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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 - 02 - 26

    天津市滨海新区加快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意见

    津滨政发〔2014〕 7 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加快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3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加快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意见


    集成电路产业是电子信息产业的核心,是事关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集成电路设计业处于集成电路产业的最高端,是集成电路产业的核心和灵魂。相比集成电路制造和封测产业,集成电路设计业投入少,附加值高,已成为我国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突破口和主要着力点。

    滨海新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经过近十年的积累,已经具备加快发展的产业基础。为把握国家新一轮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战略机遇,打造集成电路设计产业集群,带动电子信息产业结构升级,培育新的特色优势产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战略和发展原则

    发展战略:新区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坚持“341”总体战略。即打造创新驱动、项目带动和内生增长三个发展引擎,建立体制机制、政策保障、人才集聚和产业环境四根发展支柱,实现跨入国内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先进省市第一梯队的目标。重点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积极扶持支撑配套产业,带动关联产业发展。

    发展原则:新区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区域特色与国家布局相结合,自主发展与引进吸收相结合,应用牵引与技术驱动相结合,培育龙头与发展集群相结合的原则。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集成电路设计产业集群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建成三个产业集聚载体,打造两个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一批骨干龙头企业,形成一批特色优势产品,吸引、培育一批高端产业人才,创建优质产业发展环境。新区发展成为国家重要的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引领示范区,中国北方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热点区域。

    集成电路设计产业,销售收入达到200亿元,年均增长28%,设计水平达到14纳米,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数量达到80-100家。其中,1家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3-5家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


    三、重点任务

    (一)建设三个产业发展集聚载体。强化新区与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的联动机制,建设三个产业集聚载体。重点推动开发区天大科技园、高新区软件园的功能提升和完善,加快保税区展讯科技园的建设,着力打造一批配套设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的特色园区。

    (二)完善二个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天津市集成电路设计中心、滨海新区集成电路设计服务中心二个现有公共服务平台的资源整合和服务升级,逐步完善EDA工具服务、芯片测试与验证服务、MPW服务、教育培训服务、IP核库等公共共性服务,提高支撑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能力。

    (三)做大做强一批骨干龙头企业。着力打造一批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集成电路设计龙头企业。支持移动通讯、信息安全、射频和高端模拟芯片等重点领域的龙头企业加快规模化发展,推动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加速成长,吸引国内外集成电路设计龙头企业落户。择机引进国内外先进的集成电路生产和封装测试企业,完善配套产业链。

    (四)形成一批特色优势产品。大力发展移动智能终端SoC芯片、金融和信息安全芯片、射频和高端模拟芯片、MEMS器件、绿色节能半导体;重点引进汽车半导体、北斗导航芯片、通用CPU和存储器、数字电视与视频监控芯片等新兴专用芯片和高端通用芯片。在上述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形成一批知识产权,打造一批拳头产品。

    (五)引进、培育一批高端产业人才。加强招才引智和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建设人才汇聚高地。现有人才政策向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倾斜,综合运用投资奖励、项目补贴、住房补贴、子女入学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集成电路领域创业型领军人才来新区投资发展,引导企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加强合作,采取定向委托、合作研发等方式培养专业技术和运营管理人才。

    (六)创建优质产业发展环境。提高现行政策执行效率和质量;适时试点并推广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业务全程保税监管模式;优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和创业服务体系,打造国内领先的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创业和发展环境。


    四、政策措施

    (一)组织保障。组建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工商局、区统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天津海关,负责领导、协调全区促进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审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制定和推动实施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组建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家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聘请产、学、研等各界专家,对招商引资、企业认定管理、项目评审等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

    (二)财政支持。设立“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促进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额度每年2亿元,用于招商引资奖励,公共服务平台的软硬件环境建设、运营经费支持,设计企业研发及产业化支持,企业间并购重组等费用补贴,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奖励、补助,产业联盟、协会活动经费支持,评优奖励等。

    (三)鼓励落户。制定招商路线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新注册的国内外具有一定实力和发展前途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营期满一年的,结合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核心成员(企业高管)团队的激励。创新招商方式,建立“以商招商,中介招商”机制,对功能区利用各类中介机构的招商活动,按照实际招商成果给予中介机构不高于100万元的奖励。

    (四)助力成长。实施企业培育工程,每年组织评选集成电路设计“龙头企业”和“成长之星企业”,对“龙头企业”和“成长之星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对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和研制费用每年给予10%补贴。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企业核心团队不低于10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企业核心团队不低于2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风险投资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获得投资额度1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财政补贴。对本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并购区外企业的,给予贷款贴息或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试制成功的芯片开始大规模量产销售,自上缴企业增值税年度起,给予相当于当年该企业所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的支持,每个企业补贴期不超过3年,3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组织“平台型、支撑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加大支持力度。

    (五)人才培育。实施创业创新人才集聚工程,每年组织评选集成电路设计“创业领军人才”和“创新专业人才”,对“创业领军人才”和“创新专业人才”个人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和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建立博士后培养基地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补贴。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人才聘用,每年给予新招聘应届硕士生每人2万元,博士生3万元,博士后4万元的奖励,连续奖励3年。

    (六)平台支撑。组织认定滨海新区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贴;对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的EDA工具服务、MPW、测试服务等各项共性服务,按照实际服务成果给予每项服务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补贴。对集成电路企业间设备共享给予支持。

    (七)联动发展。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合代工厂、电子整机企业等联合申报国家级重大项目获得立项支持的,按照国家要求给予资金支持(本意见中所涉及的所有政府对企业的资助、奖励、补贴等,均计为匹配资金)。对本地电子整机企业使用本地集成电路企业产品的,按照实际合同额给予整机厂商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使用本市代工企业进行IP验证、研发流片等的给予合同额1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金融扶持。支持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积极参与对成长期、成熟期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投资;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贷款融资,优先给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政策性融资贷款担保;按照新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相关政策,优先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本地金融机构创新有利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展的业务模式。

    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创新研发机构符合国家、天津市、新区和功能区现行其它产业扶持、人才、金融、科技、总部经济、民营经济等政策扶持条件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说明

    (一)本意见中所称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龙头企业、成长之星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示范园区(基地)、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等,其认定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意见中的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促进专项资金,按照《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止。

    (四)在国家、本市、本区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意见。

  • 2014 - 02 - 20

    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京政发[20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8日

      

           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新发展,加速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发挥软件产业在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和支柱作用,提升集成电路产业的战略性基础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软件产业政策

      (一)加速软件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首都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创新资源优势,支持软件企业大力发展自主、高端、新兴的技术和产品,打造中国软件产业创新发展高地。与首都经济圈和环渤海经济带中具备条件的城市建立合作机制,促进人力密集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及能耗较高的数据中心企业向京外转移。

      (二)打造中关村软件城。以海淀区上地及周边地区为核心,积极推进中关村软件园三期工程建设,盘活区域内存量产业用地,推动区域业态调整,促进软件产业集中成片发展,建成覆盖面积约30平方公里的中关村软件城,并在产业规模、公共服务能力、土地集约利用、综合配套水平、园区形象等方面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支持软件产业特色园区建设。在具备条件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中,布局建设定位明确、职住一体的软件产业特色园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的积极性,综合利用土地、规划、财税政策,将一批腾退的工业、商业企业用地提升改造为软件产业特色园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建设公共平台、建立服务体系、公共租赁住房配套以及各项手续办理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降低小微软件企业创业成本。集中扶植一批软件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对服务特色鲜明、领域聚焦的创业孵化基地实行挂牌制度,由市、区(县)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在海淀区开展“创业社区”试点,选择在智力资源密集、交通便利、商业配套成熟的社区周边,建立专为初创企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战略新兴领域的小微企业入驻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低租金优惠政策。

      (五)加大财政资金统筹支持力度。在全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中将软件产业列为重点支持产业,按年度发布重点支持方向,支持一批重大产业化项目、中关村软件城和特色园区建设项目、新兴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标准创制项目以及大型并购项目。

      (六)进一步拓宽产业融资渠道。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设立一批软件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在完善信用体制机制、创新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软件园区投资建设和软件企业并购投资。

      (七)鼓励软件企业开展企业并购。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同政策性银行的战略合作,促进更多软件企业境外并购专项贷款享受政策性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对利用商业银行贷款实施的大型并购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企业合并后新总部落户本市的软件企业,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3〕29号)等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八)做好国家相关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工作。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对于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由市、区(县)政府共同遴选后,加大资金配套比例。配套资金由市、区(县)政府通过多种资金渠道安排。

      (九)进一步开放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市场。各级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自用数据中心。鼓励将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支持在公共云平台上或者政务云平台上迁移和部署信息化应用。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政府机构数据开放程度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

      (十)严格落实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推进计算机销售环节正版软件预装工作,推动正版软件服务工作站和正版软件采购平台建设,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全面推行软件正版化。

      (十一)加大软件消费新型市场渠道建设力度。鼓励互联网应用商店、内容分发和开放平台发展,对于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享受软件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十二)加强软件出口服务。支持软件企业以市场联盟、产品合作、系统集成工程整包等多种形式开拓国际市场。经产业主管部门确认的高新软件出口企业,其在商务部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中归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软件类的产品,享受出口免税政策。

      (十三)吸引和集聚高端软件人才。对本市软件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按照本市高级人才政策给予奖励。设立软件行业人才工作服务站,加强对纳入国家“千人计划”和本市“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的软件行业领军人才的跟踪服务。


      二、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十四)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十五)推进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发展。在中关村科学城建设国家级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基地,在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带建设国家级集成电路产业园,为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材料及整机终端生产的集聚发展提供新的空间。基地或园区所在区(县)政府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并在产业用地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方面提供支持。

      (十六)创新集成电路产业投融资模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拓展创业投资基金等资金渠道,鼓励和吸引机构投资者、产业资本和海外资本参与组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集成电路产业链各环节协同发展,推动重点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园区建设。

      (十七)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生产企业开展合作。对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该款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60%或首轮流片费用的30%给予研发支持。

      (十八)支持高端集成电路生产性项目建设。对于线宽小于65纳米的新建或扩建12英寸及以上生产线、特色工艺生产线、高端封装测试生产线、关键装备及材料生产线等集成电路产业重大投资项目,鼓励和引导产业发展基金、社会资本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市、区(县)政府对重点项目给予代建厂房或贴息支持。

      (十九)打造集成电路工程化创新平台。针对集成电路产业关键技术环节和重大需求,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积极推进国家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为本市及全国集成电路产业提供完整的技术支撑和服务。


      三、政策落实

      (二十)完善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强对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及中国软件名城、全国软件与信息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二十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中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协调政策落实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十二)产业相关部门强化行业公共服务支撑,完善产业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支持行业中介组织发展,研究进一步简化软件企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等审批流程。

      (二十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2013 - 12 - 23

    关于印发厦门市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科联〔20136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3日   

     

    厦门市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厦门市集成电路设计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借鉴其它省市的成功经验,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补贴资金(简称流片补贴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用于补贴集成电路(简称IC)设计企业在产品研发阶段进行晶圆代工试生产,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第三条 流片补贴资金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在每年的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四条 流片补贴资金用于补贴企业芯片研发阶段的多项目晶圆(简称MPW)试流片加工费及新产品工程片试流片的加工费。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 流片补贴资金面向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的IC设计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补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IC设计人才队伍,拥有开发自主知识产权芯片产品的能力;

      (二)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能够提供使用合法IC设计软件工具进行芯片开发的证明;

      (三)所研发的芯片产品应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市场竞争力强,具备产业化前景。

      第六条 流片补贴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研发的芯片产品,主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补贴新研发芯片产品的初次试流片:

      (一)设计企业申请流片补贴资金,按照不高于MPW加工费70%、工程片试流片加工费30%的额度进行资助;

      (二)高校或科研单位申请流片补贴资金,按照不高于MPW加工费80%的额度进行资助;

      (三)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七条 市科技局是流片补贴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议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审核资金支持项目,提出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做好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流片补贴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每年流片补贴资金总额的核定,会同市科技局审核资金支持项目,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符合流片补贴资金相关条件的单位可于每年三月底、九月底前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厦门市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补贴资金申请表、芯片研发说明书、芯片版图缩略图、流片加工费发票、付款凭证等。委托境外加工或生产的还需提供报关单或委托境外加工证明。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按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程序,在每年的三月和九月分两次组织专家评审,并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对未通过审查或经评审后确定不予支持的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流片补贴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财务制度和行政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流片补贴资金采用后补贴方式,先申请先补贴,不足部分不追加。当年度流片补贴资金用完后,之后申请的项目可留存到下一年度执行。

      第十四条 流片补贴资金优先支持IC设计企业在境内外芯片加工厂正式公开的MPW计划和标准工艺的工程片试流片。其他任何单位或企业自组片、晶圆厂未正式公布的MPW计划以及特殊工艺的工程片试流片,须在委托加工前至少一个月申请报备审核,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分批向社会公布流片补贴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发票、合同等有关材料骗取流片补贴资金;有关人员或专家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管理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流片补贴资金流失或其他损失的,除追回补贴款项外,对责任人或单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流片项目补贴拨付后,只对项目产业化情况进行跟踪,不再进行项目验收。行政管理部门应跟踪项目产业化情况,并将其作为下年度补贴额度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2013 - 12 - 03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加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特制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为进一步加快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合理确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功能研发、设计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工作;

      (二)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拟认定名单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三)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并颁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和处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诉。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认定或年审的受理,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七条初次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第二次及以上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外,企业上一会计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含)200万元。

      第八条企业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以上均为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五)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用户使用证明等);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每年5月底前申请企业对照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或年审条件的,可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或年审申请。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受理本地区企业申请,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真实性审核,并于申报年度6月底前将本地区所有申报企业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得限制企业申报。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认定,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对拟认定和通过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公示30天。公示期间,对认定或年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异议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五)依据公示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于申报年度9月底前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企业认定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核发证书。

      第十一条经认定和年审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可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逾期未报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资格,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公示。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认定证书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第十四条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在认定工作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六条经认定和年审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其认定和年审资格,三年内不予受理企业认定申请,同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公示。

      (一)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在安全、质量、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对被取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七条参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违反认定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同时废止。


  • 2013 - 10 - 21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府〔2013〕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2日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为进一步加快深圳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发展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提升研发和产业化水平

      (一)加大研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现有各项财政扶持资金作用,形成政策合力,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标准研制等方面加大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参与核高基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给予地方财政资金配套。

      (二)鼓励产品开发。软件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其缴纳的增值税退税部分的附加税形成的区财政收入,由区财政予以研发支持,具体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支持办法。

      (三)完善研发支撑环境。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建设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开发测试、分析认证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重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工具软件、产品测试、技术支撑等服务,降低中小企业研发成本和风险,提升产品开发质量。

      (四)鼓励设立研发机构。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国内外知名企业、科研院所等合作设立实验室、工程中心、产业联盟等各类研发机构,加大产业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力度。市相关产业发展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给予重点支持。

      (五)扶持培育应用市场。引导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尽快实现推广应用。重点支持首套(件)产品及技术的示范应用,促进产品及技术的规模化发展。

      二、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六)加强集聚基地建设。支持国家级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加快发展,将基地运行、维护和升级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保障运营服务水平。加快市软件产业基地等重点园区建设,支持园区开展行业协同促进工作,健全园区服务功能。鼓励企业入驻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区,对入驻原特区外符合条件园区的企业给予一定支持。

      (七)集约利用空间资源。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用地优先纳入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城市更新项目安排一定比例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用于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鼓励各类主体投资建设产业园区,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支持。

      (八)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引进国内外知名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来深设立企业总部,在深发展研发设计、资产管理、财务结算等高端环节。支持在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完善总部功能,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本土总部企业。对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享受总部企业优惠政策。

      三、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九)鼓励专业化发展。鼓励企业将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剥离,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及土地权属的,允许新设立的企业利用原隶属公司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资源从事开发设计业务。新设立企业申请对企业存续时间有限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时,其存续时间从原隶属公司从事相关业务的时间起算。

      (十)加大市场推广。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加强企业品牌和产品推广。支持行业协会等机构举办高水平的展会和技术交流等活动,搭建产学研用对接交流平台。符合条件的按我市有关会展政策予以优先支持。

      (十一)促进公平竞争。依法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发挥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研究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管理规定,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十二)增强知识产权竞争优势。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培育核心知识产权,对企业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申请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按照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支持。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抓好计算机正版软件预装。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政策措施,将软件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鼓励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提升企业运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依法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五、强化人才引进和培育

      (十四)鼓励建设人才实训基地。鼓励相关企业和机构与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等院校合作建立人才实训基地,积极吸引软件和微电子相关专业毕业生来深实训就业,为产业发展持续提供人才支撑。

      (十五)强化人才激励奖励。完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高层次专业人才按规定享受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学术研修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人才申报我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科研工作站分站。

      (十六)优化人才培养机制。进一步完善高等院校软件和微电子专业设置,根据产业需求不断扩大办学规模,强化资源配置。积极吸引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机构与深圳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共同建设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相关特色学院,对特色学院建设和运营给予一定支持。

      (十七)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在符合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原则下,允许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安居型商品房,优先面向本企业在册轮候人配售。在产业集聚区域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集中就近解决企业人才安居问题。结合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情况,优先将市软件百强企业纳入人才安居试点企业名录。

      六、优化投融资环境

      (十八)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创投子基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共同投入,对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进行重点投资。相关产业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该创投子基金所投资项目。

      (十九)支持企业重组并购。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产权交易、创业投资等机构合作,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重组并购提供贷款、股权投资、评估咨询等服务。鼓励企业通过重组并购获取关键技术、核心专利和领军人才等战略性资源,进一步做大做强。

      (二十)创新企业融资服务。加快推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以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为重点扶持对象,加快推进区域集优债等创新性金融业务。优先将中小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纳入市中小企业联保平台,发挥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与风险补偿机制作用,解决企业融资问题。

      七、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二十一)强化资金扶持。市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5亿元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用于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提升开发质量、加强应用推广、引导集聚发展等。

      (二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政策指导和部门协调,优化办税流程,加快退税进度,全面落实国发〔2011〕4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等政策,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税收支持环境。

      八、优化行业管理服务

      (二十三)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建立由产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发改、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落实国家政策,协调解决产业发展相关问题,共同推进产业发展。

      (二十四)提高业务办理质量。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由行业协会开展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等事项的受理、考察和初审等前期工作,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月定期联审并公布审核结果,同时做好业务监管工作。

      (二十五)完善“走出去”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加强企业对外投资政策指导、国别风险评估及信息预警等方面的服务,完善对外经济合作信息服务平台。简化对外投资核准程序,扩大对外投资政策性信贷额度。

      (二十六)强化对重点企业的服务。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市软件百强企业,纳入市政府便利直通车企业名单,给予专门服务窗口、审批时限减半等便利服务。

      (二十七)提供便利通关服务。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比照海关高信用企业管理,实施提前申报、预约通关、优先排队等便利措施。对不适宜在口岸开拆的货物,可结合货物装卸环节实施查验。对需到境外分析加工的集成电路少量样品及配套工具,可通过旅检通道进出境。

      九、政策落实

      (二十八)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均可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本措施规定的优惠政策与我市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我市对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产业的支持,按相关专项政策执行。

      (二十九)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各区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扶持措施。



  • 2013 - 09 - 27

    (2005年5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公            告
     第2号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9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的保护、促进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合理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完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首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划,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专利事业发展需要的经费和投入,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环境建设,建立和完善专利发展评价指标,提升社会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完善有利于专利保护和促进的市场环境,健全政府与市场、社会的统筹协调机制。 
        第五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区、县专利管理部门在市专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农业、工商、商务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工作,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专利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在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公务员培训体系中纳入专利知识的内容,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专利课程,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营造专利保护和促进的良好环境。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对重大专利事件新闻报道和舆情进行收集、分析、通报。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九条 市专利管理、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的预防、查处、处理工作机制,重点预防假冒专利行为和群体性专利侵权行为,依法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第十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市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一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一)侵权人制造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等生产工具,并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二)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等生产工具,并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三)侵权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四)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消除影响,并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侵权人进口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已经进入本市的,责令其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六)侵权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 
        (七)制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专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执法协作工作平台,健全专利案件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 
        第十三条 发生专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在行政处理时向市专利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业协会及其他中介组织可以接受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委托进行调解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优先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专利纠纷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 
        (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六)其他专利纠纷。 
        第十五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协商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未能达成协议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合理运用专利制度,不得滥用专利权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大型零售企业应当与供货企业就专利保护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专利保护责任,预防假冒专利产品和专利侵权产品进入流通市场;专利产品的供货企业应当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与参展方就专利保护事项进行约定,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专利保护工作;参展方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的,应当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依法需要向海关部门申报的,应当提交相关材料。 
        在展会期间,展会的主办方、承办方、参展方应当对专利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实施假冒专利、专利侵权违法行为的档案,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于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市设立专利举报投诉工作平台,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和区、县专利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对于举报查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应当积极开展专利维权援助工作,重点援助、扶持困难人员和中小企业,实现维权援助的公益化、专业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市专利管理及相关部门应当指导企业、行业协会建立专利海外援助机制,鼓励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应对海外专利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专利海外应急预案,指导会员建立海外专利保护制度。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制定专利战略,加强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鼓励个人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二十四条 本市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创新组织模式,构建、完善以项目为载体、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二十五条 本市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依法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共同研究开发和实施专利。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重大经济活动专利评议制度,对使用大额政府财政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较大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进行专利评估和审议,防范专利纠纷隐患和市场风险,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具体评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立专利预警制度,对重点区域、行业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竞争态势等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发布、反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开展专利预警工作,支持行业协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在专利预警方面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维护产业安全,提高企业应对专利纠纷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专利研究开发、实施和交易的服务体系,建设专利公共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各类专业专题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信息数据检索、加工和分析,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和利用,推动专利交易和专利运用。 
        第二十九条 本市设立专利奖,对在本市进行发明创造并实施,为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表彰奖励。 
        专利奖资金应当用于奖励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的实施、转让、许可做出实质贡献的专利管理、技术转移人员。 
        第三十条 本市对在进行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保护、专利预警等方面确需获得帮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资金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专利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市通过各种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及其他组织增加专利研究开发的投入,其专利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实际成本基础上按照规定比例加计扣除或者摊销。 
        企业购买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列入成本。 
        第三十二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依法认定登记的,当事人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交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农业等相关部门建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认定的专利考核指标体系,并将认定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部门支持、奖励创新主体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本市鼓励企业将自主研究开发的专利产品、技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十五条 申请本市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涉及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专利文献检索报告或者专利分析报告。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公布可以出具专利文献检索报告或者专利分析报告机构的推荐目录。 
        第三十六条 本市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可能产生专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地报告专利成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就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一)涉及专利成果的研发目标和验收标准。 
        (二)资金使用计划。属于科技计划项目的,按照计划和规定所发生的费用,在项目验收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列支。 
        (三)专利权的权属及相关权益。未约定的,专利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专利的实施、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专利申请权及申请的合理期限。项目承担单位在合理期限内不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申请专利,专利权被授予后,项目承担单位享有专利免费实施权。 
        (五)专利的实施运用计划及其期限。项目承担单位未依照约定实施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许可他人实施,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给予项目承担单位。 
        (六)专利维持的合理期限。 
        第三十七条 以专利出资方式设立企业的,专利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依法由出资各方约定。以专利作价出资的,应当出具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和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专利管理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评估: 
        (一)以专利作价出资设立企业的; 
        (二)许可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使用专利权的; 
        (三)改制、上市、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等涉及专利的; 
        (四)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涉及专利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利评估的。 
        第三十九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的实施、转让、许可做出实质贡献的专利管理、技术转移人员奖金和报酬。 
        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给付的数额、时间和方式等,由当事人依法约定。没有约定数额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确定: 
        (一)单位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不低于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净收入的20%; 
        (二)以专利权入股的,不低于股份或者股权收益的20%。 
        第四十条 本市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应当将发明人、设计人已经实施并取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相关专利作为评价考核的重要因素;对技术进步能够产生重大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专利,可以作为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的实施、转让、许可做出实质贡献的专利管理、技术转移人员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价考核的重要因素。 
        第四十一条 对于具备实施条件、未能适时实施的单位拥有的专利,本市鼓励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与拥有专利权的单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予以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市鼓励开展专利领域的金融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业务,创新专利质权处置机制,建立质押贷款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拥有专利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境内外个人和机构开展以专利运用为目的的投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应当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专利产业化和商用化。 
        第四十三条 本市鼓励发展专利服务业,支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专利中介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专利中介服务市场,完善专利中介服务体系。 
        第四十四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提供服务,不得利用商业贿赂手段招揽业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五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依法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设立并在本市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情况向市专利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市专利管理部门公示。 
        市专利管理部门建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披露违法行为信息。 
        第四十六条 本市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开展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会员专利意识,规范会员行为,指导支持会员建立专利联盟和专利池,为会员提供专利信息咨询、预警、维权援助等服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促进产学研合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生效后,同一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可以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侵权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对涉及的产品以及设备、模具等生产工具予以没收。 
        第四十九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十条 负有专利保护和促进责任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保护和审查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2013 - 09 - 09

    关于印发合肥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

    (合政办〔2013〕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9日

     

    合肥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

    (2013-2020年)

    集成电路产业是现代电子信息产业的基础和核心。随着全球信息化、网络化和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正以其无穷的变革创新和极强的渗透力,推动着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现代经济发展的数据表明,每1-2元集成电路产值能带动10元左右电子信息产业产值,进而带动100元左右的GDP增长。

    集成电路产业是具有战略性和市场性双重特性的产业。在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领域,集成电路在信息战和武器装备中起着维护国家安全、捍卫国家主权的作用;在经济建设和增强综合国力的过程中,集成电路又是核心竞争力的体现。集成电路产业已成为事关经济发展、国防建设、人民生活和信息安全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

    新时期,国家高度重视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迎来了新一轮发展机遇。合肥是全国最大的面板产业基地、家电产业基地,全国重要的汽车、装备、新能源产业基地,应用市场广阔。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加快转型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对于实现“新跨越、进十强”、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基本趋势

    (一)全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趋势。

    1. 产业开始新一轮增长。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消费类电子加快升级换代,移动终端产品国际市场不断扩大,未来一段时期集成电路产业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

    2. 先进技术快速发展。8英寸和12英寸、40-28nm工艺技术大量采用,特种技术大量涌现,器件、功率驱动器件、传感器集成、特种器件等新型集成电路和新型器件层出不穷。

    3. 产业呈垂直整合、水平分工并存趋势。新世纪以来,总体呈现垂直整合(如三星)与水平分工(如TSMC)竞争又融合的趋势。从业务模式趋势看,IDM企业有偏向于轻制造线(Fablite),也有IDM企业兼做集成电路制造业(Foundry)。

    (二)国内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趋势。

    1. 产业保持高速增长。2010年,完成销售额1424亿元,同比增长29.8%。2012年,在宽带提速、家电下乡等政策影响下逆势增长,实现销售额2158.5亿元,增长11.6%;全年进出口分别达到1920.6亿美元、534.3亿美元,分别增长12.8%和64.1%。

    2. 移动终端继续拉动产业发展。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成为国内IC设计行业的主力产品。国内前10大芯片设计企业中,展讯通信、华为海思、瑞芯等均是手机芯片或平板电脑芯片的开发企业。

    3. 产业布局呈集聚化趋势。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等区域集聚着国内约90%的集成电路企业,上海、北京、无锡、杭州、苏州、深圳等是集成电路产业集中度较高的主要城市。

    4. 技术水平进一步提升。设计领域,展讯通讯、瑞芯等已开发出40nm芯片;制造领域,中芯国际制造工艺达到40nm水平,华力具备55nm制造工艺。预计到2015年,国内芯片制造主流技术将提升到12英寸、28nm水平。

    5. 特色工艺成为代工领域热点。由于中国市场多样化的需求,特色工艺(BCD、IGBT、MEMS、LCD Driver、CIS等)产能在未来5-10年存在巨大缺口,国内华虹宏力、上海先进、华润上华等企业均将特色工艺作为发展重点;设计公司也与代工厂达成策略投资,形成虚拟IDM的新兴商业模式。

    6. 国内企业加快发展。随着支持政策的落实,IC设计企业还将会快速增加,制造企业间收购兼并将深入进行。中芯国际、中航微电子等企业已开始通过收购兼并的方式进行扩张,行业中的企业整合初现端倪。

    二、合肥市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条件

    (一)产业发展基础和优势。

    1. 集成电路产业具有一定基础。截至 2012年底,合肥拥有集成电路企业20多家,产业链产值约20亿元,从业人员10000多人,形成了以联发科技、Marvell、38所和43所集成电路设计中心、东芯通讯、龙讯半导体、菲特科技、科盛微电子、工大先行微电子等为代表的设计企业;以泰瑞达、捷敏三菱、国晶微电子、合晶电子、43所封装厂等为代表的封装测试企业;以芯硕半导体、铜陵有色、法液空、京通电子、无限数字等为代表的配套企业,涵盖除晶圆制造外产业链的所有环节。

    2. 综合比较优势明显。合肥地处长三角腹地,居中靠东,交通便捷;城市环境优美,空气、水质较好,宜居宜业;房价适中,教育、消费环境优良,生活成本较低,是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理想地区。

    3. 市场需求巨大。合肥是全国最大家电制造基地,汇聚了海尔、格力、美的、美菱、荣事达等知名企业;合肥是国内规模最大、产业链最完整的自主面板产业基地,拥有合肥京东方6代线、8.5代线,友达液晶显示模组生产线,联想年产2500万台笔记本电脑生产线;合肥是全国重要的汽车和装备制造基地,汽车综合产能80万辆,叉车、挖掘机等产量位居全国前列;合肥是全国重要的光伏产业基地,有阳光电源、晶澳、海润等一批龙头企业。家用电器、面板显示、汽车电子和绿色能源等内需市场巨大。

    4. 人才科研资源丰富。合肥是全国重要的科教基地,拥有中国科技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等各类高校60多所,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等各类研发机构300多个,职业院校80所,专业技术人员42万人,两院院士62人。随着中科大先进技术研究院、合工大微电子学院的建设,合肥在电子信息领域将集聚更多专业型、复合型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

    5. 产业创新平台加快建设。积极筹建专业化的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包括EDA设计服务平台、集成电路测试平台、集成电路可靠性检测服务平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市场推广平台、创业投资平台等,可为提高合肥集成电路产业的创新水平和孵化能力提供良好条件。

    6. 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合肥是国家电子信息高技术产业基地、国家“两化”融合示范基地;电子信息产业是安徽省“十二五”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发展的八大产业之一。合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把电子信息产业列为重点发展的6个千亿级产业之首,集中全市资源和力量来推进。合肥具有成功运作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的经验,京东方6代线、8.5代线、联想合肥产业基地等一批重大项目顺利建成。特别是京东方6代线融资方案创造了“合肥模式”,成为中欧商学院MBA融资教学的经典案例。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产业规模较小。2012年,纳入统计的集成电路企业不到30家,其中设计企业不到10家,其它多为芯片封装测试、配套企业,晶圆制造缺失,产业缺少支撑。

    2. 产业上下游脱节。设计企业和整机企业缺少联动;封装业以代工为主,整个产业链上的企业相互脱节,没有与本地市场优势充分结合。

    3. 领军人才缺乏。由于缺少龙头集成电路企业,本地培养的众多人才外流现象比较突出。集成电路产业中高端人才、领军人物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特别是缺少具有市场经验和设计经验的复合型人才。

    三、合肥市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机遇挑战

    (一)发展机遇。

    1. 国家高度关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中央高度重视,要求“把集成电路作为战略产业,紧抓不放,实现跨越”。国务院出台《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家有关部委正在制定新一轮集成电路产业跨越式发展方案,拟选择若干重点城市、重点企业、重点领域,集中力量给予支持,集成电路产业迎来了新一轮快速发展的春天。

    2. 国内市场需求巨大。我国是世界第一大集成电路市场,2011年集成电路市场需求额达到8065.6亿元,同比增长9.7%,占世界半导体市场份额的47.7%。尤其在“后PC”时代,我国业界在整个“智能”产业和“移动互联网”产业全线布局,形成了自主可控的市场,确保了集成电路市场的持续发展。

    3. 产业转移趋势愈发明显。世界集成电路产业加速向我国转移,众多国际领先的模拟公司和IDM(整合元器件厂商)巨头把研发和工厂向我国转移。台湾地区由于土地、电力、水资源不足,限制了晶圆制造业和封测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开始向大陆转移。同时,国内集成电路产业正由东南沿海向中西部转移。2011年,国内集成电路区域市场份额中,长三角占55.8%(大幅下降)、中西部占12.8%(大幅上升)、珠三角仅占8.7%(下降)。

    4. “摩尔定律”将继续生效。随着先进工艺的研发以及关键技术的突破,业界均认为2020年之前“摩尔定律”将会持续。并且由于先进工艺的复杂性,研发难度加大、周期加长,每一代新技术新工艺的市场空间越来越长,由过去的一代工艺2-3年生命周期延长到纳米时代的4-5年,这给我中国业界留出了追赶时间。

    (二)面临挑战。

    1. 国内城市竞争激烈。由于集成电路产业在产业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国内重要城市均在积极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目前,除北京、上海和深圳外,无锡、武汉、成都、重庆、西安等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开展专业化招商,如北京支持中芯国际、西安支持三星项目等,同时积极争取列入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重点规划城市。

    2. 持续投资规模大。集成电路产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变化的特点,又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政府持续支持、高效和专业的服务。在集成电路制造业(Foundry),投资一座12英寸晶圆工厂大概需要30-40亿美元,而投资一座18英寸晶圆工厂则需要100-120亿美元,后续还需不断加大研发投入,确保技术的领先性。

    3. 设计企业受地域影响有限。由于集成电路设计属于研发类企业,资产较轻,对地域选择的限制性因素不多,呈现出国内制造、国外研发和内地制造、沿海研发的局面。设计企业对地方政府重视程度、城市软环境、宜居性以及高端人才稳定性等因素较为关注。

    4. 晶圆制造产业形成“马太效应”。根据IBS分析,随着摩尔定律的发展,芯片集成度的提高和线宽的减小,全球晶圆企业中能够提供相应技术的公司数目由0.13µm技术时代的15家萎缩到45nm技术时代的9家。IBS预计在32nm和22nm时代将分别只剩下5家和3家公司能提供相应技术的圆晶制造服务。

    四、合肥市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战略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场导向、应用牵引、创新驱动、特色发展”的原则,以发展芯片设计业和特色晶圆制造业为重点,以开展与国内外龙头企业合作为抓手,以补全国家集成电路产业链、争取列入国家布局为着力点,完善扶持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发展方式,努力把合肥建设成为我国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世界集成电路产业转移地、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和较大国内影响力的“中国硅谷”。

    (二)发展目标。

    1. 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设3-5条特色8英寸或12英寸晶圆生产线,综合产能超10-15万片/月;培育和引进设计企业30家以上,形成数个特定行业的IDM公司,设计产业进入国内前5名;产业销售收入达到500-1000亿元,成为国内最大的面板驱动、汽车电子、功率集成电路、特色存储器等特定芯片的生产基地。

    2. 产业发展阶段目标:

    (1)起步阶段(2013-2015年):

    ——建立合肥国家集成电路虚拟设计园;

    ——成立50-100亿人民币规模的产业投资基金;

    ——选准特定领域,开建2条特定工艺和特色产品的8英寸或12英寸生产线;

    ——引进与合肥市场和晶圆制造联动的芯片设计公司20家左右,建设面板驱动、家电和汽车电子芯片的IDM产业,打造特定领域虚拟IDM产业园。

    (2)发展阶段(2016-2018年):

    ——进入国家布局,将特定8英寸线的生产规模突破10万片;在特定领域开建1条具备“国内唯一、国际领先”的特色12英寸生产线;

    ——引进和培育与制造联动的设计公司超过30家,形成商业模式创新;

    ——通过制造、设计和市场的联动,推动至少2-3家集成电路公司上市,在特定领域弥补国家空白,实现产业产值突破300亿元;成为国家重点IC产业基地。

    (3)腾飞阶段(2019-2020年):

    ——成为全国最大的非数字工艺生产基地,拥有2条月产能超过10万片的特色工艺生产基地、至少一条全国领先的12英寸生产线,形成具有“合肥模式”的全新产业发展路径以及商业创新模式;

    ——通过制造、设计和市场联动,推动至少5家以上集成电路公司上市,在特定领域成为国家特色产品的设计和生产中心;

    ——合肥集成电路产业制造业位居全国前三、成为我国最大的非数字芯片生产基地,设计业居全国前五、成为我国集成电路集聚区、世界集成电路产业转移承接区,成为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中国硅谷”。

    3. 技术进步阶段目标:

    (1)起步阶段(2013-2015年):

    ——设计业水平达28nm,主流水平达到110nm,部分设计企业进入65—40nm的水平;

    ——晶圆业8英寸达到0.11µm水平,并且达到量产水平。

    (2)发展阶段(2016-2020年):

    ——设计业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与国际相差不超过一个世代;

    ——晶圆业8英寸达到65nm水平,并且特定领域实现国内领先;12英寸达到20nm水平,成为国内领先,与国际领先厂商差距不超过两个世代;

    ——在特定领域成为全国第一的设计和生产基地、填补多项国家产业、技术和产品空白,完成多项国家重大项目。

    五、合肥市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重点任务

    (一)彰显特色,建设虚拟IDM模式模拟集成电路产业园。

    以模拟集成电路IDM模式为创新发展的突破口,高标准、高品位、高强度推进集成电路(合肥)产业园集聚化、规模化、串联化发展,促进人才、技术、资金、项目向园区集聚,着力打造中国最具实力的特色集成电路设计产业集聚区。

    以特色晶圆制造为切入点,建设2-3座模拟8英寸或12英寸代工厂,引进发展至少20家相关设计公司,打造虚拟IDM模式。以点(晶圆厂)带线(芯片设计),以线(芯片设计)带面(集成电路产业),以面(集成电路产业)带体(串联合肥面板、家电和汽车等高技术产业)。

    (二)应用引领,谋划推进重点工程或重大专项。

    以市场为取向,以设计为核心,重点谋划推进面板驱动芯片国产化、家电核心芯片国产化、汽车电子芯片模块国产化等重点工程或重大专项,力争得到国家支持。

    1. 面板驱动芯片国产化重点工程。以合肥京东方和相关驱动芯片设计公司为主体,针对国产面板驱动设计专业芯片,开发特色工艺,使面板驱动芯片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全部在合肥实现,解决“芯”和“面”的结合,5年内使面板驱动芯片的国产化率提高到30%,解决国产面板芯片全靠进口的局面。

    2. 家电核心芯片国产化重点工程。以本地龙头家电企业、特色晶圆厂和相关驱动芯片设计公司(通过招引联引入)为主体,针对家电所需的图像显示芯片、变频机智能控制芯片、电源管理芯片/IGBT模块和特色存储器芯片,实施家电核心芯片国产化,努力实现“合肥芯”、“合肥造”、“合肥产”和“合肥用”的一条龙全解决方案。

    3. 其他重大专项。围绕合肥汽车电子和绿色能源,向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和科技部等相关部委申请相关重大科技或产业化专项。联合中科大、中科大先进研究院、合肥京东方、江汽集团等单位,通过产学研用结合,申建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等。

    (三)加强招商,推进与国内外企业合作。

    1. 开展与国内外领先集成电路企业合作。制造方面,抓住国际集成电路产业转移大趋势,面向国内龙头企业和全球前五大晶圆制造公司招商,探索与国内大型集成电路公司在合肥的IDM项目合作。设计方面,面向国内外主要芯片设计公司招商,推进设计企业在肥发展,并建立研发中心,进而发展至设立公司总部或投资建IDM工厂等。

    2. 积极开展对外园区合作。推进与台湾新竹科学园区、美国硅谷等国际集成电路产业领先园区间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实施“产业飞地”、“异地共建”等发展模式,促进合肥市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依托合肥与台湾新竹的友好城市战略合作关系,加强与台湾工业园区同业工会的联系,重点推进台湾新竹产业园区和合肥的合作。

    六、合肥市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 加强政府的统筹协调。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合肥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制定推进计划,协调项目推进,制定支持政策,争取国家和省里支持。

    2.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合肥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决策咨询顾问。建立集成电路产业研究支持网络,跟踪国际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态势,分析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研究合肥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措施等问题。

    (二)完善支持政策。

    1. 制定集成电路专项发展政策。在新型工业化、自主创新、现代服务业等支持政策中,对集成电路项目给予倾斜。同时针对集成电路产业先期研发投入较大,以及设计与整机企业合作、人才引进等产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量身制定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并积极争取国家、省里资金支持。

    2. 建立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专项用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建立集成电路设计天使基金,主要用于扶持IC设计初创企业;建立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依托现有投融资平台,实施产业垂直整合,打造面板、智能家电和汽车电子IDM项目;成立集成电路整合(并购)基金,与业内知名专业投资公司联合,通过入股、投资等多种渠道吸引海内外优质公司落户合肥。

    (三)加快人才培养。

    以科大先进技术研究院为平台,吸引国内外集成电路龙头企业合作建立微电子研究中心。重点支持中科大先进技术研究院、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和合肥工大、安大等高校科研院所培养具有实践经验的集成电路专业人才,包括IC设计、晶圆制造与生产管理、工艺设计与管理、测试与封装等,形成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等阶梯式人才队伍,满足我市集成电路产业跨越式发展的人才需要。在硅谷和台湾实施常态化人才引进,不断集聚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急需高端人才。按照建设“合肥人才高地”政策,在住房、子女就学及其他社会福利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完善基础设施。

    对承接集成电路园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完善水、电、路、气、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宽带综合业务数据传输为基础的干线传送网和用户接入网,通过光纤实现园区内外联网。完善便捷交通条件,重点协调航空公司,拓展通往美国、欧洲、日本、台湾地区、韩国等国际航线,扩大对外交流。完善综合服务能力,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的方式,建设适应国际人才生活和工作的国际社区、国际医院、国际学校、商场、会所、酒吧等服务配套设施,形成一流的国际高端人才居住环境。

    (五)发挥中介作用。

    培育和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行业协会,发挥其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发挥好行业协会的牵头协调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参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法规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技术和产品推广。推进建立政府与企业定期对话沟通机制,通过定期调研、召开座谈会、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信箱等手段,加强市政府与集成电路企业对话与沟通,及时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实际困难,提供优质高效和个性化服务。



  • 2012 - 09 - 02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进一步鼓励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发展,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落实国家各项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三)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

      (四)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为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实行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七)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执行。

      (八)在我省新创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九)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符合相关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为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进一步加大投融资扶持力度

      (一)大力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除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外,省级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业发展、科技、技术改造等各类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

      (二)充分发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将符合条件的重大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化项目列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范畴,每年通过引导资金专项扶持若干项目。

      (三)条件成熟时适时设立省政府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研究开发、技术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相关国家项目配套及人才培训等。

      (四)鼓励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促进企业上市融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扶持项目范围与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善和创新金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五)搭建知识产权评估交易平台,为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贷款担保服务。

      (六)以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担保机构,应当针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特点,积极为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三、鼓励企业加强研究开发

      (一)鼓励企业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目标,重点开展基础软件,面向新一代信息网络的高端软件、工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用系统的研发和产业化。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国家及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的制定。省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落实省级科技专项计划,大力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研发。

      (二)积极支持企业建立基础软件、高性能计算和通用计算平台、集成电路工艺研发、关键材料、关键应用软件和芯片设计等领域的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对于入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省有关部门要优先扶持其研发项目。

      (三)进一步加强南昌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南昌高新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建软件产业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载体,面向企业提供研发资源和技术支撑服务。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联盟内企业的技术研发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四、大力支持企业产品出口和“走出去”发展

      (一)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促进我省服务外包企业承接跨境业务;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各项外贸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集成电路、信息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相关研发、技改、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国际市场开拓等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二)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在赣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三)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经设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向海关申请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根据企业要求,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供提前预约报检服务,南昌海关提供提前预约通关服务。

      (四)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境),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程序。

       五、不断优化人才培养使用机制

      (一)鼓励省内高校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及相关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性人才。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博士后流动站、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培养高层次人才。鼓励省内高校、培训机构与企业联合进行人才培训。

      (二)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实施国家“千人计划”和省“赣鄱英才555工程”等相关人才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有突出贡献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级人才给予重奖。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产业基地(园区)及企业、高校软件学院或微电子学院引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优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户。加强人才市场管理,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积极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招聘人才提供服务。

      (三)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招募海外高端人才,积极落实国家和省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中的外国籍人士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赣期间的签证和居留许可依法放宽并优先办理。

    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一)鼓励软件企业进行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登记。支持和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依法申请国内和国外知识产权。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获得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可优先申请江西省专利专项资金。

      (二)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

      (三)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将软件购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大力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使用正版软件。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开展打击盗版软件的执法活动。

      (四)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评估验资后,可依法作为无形资产追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七、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邀请本省软件产品提供商和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商参与项目招投标,优先选用在本省注册并有良好后续服务条件的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企业。

      (二)鼓励企业将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外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鼓励大中型企业将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剥离,成立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

      (三)加大市场宣传,充分利用“软博会”、“中博会”、“泛珠会”等省内外展会活动及各种媒体,积极宣传推广我省软件及信息化服务企业。

      (四)积极发挥省软件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完善行业规范,促进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八、其它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江西战略性新兴产业超常规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0〕29号)确定的各项政策同时适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三)本实施意见由省发改委会同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等部门负责解释。

                                 2012年7月27日 



  • 2012 - 06 - 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是指在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三条 资助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四条 专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五条 凡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有关专利资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拨付,以及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一般资助

    第七条 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的资助。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前款所述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本市辖区。

    第九条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提出资助申请,且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市辖区。

    第十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二)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

    (三)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四)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和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实用新型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资助,外观设计按实际缴纳金额的60%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申请后,国内专利和港澳台地区专利在15个工作日内,国外专利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资助的决定。


    第三章  专项资助

    第十五条 专项资助是指对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其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方面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资助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以下工作:

    (一)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

    (二)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

    (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

    (四)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

    (五)专利人才培训;

    (六)专利维权;

    (七)其他专利工作。

    第十七条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在两年试点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两年示范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第十八条 根据被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提交的专利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市知识产权局在2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预拨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助的余额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专利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 资助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两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追究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的单位在代理专利申请或承担相关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资助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办理资助,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县专利资助政策,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2007年3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2007]13号)和2007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实施细则》(沪知局[2007]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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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申报信息
  • 更新时间: 2020 - 04 - 30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复同意福建省建设中国(泉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面向智能制造产业和半导体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泉州分中心在此过程中鼎力支持相关申报工作,积极出谋划策,多方沟通协调,成功助力为中国(泉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获批建设。中国(泉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形成集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协同保护机制,为重点产业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供高效服务,有效助力泉州市智能制造产业和半导体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中国(泉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也将为提高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水平、改善创新创业生态和营商环境、把泉州市建设成为效益更加突出的知识产权强市提供有力支撑。
  • 更新时间: 2020 - 04 - 30
    4月28日,长沙比亚迪8英寸晶圆生产线和扬杰功率半导体芯片封装测试项目开工。其中,长沙比亚迪8英寸晶圆生产线项目位于长沙市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计划总投资10亿元,建成达产后,预计年度营业收入可达8亿元,实现利润约4000万元据中新网报道,该项目主要围绕新能源汽车电子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通过购置高精度光刻机、氧化扩散炉、金属溅镀机、减薄机、自动传薄片显微镜等核心生产设备,建设年产25万片8英寸新能源汽车电子芯片生产线,解决新能源汽车电子核心功率器件“卡脖子”问题,实现核心部件的国产化。比亚迪集团湖南总负责人、长沙公司党委书记周晓州表示,项目将建成国内技术工艺领先的新能源汽车功率模块晶圆生产线,达产后可满足年装车50万辆新能源汽车的产能需求。而位于扬州的扬杰功率半导体芯片封装测试项目总投资30亿元,计划2年内建成功率半导体芯片封测生产车间,5年内建成功率半导体芯片车间,通过建设高水平的智能终端用超薄微功率半导体芯片封测基地,实现高端功率半导体的进口替代。据扬州广电报道,该项目主要从事功率半导体晶圆、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中,一期项目计划投入资金13.8亿元,主要建设智慧终端用超薄微功率半导体芯片封装测试及配套设施,二期项目计划投入资金16.2亿元,主要建设大尺寸功率半导体晶圆产线。扬州邗江区领导王庆伟指出,扬杰功率半导体器件及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项目全面建成投产后,可形成每月2000KK封装、6万片功率半导体芯片的产能。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梁瑶表示,到今年年底,整个建设完成,明年的春季就可以投产使用。文章来源:半导体行业观察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 更新时间: 2020 - 04 - 29
    4月28日晚,清华大学微电子学研究所所长魏少军教授在央视财经《中国经济大讲堂》栏目,分享了主题为《疫情之后,我国半导体产业发展的关键在哪里》的直播演讲。魏少军表示,此次突发疫情对国内半导体总体影响是有限,且是可控的。面对此次疫情需做到三个词——“从容淡定”、“宁静致远”和“有所作为”。一、从容淡定:看清疫情对国内半导体影响 疫情对中国半导体影响需要从时间节点和产业发展情况综合来看待,如魏少军所说,首先,疫情发生在春节前后,国内产业正处放假时节,工厂本就停工,因此对产业影响不大;其次,制造厂24小时不间断生产,生产环境非常严格。防护环境远高于医疗行业,如此疫情对半导体制造的影响也不大。再者,2019年第四季度开始,全球半导体市场复苏,需求旺盛。产业开始补库存,所以整个一季度订单也表现良好。从数据角度,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称,一季度集成电路产业仍然维持了两位数的增长,达到13.1%。但该季度的GDP却下降6.8%。对此魏少军表示,疫情对产业的直接影响不大,但间接影响很大。此外,在半导体设计、制造、封测三业中,由于半导体设计业通过在线设计和网上办公,其所受影响不过是规划延迟,总体影响有限。但对封测业影响较大,魏少军认为,封测产业属于劳动密集型,大量设备需要人工操作。由于疫情期间,人群不能聚集,所以封测业遭受影响。然而中国对疫情的防控较好,所以现在看,影响相对缓和。放眼国际,魏少军表示担忧:“出乎意料的是,国外疫情开始严重,今后逐渐会对中国半导体产业造成影响。从全球看,疫情对半导体产业的影响十分深远。”对于战疫后的新机遇,魏少军也做出两个判断:1,国内半导体产业会继续保持扩张;2,半导体产品进口会受到压抑。对于前者,由于国外疫情短期内不会结束,导致国际物流受限,部分原来需要外部提供的产品有可能改由本地提供,会推进国内半导体产业的扩张。但并未意味着对产业提升有非常大帮助...
  • 更新时间: 2020 - 04 - 27
    华为去年贡献台积电新台币1528.76亿元业绩,年增逾8成,占营收比重14%,为台积电第2大客户。法人认为,美国若对华为加强管制出口,将是台积电未来的隐忧。晶圆代工厂台积电去年营收约1.07兆元,连续10年创纪录,台积电近日公布的年报资料显示,最大客户去年贡献2472.13亿元业绩,年增1成,比重也自22%攀高至23% ,法人认为,苹果(Apple)应为台积电最大客户。较受市场关注的是,台积电第2大客户贡献1528.76亿元业绩,增加近690亿元,增幅超过8成,比重也一举突破1成大关,自8%窜高至14%。法人认为,华为应为台积电第2大客户,除了智能手机销售量成长,全球市占率提升,华为为因应美国出口管制的风险,大举储备库存,库存水位拉高至超过100天水准,促使华为去年对台积电采购激增。随着华为占台积电业绩比重攀升,美国是否扩大对华为出口管制,进一步要求使用美国芯片制造设备的外国企业须先取得许可才能供货给华为,或是华为是否转单中国大陆晶圆代工厂中芯国际因应,都备受市场关注台积电董事长刘德音先前在线上法人说明会表示,相关的管制措施在美国讨论中,因为对产业会造成影响,美国半导体产业相关协会已表达意见,希望不要有限制,台积电也希望不要有限制。刘德音认为,若美国扩大管制,将会对短期营运造成影响,不过,台积电是大家的晶圆代工厂,随着客户消长,对台积电中长期营运影响应有限。台积电总裁魏哲家也认为,中芯无法争食市占,因为台积电在所有地区提供最好的技术与服务,很有竞争力,台积电与客户紧密合作,非但不会失去市占,反而还可能扩大市占。法人认为,台积电今年制程技术将推进到5纳米,中芯大幅落后,无法完全取代台积电,预期华为转单中芯对台积电的影响应有限。只是华为是台积电第2大客户,且是抢先采用台积电先进制程技术的主要厂商之一,法人认为,美国若对华为加强出口管制,应会对台积电短期营运造成冲击,是台积电未来...
  • 更新时间: 2020 - 04 - 23
    4月22日,福建省发改委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2020年度省数字经济重点项目具体名单,确定数字经济重点项目251个,总投资5878亿元。包括多个集成电路产业项目。 项目类别主要分为三大类,数字新基建项目52个,总投资729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86亿元;数字经济产业项目192个,总投资442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687亿元;数字经济重点园区项目7个,总投资724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11亿元。 其中数字经济产业项目部分包括多个集成电路领域相关项目,涵盖了设计、制造、封测、材料等产业环节,例如联芯集成电路制造项目、厦门士兰化合物半导体项目以及晋江晋华集成电路存储器生产线建设项目等。 以下为部分集成电路项目名单: 联芯集成电路制造项目 联芯集成电路制造(厦门)有限公司由联电与厦门市政府及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合资成立的晶圆代工企业,主要提供12英寸晶圆代工服务。该项目总投资62亿美元,于2014年底开始筹建,2015年3月奠基动工,2016年第4季起进入量产,已可提供40nm及28nm的晶圆专工服务,规划月产能为5万片12英寸晶圆。 2020年2月,联芯获得联电两次增资。2月11日,联电发布公告,通过和舰芯片转投资门联芯,参与厦门联芯现增,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35亿元。2月27日,联电再次宣布通过联电新加坡分公司资金贷与厦门联芯2亿美元。联电方面表示,增资主要用于联芯扩产。 紫光科技园 2014年9月,由紫光集团打造的厦门紫光科技园签约落户厦门火炬高新区。据悉,该项目是厦门市重点项目,投资总额40亿元,占地面积1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致力于建设成为集研发设计、产业孵化、产品展示等功能为一体的高新产业聚集地。 2019年10月,厦门紫光科技园正式开园,首批签约入驻的企业包括紫光展锐、新华三集...
  • 更新时间: 2020 - 04 - 22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目标定位,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的出台,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重大举措。《意见》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际,聚焦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一系列举措,着力降低权利人诉讼维权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和化解当事人举证难,切实增强司法保护的实际效果。《意见》要求,要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举证妨碍排除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拓宽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途径,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证据保全、调查取证申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要深化知识产权裁判方式改革,严格依法掌握委托鉴定、中止诉讼、发回重审等审查标准,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消耗;要充分运用第三方数据,依法确定侵权获利情况。对于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从高确定赔偿数额,依法没收、销毁假冒或盗版商品以及主要用于侵权的材料和工具,有效阻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再次发生。《意见》强调,要依法制止知识产权领域不诚信诉讼行为,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提高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整体合力;加强审判基础建设,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记者 乔文心)法发〔2020〕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力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仅是我国遵守国际规则、履行国际承诺的客观需要,更是我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
  • 更新时间: 2020 - 04 - 22
    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19)》《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并上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规则库(下称“知己”裁判规则库)。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共受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1945件,审结1433件,结案率73.7%。其中,受理民事二审实体案件962件,审结586件;受理行政二审案件241件,审结142件;受理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481件,审结446件;受理其它类型案件261件,审结259件。据悉,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呈现六大特点。一是涉及技术领域广。当事人诉请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涵盖了医药、基因、通信、机械、农林业等诸多与国计民生、前沿科技、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的领域。二是案件社会影响大,比如案件涉及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较高,权利人一审主张侵权赔偿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有17件,过亿元的有3件;案件涉及标准必要专利、医药专利等前沿科技和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高。三是程序交织案件多。法庭受理不少竞争性互诉案件,当事人在不同法院相互提起多个民事、行政诉讼,涉及不同审级、不同程序的关联案件多。法庭从审理程序、裁判尺度、统筹调解等多方面着手协调处理,成效较好,2019年审结的二审案件调撤率达29.9%。四是案件审理周期短。由于民事与行政程序交织、技术事实查明难度大等多方面因素,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周期一般比较长。法庭2019年审结的二审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仅为73天,技术类知识产权维权周期长的问题得到有效改善。五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庭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占比8.9%,有部分案件属于当事人之间跨国诉讼的一部分,与国外专利侵权诉讼相互影响。法庭坚持对中外各类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依法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六是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导向明显。运用诚信诉讼...
  • 更新时间: 2020 - 04 - 20
    以“知识产权与健康中国”为主题的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于4月20日正式拉开序幕,4月20日至26日,福建省知识产权系统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提升全民知识产权意识。  日前,福建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2019年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白皮书,通报福建省2019年度知识产权整体工作情况。同时,为加强企业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风险防控意识,4月21日至22日,“知创中国”“知创福建”线上线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将举办知识产权宣传周线上系列培训,围绕“加大品牌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和“专利信息视角下企业的技术研发与专利保护”等方面展开,面向企业及社会公众开放。  宣传周期间,福建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全省九市一区知识产权部门将围绕宣传周活动主题,面向创新主体、社会公众等不同群体,开展线上线下宣讲、咨询、展览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普及活动,共同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动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删除
  • 更新时间: 2020 - 04 - 24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4月23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并答记者问。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2019年,国内(不含港澳台)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86.2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3.3件,提前完成国家“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达到2521.9万件,平均每4.9个市场主体拥有1件注册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8319件。以下为文字实录:申长雨:下面,我介绍一下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2019年,知识产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更加凸显。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和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场合,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重要指示;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并由中办、国办印发实施。十九届四中全会就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作出新的重要部署。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就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等作出部署。知识产权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一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快推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启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2021—2035年)》制定工作,完成纲要初稿。制定实施2019年度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深入实施“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专利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持续提升,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缩至17.3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5个月,超额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全年累计减免专利商标相关费用79.3亿元。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强企建设加快推进,新增试点示范城市18个、试点示范县88个、试点示范园区3...
  • 更新时间: 2021 - 12 - 08
    日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3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尽快实施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缩短结算期限,让企业当年有感。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迅速成为纳税人关注的热点。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您了解吗?网友关心的热点问题有这些↓↓↓一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二哪些费用允许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如下: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 更新时间: 2021 - 04 - 29
    晋阳湖·第二届集成电路和软件业峰会邀您参会啦!紧扣国家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重大战略部署聚焦“六新”突破谋划“十四五”时期山西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发展新布局全面塑造山西高质量转型发展新优势5月11日-12日召开“晋阳湖·第二届集成电路和软件业峰会”本届峰会主题为“把握新阶段、融入新格局、谋划新布局、塑造新优势”当前参会报名通道已经全面开启点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报名按表格内要求提交申请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将安排专人对接报名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报名请选择“集成电路专题论坛”让我们再次相遇在山西·太原晋阳湖·第二届集成电路和软件业峰会期待您的到来!
  • 更新时间: 2020 - 12 - 25
    12月23日,晋江集成电路产业招商项目集中签约暨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揭牌活动在福建省晋江市成功举办。晋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庄天怀、赛昇控股(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刘永东共同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揭牌并颁发证书。目前,福建分联盟已有十余家联盟会员单位。未来,福建分联盟将凭借自身平台优势,积极发展会员,集聚集成电路产业人才,汇聚国内外高端技术,协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及半导体合规相关问题,引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建立高质产业生态,为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 更新时间: 2020 - 12 - 24
    今日上午,晋江集成电路产业基地招商项目集中签约暨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揭牌活动在泉州(晋江)国际人才港举行。11个集成电路项目正式签约落地晋江,计划总投资18亿元。泉州半导体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洪武强,泉州市发改委副主任陈招平,泉州市工信局副局长许自霖,晋江市副市长庄天怀,泉州半导体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晋江市政府党组成员陈志雄等出席活动。活动现场,高精度物联网定位芯片模组研发及生产、智慧安防传感器芯片模组研发及生产、5G光电集成模块的封装与测试等11个项目现场签约,涵盖集成电路设计、封测、材料、终端应用、配套平台、教育培训等多个领域,将进一步完善晋江集成电路产业生态圈。现场还举行了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揭牌仪式。据悉,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秘书处在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泉州分中心基础上,积极联络泉州、厦门、福州等地集成电路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等机构,筹备组建了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旨在更好的服务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针对性的提供专业化支撑服务。△晋江市副市长庄天怀致辞“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呈现新特点、面临新挑战。晋江作为全国最具活力的县域之一,新一轮大建设、大发展的序幕已经拉开。”庄天怀在致辞中表示,晋江正把握历史机遇,主动融入国家战略布局,把集成电路产业作为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新一轮发展的重要引擎。晋江一直致力于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来吸引、服务好企业,千方百计提高行政效能、提供要素保障、优化政策环境,制定了落地扶持、科研鼓励、人才优待等27项优惠政策,努力营造尊商、富商、安商的发展环境。签约和揭牌仪式后,集邦咨询分析师王飞以《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商机与趋势》为主题作演讲,深入分析了新形势下未来半导体产业的发展。今年来,面对疫情的冲击和全球经济下滑的影响,招商工作面临一定的困难与挑战。福建省(晋江)集成电路产业园区主动创新招商...
  • 更新时间: 2020 - 04 - 21
    4月17日,由中集知联携手CIC赛昇和计世资讯(CCW Research)推出的《CIC赛昇智库-中集知联年度皮书系列》发布活动成功举办。活动邀请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小龙致辞,CIC赛昇平台公司副总经理刘永东担当主持,并由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秘书长杨晓丽发布《中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蓝皮书(2020版)》。何小龙在致辞中指出,集成电路是信息技术的核心,也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是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信息技术经济的战略重点,对提升综合国力、整体工业实力和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技术基础和较强国际竞争力。不过,随着我国集成电路产业从引进依赖,到自主创新转型,知识产权在其中的作用愈发凸显。一方面,我国逐渐拥有了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需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我们企业自己的专利防火墙。另一方面,在市场竞争中,更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提前排查,避免侵权。如何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通过知识产权支撑产业升级、服务科技创新、助推企业成长,是促进知识产权切实转化为竞争优势的重中之重。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秘书长杨晓丽发布《中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蓝皮书(2020版)》,从中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概况、中国集成电路领域专利态势、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态势以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四个维度进行解读。杨秘书长发布的蓝皮书显示,近年来,中国集成电路领域专利保护意识日渐增强,其中公开专利申请已达61.5万余件;同时,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申请量也在不断增长,可以看出近年来业界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关注度不断提升。最后,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副主任李木子女士,为大家详细介绍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和快速维权服务,方便企业更快速、方便的进行专利申请和维权。
  • 更新时间: 2021 - 04 - 06
    ASPENCORE在2021年中国IC领袖峰会上重磅发布“中国IC设计100家排行榜”,向中国半导体业界人士展示了100家最优秀的IC设计公司。将上榜的企业分为10个类别,从每个类别约30家公司中挑选Top 10,最终形成“中国IC设计100家排行榜”。
  • 更新时间: 2021 - 03 - 26
    最近,中国海关公布了2021年2月份的各类货物的进出口数据,我会分几次将半导体相关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发布。这次先发布硅材料相关的进口数据:由下表可见,中国大陆最近的硅晶圆及硅棒、多晶硅进口量继续持续高速增长...由于二月是春节且日期较短,所以总体进口量相较前几个月有所下降,但相对于去年同期仍然是处于增长态势下图是单类产品来源地分布趋势:
  • 更新时间: 2021 - 03 - 16
    来源;ittbank
  • 更新时间: 2021 - 02 - 03
  • 更新时间: 2021 - 01 - 18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发布了调查报告,认为中国专利与商标申请量大增是非市场原因导致的,主要因素包括补贴、政府指标、恶意抢注、防止恶意抢注的防御性申请。众所周知,中国专利与商标申请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甚至超过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主要国家的申请量总和。2019年中国的商标申请达到780万件,专利申请达到430万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PCT申请量也首次超过美国。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发布了调查报告,认为中国专利与商标申请量大增是非市场原因导致的,主要因素包括补贴、政府指标、恶意抢注、防止恶意抢注的防御性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补贴对中国专利的商业化有很大负面影响,中国专利的商业价值相对其他国家要低。 首先,中国专利在国外申请的比例太低。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希望专利申请在国内和国外都提交,以使得利益最大化。如果专利只在国内申请,不进入国外,实际上等于只在国内市场有排他权,在国外白白送人了。 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中国专利在进入国外的比例只有5%,也就是每100件申请中只有5件进入到国外,而美国专利进入到国外的比例达到80%,是中国的16倍。而其他国家的专利海外申请比例从42%至202%不等,同样远高于中国。这里要解释的是,国外申请的比例很多情况会超过100%,主要是考虑了不同国家的同族申请的情况,例如有的一件专利进入到多个海外国家,相当于一件国内申请衍生出多个海外申请,综合计算,海外申请的比例就会超过100%,高于中国的几十倍。 所以专利只在中国申请不进入到国外,除了部分产品的市场主要在中国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专利的商用价值不大,在国外申请获得的利益抵不上成本。否则,产品在国外大量销售,专利应该要在海外布局。 其次,中国专利的商业化率比较低。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数据,美国的知...
  • 更新时间: 2020 - 11 - 12
    海底捞,最近有点火,生意火,也上火。“河底捞”捞进了“海底捞”的餐饮市场蹭热度,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又以失败告终,不可谓不上火。鉴于“河底捞”的前车之鉴,10月28日,海底捞上演了一出”“捞”字派系列商标申请大戏,捞了一大片“洋里捞”、“池底捞”、“渠底捞”、“塘底捞”、“盆里捞”……等200多个和“海底捞”沾边的商标名称,成为众多吃瓜群众关注的热点。这通海底捞的“捞”派系列商标申请,不仅从“渠”到“瓢”将捞的地方细分申请商标,还把海底捞的七大姑八大姨、远亲近邻——“大海底捞”、“上海底捞”、“下海底捞”、前后左右东西南北“底捞”一网打尽。这一趟申请下来,花的都是钱。当然,这是本着不怕花钱,就怕再被“捞”走了的精神在抢先行动。从专业的角度看,海底捞公司将与已有商标“海底捞”相近或疑似的组合文字申请商标,从而保护已有商标“海底捞”,这种商标申请操作本也属于通用的防御型商标申请。在此之前“娃哈哈”也干过同样的事儿。当年为了更好保护“娃哈哈”商标,娃哈哈也有“哈哈娃”、“哈娃娃”等商标申请的案例。可这样怒火中烧的“防御大法”能有多好效果?以餐饮业的另一个品牌“老干妈”来说。老干妈的商标申请也曾遭遇商标之争,然而,老干妈不以“妈”为派,而以产品实力说话。任尔东西南北风的“老川妈”、“老旦妈”“辣干妈”……外围商标申请轰炸。“老干妈”上火了吗?没有。智慧的女神,实干的行动,让“老干妈”稳坐国民心中女神王座。与其在商标上疯狂,不如在市场上行动。老干妈用产品证明了客户雪亮的眼光。海底捞,怎么说也是以“偷不走、学不会”的服务,而捞遍火锅界的市场,而有了这火遍饮食界的“捞”字号的“底”,任他什么“河底”“洋底”、“湖底”、“锅底”叫得火,也不如海底捞的火。实干出成绩,与其莫名上火的捞,不如撸起袖子加油干,真理在市场实干中。
  • 更新时间: 2020 - 07 - 03
    一总体情况  5月份,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8%,增速同比增加0.2个百分点。1-5月,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7%,增速比去年同期回落5.7个百分点。  5月份,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出口交货值同比增长12.7%,比去年同期加快12.5个百分点。1-5月,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出口交货值同比增长1.5%,较去年同期下降2.4个百分点。图1  2020年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和出口交货值分月增速(%)  1-5月,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3%,利润总额同比增长34.7%(去年同期为下降13%)。营业收入利润率为4.25%,营业成本同比增长0.9%,5月末,全行业应收账款同比增长12.3%。图2  2020年1-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营业收入、利润增速变动情况(%)  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0.9%,降幅比上月收窄0.1个百分点。1-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1.6%。图3   2020年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PPI分月增速(%)  1-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6.9%,同比加快0.7个百分点。图4   2020年1-5月电子信息制造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变动情况(%)二主要分行业情况  (一)通信设备制造业  5月,通信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5.6%,出口交货值同比增长3.8%。主要产品中,手机产量同比下降9%,其中智能手机产量同比增长8.4%。图5   2020年5月通信设备行业增加值和出口交货值分月增速(%)  1-5月,通信设备制造业营业收入同比下降0.5%,利润同比增长70.3%。  (二)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  5月,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9%,出口交货...
  • 更新时间: 2017 - 07 - 26
    麻省理工学院主办的《麻省理工科技评论》(MIT Technology Review)评出2017年“全球最聪明的50家公司”(50 Smartest Companies 2017),这项排名是根据企业的创新和执行能力进行的,英伟达排名第一。50家最聪明公司中,美国有31家,占据绝对优势,中国内地有包括BAT在内的7家公司入榜,科大讯飞和腾讯进入了前十名。入选的50家公司,既有亚马逊和苹果这样规模越来越大的公司,也有像IBM和通用电气这种保守派的大公司,还有SpaceX这类雄心勃勃的初创公司。这些公司都将创新技术与商业模式进行了有效的结合。排名 公司 总部所在地 行业1.英伟达(Nvidia) 美国 智能设备2.SpaceX 美国 运输3.亚马逊(Amazon) 美国 互联网4.23andMe 美国 生物医药5.Alphabet 美国 互联网6.科大讯飞(iFlytek) 中国 智能设备7.Kite Pharma 美国 生物医药8.腾讯(Tencent) 中国 互联网9.再生元(Regeneron) 美国 生物医药10.Spark Therapeutics 美国 生物医药11.旷视(Face ++) 中国 智能设备12.First Solar 美国 清洁能源13.英特尔(Intel) 美国 智能设备14.Quanergy Systems 美国 智能设备15.维斯塔斯(Vestas Wind Systems) 丹麦 清洁能源16.苹果(Apple) 美国 智能设备17.默克(默沙东,Merck) 美国 生物医药18.Carbon 美国 先进制造业19.Desktop Metal 美国 先进制造业20.Ionis Pharmaceuticals 美国 生物医药21.Gamalon 美国 智能设备22.Illumina 美国 生物医药23.脸谱(Facebook) 美国 互联网24...
  • 更新时间: 2024 - 09 - 27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有关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工信局、发改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设区市(含平潭、不含厦门,下同)工信部门组织本区域符合条件(附件1)的企业于2024年9月25日至10月10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初审汇总后,于2024年10月16日前将企业申报文件和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2份,材料明细表见附件2)报省工信厅。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见附件2)中的相关材料。   二、企业可于2024年11月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   三、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相关设区市工信部门应组织企业填写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报送省工信厅电子信息处。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   四、企业...
  • 更新时间: 2020 - 08 - 21
    63735067782392448648471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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