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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 - 04 - 22

    关于印发《湖南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张规划》(2015-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2日 


    湖南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

      为加快推进我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精神,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集成电路产业的战略引领作用,以工业转型升级为契机,以特色优势领域为突破口,坚持“需求牵引与技术推动、特色发展与整体推进、外引扩张与内生增长、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健全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服务体系,加快形成以设计业为龙头、特色制造业为核心、配套产业为支撑的格局,努力把湖南建设成为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特色集聚区。

      二、发展目标

      (一)整体目标。到2020年,集成电路产业销售收入超过400亿元。产业体系基本健全,业务形态较为齐备,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培育和集聚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集成电路企业,基本建立适应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融资平台和政策环境。

      (二)阶段目标。

      1、起步阶段(2015—2017年)。重点扶持2—3家集成电路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以工业控制、轨道交通、数字电视、汽车电子、卫星导航芯片为主业的集成电路企业,其中,初创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0家以上,与省内整机联动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0家以上,骨干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收入超过20亿元,设计水平达到20nm。引导产业合理布局,集聚发展,初步建成2—3个集成电路产业基地,1—2个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成立30亿—50亿元规模的产业投资基金,形成良好的产业投资环境。积极推动高性能GPU、高速AD/DA、存储器控制器、无线WIFI等芯片的产业化进程,加快打造国内高压IGBT芯片—模块—功率单元—整机完整的产业链,实现IGBT芯片技术与产品国产化。

      2、发展阶段(2017—2020年)。建成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以IGBT、SiC器件等新一代电力电子器件为重点的集成电路特色工艺生产基地。引进和培育与制造联动的设计公司超过30家,主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入14nm水平,骨干企业年收入超过100亿元。工业控制、轨道交通、数字电视、汽车电子、卫星导航、网络监控和部分高端通用领域的芯片竞争力达到全国领先水平。通过制造、设计和市场的联动,推动至少8家集成电路公司上市,实现产业产值突破400亿元,成为国家重点集成电路产业基地。

      三、主要任务

      (一)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巩固强化优势项目。以企业为主体,以应用需求为牵引,以技术推动和创新驱动为动力,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集中力量和资源,分门类、分领域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进一步巩固我省在部分细分领域、特定领域和前沿领域的领先优势,做大做强,由点到面,逐步拓展。充分挖掘军工研发优势,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推动有军工技术背景的机构和企业参与民用项目,加快发展军为民用、寓军于民的集成电路产品。

      (二)推动企业做大做强,构建合理分工体系。以资本为纽带,大力推动产业链整合,实现部分环节从无到有的跨越,强化产业链整体竞争力。鼓励和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支持集成电路骨干企业通过收购、参股、控股等方式开展并购整合,组建有技术、上规模、效益好的大型企业。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与大企业共同构建合理分工体系。探索创新合作机制,加强企业间的联合与协作,继续引进移动智能终端以及白色家电等整机生产企业,夯实集成电路产业与整机产业协作发展基础。鼓励本地整机或应用企业、制造企业与设计企业形成虚拟IDM模式,鼓励集成电路与工程机械、轨道交通、汽车等优势产业、集成电路与软件、整机与芯片联动发展,加快构建“芯片—软件—整机—系统—信息服务”产业生态链。

      (三)统筹利用省内外资源,扩大对外招商合作。大力挖掘集成电路产品的应用市场,结合集成电路产业转移大趋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争取一批集成电路企业到湘发展,带动产业链配套发展。加强区域互动与合作,加快推进与深圳市、上海市、北京市等国内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的合作,探索“产业飞地”、“异地共建”等发展模式,共建集成电路产业园,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来湘发展。促进资源回流,充分挖掘湖南外部资源优势,吸引海外华人或在外工作的人才回乡投资或发展。

      (四)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促进各地协同发展。继续发挥长株潭城市群的辐射带动作用,提升株洲市在电力电子器件、长沙经开区和长沙高新区在集成电路制造和设计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产业集聚效应。支持益阳市、衡阳市、郴州市等电子产业园区立足自身产业基础,积极吸引国内外投资,配套发展集成电路项目,提高在产业分工体系和价值链中的地位。形成以长株潭为核心,周边市县配套,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特色突出、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培育2—3个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集成电路产业园区,完善园区配套,形成产业集聚。

      (五)深化IC技术应用,服务全省经济发展。紧密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把握“四化”发展机遇,支持IC企业与传统工业企业开展多层次合作,大力推进集成电路芯片产品在汽车、工程机械、轨道交通、新能源、输配电等领域应用,切实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向装备“智造”发展。充分发挥自主集成电路产品在“数字湖南”等项目中的作用,扩大在环保、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广泛和深度应用,加快全省民生重要领域基础设施智能化进程,保障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支撑我省“四化两型”社会建设。

      (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交流共享平台建设,以省市园区共建或租用省外资源等多种方式,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设计工具软件、通用IP核授权、MPW、SOC开发平台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和进入门槛,吸引企业和人才进驻,形成产业聚集,构建完整产业链和良好的产业生态环境。探索与芯片制造商合作模式,建立生产线公共服务平台,为设计企业提供流片验证支持。进一步完善创业环境,以省内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为载体,大力推进专业孵化器和综合孵化器建设,激活创新活力,吸引人才来湘创业发展。联合国防科技大学、湖南大学等单位,通过产学研用结合,申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等平台,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四、发展重点

      (一)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业。围绕我省优势工业领域发展需求,以整机带动设计业发展,构建完善的产业生态体系,推动芯片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内容与服务的协同创新,以硬件性能的提升带动软件与信息服务发展,以软件与信息服务的优化升级促进硬件技术进步。近期重点发展省内有一定产业基础的芯片,主要包括:国家战略性强的安全可靠中央处理器(CPU)、图形处理器(GPU)和操作系统;产业基础好的功率电子芯片、数字电视芯片、音频处理芯片、物联网芯片、智能穿戴设备芯片和卫星导航芯片;我省市场需求量大的工业控制、智能交通、汽车电子、智能电网芯片、医疗电子芯片等。未来瞄准市场前景好的新兴领域,主要包括:可穿戴设备领域的新型传感器芯片,存储器领域的新型固态硬盘控制器芯片;移动智能终端、网络通信、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领域核心技术,建立产业生态体系;开发基于新业态、新应用的算法/核心IP及云操作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嵌入式软件,提供系统解决方案。

      (二)以功率器件为突破口,发展壮大集成电路特色制造业。多渠道吸引资金投入集成电路领域,引导产业资源向有基础、有条件的企业和地区集聚,形成规模效应。支持国内外厂商在我省独资或合资建厂,大力推动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特色功率器件生产线建设,尽快形成特色工艺规模化制造能力。近期以省内制造业为基础,一是发挥国内首家8英寸IGBT芯片生产线优势,开发国产系列化IGBT器件及组件产品,快速推广IGBT及其功率组件在铁路机车与城市轨道交通、风电、太阳能发电、工业传动、通用高压变频器、电力市场等领域的应用,并向海外市场拓展;加快研发低电压IGBT产品,向新能源汽车及家电等领域推广应用。二是重点推动6英寸/8英寸特色晶圆制造项目,加快技术升级和产能扩充,与省内整机企业合作,加强模拟工艺、数模混合工艺、微电子机械系统(MEMS)工艺技术开发,尤其是电源管理芯片、传感器、摄像头芯片、图像处理芯片等产品,提升本地服务能力。未来以建成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以IGBT、SiC器件等新一代电力电子器件为重点的集成电路特色工艺生产基地为目标,完善芯片设计、制造和检测生产手段和工艺,继续加大MOSFET、FRED等产品开发力度,提升特色工艺技术水平,构建完整的产品链,做大产业规模。加强与科研机构合作,加快SiC、GaN等新一代电力电子器件产业化速度,提升工艺技术水平,尽快实现规模化生产能力,引领国内功率器件发展。

      (三)以承接产业转移为重点,加快发展封装测试业。加强区域互动与合作,积极承接国内外封装测试业转移,加快封装测试配套能力建设,顺应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工艺节点的演进需求,积极引进先进封装和测试技术,推动封装工艺技术升级和产能扩充,提高测试技术水平和产业规模。近期以承接封装业转移为主,支持省内封测业发展。淘汰老旧封装形式,开发新式产品封装形式,向体积小、重量轻、集成度高的方向发展。加强表贴微封(如SOP、SOJ等)和大中规模集成电路(如PGA、BGA等)封装线,建设本地集成电路封装、测试、试验基地,提升产业链配套能力。在发展标准封装形式如标准陶瓷封装、金属圆壳封装、贴片微型陶瓷封装、无引线载体封装的基础上,兼顾特种专用封装,包括军品需求和IGBT等功率芯片封装技术,形成特色突出的功率模块封装规模化集聚。未来聚焦特色封测生产线,实现技术突破。围绕功率芯片进行特色封装技术研发,支持企业发展IGBT芯片级封装(CSP)、多芯片组件封装(MCM)等先进功率芯片封装和测试技术,推进驱动芯片、电源管理芯片等配套芯片封装技术的研发,研发功率器件和IC芯片的集成封装技术,包括多芯片封装(MCP)、系统级封装(SiP)、封装内封装(PiP)、封装上封装(PoP)等高密度集成封装形式。

      (四)以实现进口替代为契机,实现集成电路关键装备和材料国产化。推动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和材料企业协同发展,增强产业配套能力。依托我省现有基础和优势,加强设备、仪器和材料的开发,形成成套工艺,推动国产装备和材料在生产线上规模应用,尽快实现进口替代。近期重点突破Si基、SiC基IGBT器件、SOI高温压敏芯片及铁电存储器等关键装备,实现有源层制备工艺发展掺杂、外延生长、薄膜沉积等关键工艺和设备国产化,引领国产高端装备向产业化、成套化发展,推动规模应用,并带动省内装备零配件产业的发展。加快关键性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重点支持SOI材料、铁电薄膜材料、AlSiC基板、AlN覆铜板、电子级硅胶、硅橡胶、SiC片、铜箔、引线框架等材料,提早布局耐高温绝缘灌封材料,打造国内集成电路材料产业化基地。未来面向制造业工艺线高端设备和材料,增强产业配套能力。以功率器件生产线、特色工艺生产线为对象,加强集成电路装备、材料与工艺结合,联合省内高校和研究所,研发适合生产线的小尺寸刻蚀机、大束流离子注入机等先进设备,开发光刻胶、大尺寸硅片等关键材料,加快本地产业化进程,集中突破集成电路关键装备和材料。

      五、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产业发展环境。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目标、支持方向和重点,协调解决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创建有利于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撑环境和服务体系。建立由集成电路相关专家组成的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咨询建议。成立集成电路行业组织或产业联盟,搭建上下游沟通平台。加强集成电路产业统计工作,及时跟踪监测产业运行状况,为指导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二)加大金融支持,完善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设立符合集成电路产业需求特点的信贷产品和保险产品。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为有技术、有市场、有信用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上市融资。转变财政资金支持方式,设立省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做好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的衔接工作,争取国家基金投入。

      (三)集中专项资金,发挥杠杆和引领作用。统筹省内信息化、新型工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资金,支持落实集成电路产业各项扶持政策。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企业的研发、重点项目建设、产业链协作、科技攻关、人才培养、公共平台建设等。

      (四)落实税收政策,保持政策稳定。贯彻落实国家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优化办税流程,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支持环境。

      (五)提高创新能力,推动持续发展。推动形成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体系,鼓励组建国家和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企业参与“核高基”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省本级相关专项资金优先予以支持。对国家认定的集成电路、功率器件及其配套ASIC研发和应用类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等平台,按规定给予项目资金补贴。创新体制机制,鼓励高校研究所科研成果转化,充分发挥国防科技大学与我省共建的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作用,加快推动科大自主可控技术的本地化转化。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培育核心知识产权,引导建立省内知识产权战略联盟,对企业获得国内外集成电路专有权或授权的发明专利,有关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并适当奖励。加快形成集成电路重大创新领域标准,占据产业技术竞争的制高点,充分发挥技术标准的作用。

      (六)加强人才培养,加快智力引进。加强集成电路人才培养体系建设,鼓励企业与院校联合建立人才实训基地或自建培训机构。重点支持国防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等高校建立微电子学院,联合省内优势企业申报成立国家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培养高端研发人才。实施常态化人才引进,大力促进人才回流,鼓励留学回国人员和外地优秀人才到湖南投资发展和从事技术创新工作,吸引和培养一批领军人才和管理团队。创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宽松环境,在户籍、医疗保障、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制定鼓励创新创造的奖励政策和分配激励机制,引入竞争机制,瞄准全球先进领军人才或管理团队,多渠道、多途径引进。

      (七)强化区域互动,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优化产业环境,充分发挥我省区位优势,开展与周边园区全方位的交流合作,以飞地园区、异地共建等合作方式进行产业转移。加强其他省份与省内企业或科研院所之间的全方位合作交流,在省内建设高水平的研发中心、生产中心、运营中心,完善产业链配套,拓展产品研发和市场渠道。建立和完善具备语言、专业技术、国际商务、投融资顾问、科技管理等全方位能力的专门化招商队伍,逐步突破国外产业招商,聚焦集成电路设计业、集成电路特色制造业、集成电路配套业三个板块,调动各方资源,强力推进产业招商工作。鼓励省内企业走出去,并购整合国际资源,拓展国际市场,加强技术和产业合作,实现集成电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 2015 - 04 - 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主动性,培育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科技进步,鼓励和引导更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变,推进晋江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大力鼓励科技进步

    (一)对列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50%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上级有权部门组织评定、鉴定的技术成果或新产品、新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水平或国内首创的奖励10万元、达到国内领先的奖励7万元、达到国内先进的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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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科技创新体系

    (一)对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确认的在晋江落地的高水平研发机构及企业内部建立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在省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对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按省政府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

    三、培育自主知识产权

    (一)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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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企业通过晋江市专利展示交易中心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专利技术及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实现技术交易,且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按交易额的10%给予买方奖励。单一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每一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四、拓展产学研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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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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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日


  • 2015 - 03 - 19

    各相关单位:

      《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金融措施》已经我委2015年第2次主任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19日 

     

    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金融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与北京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京政发〔2014〕6号)和《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2013-2015年)》(中示区组发〔2012〕2号)精神,建立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金融综合服务机制,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二条 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关村集成电路产业领域高科技、高成长创业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创业投资机构与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对于符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41号)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其对成立5年内集成电路企业实际投资额(货币形式投资)的10%给予补贴支持。单笔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含),单家创业投资机构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含)。对单家创业投资机构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含)。
      第三条 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关村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序,简化反担保措施。对于符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51号)的中关村集成电路企业获得的融资担保,以年利率6%为基数,按照企业信用星级,给予20%至45%的利息补贴支持。对单家企业的年度补贴支持不超过50万元(含)。同一笔担保融资项目的贴息支持不超过3年(含)。
      第四条 鼓励银行为中关村集成电路企业提供担保融资、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多种方式的信贷创新融资支持,并实施快捷审批程序。对于符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银行信贷创新融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50号)规定的集成电路企业获得的信贷创新融资,以年利率6%为基数,按照企业信用星级,给予20%至45%的利息补贴支持。对单家企业同一类型融资的年度补贴支持不超过50万元(含)。同一笔融资项目的贴息支持不超过3年(含)。
      第五条 支持银行与保险机构合作,充分发挥保险增信作用,为中关村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支持。对于符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办法》(中科园发〔2014〕17号)规定的集成电路企业获得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的20%至45%,给予利息补贴支持。对单家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含)。
      第六条 支持小额贷款机构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于符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小额贷款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49号)规定的集成电路企业获得的小额贷款,以年利率6%为基数,按照企业信用星级,给予20%至45%的利息补贴支持。对单家企业同一类型融资的年度补贴支持不超过30万元(含)。同一笔融资项目的贴息支持不超过1年(含)。
      第七条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投标承接重大建设工程。对于符合《金融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科技型企业投标承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4〕47号)规定,将自主创新产品应用于重大建设工程的集成电路企业获得的相关融资业务,以年利率6%为基数,给予40%的利息补贴支持。对于在银行开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的相关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补贴支持。对单家企业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
      第八条 支持中关村集成电路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创新发展。对于符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51号)的集成电路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新型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获得的融资,按照票面利率,给予30%的社会筹资利息补贴支持。对单家企业年度直接融资的贴息支持不超过50万元(含)。同一笔直接融资项目的补贴支持不超过3年(含)。
      第九条 鼓励中关村集成电路企业通过境内外并购实现跨越式发展。对于符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27号)规定的集成电路企业获得的并购贷款,以年利率6%为基数,给予40%的利息补贴支持。对列入“瞪羚重点培育”名单的集成电路企业,以年利率6%为基数,给予45%的利息补贴支持。对单家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同一笔贷款项目的贴息支持不超过3年(含)。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根据企业并购类型及交易金额,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至70%的补贴支持。每家企业的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
      第十条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借助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对符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27号)的集成电路企业进行的改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及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补贴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中关村集成电路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为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服务的设备、器材。对于符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融资租赁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2〕48号)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20%的补贴支持。单家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0万元(含),企业享受补贴时限不超过3年(含)。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为中关村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中关村管委会按照融资租赁公司每年新增业务总额的1%给予补贴支持,纳入机构补贴总额的单个企业融资租赁业务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含),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含)。
      第十二条 建立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银行、担保等机构面向创业初期的中关村集成电路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支持。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13〕5号),对担保公司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而发生的代偿本金,保险公司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而发生的代偿本金,以及银行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贷款而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给予30%至50%的风险补偿支持。
      第十三条 建立市场化风险补贴机制,支持银行、担保等机构为中关村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债务性融资支持。对银行、担保公司为符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债务性融资机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59号)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供的银行信贷创新产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并购贷款以及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每年新增业务规模的1%,给予机构风险补贴支持。单家银行或者担保机构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含)。
      第十四条 本措施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 2015 - 03 - 18

    《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2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经信委《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8日

     

    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全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提升全省集成电路产业总量和发展质量,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一)大力引进集成电路企业

    1、积极吸引国内外一批集成电路企业落户湖南。对新注册的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其投资规模、市场前景和项目进展情况,给予适当的项目落地补助资金支持。

    2、大力推动国际国内知名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行业排名国际前20名,国内前10名企业,下同)在湖南设立研发中心、生产中心和运营中心。在首次缴纳税收后,根据其投资、缴纳税收、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一次性给予100万—2000万元项目落地补助资金支持。

    3、对大型集成电路产业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二)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发展壮大

    1、对首次进入全国十强的集成电路企业,或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其规模、增速和类别(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装备、材料等),一次性给予50万元—500万元项目资金补助。

    2、对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超过30%的集成电路中小微企业,根据其规模和增速情况,给予30-150万元项目资金补助。

    3、对获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分别被认定为国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计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4、鼓励省内其他企业剥离集成电路业务,创办具有行业特色的集成电路企业,按照新设集成电路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1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鼓励集成电路产品与服务出口。优化集成电路企业进出口货物通关流程,优先适用于节假日提前预约报检报关、快速验放等便利措施。

    6、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赴境外参加专业国际展会的,对其展位费给予适当补贴。

    (三)支持创业型企业成长。鼓励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建立集成电路产业创业孵化园。鼓励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在办公用房、生产场地购买、租赁等方面制定相应优惠政策。

    二、鼓励人才引进和培养

    (一)鼓励引进高端人才。将集成电路产业高端人才引进纳入“千人计划”和“百人计划”等省内各类人才引进计划范畴,单列指标,加大服务力度。对在国内外集成电路知名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来本省集成电路企业工作的,经认定给予以下政策:

    1、工作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的标准免费提供周转房或给予相应住房补贴(最长不超过5年);对在本土集成电路企业工作5年以上,且在湖南购房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购房合同金额给予40%的购房补贴,最高补贴60万元。

    2、工作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配偶工作、子女入学、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在工作企业所在地落户、本人出国出境、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就医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质服务。

    (二)鼓励引进骨干和专业人才。对集成电路骨干人才(须获得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与集成电路相关的《集成电路布局设计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等证书,或具有高级职称,且年薪在30万元以上,下同),经认定,由工作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住房租金补贴(最长不超过5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对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外省籍集成电路相关专业毕业生来我省就业的,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对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集成电路专业人才来我省工作的,有关部门要优先为其办理相关人事和落户手续。

    (三)加强专业人才培养。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人才实训基地或自建培训机构,按照培训人次给予一定补贴,每单位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培训机构来湘开展培训、实训等相关人才服务工作。支持省内人才参加境内外高层次研修、培训。集成电路企业优秀技术人员赴美、日以及台湾等集成电路产业先进国家及地区的国际知名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一年以上专业深造或培训,并签订回原单位至少服务5年协议的,经所在单位申请给予培训期间每人每年5万元的资助。

    三、大力支持企业创新

    (一)鼓励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新认定设在企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00万元项目补助支持。

    (二)鼓励培育核心知识产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并在省内实际转化的,省本级分别安排50-1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对企业获得国内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授权的发明专利,有关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鼓励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使用权或所有权,对所购技术列入当年国家《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的给予适当补助。

    (三)鼓励项目研发。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对集成电路企业获得国家级重大项目立项支持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对国家和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承担的创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支持企业开展新装备、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对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核购买、首台套试用或新材料首次试用、研发流片等费用采取后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补助资金不超过合同额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鼓励联动发展。支持集成电路全产业链建设。鼓励集成电路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以及集成电路企业与省内软件、移动互联网、通信、广电、工程机械、汽车等企业开展合作,推动产业优势互补,增强核心竞争力。

    四、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一)鼓励培育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现有园区或工业集中区设立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鼓励园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战略投资者参与集聚区的建设经营。鼓励集聚区建设企业员工周转房,并按国家政策规定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范围。鼓励民营企业依托现有基础设施条件,设立集成电路产业聚集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国家孵化器同等优惠政策的支持。

    (二)鼓励企业向园区集聚。对入驻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的企业,由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所在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给予租金减免或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对重大集成电路项目,给予用地优先保障,并在容积率等建设政策方面给予优惠和倾斜。

    (三)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公共设计技术服务平台、测试平台、行业协作服务平台和人才交流培训平台等)建设项目,省本级给予适当补贴扶持。

    五、完善投融资环境

    (一)设立省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省本级和各集聚区所在地政府设立一定规模的产业投资基金,先期联合设立规模为2.5亿元的集成电路天使投资基金,其中,省本级从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5000万元。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集成电路产业领域。对在我省境内设立的集成电路创投基金和支持我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创投基金,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或奖励。

    (三)加大对集成电路企业的贷款担保和贴息补助力度。企业所在地政府对集成电路企业担保贷款给予1.5%的担保费用补贴;对集成电路企业贷款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在2年内给以财政贴息补助,单户企业每年最高贴息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六、加大财税支持

    (一)加大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整合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产业和信息化等专项资金,支持落实集成电路各项扶持政策。

    (二)落实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中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要本着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原则,优化办税流程,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税收支持环境。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长沙市人民政府、株洲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湖南分行、国防科大、湖南大学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经信委,具体负责制定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目标、支持方向和重点、协调解决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二)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及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支持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为全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湖南省内工商登记注册且税务关系在湖南,以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专用材料和设备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及机构。同时符合本政策有关条款及其他政策的,企业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政策。



  • 2015 - 03 - 13

     新华社北京3月23日电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2015年3月13日)

        创新是推动一个国家和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趋势变化和特点,面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任务和要求,必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提升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效率和效益,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

        ——坚持需求导向。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着力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着力破除科学家、科技人员、企业家、创业者创新的障碍,着力解决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制约,让创新真正落实到创造新的增长点上,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

        ——坚持人才为先。要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更加注重培养、用好、吸引各类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更加注重强化激励机制,给予科技人员更多的利益回报和精神鼓励;更加注重发挥企业家和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创新作用,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根据科学技术活动特点,把握好科学研究的探索发现规律,为科学家潜心研究、发明创造、技术突破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把握好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让市场成为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手段,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大力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

        ——坚持全面创新。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统筹推进科技、管理、品牌、组织、商业模式创新,统筹推进军民融合创新,统筹推进引进来与走出去合作创新,实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开放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

        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人才、资本、技术、知识自由流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协同创新,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创新价值得到更大体现,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创新人才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真正落地,进而打造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创业的新引擎,构筑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新优势,推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

        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促进优胜劣汰,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力。

        (一)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研究降低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门槛,调整损害赔偿标准,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

        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明确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界定,研究制定相应保护措施,探索建立诉前保护制度。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的作用,探索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打破对侵权行为的地方保护。

        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二)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

        加快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建立鼓励创新的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

        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拓宽空间。

        打破地方保护,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规定和做法,纠正地方政府不当补贴或利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探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改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

        改革产业准入制度,制定和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碍。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创新产品建立便捷高效的监管模式,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多种渠道增加审评资源,优化流程,缩短周期,支持委托生产等新的组织模式发展。对新能源汽车、风电、光伏等领域实行有针对性的准入政策。

        改进互联网、金融、环保、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的监管,支持和鼓励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

        (四)健全产业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

        改革产业监管制度,将前置审批为主转变为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形成有利于转型升级、鼓励创新的产业政策导向。

        强化产业技术政策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明确并逐步提高生产环节和市场准入的环境、节能、节地、节水、节材、质量和安全指标及相关标准,形成统一权威、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体系。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强化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加强产业技术政策、标准执行的过程监管。强化环保、质检、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五)形成要素价格倒逼创新机制

        运用主要由市场决定要素价格的机制,促使企业从依靠过度消耗资源能源、低性能低成本竞争,向依靠创新、实施差别化竞争转变。

        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完善市场化的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劳动力成本变化与经济提质增效相适应。

        三、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调整创新决策和组织模式,强化普惠性政策支持,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六)扩大企业在国家创新决策中话语权

        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国家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国家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较大比例。

        国家科技规划要聚焦战略需求,重点部署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关键领域研究,竞争类产业技术创新的研发方向、技术路线和要素配置模式由企业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决策。

        (七)完善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

        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实施。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

        开展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探索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机制。

        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等机构的专业化、市场化改革,壮大技术交易市场。

        优化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探索在战略性领域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整合形成若干产业创新中心。加大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社会开放力度。

        (八)提高普惠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坚持结构性减税方向,逐步将国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方式转变为以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

        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九)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

        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研究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放宽民口企业和科研单位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采购范围。

        四、强化金融创新的功能

        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提高信贷支持创新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形成各类金融工具协同支持创新发展的良好局面。

        (十)壮大创业投资规模

        研究制定天使投资相关法规。按照税制改革的方向与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研究扩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限制,并在试点基础上将享受投资抵扣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范围扩大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结合国有企业改革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完善国有创投机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研究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

        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规定,有效利用境外资本投向创新领域。研究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

        (十一)强化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

        加快创业板市场改革,健全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扩大服务实体经济覆盖面,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并购、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加强不同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

        发挥沪深交易所股权质押融资机制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募集资金用于加大创新投入。

        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服务创新的互联网金融。

        (十二)拓宽技术创新的间接融资渠道

        完善商业银行相关法律。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

        政策性银行在有关部门及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加快业务范围内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创新活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稳步发展民营银行,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支持面向中小企业创新需求的金融产品创新。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

        五、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

        强化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导向,让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合理回报,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

        (十三)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

        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十四)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推动修订专利法、公司法等相关内容,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完善奖励报酬制度,健全职务发明的争议仲裁和法律救济制度。

        修订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十五)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

        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的激励制度,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

        积极总结试点经验,抓紧确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创新的政策。

        六、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

        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对创新驱动的引领和支撑作用,遵循规律、强化激励、合理分工、分类改革,增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原始创新能力和转制科研院所的共性技术研发能力。

        (十六)优化对基础研究的支持方式

        切实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加大稳定支持力度,支持研究机构自主布局科研项目,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个人科研选题选择权。

        改革基础研究领域科研计划管理方式,尊重科学规律,建立包容和支持“非共识”创新项目的制度。

        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聘用制度,优化工资结构,保证科研人员合理工资待遇水平。完善内部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十七)加大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力度

        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

        (十八)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

        强化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研究活动的分类考核。对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实行同行评价,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重点从研究成果数量转向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

        对公益性研究强化国家目标和社会责任评价,定期对公益性研究机构组织第三方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引导建立公益性研究机构依托国家资源服务行业创新机制。

        (十九)深化转制科研院所改革

        坚持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方向,对于承担较多行业共性科研任务的转制科研院所,可组建成产业技术研发集团,对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和市场经营活动进行分类管理、分类考核。

        推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转制科研院所深化市场化改革,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或整体上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推进产业技术联盟建设。

        对于部分转制科研院所中基础研究能力较强的团队,在明确定位和标准的基础上,引导其回归公益,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其继续承担国家任务。

        (二十)建立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制

        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

        加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明确所属技术转移机构的功能定位,强化其知识产权申请、运营权责。

        建立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统计和报告制度,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由国家依法强制许可实施。

        七、创新培养、用好和吸引人才机制

        围绕建设一支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敢于承担风险的创新型人才队伍,按照创新规律培养和吸引人才,按照市场规律让人才自由流动,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

        (二十一)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开展启发式、探究式、研究式教学方法改革试点,弘扬科学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改革基础教育培养模式,尊重个性发展,强化兴趣爱好和创造性思维培养。

        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着力提高本科教育质量,加快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型高等学校转型,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试点,拓展校企合作育人的途径与方式。

        分类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索科教结合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新模式,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比例,增进教学与实践的融合。

        鼓励高等学校以国际同类一流学科为参照,开展学科国际评估,扩大交流合作,稳步推进高等学校国际化进程。

        (二十二)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改进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

        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

        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等学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

        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员在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促进人才双向自由流动。

        (二十三)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

        制定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的意见,加快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立法,规范和放宽技术型人才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条件,探索建立技术移民制度。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方面,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

        加快制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给予工作许可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和居留等便利。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国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取消来华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

        围绕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全球引进首席科学家等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广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从事创新研究。

        稳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放宽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和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国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

        八、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

        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以更加开阔的胸怀吸纳全球创新资源,以更加积极的策略推动技术和标准输出,在更高层次上构建开放创新机制。

        (二十四)鼓励创新要素跨境流动

        对开展国际研发合作项目所需付汇,实行研发单位事先承诺,商务、科技、税务部门事后并联监管。

        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

        改革检验管理,对研发所需设备、样本及样品进行分类管理,在保证安全前提下,采用重点审核、抽检、免检等方式,提高审核效率。

        (二十五)优化境外创新投资管理制度

        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合力支持国内技术、产品、标准、品牌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强化技术贸易措施评价和风险预警机制。

        研究通过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海外创新投资基金,外汇储备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参与设立基金工作,更多更好利用全球创新资源。

        鼓励上市公司海外投资创新类项目,改革投资信息披露制度,在相关部门确认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前提下,按照中外企业商务谈判进展,适时披露有关信息。

        (二十六)扩大科技计划对外开放

        制定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管理办法,按照对等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在基础研究和重大全球性问题研究等领域,统筹考虑国家科研发展需求和战略目标,研究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工程,吸引海外顶尖科学家和团队参与。积极参与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引导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高附加值原创性研发活动,吸引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来华联合组建国际科技中心。

        九、加强创新政策统筹协调

        更好发挥政府推进创新的作用。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加强创新政策评估督查与绩效评价,形成职责明晰、积极作为、协调有力、长效管用的创新治理体系。

        (二十七)加强创新政策的统筹

        加强科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规划和改革举措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强化军民融合创新。发挥好科技界和智库对创新决策的支撑作用。

        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组织开展创新政策清理,及时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

        建立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广泛听取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八)完善创新驱动导向评价体系

        改进和完善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体现创新的经济价值。研究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进行分类考核,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对地方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

        (二十九)改革科技管理体制

        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的机制,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和监管。

        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健全统筹协调的科技宏观决策机制,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工作。

        进一步明晰中央和地方科技管理事权和职能定位,建立责权统一的协同联动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三十)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遵循创新区域高度集聚的规律,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授权开展知识产权、科研院所、高等教育、人才流动、国际合作、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市场准入等改革试验,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任务,认真抓好落实。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分解改革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加强对创新文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宣传改革经验、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舆论,为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 2015 - 02 - 09

    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6.具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三、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具有保证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6.具有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的范围,分别按照《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附件1)、《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附件2)的规定执行。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规定,凭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省级相关部门证明出具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确定。


      五、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存在以下行为所属年度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有关条件复核。


      七、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其他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2月9日


  • 2015 - 01 - 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条 本通知所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是指符合财税〔2016〕4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 我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备案、核查以及后续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备案办理

    第五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应当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优惠备案手续。

    第六条 办理备案时,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备案资料,其中备案资料按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要求提供,一式两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备案表填报符合要求、备案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即时办结。

     

    第三章 资格核查

    第八条 资料移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函件提交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其中,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市工信委;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市发改委。

    第九条 组织核查。根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交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市工信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对企业的研发情况、财务情况及产品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

    第十条 按时反馈。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由市工信委结合评审结果和实地查验情况形成核查意见;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委结合评审结果和实地查验情况形成核查意见,并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两个月内将复核结果函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第一批名单复核结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反馈)。

     

    第四章   核查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收到市发改委、市工信委核查结果后,应及时将不合格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名单转交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企业及时申请办理补充申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发现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已享受税收政策优惠但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应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请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在两个月内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进行复核。经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复核后确认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追缴企业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当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和滞纳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第十五条 根据财税〔2016〕4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41、42、43、46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财税〔2016〕49号文件执行前已经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


  • 2014 - 12 - 26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指导企业做好购买知识产权服务工作,规范补贴的对象、类别、申报及评审管理,现将《重庆市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补贴暂行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26日      


    重庆市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补贴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根据《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任务分解的通知》(科教体改〔2014〕3号)要求,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补贴经费在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引导性补贴。

    第三条  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补贴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项目的受理、评审和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补贴经费的日常管理及绩效考核。

    市财政局负责对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补贴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知识产权局)负责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项目的推荐、核实,以及补贴经费用途的跟踪问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类别

    第六条  补贴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

    (四)企业有实施知识产权项目的资金。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试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达标企业,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以及科技型小微企业。

    第七条  补贴类别

    企业委托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以下知识产权工作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一)知识产权创造类: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开展以知识产权引进、联合研发、投资并购为目的的关键技术专利分析,并取得预期效果的。

    (二)知识产权运用类:通过转让、许可、购买、质押、保险、信托、债券、证券化等方式运营专利而开展的知识产权评估,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三)知识产权保护类:开展重大投资活动知识产权风险评议;牵头组建产业专利联盟的企业开展行业知识产权预警导航;拟上市企业完成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议;重点出口产品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或维权,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四)知识产权管理类:经中介机构咨询辅导、通过国家指定机构认定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达标企业;将知识产权申请、获权、使用、转让与许可、质押融资、侵权保护和维权等事务委托给专门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五)其他符合购买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项目。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

    第八条  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科委(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应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重庆市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补贴申报表》(从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申报单位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知识产权服务费用凭证(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知识产权服务报告概要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全文;

    (六)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知识产权局)对本辖区内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初评,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项目予以受理,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逾期未能补充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补贴项目清单,并通过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补贴项目,并下达审批文件。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具体项目补贴额度视当年财政资金情况确定。


    第四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四条  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补贴项目的评审过程及补贴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采取欺骗手段或者弄虚作假申报购买知识产权服务补贴项目的,市知识产权局作出撤销项目、追回补贴资金处理决定,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知识产权相关资助、补贴和项目,并将该企业纳入全市企业征信系统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市知识产权局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对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项目可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2014 - 12 - 22

    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泉政文〔2014〕217号)有关要求,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实施细则》,经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19日


    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了做好泉州市专利奖的评奖工作,根据《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泉政文〔2014〕217号)(以下简称“评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泉州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三)泉州市专利奖授予在泉州市辖区内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的专利权人。

    (四)泉州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机构设置

    (五)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挂靠在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管理与指导;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和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专业评审组由专家组成。

    (六)评审委员会职责:

    ⒈管理指导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工作;

    ⒉确定拟奖励的专利项目、人员和等级,并上报泉州市人民政府;

    ⒊决定专利奖评审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七)评审办公室职责:

    ⒈组织协调专利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⒉组织开展泉州市专利奖评奖工作;

    ⒊建立评审专家库;

    ⒋选定专业评审组成员;

    ⒌汇总、形式审查申报材料;

    ⒍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⒎汇总专业评审组初评意见,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⒏组织公示,处理异议;

    ⒐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⒑其它相关工作。

    (八)根据当届专利奖的申报情况,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设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⒈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

    ⒉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及财务人员等。

    (九)专业评审组职责:

    ⒈对专利奖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⒉提出改进专业评审工作的建议;

    ⒊其它相关工作。


    三、申报条件

        (十)评奖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是指,除专利权人是泉州市辖区内注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在泉州市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可以申报外,泉州市辖区外专利权人许可泉州市单位实施其专利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经专利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报告,可由实施单位申报。

    (十一)评奖规定第五条所称“专利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

    评奖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尚未解决的或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尚未解决的。

    评奖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所称“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一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十二)评奖规定第五条第(五)项所称“经济效益”主要考虑新增销售额和新增利润;所称“社会效益”主要考虑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促进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以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情况。


    四、奖项设置和评奖标准

       (十三)根据评奖规定,泉州市专利奖设重大发明专利奖和一、二、三等奖,一、二、三等奖授奖数不超过30项。

    ⒈ 重大发明专利奖1项,奖励人民币30万元;

    ⒉ 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5万元;

    ⒊ 二等奖不超过9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⒋ 三等奖不超过18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十四)对项目实施地在泉州市辖区内,获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按重大发明专利奖和一等奖的标准颁发奖金;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按一等奖和二等奖的标准颁发奖金。

    (十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发明专利项目,可以评为重大发明奖:

    1.在产业关键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

    2.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六)符合下列条件的发明专利项目,可以评为一等奖:

    ⒈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

    2.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七)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可以评为二等奖。

    (十八)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可以评为三等奖。

    参选项目不符合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评奖条件的,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可以空缺。


    五、申报程序

    (十九)申报泉州市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申报人应按照要求填写由评审办公室统一制作的《泉州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按评审当年规定的时间申报;

    2.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报泉州市专利奖时所有专利权人要出具书面同意报告,并协商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报;

    3.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4.专利证书复印件(应复核专利证书原件);

     5.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认可的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专利检索报告;

    6.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主要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通信设备、压力容器、基因工程技术产品等特殊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7.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8.评审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十)泉州市直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知识产权局为推荐单位接受专利权人的申报,推荐单位应对照申报条件及申报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合格、有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评审办公室。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评审办公室应要求申报人在指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六、评审

    (二十一)专业评审组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初评:

    ⒈专业评审组就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必要时可组织申报人进行口头答辩; 

    2.各专业评审组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提出初评意见,并上报评审办公室。

    (二十二)评审办公室汇总初评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二十三)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办公室提出的建议进行审议,确定拟奖励的项目、人员和等级。

    (二十四)评审委员会在到会委员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的情况下,按照评审规则依次对重大发明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建议项目进行投票表决。重大发明专利奖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会委员的通过,其余奖项均应获得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参会委员的通过。

    (二十五)评审过程应遵守回避制度,与参评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当年专业评审组成员。

    (二十六)根据评奖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就评审结果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的,须如实提出异议理由和相应的证明材料,需要保密的可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写明联系方式和联络人员;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写明异议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

    (二十七)在申报之后、评审结果公布之前,若出现专利权属纠纷、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形,确实影响该专利法律状态的,该专利项目不得继续参与评奖。

    (二十八)泉州市人民政府向获得泉州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颁发奖状和奖金,向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获奖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不低于所获奖金50%的奖励。

    (二十九)评审办公室应将获奖专利项目的材料(含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归档;未获奖的专利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七、罚则

    (三十)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相关程序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三十一)申报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专利奖的,评审委员会有权根据具体情节,作出通报批评、撤消奖励、收回奖金的决定。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建议当地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十二)泉州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 附则

    (三十三)本实施细则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三十四) 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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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20 - 06 - 03
    2020年已经过去5个月了,在这段时间里,全球半导体业发生了不少事情,特别是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给本已回暖的半导体业蒙上了一层阴影。而在不同因素的影响下,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半导体市场,特别是芯片元器件的销售情况则呈现出了不同的状况和特点,值得研究一下。由于刚进入6月,5月的芯片元器件销售情况统计数据还没有出来,而在3月初,美国半导体行业协会(SIA)和WSTS给出了1月份全球各主要市场的芯片销售情况,在接下来的4月初、5月初,以及6月初(也就是昨天),2月,3月和4月的数据也都统计出来了。下面先分别看一下今年前4个月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芯片销售情况。1月:全球芯片市场开局尚可 延续2019年底全球市场的回暖态势,而且Covid-19在一月还没有爆发。2020年1月,全球芯片市场同比基本持平,不过,总体来看,全球半导体市场在2020年的开端还算不错,近一年多来首次出现了同比正增长的地区,主要是美国和中国,如下图所示。图1(来源:SIA / WSTS)从图1可以看出,今年1月份全球芯片市场规模为353.9亿美元,比2019年12月环比下降2.2%,较2019年1月同比下降0.3%。中国和美洲的同比增长几乎完全弥补了欧洲、日本和亚太地区(不包括日本和中国)5%的市场下滑。特别是在中国市场,可以很明显地看到恢复增长的迹象,该市场在1月份的平均销售额为122.3亿美元,比2019年1月增长了5.2%。2月:中国市场喜忧参半 如下图所示,美国市场同比增长14.2%,大多数地区也都呈现增长态势。尽管中国市场环比连续下降,但仍占全球市场的三分之一,且同比增长了5.5%。日本的销售额同比增长7.0%,但亚太地区/其他地区(-0.1%)和欧洲(-1.8%)下降。图2从图2可以看出,2月份全球芯片市场规模为345亿美元,较2020年1月环比下降2.4%,...
  • 更新时间: 2020 - 06 - 02
    中国台湾半导体以代工业务而闻名于行业,从市场地位中看,全球数一数二的晶圆代工和封装测试企业都起源于中国台湾。若抛开这层光环,中国台湾半导体产业中还有哪些势力不容市场小觑?根据2020年《麦克林报告2020年3月更新》报告显示,在2019年当中,中国台湾IC设计产值在全世界占17%,位居第四位。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台湾在IC设计方面也拥有着比较瞩目的成绩。 而笔者特意从手机芯片、IP、SSD主控、设计服务、蓝牙/wifi芯片甚至化合物半导体代工等多个角度呈现中国台湾半导体的实力。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笔者了解有限,本文体现的仅是中国台湾半导体的一部分实力,并不代表全部。  手机芯片&电视芯片市场 越来越多的功能被塞进手机当中,手机芯片在这当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新款手机芯片的发布总是备受业界的关注。联发科就是这个领域的重量级玩家之一。 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1997年5月成立于新竹科学工业园区,是联华电子自多媒体部门分出来的子公司。由于手机市场的需求量增大,联发科紧随市场步伐在2011年率先推出了基于安卓平台的MT6573处理器。至此,联发科逐渐的成为了亚洲的芯片巨头,并跻身全球十大IC设计公司。 联发科的手机芯片在中低端手机中应用广泛,但伴随着手机市场正在向5G方向发展,新一轮的变革也为联发科带来了突破的契机。近两年,联发科接连推出了首款采用7nm制程工艺支持5G的M70基带、采用 M70基带的5G移动平台天玑1000、后又推出了天玑1000的加强版——天玑1000+ 5G旗舰芯片,今年5月,联发科面向中高端5G智能手机继续推出了天玑 820,来不断强化其在5G方面的布局。 根据联发科在今年的第一季度报告中显示,目前联发科维持原先对5G智能手机的预估,2020年中国大陆5G手机总出货达到1~1.2亿...
  • 更新时间: 2020 - 05 - 28
    半导体设备市场,处于整个半导体产业链的上游。无论是IDM,Fabless,还是Foundry,芯片元器件都要通过工厂制造才能体现出其现实价值和市场需求情况,而无论是制造,还是封测,都必须依赖相应的半导体设备。因此,半导体设备市场的出货和销售额,能够很客观地反映出芯片元器件市场的景气程度,泡沫较少,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而从刚刚过去的4月份来看,以日本和美国为代表的全球半导体设备出货量都很乐观,总体来看,延续着2019 下半年以来的复苏势头。据日本半导体制造装置协会(SEAJ)初步统计,今年4月,日本半导体设备销售额较去年同期大增16.4%,连续第5个月增长,创17个月来最大增幅、销售额创19个月来(2018年9月以来)新高。2020年1-4月间,日本半导体设备累计销售额较去年同期增长9.6%。SEAJ在今年1月公布的预测报告指出,因期待存储器厂商的投资将回温,预估2020年度(2020年4月-2021年3月)日制半导体设备销售额将年增8.0%,至2兆2,311亿日元、优于前次(2019年7月)预估的2兆2,079亿日元;2021年度有望重回两位数增长,预估将年增12.0%,至2兆4,988亿日元、优于前次预估的2兆3,712亿日元。2018年度-2021年度的年均复合成长率(CAGR)预估为3.6%、高于前次预估的1.8%。可见,进入2020年以来,日本的半导体设备出货非常喜人,且看上去全年无忧。与此同时,另一大半导体设备出货地区——美国的情况也类似。据SEMI统计,4月份北美半导体设备制造商总营收为22.6亿美元,比3月份的22.1亿美元增长2.2%,比2019年4月的19.3亿美元增长17.2%。这已经是美国市场连续7个月保持在20亿美元之上。SEMI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两个月北美半导体设备制造商的销售额分别为23.4亿美元和23.7亿美元,前3个月的同比增长率分别...
  • 更新时间: 2020 - 05 - 27
    近期,因为美国利用长臂管理原则,对华为及海思的进一步制裁,引发了国内对芯片产业广泛关注。不少媒体对此进行广泛报道,行业人士也进行多方面解读,提出我国半导体要注重发展的几个方向:高端设计、EDA工具、先进制造工艺、核心光刻设备、半导体材料等,从上述几个方面对国内半导体行业发展出谋划策,热闹非凡。笔者在半导体行业从业多年,认为上述措施仅能解决国内芯片产业发展的短期硬环境,其实国内真正要高度重视的是长期软环境:人才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及长期的专注精神。 人才环境半导体行业是技术高度密集行业,需要大量的高端人才支撑。人才一方面是靠国外引进,一方面靠国内培养。与其他行业不同的是,半导体行业需要大量具有行业经验的资深技术、市场及运营人才,由于国内半导体行业真正市场化运作的时间并不长(第一家真正市场化运作的集成电路公司应该是1996年在上海设立的泰鼎微电子),大量人才还必须依靠从海外回来的资深专家,从近期上市或有影响力的集成电路相关企业领导人来看,如:武平(武岳峰)、陈大同(元禾璞华)、张鹏飞(上海博通)、张瑞安(乐鑫)、杨崇和(澜起)、尹志尧(中微)、戴伟民(芯原)、许志翰(卓胜)、陈南翔(华润)、赵立新(格科)、盛文军(泰凌)、李宝骐(磐启)等均是杰出的海外回国人才,他们对推动国内集成电路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国内半导体行业发展真正的推动者。国内半导体产业的发展任重道远,一旦中美完全脱钩,人才断流,对国内芯片产业向更高、更强的产业链顶端发展所起的负面影响是非常深远的,需要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知识产权保护集成电路在半导体硅片上生产过程本质上属于一种图形刻蚀过程,通过一些特殊工具可以将硅片上所刻蚀的图片反向提取出来,如果已知原有工艺生产信息,则可以在相同的工艺上,将反向提取的图形重新进行刻蚀,从而制造出与原来芯片几乎相同的产品,这就是所谓的“抄片”,如果将上述产...
  • 更新时间: 2020 - 05 - 27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要向改革开放要动力,最大限度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不断增强我国在世界大变局中的影响力、竞争力。 过去一年,泉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吸引优质生产要素集中集聚,不断夯实创新创业创造的技术和人才基础,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三安半导体研发与产业化是泉州芯谷南安分园区引进的首个龙头项目,总投资333亿元。今年1月,三安光电刚刚以“高光效长寿命半导体照明关键技术与产业化”项目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这个项目实现了我国半导体照明芯片由完全依赖进口发展到自主可控全面国产化。 为了让入驻园区的高新企业能够心无旁骛地做实业,南安不断强化服务保障,为企业提供“一站式”“保姆式”服务,不仅从政策层面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同时搭建投融资的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解决入园企业发展中的问题。 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实现动能转换的同时,泉州还通过精准施策“引才”,优化环境“聚才”,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为了给创业者和初创企业提供资源、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支持,泉州软件园成立了云聚慧众创空间,并引入天九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运营。截止目前,泉州软件园已为园区内50多家初创型企业提供创业服务。 两会一年间,泉州陆续制定出台《泉州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若干措施》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最大限度释放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目前泉州半导体省级高新区已引进重点项目超30个,总投资规模超千亿元。2019年国家高新企业总数达685家,新增数占全省1/3。全市已建成35家科技孵化器、52家众创空间、集聚创业团队648个、初创企业354个,为高质量发...
  • 更新时间: 2020 - 05 - 21
    今天上午,“米格实验室芯片检测项目”正式签约落地福建(晋江)集成电路产业园区。 该项目经过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园区建设筹备工作组和泉州半导体高新区管委会晋江分园区管委会的前期对接,现拟在福建(晋江)集成电路产业园(设计园)设立米格实验室福建区域总部公司,将面向集成电路、光电子、宽禁带半导体等领域,提供专业的研发设计与咨询、检测分析、仪器和设备共享、技术解决方案等服务。据了解,“米格实验室”是一家拥有中国科学院背景、专业从事实验室共享与知识成果转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目前主要客户包括华为、清华紫光、京东方、三安光电等上市公司及中小科技企业。 “米格实验室芯片检测项目”签约仪式泉州半导体高新区管委会晋江分园区管委主任陈志雄、常务副主任谢建新与“米格实验室芯片检测项目”主要负责人进行座谈文章来源:福建省晋江集成电路产业园区
  • 更新时间: 2020 - 05 - 20
    昨日,晋江市市长张文贤主持召开集成电路筹备组工作会议,听取近期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2016年,晋江进军集成电路产业,在招商对接、项目保障、基金筹建、科研平台建设、人才招引等方面不断突破,整个产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开篇破题到全面布局,全产业链初具规模。张文贤市长指出:全国各地正抢抓国家新基建发展热潮,抢滩布局集成电路产业,站在新发展风口,要强化紧迫意识、争先进位,整合力量,完善机制,科学规划,重整行装再出发,推动晋江集成电路产业不断打开新局。要拎住关键,在配强招商力量的同时,拓宽招商思路、创新招商模式,探索龙头招商、专业招商、平台招商,依靠专业力量,招引大项目、好项目,掀起新一轮建链齐链招商风暴,壮大产业集群。要系统思维,强化产业生态理念,以集成电路为突破口,围绕科技人才、资金、空间、服务等要素,用足用好集成电路产业对新基建领域的底层支撑,推动设计、制造、封测及配套设备材料等多环节协同发展,延伸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全力营造产业生态,让产业深深扎根,枝繁叶茂。晋江市领导张淑语、庄天怀,晋江市政府党组成员、泉州半导体高新区晋江分园区管委会主任陈志雄参加会议。文章来源:晋江新闻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 更新时间: 2020 - 05 - 20
    在日前举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2020年商标审查工作会议上,公布的一组数据颇为引人注目:2019年我国商标审查量为825.3万件,同比增长2.62%;商标注册实质审查抽检合格率96.08%,高于2018年的95.77%;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到4.5个月,商标审查效率、质量稳步提升。 “去年,商标局开展了‘商标审查质量提升年’行动,围绕商标审查提质增效,一方面强化工作领导,成立了‘商标审查质量提升年’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一方面狠抓落实督查,建立商标审查质量专报制度,定期对审查单位进行审查质量的考核评价和专项抽检,开展工作方案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商标局局长崔守东表示,经过一年的共同努力,商标审查提质增效取得新突破,商标审查周期进一步缩短,商标审查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打击商标囤积和恶意注册力度不断加大。提质增效抓落实2019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达783.7万件,同比增长6.33%。为了确保商标审查效率,满足社会需求,商标局进行周密部署。“稳住了效率的‘基本盘’,高质量发展是新形势下的主旋律。”崔守东介绍,为推动商标审查质量的稳步提升,商标局、各地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建立健全审查管理制度,如审查工作任务分配机制、审查权限管理、专项抽检、交叉抽检、合法性审查等,全面加强对审查质量的监管;规范审查标准,加强统一执行,异议、评审部门通过完善三级合议制度,不断提高案件审查审理质量;加强审查能力建设,以质量为导向,通过激励奖惩、业务竞赛、帮扶培训多种方式,提升审查员业务水平和工作积极性;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商标审查质量。 商标局审查事务部坚持“小号首审负责制”,对同一批次的相同或高度近似商标明确牵头人,确保审查标准的一致性。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采取“审查部门100%+质管部30%+定向抽检”的自检模式,提高自检比例,实现业务全覆盖。上海商标审...
  • 更新时间: 2020 - 04 - 24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4月23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并答记者问。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2019年,国内(不含港澳台)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86.2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3.3件,提前完成国家“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达到2521.9万件,平均每4.9个市场主体拥有1件注册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8319件。以下为文字实录:申长雨:下面,我介绍一下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2019年,知识产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更加凸显。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和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场合,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重要指示;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并由中办、国办印发实施。十九届四中全会就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作出新的重要部署。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就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等作出部署。知识产权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一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快推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启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2021—2035年)》制定工作,完成纲要初稿。制定实施2019年度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深入实施“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专利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持续提升,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缩至17.3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5个月,超额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全年累计减免专利商标相关费用79.3亿元。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强企建设加快推进,新增试点示范城市18个、试点示范县88个、试点示范园区3...
  • 更新时间: 2021 - 12 - 08
    日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3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尽快实施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缩短结算期限,让企业当年有感。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迅速成为纳税人关注的热点。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您了解吗?网友关心的热点问题有这些↓↓↓一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二哪些费用允许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如下: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 更新时间: 2021 - 04 - 29
    晋阳湖·第二届集成电路和软件业峰会邀您参会啦!紧扣国家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重大战略部署聚焦“六新”突破谋划“十四五”时期山西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发展新布局全面塑造山西高质量转型发展新优势5月11日-12日召开“晋阳湖·第二届集成电路和软件业峰会”本届峰会主题为“把握新阶段、融入新格局、谋划新布局、塑造新优势”当前参会报名通道已经全面开启点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报名按表格内要求提交申请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将安排专人对接报名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报名请选择“集成电路专题论坛”让我们再次相遇在山西·太原晋阳湖·第二届集成电路和软件业峰会期待您的到来!
  • 更新时间: 2020 - 12 - 25
    12月23日,晋江集成电路产业招商项目集中签约暨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揭牌活动在福建省晋江市成功举办。晋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庄天怀、赛昇控股(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刘永东共同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揭牌并颁发证书。目前,福建分联盟已有十余家联盟会员单位。未来,福建分联盟将凭借自身平台优势,积极发展会员,集聚集成电路产业人才,汇聚国内外高端技术,协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及半导体合规相关问题,引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建立高质产业生态,为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 更新时间: 2020 - 12 - 24
    今日上午,晋江集成电路产业基地招商项目集中签约暨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揭牌活动在泉州(晋江)国际人才港举行。11个集成电路项目正式签约落地晋江,计划总投资18亿元。泉州半导体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洪武强,泉州市发改委副主任陈招平,泉州市工信局副局长许自霖,晋江市副市长庄天怀,泉州半导体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晋江市政府党组成员陈志雄等出席活动。活动现场,高精度物联网定位芯片模组研发及生产、智慧安防传感器芯片模组研发及生产、5G光电集成模块的封装与测试等11个项目现场签约,涵盖集成电路设计、封测、材料、终端应用、配套平台、教育培训等多个领域,将进一步完善晋江集成电路产业生态圈。现场还举行了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揭牌仪式。据悉,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秘书处在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泉州分中心基础上,积极联络泉州、厦门、福州等地集成电路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等机构,筹备组建了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旨在更好的服务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针对性的提供专业化支撑服务。△晋江市副市长庄天怀致辞“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呈现新特点、面临新挑战。晋江作为全国最具活力的县域之一,新一轮大建设、大发展的序幕已经拉开。”庄天怀在致辞中表示,晋江正把握历史机遇,主动融入国家战略布局,把集成电路产业作为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新一轮发展的重要引擎。晋江一直致力于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来吸引、服务好企业,千方百计提高行政效能、提供要素保障、优化政策环境,制定了落地扶持、科研鼓励、人才优待等27项优惠政策,努力营造尊商、富商、安商的发展环境。签约和揭牌仪式后,集邦咨询分析师王飞以《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商机与趋势》为主题作演讲,深入分析了新形势下未来半导体产业的发展。今年来,面对疫情的冲击和全球经济下滑的影响,招商工作面临一定的困难与挑战。福建省(晋江)集成电路产业园区主动创新招商...
  • 更新时间: 2020 - 04 - 21
    4月17日,由中集知联携手CIC赛昇和计世资讯(CCW Research)推出的《CIC赛昇智库-中集知联年度皮书系列》发布活动成功举办。活动邀请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小龙致辞,CIC赛昇平台公司副总经理刘永东担当主持,并由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秘书长杨晓丽发布《中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蓝皮书(2020版)》。何小龙在致辞中指出,集成电路是信息技术的核心,也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是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信息技术经济的战略重点,对提升综合国力、整体工业实力和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技术基础和较强国际竞争力。不过,随着我国集成电路产业从引进依赖,到自主创新转型,知识产权在其中的作用愈发凸显。一方面,我国逐渐拥有了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需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我们企业自己的专利防火墙。另一方面,在市场竞争中,更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提前排查,避免侵权。如何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通过知识产权支撑产业升级、服务科技创新、助推企业成长,是促进知识产权切实转化为竞争优势的重中之重。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秘书长杨晓丽发布《中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蓝皮书(2020版)》,从中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概况、中国集成电路领域专利态势、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态势以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四个维度进行解读。杨秘书长发布的蓝皮书显示,近年来,中国集成电路领域专利保护意识日渐增强,其中公开专利申请已达61.5万余件;同时,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申请量也在不断增长,可以看出近年来业界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关注度不断提升。最后,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副主任李木子女士,为大家详细介绍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和快速维权服务,方便企业更快速、方便的进行专利申请和维权。
  • 更新时间: 2021 - 04 - 06
    ASPENCORE在2021年中国IC领袖峰会上重磅发布“中国IC设计100家排行榜”,向中国半导体业界人士展示了100家最优秀的IC设计公司。将上榜的企业分为10个类别,从每个类别约30家公司中挑选Top 10,最终形成“中国IC设计100家排行榜”。
  • 更新时间: 2021 - 03 - 26
    最近,中国海关公布了2021年2月份的各类货物的进出口数据,我会分几次将半导体相关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发布。这次先发布硅材料相关的进口数据:由下表可见,中国大陆最近的硅晶圆及硅棒、多晶硅进口量继续持续高速增长...由于二月是春节且日期较短,所以总体进口量相较前几个月有所下降,但相对于去年同期仍然是处于增长态势下图是单类产品来源地分布趋势:
  • 更新时间: 2021 - 03 - 16
    来源;ittbank
  • 更新时间: 2021 - 02 - 03
  • 更新时间: 2021 - 01 - 18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发布了调查报告,认为中国专利与商标申请量大增是非市场原因导致的,主要因素包括补贴、政府指标、恶意抢注、防止恶意抢注的防御性申请。众所周知,中国专利与商标申请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甚至超过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主要国家的申请量总和。2019年中国的商标申请达到780万件,专利申请达到430万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PCT申请量也首次超过美国。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发布了调查报告,认为中国专利与商标申请量大增是非市场原因导致的,主要因素包括补贴、政府指标、恶意抢注、防止恶意抢注的防御性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补贴对中国专利的商业化有很大负面影响,中国专利的商业价值相对其他国家要低。 首先,中国专利在国外申请的比例太低。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希望专利申请在国内和国外都提交,以使得利益最大化。如果专利只在国内申请,不进入国外,实际上等于只在国内市场有排他权,在国外白白送人了。 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中国专利在进入国外的比例只有5%,也就是每100件申请中只有5件进入到国外,而美国专利进入到国外的比例达到80%,是中国的16倍。而其他国家的专利海外申请比例从42%至202%不等,同样远高于中国。这里要解释的是,国外申请的比例很多情况会超过100%,主要是考虑了不同国家的同族申请的情况,例如有的一件专利进入到多个海外国家,相当于一件国内申请衍生出多个海外申请,综合计算,海外申请的比例就会超过100%,高于中国的几十倍。 所以专利只在中国申请不进入到国外,除了部分产品的市场主要在中国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专利的商用价值不大,在国外申请获得的利益抵不上成本。否则,产品在国外大量销售,专利应该要在海外布局。 其次,中国专利的商业化率比较低。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数据,美国的知...
  • 更新时间: 2020 - 11 - 12
    海底捞,最近有点火,生意火,也上火。“河底捞”捞进了“海底捞”的餐饮市场蹭热度,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又以失败告终,不可谓不上火。鉴于“河底捞”的前车之鉴,10月28日,海底捞上演了一出”“捞”字派系列商标申请大戏,捞了一大片“洋里捞”、“池底捞”、“渠底捞”、“塘底捞”、“盆里捞”……等200多个和“海底捞”沾边的商标名称,成为众多吃瓜群众关注的热点。这通海底捞的“捞”派系列商标申请,不仅从“渠”到“瓢”将捞的地方细分申请商标,还把海底捞的七大姑八大姨、远亲近邻——“大海底捞”、“上海底捞”、“下海底捞”、前后左右东西南北“底捞”一网打尽。这一趟申请下来,花的都是钱。当然,这是本着不怕花钱,就怕再被“捞”走了的精神在抢先行动。从专业的角度看,海底捞公司将与已有商标“海底捞”相近或疑似的组合文字申请商标,从而保护已有商标“海底捞”,这种商标申请操作本也属于通用的防御型商标申请。在此之前“娃哈哈”也干过同样的事儿。当年为了更好保护“娃哈哈”商标,娃哈哈也有“哈哈娃”、“哈娃娃”等商标申请的案例。可这样怒火中烧的“防御大法”能有多好效果?以餐饮业的另一个品牌“老干妈”来说。老干妈的商标申请也曾遭遇商标之争,然而,老干妈不以“妈”为派,而以产品实力说话。任尔东西南北风的“老川妈”、“老旦妈”“辣干妈”……外围商标申请轰炸。“老干妈”上火了吗?没有。智慧的女神,实干的行动,让“老干妈”稳坐国民心中女神王座。与其在商标上疯狂,不如在市场上行动。老干妈用产品证明了客户雪亮的眼光。海底捞,怎么说也是以“偷不走、学不会”的服务,而捞遍火锅界的市场,而有了这火遍饮食界的“捞”字号的“底”,任他什么“河底”“洋底”、“湖底”、“锅底”叫得火,也不如海底捞的火。实干出成绩,与其莫名上火的捞,不如撸起袖子加油干,真理在市场实干中。
  • 更新时间: 2020 - 07 - 03
    一总体情况  5月份,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8%,增速同比增加0.2个百分点。1-5月,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7%,增速比去年同期回落5.7个百分点。  5月份,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出口交货值同比增长12.7%,比去年同期加快12.5个百分点。1-5月,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出口交货值同比增长1.5%,较去年同期下降2.4个百分点。图1  2020年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和出口交货值分月增速(%)  1-5月,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3%,利润总额同比增长34.7%(去年同期为下降13%)。营业收入利润率为4.25%,营业成本同比增长0.9%,5月末,全行业应收账款同比增长12.3%。图2  2020年1-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营业收入、利润增速变动情况(%)  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0.9%,降幅比上月收窄0.1个百分点。1-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1.6%。图3   2020年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PPI分月增速(%)  1-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6.9%,同比加快0.7个百分点。图4   2020年1-5月电子信息制造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变动情况(%)二主要分行业情况  (一)通信设备制造业  5月,通信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5.6%,出口交货值同比增长3.8%。主要产品中,手机产量同比下降9%,其中智能手机产量同比增长8.4%。图5   2020年5月通信设备行业增加值和出口交货值分月增速(%)  1-5月,通信设备制造业营业收入同比下降0.5%,利润同比增长70.3%。  (二)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  5月,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9%,出口交货...
  • 更新时间: 2017 - 07 - 26
    麻省理工学院主办的《麻省理工科技评论》(MIT Technology Review)评出2017年“全球最聪明的50家公司”(50 Smartest Companies 2017),这项排名是根据企业的创新和执行能力进行的,英伟达排名第一。50家最聪明公司中,美国有31家,占据绝对优势,中国内地有包括BAT在内的7家公司入榜,科大讯飞和腾讯进入了前十名。入选的50家公司,既有亚马逊和苹果这样规模越来越大的公司,也有像IBM和通用电气这种保守派的大公司,还有SpaceX这类雄心勃勃的初创公司。这些公司都将创新技术与商业模式进行了有效的结合。排名 公司 总部所在地 行业1.英伟达(Nvidia) 美国 智能设备2.SpaceX 美国 运输3.亚马逊(Amazon) 美国 互联网4.23andMe 美国 生物医药5.Alphabet 美国 互联网6.科大讯飞(iFlytek) 中国 智能设备7.Kite Pharma 美国 生物医药8.腾讯(Tencent) 中国 互联网9.再生元(Regeneron) 美国 生物医药10.Spark Therapeutics 美国 生物医药11.旷视(Face ++) 中国 智能设备12.First Solar 美国 清洁能源13.英特尔(Intel) 美国 智能设备14.Quanergy Systems 美国 智能设备15.维斯塔斯(Vestas Wind Systems) 丹麦 清洁能源16.苹果(Apple) 美国 智能设备17.默克(默沙东,Merck) 美国 生物医药18.Carbon 美国 先进制造业19.Desktop Metal 美国 先进制造业20.Ionis Pharmaceuticals 美国 生物医药21.Gamalon 美国 智能设备22.Illumina 美国 生物医药23.脸谱(Facebook) 美国 互联网24...
  • 更新时间: 2024 - 09 - 27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有关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工信局、发改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设区市(含平潭、不含厦门,下同)工信部门组织本区域符合条件(附件1)的企业于2024年9月25日至10月10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初审汇总后,于2024年10月16日前将企业申报文件和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2份,材料明细表见附件2)报省工信厅。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见附件2)中的相关材料。   二、企业可于2024年11月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   三、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相关设区市工信部门应组织企业填写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报送省工信厅电子信息处。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   四、企业...
  • 更新时间: 2020 - 08 - 21
    63735067782392448648471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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