微、瑞芯微、汇顶科技、景嘉微等;半导体制造领域的中芯南方、中芯宁波、中芯北方、上海华力等;封测领域的华天科技、长电科技、通富微电、晶方科技等;设备和材料领域的雅克科技、沪硅产业、北方华创、长川科技、安集科技等。近期,国家大基金投资的这些A股半导体企业相继披露半年报,其中大部分企业的业绩表现可圈可点。如长川科技收入增长211.76%至3.1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更是同比增长2351.61%;晶方科技收入增长超过一倍,上半年实现销售收入4.55亿元,同比增长126.96%,归属于上市公司...
  • 更新时间: 2020 - 09 - 02
    2020年已走过大半,近日有不少公司晒出了“期中”成绩单。根据Wind数据显示,截至8月30日,3441家公司披露上半年研发费用投入情况,合计投入3340.74亿元,平均单家公司为9708.64万元。在这其中,集成电路领域公司表现尤为亮眼。无论是从研发费用的营收占比,还是从研发费用规模来看,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集成电路产业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作为具有高技术含量的重资产业务,其需要投入的资金量巨大。很多时候,研发费用投入多少往往就能看出一家公司追逐先进技术的决心有多大。 聚焦于已发布上半年财报的半导体上市公司,我们选取部分代表性企业,从研发投入看一下他们今年上半年的表现。 晶圆代工篇资本支出对于晶圆代工厂来说是展示其对半导体产业未来的看法,以及营收情况的重要指标。在新兴产业趋势的推动下,主要晶圆代工厂商正频频提高资本支出。资料显示,像台积电、三星等大厂,为了保持较强的产品性能,保证业内的领先地位,需要不断地对自身的产线升级。 对于国内厂商而言,持续增加研发费用也就成了接近产业巨头的路径之一。首先看大陆晶圆代工龙头厂商中芯国际。据中芯国际最新财报披露,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中芯国际上半年研发费用达22.78亿元,占当期营收比重为17.31%。与2019年同期相比,研发费用同比增加1%。中芯国际表示,公司先进工艺研发业务进展顺利,先进工艺第一代技术量产顺利,与国内及国际客户继续开展新的试产项目;先进工艺第二代平台稳步推进,目前处于客户产品验证阶段。 近年来,中芯国际一直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比如在2018年公司全年研发费用为5.58亿美元,2019年公司全年研发费用投入为6.87亿美元。 资料来源:wind 另外中芯国际在半年报中对未来业绩也给出了相应展望,报告指出,虽然2020年上半年受到疫情的影响,...
  • 更新时间: 2020 - 08 - 31
    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2020年第四批)依据《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我部近期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手机应用软件进行检查,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截至目前,尚有101款APP未完成整改(详见附件)。上述APP应在9月7日前完成整改落实工作,逾期不整改的,我部将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处置工作。此次检测中,应用宝、豌豆荚、小米应用商店等部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管理主体责任缺位,对上架APP审核把关不严,检测发现问题较多,未严格落实我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要求,后续我部将对问题突出、有令不行、整改不彻底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置。  附件:存在问题的应用软件名单(2020年第四批)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2020年8月31日存在问题的应用软件名单(2020年第四批)序号应用名称应用开发者应用来源应用版本所涉问题1海淘免税店杭州橙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小米应用商店3.8.8违规收集个人信息2黄油相机北京缪客科技有限公司应用宝7.7.1违规收集个人信息3爱又米爱财科技有限公司应用宝4.5.8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违规使用个人信息4今日校园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安智市场8.2.2违规收集个人信息5考研帮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用宝3.7.0违规收集个人信息6红板报凡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安智市场5.1.21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违规使用个人信息7ZAKER新闻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PP助手8.7.2.2违规收集个人信息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8熊猫看书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PP助手8.9.3.09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违规使用个人信息9蛋壳公寓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用宝1.39.200814违规收集个人信息10多多小说上海书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O...
  • 更新时间: 2020 - 08 - 31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评选出:第十四届(2019年度)中国半导体创新产品和技术、2019年中国半导体十大企业、2019年度IC独角兽企业等,江苏省半导体(IC)产业企业获评情况如下: 一、 第十四届(2019年度)中国半导体创新产品和技术: 1. 集成电路产品和技术: 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科亿海微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2. 半导体功率器件、光电器件、MEMS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3. 集成电路制造技术 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公司 4. 集成电路封装与测试技术 华进半导体封装先导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天科技(昆山)电子有限公司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通富超威半导体有限公司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5. 半导体专用材料 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 南京国盛电子有限公司 二、2019年中国半导体十大企业 1. 2019年中国半导体制造十大企业 SK海力士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居第四名)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居第七名) 和舰芯片制造(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居第八名) 2. 2019年中国半导体封测十大企业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居第一名) 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居第二名) 三星电子(苏州)半导体有限公司(居第六名) 海太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居第七名) 全讯射频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居第九名) 3. 2019年中国半导体功率器件十强企业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居第...
  • 更新时间: 2020 - 08 - 26
    昨晚,以“新形势下,东南半导体产业如何破局发展”为主题的集微网第十三期“集微龙门阵”召开。通过线上论坛的形式,业内专家在“云端”齐聚一堂,共话地方半导体产业的发展之策。泉州半导体高新区晋江分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谢建新受邀参加活动。与会嘉宾还有欢芯鼓伍半导体技术平台创始人、磐允电子科技公司顾问罗仕洲,厦门市三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技术市场总监叶念慈,福建富宸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施江霖,泉州半导体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南安分园区管委会主任蔡映辉,泉州半导体高新区安溪分园区管委会主任叶政贤等。当前,中国半导体产业发展正迎来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国产替代正成为产业发展主线。与会嘉宾围绕“新形势下,如何加快东南区域半导体产业生态圈建设?”“从‘0’到‘1’,泉州芯谷如何脱颖而出?”“在招商引资方面有哪些有力举措?”“对未来产业发展的展望与建议?”等业内关注焦点,畅所欲言,积极建言献策。“领军人物和领军企业是产业未来发展的两大重要因素。对于东南半导体而言,产业的主链条主题应该落在化合物半导体和LED。”罗仕洲指出,在规划产业生态时,不能片面看到一个区块的发展,要有全产业链的视角。 叶念慈认为,大东南地区包含长三角、珠三角、江西等部分。东南区域半导体产业生态圈建设要让产业群聚化,打通产业,提升效率,最重要的两点是资本集中和人才。 “人才是产业发展的支点,要加强建设孵化基地,培养优质人才。”施江霖表示,未来十到二十年,国内化合物半导体的产值将持续增长,前景光明。新形势下,地方半导体产业应如何发展,已然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泉州为大力发展半导体这一战略性新兴产业,正全力加快建设泉州芯谷,力争建成我国东南部地区最具有市场竞争力、产业辐射力和创新活力的半导体产业基地,致力打造成国内一流的集成电路产业聚集地。据了解,泉州芯谷主要涵盖福建省(晋江)集成电路产业园区(简称晋江分园区)、南安高新技...
  • 更新时间: 2020 - 08 - 25
    集成电路作为信息产业的基础和核心组成部分,成为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产业,在宏观政策扶持和市场需求提升的双轮驱动下快速发展。近年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持续高速增长,集成电路产业进入快速发展期。国家政策利好 产业发展提速2020年8月4日,国务院印发了《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旨在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集成电路及软件发展将注重“质量”的提升,8号文的发布正当其时。从2000年开始,国务院陆续出台扶持政策,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当年6月发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简称18号文),2011年发布了接续政策文件《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4号文),这两个文件在投融资、财税、产业技术等方面给予行业全面支持。两个政策出台后,集成电路及软件行业的产业规模快速扩大,为提升经济社会的信息化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未来十年,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需要更加注重“质量”的提升,需要在基础工艺、设备、材料等方面实现全产业链的突破,软件行业则需要在基础软件领域形成自主生态,因此8号文的发布十分及时。相比4号文,8号文对生产制造环节的支持更为精细,对高端制程生产企业的扶持政策更为优惠。8号文提出,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在4号文中,是对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采取从盈利之日起“五免五减半”的政策,显然8号文对于国内高端制程企业的优惠力度更大。8号文还指出,对65纳米以下(含)经营15年以上的生产企业采取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政策,对130纳米以下(含)经营10年以上的企业采取“两免...
  • 更新时间: 2020 - 04 - 24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4月23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并答记者问。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2019年,国内(不含港澳台)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86.2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3.3件,提前完成国家“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达到2521.9万件,平均每4.9个市场主体拥有1件注册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8319件。以下为文字实录:申长雨:下面,我介绍一下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2019年,知识产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更加凸显。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和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场合,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重要指示;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并由中办、国办印发实施。十九届四中全会就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作出新的重要部署。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就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等作出部署。知识产权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一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快推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启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2021—2035年)》制定工作,完成纲要初稿。制定实施2019年度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深入实施“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专利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持续提升,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缩至17.3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5个月,超额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全年累计减免专利商标相关费用79.3亿元。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强企建设加快推进,新增试点示范城市18个、试点示范县88个、试点示范园区3...
  • 更新时间: 2021 - 12 - 08
    日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3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尽快实施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缩短结算期限,让企业当年有感。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迅速成为纳税人关注的热点。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您了解吗?网友关心的热点问题有这些↓↓↓一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二哪些费用允许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如下: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 更新时间: 2021 - 04 - 29
    晋阳湖·第二届集成电路和软件业峰会邀您参会啦!紧扣国家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重大战略部署聚焦“六新”突破谋划“十四五”时期山西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发展新布局全面塑造山西高质量转型发展新优势5月11日-12日召开“晋阳湖·第二届集成电路和软件业峰会”本届峰会主题为“把握新阶段、融入新格局、谋划新布局、塑造新优势”当前参会报名通道已经全面开启点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报名按表格内要求提交申请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将安排专人对接报名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报名请选择“集成电路专题论坛”让我们再次相遇在山西·太原晋阳湖·第二届集成电路和软件业峰会期待您的到来!
  • 更新时间: 2020 - 12 - 25
    12月23日,晋江集成电路产业招商项目集中签约暨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揭牌活动在福建省晋江市成功举办。晋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庄天怀、赛昇控股(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刘永东共同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揭牌并颁发证书。目前,福建分联盟已有十余家联盟会员单位。未来,福建分联盟将凭借自身平台优势,积极发展会员,集聚集成电路产业人才,汇聚国内外高端技术,协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及半导体合规相关问题,引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建立高质产业生态,为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 更新时间: 2020 - 12 - 24
    今日上午,晋江集成电路产业基地招商项目集中签约暨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揭牌活动在泉州(晋江)国际人才港举行。11个集成电路项目正式签约落地晋江,计划总投资18亿元。泉州半导体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洪武强,泉州市发改委副主任陈招平,泉州市工信局副局长许自霖,晋江市副市长庄天怀,泉州半导体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晋江市政府党组成员陈志雄等出席活动。活动现场,高精度物联网定位芯片模组研发及生产、智慧安防传感器芯片模组研发及生产、5G光电集成模块的封装与测试等11个项目现场签约,涵盖集成电路设计、封测、材料、终端应用、配套平台、教育培训等多个领域,将进一步完善晋江集成电路产业生态圈。现场还举行了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揭牌仪式。据悉,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秘书处在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泉州分中心基础上,积极联络泉州、厦门、福州等地集成电路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等机构,筹备组建了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旨在更好的服务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针对性的提供专业化支撑服务。△晋江市副市长庄天怀致辞“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呈现新特点、面临新挑战。晋江作为全国最具活力的县域之一,新一轮大建设、大发展的序幕已经拉开。”庄天怀在致辞中表示,晋江正把握历史机遇,主动融入国家战略布局,把集成电路产业作为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新一轮发展的重要引擎。晋江一直致力于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来吸引、服务好企业,千方百计提高行政效能、提供要素保障、优化政策环境,制定了落地扶持、科研鼓励、人才优待等27项优惠政策,努力营造尊商、富商、安商的发展环境。签约和揭牌仪式后,集邦咨询分析师王飞以《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商机与趋势》为主题作演讲,深入分析了新形势下未来半导体产业的发展。今年来,面对疫情的冲击和全球经济下滑的影响,招商工作面临一定的困难与挑战。福建省(晋江)集成电路产业园区主动创新招商...
  • 更新时间: 2020 - 04 - 21
    4月17日,由中集知联携手CIC赛昇和计世资讯(CCW Research)推出的《CIC赛昇智库-中集知联年度皮书系列》发布活动成功举办。活动邀请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小龙致辞,CIC赛昇平台公司副总经理刘永东担当主持,并由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秘书长杨晓丽发布《中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蓝皮书(2020版)》。何小龙在致辞中指出,集成电路是信息技术的核心,也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是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信息技术经济的战略重点,对提升综合国力、整体工业实力和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技术基础和较强国际竞争力。不过,随着我国集成电路产业从引进依赖,到自主创新转型,知识产权在其中的作用愈发凸显。一方面,我国逐渐拥有了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需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我们企业自己的专利防火墙。另一方面,在市场竞争中,更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提前排查,避免侵权。如何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通过知识产权支撑产业升级、服务科技创新、助推企业成长,是促进知识产权切实转化为竞争优势的重中之重。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秘书长杨晓丽发布《中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蓝皮书(2020版)》,从中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概况、中国集成电路领域专利态势、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态势以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四个维度进行解读。杨秘书长发布的蓝皮书显示,近年来,中国集成电路领域专利保护意识日渐增强,其中公开专利申请已达61.5万余件;同时,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申请量也在不断增长,可以看出近年来业界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关注度不断提升。最后,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副主任李木子女士,为大家详细介绍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和快速维权服务,方便企业更快速、方便的进行专利申请和维权。
  • 更新时间: 2021 - 04 - 06
    ASPENCORE在2021年中国IC领袖峰会上重磅发布“中国IC设计100家排行榜”,向中国半导体业界人士展示了100家最优秀的IC设计公司。将上榜的企业分为10个类别,从每个类别约30家公司中挑选Top 10,最终形成“中国IC设计100家排行榜”。
  • 更新时间: 2021 - 03 - 26
    最近,中国海关公布了2021年2月份的各类货物的进出口数据,我会分几次将半导体相关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发布。这次先发布硅材料相关的进口数据:由下表可见,中国大陆最近的硅晶圆及硅棒、多晶硅进口量继续持续高速增长...由于二月是春节且日期较短,所以总体进口量相较前几个月有所下降,但相对于去年同期仍然是处于增长态势下图是单类产品来源地分布趋势:
  • 更新时间: 2021 - 03 - 16
    来源;ittbank
  • 更新时间: 2021 - 02 - 03
  • 更新时间: 2021 - 01 - 18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发布了调查报告,认为中国专利与商标申请量大增是非市场原因导致的,主要因素包括补贴、政府指标、恶意抢注、防止恶意抢注的防御性申请。众所周知,中国专利与商标申请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甚至超过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主要国家的申请量总和。2019年中国的商标申请达到780万件,专利申请达到430万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PCT申请量也首次超过美国。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发布了调查报告,认为中国专利与商标申请量大增是非市场原因导致的,主要因素包括补贴、政府指标、恶意抢注、防止恶意抢注的防御性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补贴对中国专利的商业化有很大负面影响,中国专利的商业价值相对其他国家要低。 首先,中国专利在国外申请的比例太低。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希望专利申请在国内和国外都提交,以使得利益最大化。如果专利只在国内申请,不进入国外,实际上等于只在国内市场有排他权,在国外白白送人了。 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中国专利在进入国外的比例只有5%,也就是每100件申请中只有5件进入到国外,而美国专利进入到国外的比例达到80%,是中国的16倍。而其他国家的专利海外申请比例从42%至202%不等,同样远高于中国。这里要解释的是,国外申请的比例很多情况会超过100%,主要是考虑了不同国家的同族申请的情况,例如有的一件专利进入到多个海外国家,相当于一件国内申请衍生出多个海外申请,综合计算,海外申请的比例就会超过100%,高于中国的几十倍。 所以专利只在中国申请不进入到国外,除了部分产品的市场主要在中国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专利的商用价值不大,在国外申请获得的利益抵不上成本。否则,产品在国外大量销售,专利应该要在海外布局。 其次,中国专利的商业化率比较低。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数据,美国的知...
  • 更新时间: 2020 - 11 - 12
    海底捞,最近有点火,生意火,也上火。“河底捞”捞进了“海底捞”的餐饮市场蹭热度,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又以失败告终,不可谓不上火。鉴于“河底捞”的前车之鉴,10月28日,海底捞上演了一出”“捞”字派系列商标申请大戏,捞了一大片“洋里捞”、“池底捞”、“渠底捞”、“塘底捞”、“盆里捞”……等200多个和“海底捞”沾边的商标名称,成为众多吃瓜群众关注的热点。这通海底捞的“捞”派系列商标申请,不仅从“渠”到“瓢”将捞的地方细分申请商标,还把海底捞的七大姑八大姨、远亲近邻——“大海底捞”、“上海底捞”、“下海底捞”、前后左右东西南北“底捞”一网打尽。这一趟申请下来,花的都是钱。当然,这是本着不怕花钱,就怕再被“捞”走了的精神在抢先行动。从专业的角度看,海底捞公司将与已有商标“海底捞”相近或疑似的组合文字申请商标,从而保护已有商标“海底捞”,这种商标申请操作本也属于通用的防御型商标申请。在此之前“娃哈哈”也干过同样的事儿。当年为了更好保护“娃哈哈”商标,娃哈哈也有“哈哈娃”、“哈娃娃”等商标申请的案例。可这样怒火中烧的“防御大法”能有多好效果?以餐饮业的另一个品牌“老干妈”来说。老干妈的商标申请也曾遭遇商标之争,然而,老干妈不以“妈”为派,而以产品实力说话。任尔东西南北风的“老川妈”、“老旦妈”“辣干妈”……外围商标申请轰炸。“老干妈”上火了吗?没有。智慧的女神,实干的行动,让“老干妈”稳坐国民心中女神王座。与其在商标上疯狂,不如在市场上行动。老干妈用产品证明了客户雪亮的眼光。海底捞,怎么说也是以“偷不走、学不会”的服务,而捞遍火锅界的市场,而有了这火遍饮食界的“捞”字号的“底”,任他什么“河底”“洋底”、“湖底”、“锅底”叫得火,也不如海底捞的火。实干出成绩,与其莫名上火的捞,不如撸起袖子加油干,真理在市场实干中。
  • 更新时间: 2020 - 07 - 03
    一总体情况  5月份,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8%,增速同比增加0.2个百分点。1-5月,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7%,增速比去年同期回落5.7个百分点。  5月份,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出口交货值同比增长12.7%,比去年同期加快12.5个百分点。1-5月,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出口交货值同比增长1.5%,较去年同期下降2.4个百分点。图1  2020年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和出口交货值分月增速(%)  1-5月,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3%,利润总额同比增长34.7%(去年同期为下降13%)。营业收入利润率为4.25%,营业成本同比增长0.9%,5月末,全行业应收账款同比增长12.3%。图2  2020年1-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营业收入、利润增速变动情况(%)  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0.9%,降幅比上月收窄0.1个百分点。1-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1.6%。图3   2020年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PPI分月增速(%)  1-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6.9%,同比加快0.7个百分点。图4   2020年1-5月电子信息制造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变动情况(%)二主要分行业情况  (一)通信设备制造业  5月,通信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5.6%,出口交货值同比增长3.8%。主要产品中,手机产量同比下降9%,其中智能手机产量同比增长8.4%。图5   2020年5月通信设备行业增加值和出口交货值分月增速(%)  1-5月,通信设备制造业营业收入同比下降0.5%,利润同比增长70.3%。  (二)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  5月,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9%,出口交货...
  • 更新时间: 2017 - 07 - 26
    麻省理工学院主办的《麻省理工科技评论》(MIT Technology Review)评出2017年“全球最聪明的50家公司”(50 Smartest Companies 2017),这项排名是根据企业的创新和执行能力进行的,英伟达排名第一。50家最聪明公司中,美国有31家,占据绝对优势,中国内地有包括BAT在内的7家公司入榜,科大讯飞和腾讯进入了前十名。入选的50家公司,既有亚马逊和苹果这样规模越来越大的公司,也有像IBM和通用电气这种保守派的大公司,还有SpaceX这类雄心勃勃的初创公司。这些公司都将创新技术与商业模式进行了有效的结合。排名 公司 总部所在地 行业1.英伟达(Nvidia) 美国 智能设备2.SpaceX 美国 运输3.亚马逊(Amazon) 美国 互联网4.23andMe 美国 生物医药5.Alphabet 美国 互联网6.科大讯飞(iFlytek) 中国 智能设备7.Kite Pharma 美国 生物医药8.腾讯(Tencent) 中国 互联网9.再生元(Regeneron) 美国 生物医药10.Spark Therapeutics 美国 生物医药11.旷视(Face ++) 中国 智能设备12.First Solar 美国 清洁能源13.英特尔(Intel) 美国 智能设备14.Quanergy Systems 美国 智能设备15.维斯塔斯(Vestas Wind Systems) 丹麦 清洁能源16.苹果(Apple) 美国 智能设备17.默克(默沙东,Merck) 美国 生物医药18.Carbon 美国 先进制造业19.Desktop Metal 美国 先进制造业20.Ionis Pharmaceuticals 美国 生物医药21.Gamalon 美国 智能设备22.Illumina 美国 生物医药23.脸谱(Facebook) 美国 互联网24...
  • 更新时间: 2024 - 09 - 27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有关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工信局、发改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设区市(含平潭、不含厦门,下同)工信部门组织本区域符合条件(附件1)的企业于2024年9月25日至10月10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初审汇总后,于2024年10月16日前将企业申报文件和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2份,材料明细表见附件2)报省工信厅。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见附件2)中的相关材料。   二、企业可于2024年11月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   三、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相关设区市工信部门应组织企业填写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报送省工信厅电子信息处。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   四、企业...
  • 更新时间: 2020 - 08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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