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复审分别由不同部门主管,前者属于司法问题由法院判断,后者属于行政问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由于司法和行政不同特质,司法的灵活性低于行政,出于司法的目的,需要具有更多的谨慎性,因此两者对于“现有技术”问题的判断并不完全一致。这种不一致经常导致部分律师和专利代理人感到困惑和无奈,对于同一案件产生不同的裁判会引起其认为的不确定。本文分析了“现有技术”认定标准为何在司法和行政领域产生不同,并且简要评述了这种不同的合理性和应对方式。一、案例介绍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41号具体判决书请查阅链接[1]。案件主要内容:当事人曾经向复审委申请宣告原告专利无效,但是复审委做出“维持专利有效”决定,即是维持专利全部有效。复审委维持有效的原因是“扬声器箱与对比文件1中的波纹状结构的弹性伸缩共鸣腔二者结构不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均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没有给予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引号中信息来自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内容)。因此,复审委认为两项技术特征不同。关于不同有两个理解:第一,涉案不包括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或者仅仅包括一部分技术特征;第二,涉案专利的包括对比的全部技术特征,并新增技术改进,使相对于原先的对比文件(现有技术)更有技术创新,并且该新增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复审委显然采用了第二种意见。作为现有技术的证据1:专利号为20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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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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