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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 - 09 - 26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十六次主任会讨论通过,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天津经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132号》发布,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根据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市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开发〔2013〕43号)修订,自2013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二〇〇八年印发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管委会《关于延长<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执行期限的请示》批复,有效期延长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目的】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经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服务平台】设立天津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软硬件等公共服务,推动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快速成长。

    第四条【专项资金】开发区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用于服务平台的软硬件环境建设、运营经费支持及设计企业研发、流片及产业化财政扶持等费用补贴。本暂行办法中所指的各种扶持和补贴,均在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促进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立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财政扶持的最终批准及服务平台的软硬件环境建设及运营经费的批准。领导小组由开发区相关领导、顾问、投资促进、财政、科技、贸发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以下简称科技集团)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产业发展专家小组】成立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专家小组(以下简称专家小组),负责对企业资格认定提出意见并对产业发展进行专业技术指导。专家小组由开发区高指委委员、国内集成电路设计技术专家组成。

    第七条【执行部门】领导小组及专家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集团。科技集团负责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负责企业资格认定、企业财政扶持申请的初审,以及服务平台的管理运营。

    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办公室负责受理本办法各项财政扶持政策的申请。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负责产业指导及国家、天津市相关政策的落实。

    开发区财政局负责本办法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

    第八条【政策衔接】符合本暂行办法的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再补充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九条【资格认定标准】申请享受本暂行办法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由开发区按照有关优惠政策直接予以支持的企业将不再享受平台提供的优惠);

    (二)具备合法设计工具软件使用证明;

    (三)具有高水平的领军人物和技术团队;

    (四)具有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五)产品方向明确,具有明确的客户使用意向并已签署相关协议书;

    (六)具备可行的、详细的经济发展计划。

    第十条【研发扶持】对于企业参加多项目晶圆(MPW)的项目给予该项目费用50%的补贴;对使用服务平台EDA软件的企业,给予使用费用全额减免的扶持;其他研发费用,自企业成立之年度起五年内,给予企业研发费用10%的扶持补贴;上述扶持和补贴费用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研发费用界定标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研发(R&D)费用”是指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经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五)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六)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八)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产业化扶持】自企业缴纳增值税之月份起,给予相当于该企业所缴增值税全额的财政扶持,每个企业补贴期不超过3年,3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上市扶持】对计划上市融资的总部或主体设在开发区并经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除享受天津市和滨海新区扶持政策外,分别给予以下支持,对企业成功完成股份公司改制并与专业机构签署上市融资有关顾问协议、保荐协议的,最高资助25万元;对进入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成功实现挂牌并融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资助60万元;对在境内外成功实现上市的,资助200万元。

    第十四条【房租扶持】对于进驻开发区孵化及产业化基地的企业,依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给予房租补贴。

    第十五条【资格认定程序】企业申请本规定中相关资格认定的办事程序为:

    (一)到科技集团或在天津开发区政务网(www.teda.gov.cn)及泰达创新网(www.innovateda.org)下载并填写相关的“资格认定申请表”,准备“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二)将“资格认定申请表”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科技集团;

    (三)资格认定申请采取随时申请、及时认定的办法,由科技集团进行形式审查,经专家小组提出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申请优惠程序】已通过认定的企业申请本办法中各项扶持的办事程序为:

    (一)企业登录天津开发区政府门户网(www.teda.gov.cn)网上办事大厅的政策兑现网页,下载、填写并在线提交《天津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政策兑现审核表》和相关材料,政策兑现服务办公室在线审查后,通知企业提交《天津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政策兑现审核表》打印件以及相关材料。

    (二)政策兑现服务办公室形式审查后将企业申报材料转送科技集团、科技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送交财政局拨付款项。

    第十七条【年检】科技集体团每年第一季度对通过认定享受政策的企业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八条【解释权】本暂行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时间】本暂行办法执行期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其后根据平台运行情况及企业需求再作重新调整。


  • 2016 - 09 - 19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16]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中国制造2025》和《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京政发〔2014〕6号),有效实施《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6〕37号),科学规范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和海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企业应为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成立,从事集成电路功能研发、设计、应用及相关服务的法人企业。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重点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新产品批量验证的流片和掩膜版制作。

      (一)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签署的当年度该产品批量验证流片合同金额的20%或掩膜版制作合同金额的20%予以研发资金支持,且合同须已执行。

      (二)对单个企业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对经认定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海淀区政府优先给予政府股权投资或者研发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

      (一)对年收入超过100亿元(含)且研发投入占收入的比例达5%、年收入50亿元(含)至100亿元且研发投入占收入的比例达6%、年收入10亿元(含)至50亿元且研发投入占收入的比例达7%、年收入5亿元(含)至10亿元且研发投入占收入的比例达10%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申请企业在上述每个阶段只能获得一次资金支持,且收入和研发投入必须是当年度首次达到上述标准。

      第七条  支持为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创业企业搭建孵化服务平台。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创新型孵化器,按照中关村管委会有关支持创新型孵化器的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  鼓励集成电路创业企业发展。对年度首次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中关村管委会产业发展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资金支持。

      第九条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产业技术联盟、专业机构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或用户单位,共同搭建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产业促进服务平台。

      (一)根据上述平台当年设备购置等资金投入情况,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二)支持上述平台按照市场化机制提供或组织技术研发、检验测试、成果转化、组建专利池、知识产权服务、供应链服务、示范推广、电子设计自动化(EDA)、IP服务、展示交流、产业论坛等服务,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对平台提供的服务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或总合同金额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期限为三年。

      第十条  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整机企业联动发展。

      (一)对于经营规模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北京地区系统整机企业,采购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产品的,经被采购方即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公司推荐,按实际采购金额的20%给予整机企业资金支持。

      (二)对单个企业的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同一家整机企业被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推荐且获得本办法当年度资金支持的,自下一年度起连续三年不得被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推荐。

      第十一条  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与军工合作。对于承接研发军方预研项目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海淀区政府通过海淀区军民融合专项资金给予项目协议金额30%的资金支持,最高支持资金200万元。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所进行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海淀区政府给予贷款贴息,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吸引和培育全球集成电路设计领军人才。优先推荐掌握国际尖端集成电路技术、并在中关村实现成果转化的高端领军人才申报参评“千人计划”“海聚工程”“高聚工程”,并按照中关村管委会相关人才管理办法及细则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中人才自动入选“海英人才”,海淀区政府给予“海英人才”入选者或团队连续三年、每年最高30万元(团队50万元)的资金支持,并优先落实居留与出入境、子女入学、职称评审、公租房等中关村人才特区支持政策,在公租房方面给予最高额房租支持和最长使用期限的支持。

      第十四条  推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形成产业集聚。

      (一)鼓励集成电路产业跨区域布局,重点支持京津冀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建设,推动设计企业与制造、封装测试企业联动发展。

      (二)支持在中关村核心区等区域设立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吸引创业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专业机构入驻。对园区入驻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的50%、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天最高3元/平方米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房租支持。

      第十五条  企业或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支持;同一企业或单位同一年度最多申请上述三项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累计获得支持额度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六条  当年度已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得再申请中关村管委会同类型支持资金。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中涉及的支持资金根据中关村管委会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安排,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资金安排如下:

      1.对于注册在海淀区的企业,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按照中关村管委会与海淀区财政每年各承担一半的原则安排资金,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由海淀区财政全额安排资金。

      2.对于注册在非海淀区的企业,可享受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资金支持,并由中关村管委会安排支持资金的50%;不享受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资金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请程序

      第十八条  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申请受理通知将通过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或一区十六园、产业技术联盟、行业协会、投资孵化机构等渠道进行发布。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填写材料,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其中,海淀区全额支持资金申请受理通知将通过海淀园管理委员会网站(www.zhsp.gov.cn)进行发布,申请单位依据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审核、项目评审、尽职调查、绩效分析等工作。受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审查核验申报资料等方式,确定支持单位和金额,并报请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中关村管委会和海淀区政府按照相关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本办法支持的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于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支持的资金,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向中关村管委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对于由海淀区财政负责支持的资金,应接受海淀区政府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向海淀区政府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要配合做好绩效评价、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项目验收、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关村管委会与海淀区政府对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同时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与海淀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55号)同时废止。


  • 2016 - 09 - 02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财税〔2016〕8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为做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六)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六、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七、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及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国家产业规划和布局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工信厅将应密切配合,通过建立核查机制并有效运用核查结果,切实加强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

      (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其中,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工信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发改委,省发改委会同工信厅共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

       2015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可在2016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提交给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两个月内将复核结果反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第一批名单复核结果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反馈)。         

      (三)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将核查结果及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联合汇总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如遇特殊情况汇算清缴延期的,上述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省级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41、42、43、46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仍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



  • 2016 - 07 - 27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7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有关要求,更好的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27日

    附件: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2016 - 07 - 25

    天津市财政局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天津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税政〔2016〕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条 本通知所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是指符合财税〔2016〕4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 我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备案、核查以及后续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备案办理

    第五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应当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优惠备案手续。

    第六条 办理备案时,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备案资料,其中备案资料按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要求提供,一式两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备案表填报符合要求、备案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即时办结。

     

    第三章 资格核查

    第八条 资料移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函件提交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其中,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市工信委;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市发改委。

    第九条 组织核查。根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交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市工信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对企业的研发情况、财务情况及产品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

    第十条 按时反馈。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由市工信委结合评审结果和实地查验情况形成核查意见;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委结合评审结果和实地查验情况形成核查意见,并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两个月内将复核结果函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第一批名单复核结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反馈)。

     

    第四章   核查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收到市发改委、市工信委核查结果后,应及时将不合格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名单转交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企业及时申请办理补充申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发现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已享受税收政策优惠但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应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请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在两个月内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进行复核。经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复核后确认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追缴企业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当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和滞纳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第十五条 根据财税〔2016〕4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41、42、43、46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财税〔2016〕49号文件执行前已经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


  • 2016 - 07 - 13

    关于印发福建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专项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闽经信软件〔2016〕380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电子信息集团及重点软件企业:

    为巩固我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良好发展势头,指导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编制了《福建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专项发展规划》(2016-2020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7月13日


    福建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专项发展规划(2016-2020年)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产业,具有技术更新快、产品附加值高、应用领域广、渗透能力强、资源消耗低、人力资源利用充分等突出特点,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和引领作用。加快提升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于推动我省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持续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新旧发展动能转换、建设创新型省份等具有重要意义。现今,软件技术和产业格局正孕育着新一轮重大变革,为我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创新发展、突破提升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为进一步推动全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健康发展,保持持续快速发展良好势头,我委以《“十三五”时期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思路》、《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福建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为指导,组织编制了《福建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专项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本规划主要回顾了我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十二五”发展基本情况,分析了发展形势趋势,明确了“十三五”期间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及保障措施,是“十三五”期间指导全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依据。本规划基期为2015年,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一、发展目标

    “十三五”期间,在数字福建建设和“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下,产业规模持续扩大,软件服务化水平逐步提高,软件服务对智能制造的支撑能力明显增强,两化融合、跨界融合、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成效更加显著,产业整体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到2020年,在集成电路设计与嵌入式软件、软件服务和大数据、工业软件、互联网服务、动漫游戏、信息安全等领域,及对台产业合作等方面形成竞争优势和鲜明特色。具体发展目标如下:

    产业规模:至2020年,全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保持年均15%的增长速度,软件产业规模突破3500亿元,软件产业在全省经济中的支撑作用不断增强。重点发展五大产业集群,其中集成电路设计与嵌入式软件实现销售收入400亿元、软件服务与大数据实现销售收入1500亿元、工业软件实现销售收入1000亿元、动漫游戏实现销售收入500亿元、信息安全软件实现销售收入100亿元。

    产业结构:至2020年,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合理,信息技术服务类收入持续增加,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比重超过60%。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业态在重点行业领域的应用和服务能力水平大幅提升。

    创新能力:至2020年,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软件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断提高,新申请的行业核心专利、重要标准、软件著作权等数量有较大幅度提升,在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服务、大数据、互联网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嵌入式软件、动漫游戏等领域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培育形成创客空间数量达200个 ,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达200个。

    企业规模:至2020年,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培育形成年经营收入超百亿元企业2-3家,超50亿元企业10家,超10亿元企业超过40家;上市软件企业超过40家。

    区域布局:重点建设福州、厦门软件园区,培育发展泉州、龙岩、南平、漳州等其他地市软件园区,实现梯度发展,至2020年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协调作用显著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业空间布局;支持厦门、福州加快建设“中国软件名城”,创建一批国家级产业示范区、基地。

    人才力量: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人才安居乐业的环境,培养一批具有福建特色的领军人才,形成结构合理、满足产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增加福建高校信息产业人才供应总量,扩大应届毕业生数量规模,缩小总量差距。至2020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万人。

    二、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

    壮大集成电路设计产业,提升产业配套能力

    1.引进和培育IC设计领先企业

    支持福州、厦门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区引进国内外IC设计领先企业,集聚发展。推动优势企业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提升我省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对各行业的配套能力。

    2.加速关键软件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重点支持移动智能终端芯片、移动通信芯片及光通信芯片的研发与产业化,提升集成电路设计产业整体竞争力。支持基于新业态、新应用的信息处理、传感器、工业控制、智能家电、智能家居、医疗电子、智能穿戴设备等关键芯片及嵌入式软件的研发及产业化,提升两化深度融合支撑力和产业自主控制力,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

    3.构建技术服务支撑平台

    支持建立由政府或行业组织牵头、企业共同投资、企业化运作、面向应用开发、IC/IT跨界结合的集成电路设计与应用解决方案联合研发中心,为芯片整机联动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专栏: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培育工程

    引进IC设计名企。鼓励福建本土企业与世界名企合作,提升产业实力。重点支持瑞芯与intel合作开发芯片项目,共同开发基于3G/4G的智能手机芯片。加快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培养集成电路设计产业急需的工程型人才,推进落实“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基金”,吸引国际及台湾优势企业来闽落户。

    支持产业集群发展。构建产业生态链/价值链联盟,在移动智能终端、数字微波通信、移动互联网支付终端、工业控制、光通信、安防监控、智能家电等领域,实施若干从集成电路、软件、整机、系统到应用的“一条龙”专项,形成数个具有示范作用的芯片整机价值链共建创新集群。

    加速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重点支持厦门清华紫光集成电路产业园,推进IC设计公共研发、测试和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发展移动通信、光通信、物联网等芯片设计与产业化。大力推进福州瑞芯微科技园发展移动智能终端、电源管理等芯片设计与产业化。

    建设公共研发和服务平台。依托福建ICC和厦门ICC,完善现有公共研发和服务平台建设,建立集成电路设计与应用解决方案联合研发中心。

    由于本文篇幅过长,本文中只摘录集成电路相关部分,如需了解更加详细的内容,请参照政策原文。



  • 2016 - 06 - 28

    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6〕2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厦门市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7日  

     

    厦门市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重点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实施意见》(厦委发〔2015〕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成立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整合调动各方面资源,做好产业发展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并行设立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家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政策研究和评估。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集成电路企业(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均在厦门,专门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装备和材料生产及研发等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单位)。

      第四条 划定区域规划建设集成电路产业研发设计、制造和人才培养培训“三位一体”功能片区:在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市头片区)规划建设集成电路制造和配套集聚区;在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或科技创新园规划建设集成电路设计及关联产业园;在集美区或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规划建设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与大学科技园。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五条 成立规模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的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

      (一)作为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等投向集成电路产业;

      (二)直接投资,重点支持成长性和市场前景好、带动作用大、示范效应强的产业化项目(企业)及关键技术、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重大项目;

      (三)对外并购,收购或部分收购境外具有一定规模、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引进其较成熟的研发成果到厦门产业化。

      第六条 根据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需要,各级财政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需的各项政策。

      第七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信贷倾斜,设立集成电路专项贷款和面向集成电路产业设计金融产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集成电路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按年度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机构补助。

      第三章 重点支持领域

      第八条 鼓励在厦门新建(扩建)集成电路生产线(项目)、化合物半导体器件制造、模块、外延片生产项目(企业)、微机电系统(MEMS)、功率半导体器件和特色工艺项目(企业)。

      第九条 推进打造系统整机(智能终端)、软件、芯片、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服务业的协同创新体系;支持集成电路制造、设计、软件和系统整机(终端)协同发展,带动集成电路封测、装备和材料产业发展;鼓励系统整机(终端)、集成电路企业的垂直整合(并购),支持IDM或虚拟IDM合作模式。

      第十条 对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重大集成电路及关联项目(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政策,集中财税、产业、金融、土地、市场、科技等资源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章 人才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加大各类集成电路高端人才引进力度。现有“海纳百川”、“双百计划”、“总部经济人才”等人才政策在评定人才时,优先向集成电路高端人才倾斜。

      (一)根据现有人才政策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制定集成电路高端人才的专用评定标准,集成电路高端人才名单由领导小组评定后,纳入我市现有人才政策体系,享受现有人才政策各项优惠措施;

      (二)在现有人才政策优惠措施基础上,根据引进人才梯次,对集成电路高端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高管和技术团队核心成员,享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的奖励扶持。具体奖励办法由领导小组参照《关于进一步鼓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鼓励集成电路产业相关紧缺专业毕业生到厦门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工作。

      (一)给予到厦就业毕业生安家补助,补助标准为本科生800元/月、硕士生1200/月、博士生2000/月;

      (二)为到厦就业毕业生优先安排公租房,未安排公租房的,给予住房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本科生400元/月,硕士生600元/月、博士生1000元/月;

      (三)上述补助年限不超过2年,集成电路企业(单位)享受补贴学生总数不高于当年企业员工总数的15%。具体补助办法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五章  科研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单位)与国内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在厦门共建微电子领域人才培养基地,开展集成电路设计、制造、装备、封测等领域的实训或技能培训,并参照厦门现有政策对培养基地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得到国家、福建省立项支持的集成电路类科技计划项目,按中央和省里的配套要求由我市给予合理配套。市(区)财政的各类专项资金向集成电路产业倾斜,优先支持重点领域、骨干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材料的研发。

      第十六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获批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获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补足10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七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在厦门设立研发总部(研发中心)或分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带产业化项目落户厦门的,经确认为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后,可按照其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在厦门设立研发总部(研发中心)或分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未带产业化项目的研发机构,经确定取得《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并满足申报条件的,可按照其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八条 在厦门注册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其用于研发的多项目晶圆(MPW),可享受最高不超过MPW直接费用70%(高校或科研院所MPW直接费用80%)、工程片试流片加工费30%的补助,每个企业(单位)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本地集成电路企业利用本地集成电路生产线流片,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IP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4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九条 在厦门注册的集成电路企业(单位)购买IP(IP提供商或者Foundry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给予IP购买直接费用4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第三方IC设计平台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给予其实际费用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申请并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按我市现行专利资助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

      第六章  成长激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当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本地系统(整机)、终端企业采购本地集成电路企业芯片或模组的,对同一本地集成电路企业供应商的首批订单,按采购额的40%给予本地系统(整机)、终端企业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本地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在产业园区租用研发、生产或办公用房的,按照“先交后补”的形式,前5年给予租金5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对符合厦门用地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及装备材料等项目,在土地购置、办公场地等给予优先保障,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第二十三条 本地集成电路企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其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1亿元的),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照50%、40%、30%、20%的比例奖励企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未列的特别项目、特殊人才及其他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8日印发



  • 2016 - 06 - 21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6〕9号)


    各市、县(市、区) 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改委、经信委(宁波不发),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财税〔2012〕 27号文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规定的备案资料。

    二、为便于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可通过省经信委的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zjiip.org.cn) 上传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更正或补充年度纳税申报) 和备案资料。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整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汇总填制《**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汇总表(第*批) 》(见附件2),提交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其中,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提交给省经信委;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提交给省发改委。

    三、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进行核查,并出具《**年度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核查结果汇总表(第*批) 》(见附件3)反馈给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具体核查意见。其中,3月20日前提请核查的,于5月20 日前反馈给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6 月20 日前提请核查的,于8 月20 日前反馈给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四、2015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名单及备案资料,市县(区)税务机关应在6月10日之前上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在2016年6月20日前将名单、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备案资料一次性提交给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

    五、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税务部门应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将核查结果及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联合汇总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以及备案要求的宣传辅导,优化办税服务,既要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也要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汇总表(第*批)

    3.**年度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核查结果汇总表(第*批)

    浙江省财务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6月1日        



  • 2016 - 06 - 02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第11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和《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内(不包括深圳市,下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二、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条件的企业,如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领域,仅选择其中一个领域备案。选择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或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三、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也可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四、1号公告所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41、42、43、46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仍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五、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1号公告所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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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申报信息
  • 更新时间: 2020 - 07 - 02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近日,我国首部民法典出台,您对新颁布的民法典有何评价?  冯晓青: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是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对于充分有效地保护私权、推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编纂民法典,不仅是我国法学者的梦想与追求,更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立法任务,适应了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民法典的编纂和颁布,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具有重大意义。  具体而言,我国民法典编纂和颁布,具有以下几方面作用:其一,大大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当前我国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以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根本宗旨,这也是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的原理所决定的。民法典编纂,是对我国包括民事基本制度和原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制度等的系统整合,是对我国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完善,是“对市场经济的全貌做了系统的法律表达”(刘春田教授语),其对于当前我国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强化国家制度之完善,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将是深远的。其二,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对社会生活关系的经典表现”(吴汉东教授语),深刻地体现了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能够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全面、完整的制度保障和救济,从而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社会资源配置优化与有效利用,最大限度地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福祉。其三,民法典的编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契合了新时代技术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民法典编纂运动已有两百多年历史,我国民法典与西方民法典颁行相比相隔久远,但也正因如此,我国民法典能够在当前信息化社会和市场经济土壤中实现“后来居上”,通过规制新...
  • 更新时间: 2020 - 07 - 02
    来源:中国电子报
  • 更新时间: 2020 - 07 - 01
    近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和《福建省产业领军团队遴选和支持办法(试行)》政策含金量十足,着力营造更加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的制度环境。“为进一步抓好人才政策落实,我们对省级层面的人才政策文件、人才相关项目和支持措施进行了优化整合,在一份文件中明确‘谁是人才,给予什么政策支持,如何办理支持政策’,实现人才政策的总体集成。”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介绍。认定条件更加多维度《办法》注重凭能力、业绩和贡献评价人才,注重行业认可、社会公认,注重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坚持以“用”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按特级和A、B、C类四个层次分别设置了15项、34项、57项、77项具体资格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项即可申请认定为相应层次的人才。申报办理更加高效《办法》采取资格条件认定制,实行“省级出政策定条件、设区市评价认定”机制,将省级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权限下放给各设区市,人才只需符合某一个认定条件,就可以由各设区市直接予以认定,大大简化了认定流程。同时,实行待引进人才预确认制度,对已与省内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或拟来闽创业的人才,可按程序和条件予以预确认,来闽后较短时间内就可以享受到政策支持。激励机制更加健全《办法》明确了三个方面23项政策支持。如,对引进的特级人才,给予700万元安家补助。又如,设置了晋级奖励和荣誉奖励,对人才在认期内晋级的给予10万元~300万元晋级奖励,对新取得有关荣誉称号或奖项的给予3万元~80万元奖励。此外,《福建省产业领军团队遴选和支持办法(试行)》坚持“以产引才、以才促产”,汇聚多部门力量,计划5年内每年支持20个以内产业领军团队,力争培育一批实体经济“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自2010年以来,我省持续推进省引才“百人计划”,共遴选六批...
  • 更新时间: 2020 - 07 - 01
    6月30日,2019泉州经济年会年度峰会传来捷报,我市信泰(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夜光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向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和伟志股份公司入选泉州“年度十佳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占榜单40%强。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加速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在面向全市开展2019年度泉州市瞪羚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遴选工作的同时,泉州市科技局同步开展了2019年度十佳高成长性科技企业预选工作。72家成长速度快、经济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进入“瞪羚企业培育库”。其中,65家企业申报2019年度十佳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此次2019泉州经济年会“年度十佳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从这65家企业中遴选,通过指标的量化考核、专家的技术评审评选而出。分别是:福建铁拓机械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泰(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夜光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力达(中国)机电有限公司、福建省向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伟志股份公司、福建飞通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来源:科技晋江
  • 更新时间: 2020 - 06 - 30
    新兴的非易失性存储器(eNVM)在CMOS的基础上,拓展了应用范围。在几种选择中,相变存储器,自旋转移转矩随机存取存储器(STT-RAM)、电阻式随机存取存储器(RRAM),以及英特尔的Optane等是主要的新兴存储技术。尽管有COVID-19疫情影响,还有贸易争端,再有,英特尔的Optane DIMM延迟,以及许多其它负面影响因素,但新兴的存储市场仍将在未来十年中显着增长。由Objective Analysis和Coughlin Associates联合发布的最新报告“新兴存储找到了方向”表明,新兴存储技术正在迅速发展,到2030年的总收入将达到360亿美元。这是由两种动力驱动的:首先是当今领先的嵌入式存储技术SRAM和NOR闪存无法有效扩展到28nm以上,因此将被嵌入式磁阻RAM(MRAM)或其他技术取代;第二个因素是采用了英特尔的Optane DIMM,正式称为“ Optane DC持久存储模块”,它有望抢占服务器DRAM市场的大量份额。美光和英特尔推出了3D XPoint存储技术,其使用了一种相变技术,具有很高的耐用性,性能比NAND好得多,尽管它比DRAM慢一些,但密度比DRAM高。这些优点正在影响市场对传统DRAM的需求。英特尔于2017年推出了采用Optane技术(基于3D XPoint)的NVM SSD,并于2019年开始销售Optane DIMM模块。另外,磁性RAM(MRAM)和自旋隧道扭矩RAM(STT MRAM)开始取代NOR、SRAM以及部分DRAM。STT MRAM和MRAM的发展速度将促使其价格逐渐降低,并且假定其容量增加以降低生产成本(假设其容量增加,从而以高速和高耐久性的非易失性存储器替代易失性存储器,这些技术将具有很强的竞争力)。铁电RAM(FRAM)和某些RRAM技术具有某些利基应用,并且随着HfO FRAM的使用,可用于FRAM的利基...
  • 更新时间: 2020 - 06 - 29
    【2020年6月28日 - 中国上海讯】全球电子技术领域的领先媒体集团 ASPENCORE今天在上海龙之梦万丽酒店隆重举办 “ 2020中国IC领袖峰会暨中国IC设计成就奖颁奖典礼”。本届峰会以“中国IC的‘危’与‘机’” 为主题,特邀中国半导体产业界最受瞩目的本土IC领袖,共话全球变局下中国IC设计产业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并与现场数百位资深设计工程师、管理精英和技术决策者共同探讨“中国芯”的突破和未来成长之道。同时,本届峰会还特别安排了实时全球视频直播。“自从2002年以来,我们已连续举办了18届中国IC领袖峰会。不忘初心,我们始终致力于推动中国半导体行业的发展,并借此表彰在2019年取得了突出成就的公司、团队和个人。”ASPENCORE亚太区总经理和总分析师张毓波表示。“我们清晰地意识到,在中美科技冷战和全球新冠疫情的大变局下,中国半导体产业的发展面临诸多挑战。然而,对很多中国本土IC设计公司来说,这些挑战的背后也预示着前所未有的机会。获得中国IC设计成就奖的企业、团队和个人都是成功掌控发展机遇和挑战的姣姣者,我向他们表示祝贺,并期望更多的本土IC设计公司脱颖而出,让中国半导体产业的发展更加健康且丰富多彩。”十八年来,通过对逾百万电子行业专业人士社群的持续调查,‘中国IC设计成就奖’一路伴随和见证了中国IC产业的成长与发展,是中国电子和半导体业界最受关注的技术奖项之一。本届颁奖典礼共颁发了四大类别的76个奖项,表彰引领技术创新、推动行业发展的企业、团队、管理者和产品。通过电子工程师、资深分析师和半导体业内人士公平、公正的投票评选产生,奖项及获奖者代表着行业的最高水准。此外,本届颁奖典礼还为入选EETimes Silicon 100榜单的中国IC设计公司颁发了奖杯。获奖公司、产品代表及个人合影2020中国 IC 设计成就奖获奖名单揭晓“2020年度中国 IC 设计成就奖”的...
  • 更新时间: 2020 - 06 - 28
    6月6日,哈工大、哈工程Matlab被禁,看似是美国针对列入实体清单的具体打击措施。实则可能是美国对中国基础工业软件打击的开始,更大范围、更大力度的限制很可能还在后面。 事件发生后,国内又掀起一股对中国基础软件现状和未来的大探讨。专家学者对政策、资本、人才、技术、创新上全面对比了中美差距,发现其实论单项的国家支持上,我们在很多环节上甚至优于美国,但就是无法摆脱基础软件一直受制于人的现状。原因有多种,但是最根本的问题还是集中在软件商用化上:能不能做出来、做出来的好不好用、有没有人用、用的怎么样,能否迭代循环,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指标。美国计算机行业的强大,正是基于大量的企业在硬件和软件上几十年的开发、验证、试错、迭代和积累,充分接受市场的检验。这其中的经验和诀窍才构成了美国科技产业长盛不衰的根基。而构筑在软硬件“硬实力”之外的,则是美国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软实力”。对中国来说,硬件好追赶,难的是软件和生态环境,而被忽视的往往是“知识产权”。为什么?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定是个“紧箍咒”如果仔细看看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定的内容,研究其背后美国意图,就会发现,我们今天遇到的华为EDA被禁用、安卓被禁用,Matlab被禁用,以及未来可能更多软件被禁用,或是美国早已规划好遏制中国大棋局中的一子。2020年1月15日,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定签署,开篇就是知识产权,份量是所有协议中最重的,有关“软件”使用的双方约定,单独有一条。 第1.23条 未经许可的软件一、双方应确保,所有政府机构以及所有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均安装和只能使用经许可的软件。二、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协议生效后7个月内,在国内聘用合格的非政府所有或附属的第三方进行年度审计,并在网上公布审计结果。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要求政府部门及其承包商仅安装和使用经许可的软件。 从协议文本来看,这一条应...
  • 更新时间: 2020 - 06 - 22
    在我国封测企业通过国际并购和研发创新加速成长,全球封测市场持续回暖的背景下,我国封测产业实现了快速发展。中国半导体协会数据显示,大陆封测市场规模从2012年的1034亿元增长至2018年的2196亿元。在2019年封测市场,中国大陆占比达到28%,仅次于中国台湾。但也需看到,在先进封装领域,我国企业与国际龙头仍存在较大差距,且在台积电、三星等晶圆和IDM厂商持续加码先进封装的情况下,围绕先进封装技术的争夺会更加激烈。我国企业需要卡位先进封装,把握市场机遇,提升在中高端市场的竞争力与国际话语权,推动我国封测产业的高质量、高端化发展。厂商竞相卡位先进封装顺应电子元器件小型化、多功能、缩短开发周期等需求,先进封装在半导体产业的比重稳步提升。Yole预计,2018—2024年,先进封装市场的年复合增长率为8%,预计在2024年达到440亿美元左右,而同一时期,传统封装市场的年复合增长率仅为2.4%。为抢占技术高地,全球主要封测厂、晶圆厂、IDM都在加紧布局先进封装。早在2015年,长电科技就获得了苹果的SiP(系统级封装)模组订单。近年来,我国在SiP封装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长电科技成功于2020年4月通过全球行业领先客户的认证,实现双面封装SiP产品的量产。通富微电子推出了引脚数分别为8、9、10的SiP封装方案。天水华天已经具备基于FOWLP、FC、WB等互连方式的SiP封装方案。业界专家莫大康向《中国电子报》指出,集成是“超越摩尔定律”的一个关键方面,而SiP能在不单纯依赖半导体工艺缩放的情况下,实现更高的集成度。“SiP不再一味关注摩尔定律带给芯片的性能上升和功耗下降,而是从市场需求出发,实现终端电子产品的轻薄短小、多功能、低功耗等特性。在行动装置与穿戴装置等轻巧型产品兴起后,SiP的重要性日益显现。”莫大康说。从技术研发来看,SiP涉及的多为封装厂已经具备的技术,但是集...
  • 更新时间: 2020 - 04 - 24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4月23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并答记者问。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2019年,国内(不含港澳台)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86.2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3.3件,提前完成国家“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达到2521.9万件,平均每4.9个市场主体拥有1件注册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8319件。以下为文字实录:申长雨:下面,我介绍一下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2019年,知识产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更加凸显。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和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场合,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重要指示;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并由中办、国办印发实施。十九届四中全会就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作出新的重要部署。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就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等作出部署。知识产权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一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快推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启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2021—2035年)》制定工作,完成纲要初稿。制定实施2019年度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深入实施“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专利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持续提升,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缩至17.3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5个月,超额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全年累计减免专利商标相关费用79.3亿元。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强企建设加快推进,新增试点示范城市18个、试点示范县88个、试点示范园区3...
  • 更新时间: 2021 - 12 - 08
    日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3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尽快实施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缩短结算期限,让企业当年有感。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迅速成为纳税人关注的热点。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您了解吗?网友关心的热点问题有这些↓↓↓一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二哪些费用允许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如下: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 更新时间: 2021 - 04 - 29
    晋阳湖·第二届集成电路和软件业峰会邀您参会啦!紧扣国家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重大战略部署聚焦“六新”突破谋划“十四五”时期山西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发展新布局全面塑造山西高质量转型发展新优势5月11日-12日召开“晋阳湖·第二届集成电路和软件业峰会”本届峰会主题为“把握新阶段、融入新格局、谋划新布局、塑造新优势”当前参会报名通道已经全面开启点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报名按表格内要求提交申请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将安排专人对接报名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报名请选择“集成电路专题论坛”让我们再次相遇在山西·太原晋阳湖·第二届集成电路和软件业峰会期待您的到来!
  • 更新时间: 2020 - 12 - 25
    12月23日,晋江集成电路产业招商项目集中签约暨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揭牌活动在福建省晋江市成功举办。晋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庄天怀、赛昇控股(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刘永东共同为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揭牌并颁发证书。目前,福建分联盟已有十余家联盟会员单位。未来,福建分联盟将凭借自身平台优势,积极发展会员,集聚集成电路产业人才,汇聚国内外高端技术,协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及半导体合规相关问题,引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建立高质产业生态,为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 更新时间: 2020 - 12 - 24
    今日上午,晋江集成电路产业基地招商项目集中签约暨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揭牌活动在泉州(晋江)国际人才港举行。11个集成电路项目正式签约落地晋江,计划总投资18亿元。泉州半导体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洪武强,泉州市发改委副主任陈招平,泉州市工信局副局长许自霖,晋江市副市长庄天怀,泉州半导体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晋江市政府党组成员陈志雄等出席活动。活动现场,高精度物联网定位芯片模组研发及生产、智慧安防传感器芯片模组研发及生产、5G光电集成模块的封装与测试等11个项目现场签约,涵盖集成电路设计、封测、材料、终端应用、配套平台、教育培训等多个领域,将进一步完善晋江集成电路产业生态圈。现场还举行了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揭牌仪式。据悉,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秘书处在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泉州分中心基础上,积极联络泉州、厦门、福州等地集成电路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等机构,筹备组建了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福建分联盟,旨在更好的服务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针对性的提供专业化支撑服务。△晋江市副市长庄天怀致辞“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呈现新特点、面临新挑战。晋江作为全国最具活力的县域之一,新一轮大建设、大发展的序幕已经拉开。”庄天怀在致辞中表示,晋江正把握历史机遇,主动融入国家战略布局,把集成电路产业作为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新一轮发展的重要引擎。晋江一直致力于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来吸引、服务好企业,千方百计提高行政效能、提供要素保障、优化政策环境,制定了落地扶持、科研鼓励、人才优待等27项优惠政策,努力营造尊商、富商、安商的发展环境。签约和揭牌仪式后,集邦咨询分析师王飞以《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商机与趋势》为主题作演讲,深入分析了新形势下未来半导体产业的发展。今年来,面对疫情的冲击和全球经济下滑的影响,招商工作面临一定的困难与挑战。福建省(晋江)集成电路产业园区主动创新招商...
  • 更新时间: 2020 - 04 - 21
    4月17日,由中集知联携手CIC赛昇和计世资讯(CCW Research)推出的《CIC赛昇智库-中集知联年度皮书系列》发布活动成功举办。活动邀请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小龙致辞,CIC赛昇平台公司副总经理刘永东担当主持,并由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秘书长杨晓丽发布《中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蓝皮书(2020版)》。何小龙在致辞中指出,集成电路是信息技术的核心,也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是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信息技术经济的战略重点,对提升综合国力、整体工业实力和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技术基础和较强国际竞争力。不过,随着我国集成电路产业从引进依赖,到自主创新转型,知识产权在其中的作用愈发凸显。一方面,我国逐渐拥有了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需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我们企业自己的专利防火墙。另一方面,在市场竞争中,更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提前排查,避免侵权。如何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通过知识产权支撑产业升级、服务科技创新、助推企业成长,是促进知识产权切实转化为竞争优势的重中之重。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秘书长杨晓丽发布《中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蓝皮书(2020版)》,从中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概况、中国集成电路领域专利态势、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态势以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联盟四个维度进行解读。杨秘书长发布的蓝皮书显示,近年来,中国集成电路领域专利保护意识日渐增强,其中公开专利申请已达61.5万余件;同时,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申请量也在不断增长,可以看出近年来业界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关注度不断提升。最后,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副主任李木子女士,为大家详细介绍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和快速维权服务,方便企业更快速、方便的进行专利申请和维权。
  • 更新时间: 2021 - 04 - 06
    ASPENCORE在2021年中国IC领袖峰会上重磅发布“中国IC设计100家排行榜”,向中国半导体业界人士展示了100家最优秀的IC设计公司。将上榜的企业分为10个类别,从每个类别约30家公司中挑选Top 10,最终形成“中国IC设计100家排行榜”。
  • 更新时间: 2021 - 03 - 26
    最近,中国海关公布了2021年2月份的各类货物的进出口数据,我会分几次将半导体相关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发布。这次先发布硅材料相关的进口数据:由下表可见,中国大陆最近的硅晶圆及硅棒、多晶硅进口量继续持续高速增长...由于二月是春节且日期较短,所以总体进口量相较前几个月有所下降,但相对于去年同期仍然是处于增长态势下图是单类产品来源地分布趋势:
  • 更新时间: 2021 - 03 - 16
    来源;ittbank
  • 更新时间: 2021 - 02 - 03
  • 更新时间: 2021 - 01 - 18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发布了调查报告,认为中国专利与商标申请量大增是非市场原因导致的,主要因素包括补贴、政府指标、恶意抢注、防止恶意抢注的防御性申请。众所周知,中国专利与商标申请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甚至超过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主要国家的申请量总和。2019年中国的商标申请达到780万件,专利申请达到430万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PCT申请量也首次超过美国。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发布了调查报告,认为中国专利与商标申请量大增是非市场原因导致的,主要因素包括补贴、政府指标、恶意抢注、防止恶意抢注的防御性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补贴对中国专利的商业化有很大负面影响,中国专利的商业价值相对其他国家要低。 首先,中国专利在国外申请的比例太低。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希望专利申请在国内和国外都提交,以使得利益最大化。如果专利只在国内申请,不进入国外,实际上等于只在国内市场有排他权,在国外白白送人了。 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中国专利在进入国外的比例只有5%,也就是每100件申请中只有5件进入到国外,而美国专利进入到国外的比例达到80%,是中国的16倍。而其他国家的专利海外申请比例从42%至202%不等,同样远高于中国。这里要解释的是,国外申请的比例很多情况会超过100%,主要是考虑了不同国家的同族申请的情况,例如有的一件专利进入到多个海外国家,相当于一件国内申请衍生出多个海外申请,综合计算,海外申请的比例就会超过100%,高于中国的几十倍。 所以专利只在中国申请不进入到国外,除了部分产品的市场主要在中国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专利的商用价值不大,在国外申请获得的利益抵不上成本。否则,产品在国外大量销售,专利应该要在海外布局。 其次,中国专利的商业化率比较低。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数据,美国的知...
  • 更新时间: 2020 - 11 - 12
    海底捞,最近有点火,生意火,也上火。“河底捞”捞进了“海底捞”的餐饮市场蹭热度,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又以失败告终,不可谓不上火。鉴于“河底捞”的前车之鉴,10月28日,海底捞上演了一出”“捞”字派系列商标申请大戏,捞了一大片“洋里捞”、“池底捞”、“渠底捞”、“塘底捞”、“盆里捞”……等200多个和“海底捞”沾边的商标名称,成为众多吃瓜群众关注的热点。这通海底捞的“捞”派系列商标申请,不仅从“渠”到“瓢”将捞的地方细分申请商标,还把海底捞的七大姑八大姨、远亲近邻——“大海底捞”、“上海底捞”、“下海底捞”、前后左右东西南北“底捞”一网打尽。这一趟申请下来,花的都是钱。当然,这是本着不怕花钱,就怕再被“捞”走了的精神在抢先行动。从专业的角度看,海底捞公司将与已有商标“海底捞”相近或疑似的组合文字申请商标,从而保护已有商标“海底捞”,这种商标申请操作本也属于通用的防御型商标申请。在此之前“娃哈哈”也干过同样的事儿。当年为了更好保护“娃哈哈”商标,娃哈哈也有“哈哈娃”、“哈娃娃”等商标申请的案例。可这样怒火中烧的“防御大法”能有多好效果?以餐饮业的另一个品牌“老干妈”来说。老干妈的商标申请也曾遭遇商标之争,然而,老干妈不以“妈”为派,而以产品实力说话。任尔东西南北风的“老川妈”、“老旦妈”“辣干妈”……外围商标申请轰炸。“老干妈”上火了吗?没有。智慧的女神,实干的行动,让“老干妈”稳坐国民心中女神王座。与其在商标上疯狂,不如在市场上行动。老干妈用产品证明了客户雪亮的眼光。海底捞,怎么说也是以“偷不走、学不会”的服务,而捞遍火锅界的市场,而有了这火遍饮食界的“捞”字号的“底”,任他什么“河底”“洋底”、“湖底”、“锅底”叫得火,也不如海底捞的火。实干出成绩,与其莫名上火的捞,不如撸起袖子加油干,真理在市场实干中。
  • 更新时间: 2020 - 07 - 03
    一总体情况  5月份,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8%,增速同比增加0.2个百分点。1-5月,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7%,增速比去年同期回落5.7个百分点。  5月份,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出口交货值同比增长12.7%,比去年同期加快12.5个百分点。1-5月,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出口交货值同比增长1.5%,较去年同期下降2.4个百分点。图1  2020年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和出口交货值分月增速(%)  1-5月,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3%,利润总额同比增长34.7%(去年同期为下降13%)。营业收入利润率为4.25%,营业成本同比增长0.9%,5月末,全行业应收账款同比增长12.3%。图2  2020年1-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营业收入、利润增速变动情况(%)  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0.9%,降幅比上月收窄0.1个百分点。1-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1.6%。图3   2020年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PPI分月增速(%)  1-5月,电子信息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6.9%,同比加快0.7个百分点。图4   2020年1-5月电子信息制造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变动情况(%)二主要分行业情况  (一)通信设备制造业  5月,通信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5.6%,出口交货值同比增长3.8%。主要产品中,手机产量同比下降9%,其中智能手机产量同比增长8.4%。图5   2020年5月通信设备行业增加值和出口交货值分月增速(%)  1-5月,通信设备制造业营业收入同比下降0.5%,利润同比增长70.3%。  (二)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  5月,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9%,出口交货...
  • 更新时间: 2017 - 07 - 26
    麻省理工学院主办的《麻省理工科技评论》(MIT Technology Review)评出2017年“全球最聪明的50家公司”(50 Smartest Companies 2017),这项排名是根据企业的创新和执行能力进行的,英伟达排名第一。50家最聪明公司中,美国有31家,占据绝对优势,中国内地有包括BAT在内的7家公司入榜,科大讯飞和腾讯进入了前十名。入选的50家公司,既有亚马逊和苹果这样规模越来越大的公司,也有像IBM和通用电气这种保守派的大公司,还有SpaceX这类雄心勃勃的初创公司。这些公司都将创新技术与商业模式进行了有效的结合。排名 公司 总部所在地 行业1.英伟达(Nvidia) 美国 智能设备2.SpaceX 美国 运输3.亚马逊(Amazon) 美国 互联网4.23andMe 美国 生物医药5.Alphabet 美国 互联网6.科大讯飞(iFlytek) 中国 智能设备7.Kite Pharma 美国 生物医药8.腾讯(Tencent) 中国 互联网9.再生元(Regeneron) 美国 生物医药10.Spark Therapeutics 美国 生物医药11.旷视(Face ++) 中国 智能设备12.First Solar 美国 清洁能源13.英特尔(Intel) 美国 智能设备14.Quanergy Systems 美国 智能设备15.维斯塔斯(Vestas Wind Systems) 丹麦 清洁能源16.苹果(Apple) 美国 智能设备17.默克(默沙东,Merck) 美国 生物医药18.Carbon 美国 先进制造业19.Desktop Metal 美国 先进制造业20.Ionis Pharmaceuticals 美国 生物医药21.Gamalon 美国 智能设备22.Illumina 美国 生物医药23.脸谱(Facebook) 美国 互联网24...
  • 更新时间: 2024 - 09 - 27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有关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工信局、发改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设区市(含平潭、不含厦门,下同)工信部门组织本区域符合条件(附件1)的企业于2024年9月25日至10月10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初审汇总后,于2024年10月16日前将企业申报文件和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2份,材料明细表见附件2)报省工信厅。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见附件2)中的相关材料。   二、企业可于2024年11月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   三、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相关设区市工信部门应组织企业填写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报送省工信厅电子信息处。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   四、企业...
  • 更新时间: 2020 - 08 - 21
    63735067782392448648471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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